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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6 03:22:55

㈠ 違反《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實施就業其實,勞動者可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依法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㈢ 就業促進法第68條規定的是什麼責任

1.為什麼要制定《就業促進法》?
答:制定《就業促進法》,是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國家應當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什麼位置?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擴大就業。
3.我國的就業方針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勞動者自主擇業」,指的是充分調動勞動者就業的主動性和能動性,促進他們發揮就業潛能和提高職業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盡快實現就業。
「市場調節就業」,指的是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在促進就業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市場職業供求信息,引導勞動者合理流動和就業;通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和勞動者自主擇業,實現供求雙方相互選擇;通過市場工資價位信息,調節勞動力的供求。
「政府促進就業」,指的是充分發揮政府在促進就業中的重要職責
4.勞動者在就業方面享有什麼權利?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5.《就業促進法》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哪些主要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7.《就業促進法》對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8.國務院哪個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9.國家倡導什麼樣的就業觀念?
答:《就業促進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10.根據《就業促進法》,在促進就業方面用人單位有什麼權利與義務?
答:《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1.社會組織在促進就業工作中應當發揮什麼作用?
答:《就業促進法》第九條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12.《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13.《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促進就業的投資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14.《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人,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15.就業專項資金的法定用途有哪些?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
16.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哪些部門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17.《就業促進法》對失業保險制度有何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實現就業。也就是說,《就業促進法》規定失業保險制度不僅要發揮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的功能,而且要發揮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就業的功能。
18.為了促進就業,國家對哪些企業和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1)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3)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4)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5)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6)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19.《就業促進法》規定對哪些人員給予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20.《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並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21.《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將本地區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22.《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區域統籌的就業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國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23.《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24.《就業促進法》對國家實行促進靈活就業的政策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25.《就業促進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為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提供服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
26.政府在維護公平就業方面負有哪些職責?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27.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在維護公平就業中承擔什麼義務?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28.《就業促進法》關於婦女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29.《就業促進法》關於少數民族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30.《就業促進法》對殘疾人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31.《就業促進法》對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32.《就業促進法》對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3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方面負有哪些職責?
答: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發展人力資源市場方面的主要職責,一是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二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信息發布制度;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34.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35.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如實向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
36.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3)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7.設立職業中介機構需要辦理行政許可嗎?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38.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哪個部門辦理登記?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39.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可以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嗎?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40.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的條件,與設立一般的職業中介機構一樣嗎?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目前,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已頒布《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中介機構管理規定》《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等特別規定。
41.職業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2)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3)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4)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4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的職責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4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方面的職責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法定的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44.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哪些免費的就業服務?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1)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2)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3)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4)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5)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6)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45.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經營性活動嗎?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46.國家對公益性就業服務實行哪些鼓勵政策?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公益性就業服務實行的鼓勵政策,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二是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4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能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嗎?
答:《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48.《就業促進法》規定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採取什麼措施?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49.國家如何掌握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等情況?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公布調查統計結果。
50.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中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統計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要的情況。
51.為了促進就業,國家如何發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52.職業能力開發計劃怎樣制定和實施?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
53.政府鼓勵和支持哪些主體開展職業培訓?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等主體依法開展職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54.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哪幾類形式的職業培訓?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等四類職業培訓。
5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企業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方面有哪些職責?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鼓勵、指導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56.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應當建立何種關系?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應當密切聯系,實行產教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57.企業在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中有哪些義務?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58.《就業促進法》對勞動預備制度作出了什麼規定?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5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失業人員實行哪些就業培訓政策?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60.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可以享受什麼鼓勵?
答:《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6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實行哪些職業培訓政策?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62.國家對哪些特殊工種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3.什麼是就業援助?
答:就業援助是國家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64.國家採取哪些辦法和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就業援助?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65.就業困難人員的法定界定標準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66.就業困難人員具體包括哪些范圍的人員?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67.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哪類人員?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這里包含兩個條件,一是就業困難人員,二是其符合崗位要求,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優先安排。
68.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6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開展基層就業援助服務方面有什麼職責?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
70.各級人民政府對促進殘疾人就業承擔哪些職責?
答: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71.用人單位對促進殘疾人就業應當履行什麼義務?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7年2月25日,國務院頒布《殘疾人就業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72.什麼是城市零就業家庭?
答: 城市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73.政府解決城市零就業家庭就業問題的就業援助措施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74.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解決城市零就業家庭就業問題中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75.國家對就業困難人員集中地區有哪些扶持措施?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76.哪些部門負責對就業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答:《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7.哪個部門對《就業促進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78.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就業促進法》規定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79.對違反《就業促進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的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8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82.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㈣ 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幾個就業政策文件中對公益崗的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1、引導簽訂長期合同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為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法定情形,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2、擴大勞動合同適用范圍《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一是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二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管理體制方面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三是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執行本法。3、防止濫用試用期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問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新規定: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4、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享有權利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㈤ 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依法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專
勞動者就業,不屬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㈥ 《就業促進法》對就業歧視的具體規定是什麼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時可以對有關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行為提起訴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28號令)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要求非規定工作崗位人員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勞動者可以向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㈦ 《就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的就業方針有哪些

第二條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㈧ 《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歧視有哪幾種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 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㈨ 就業促進法中規定,()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就業法可以促進人們的就業勞動技能,降低失業率

㈩ 勞動合同法與就業促進法

一,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法規,立法目的不同。
1,勞動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明確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使雙方有法可依;
2,就業促進法,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實現就業(促進就業),是為了經濟的發展,以及解決勞動力的問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2,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1,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 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3, 作為一部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就業促進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人們期待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能為擴大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帶來福音;
4,歷經三次審議,反復修改,就業促進法正式出台。禁止就業歧視、扶助困難群體、規范就業服務和管理,諸多人們關心的就業問題在這部法律中都有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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