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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6 02:59:3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反壟來斷法第二十六源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哪些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3. 《反壟斷法》規定了哪些壟斷行為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具體規定在反壟斷法第二三四五章中。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准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並;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二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參考資料: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212679

4. 中國的反壟斷法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5.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6. 反壟斷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7. 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專法;中華人民共屬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7)反壟斷法規定擴展閱讀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8. 簡述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幾種壟斷形式

1. 壟斷協議(橫向壟來斷協議包括自固定價格行為、限制產量行為、劃分市場行為、聯合抵制交易行為;縱向壟斷協議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高價和不當低價收買、掠奪性定價和不當賤價、差別性待遇、限定交易、不當拒絕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濫用知識產許可權制競爭)
3. 經營者集中

9. 1、簡述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

中國反壟斷法注意研究國際反壟斷法的有益經驗,在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上,和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法基本一致,確立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時,中國反壟斷法又立足於中國國情,每一項制度都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反映了中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市場競爭狀況、市場主體成熟程度等實際情況的要求。中國反壟斷法共8章5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 中國反壟斷法平等地適用於市場主體即經營者。任何經營者,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都要遵守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國有公司與反壟斷法適用問題,我想引用一位專家的觀點: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發展不平衡的社會主義大國,需要有強有力的國有經濟。特別是在涉及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國有經濟應當佔有控制地位、發揮主導作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有效實施宏觀調控,保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證人民分享發展成果,也才能保證國家有力量應對各種風險,保證經濟安全和人民安居樂業。但是,中國反壟斷法沒有把國有公司排除在反壟斷法適用之外,國有公司不能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中國反壟斷法不直接規制壟斷狀態,而規制壟斷行為。按照反壟斷法第三條的規定,壟斷行為有三類,一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同時,中國反壟斷法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納入本法調整范圍。 中國反壟斷法既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壟斷行為,也適用在中國境外發生的對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壟斷行為,具有域外效力。 二、關於壟斷協議 中國反壟斷法對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分別做出了禁止規定。對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做出了禁止性規定。根據中國實際情況,規定了壟斷協議的豁免條件。我們關注到,競爭者之間達成的關於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以及串通招投標等壟斷協議,被稱為核心卡特爾,核心卡特爾是世界很多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嚴厲打擊的對象。核心卡特爾也很難滿足中國反壟斷法第13條關於壟斷協議的豁免條件所規定的「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及「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這兩個條件,是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禁區。 三、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中國反壟斷法不反對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嚴格禁止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列舉了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制交易、搭售、差別待遇等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為了增加反壟斷法的操作性,反壟斷法規定了認定經營者其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的因素和市場支配地位推定製度。我們關注到,不管對於新成立的還是成熟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無論是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還是濫用行為的分析,都是反壟斷執法中極具挑戰性的領域,在執法中需要很多的經濟分析。 四、關於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一方面有利於形成規模經濟,從而提高經濟效率和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又可能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導致排除或限制競爭。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必要的控制。中國反壟斷法鼓勵經營者通過依法實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強,同時依法規制經營者集中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中國反壟斷法未直接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准,而授權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准等問題。我們從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和自身的執法實踐中認識到,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指標應當客觀、明了、可量化,如以資產額、銷售額以及集中的交易額等為指標規定申報標准,使得經營者和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清楚地判斷出其擬進行的集中行為是否需要申報。同時,我們關注到,各國反壟斷法都是根據本國經濟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市場競爭狀況等情況並結合一定時期的產業政策,確定各自的申報標准,具體的標准差別很大。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中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產業集中度不高,許多企業達不到規模經濟要求,競爭力不高。從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中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定,既要有利於企業通過依法兼並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競爭能力,又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因此,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准要合理、適度。 五、關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針對中國市場經濟中存在的行政機關及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政性壟斷的具體表現及其危害,中國反壟斷法第五章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專門規定,列舉了強制交易、地區封鎖(包括限制商品在地區間流通、阻礙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投標活動、以不公平方式設定市場准入等)、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比較全面地涵蓋了我國目前存在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同時,反壟斷法還專門針對含有限制競爭內容的抽象行政行為作了專門規定,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禁止規定,明確表明國家堅決反對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堅定不移地推進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建立的決心。需要強調的是,不能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調控經濟生活或者對經濟活動進行的正常管理而採取的措施作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來處理。從根本上解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問題,必須靠改革,靠發展,靠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採取綜合治理的辦法,並通過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

10. 反壟斷法(法律)

答案:AD

A對:第三抄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B錯,抽象的行政行為,例如立法機關也是;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這當然不僅指地方;

C錯,法條沒有顯示這兩個領域,講課也沒有強調這種知識; 投資領域也規范;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D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處分,罰款等都是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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