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令微信
不可以的,如果對方檢查自己的隱私的話,需要亮出搜查證。如果對方沒有搜查證的話是無法干涉任何人的隱私的,如果對方觸犯,打電話報警即可。
② 醫院里為什麼都用現金啊不能用微信二維碼付款
第一點醫院是公立單位,使用的軟體必須經過審核。
醫院作為公立單位,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出發的,同時它的經濟等等內容都納入到了國家的管控體系當中。那麼他需要什麼軟體也同樣不是自己說了算,首先是軟體的合法性,就是醫院使用微信的支付不能和超市一樣直接過渡。
第二點軟體需要審核,並且價格也是關鍵。
首先一個軟體符合了醫院的使用要求之後,那麼就是招標之類的工作,但是不是每一次都是滿意的,而且一個微信平台的上線涉及到的還有其他軟體公司的軟體。
先不論其他,但從價格來說,每年醫院在某部分的支出是有一個標準的,不是說你拍拍腦袋,好,我們上線微信平台好了。現在來補充一下,首先醫院的軟體與設備都是采購項目需要上級批準的,不是醫院和廠商溝通好就可以。上級會看你使用的設備或者是軟體是不是符合才會批的,價格超了不批,不符合使用要求不批。這是一個原因。這也是牽扯大部分醫院沒有微信平台的一個主要因素吧。
第三點軟體廠商之間的協調,不是所有軟體都是一個公司的。量化到微信之上也是一樣的,需要和微信支付開發商之間進行這樣的處理。
第四點微信開發商看不到贏利點,不願意上線。
部分醫院就是HIS軟體商家比較配合,各種介面,各種數據全部支持,然後微信平台的開發商就是不願意上線,因為醫院的電子化程度不夠,比如部分開檢查單還是手工開,部分醫院內部流程還沒有電子化。這些都會讓微信平台的開發商不願意上線,不然上線了意義不大,只是支付一個金額,那麼他就沒有其他服務,最後可能會收不到款。
第五點醫院內部的溝通問題。
部分醫院不願意支持這一項目的實施,首先這樣的項目實施是具有風險的,不是說隨便就可以做。
第六點微信等之類的支付平台是需要進行收費的。
類似於刷卡消費之類的都是存在手續費的,這個相信大家都知道,但是不是每個人都知道其實商家使用支付寶和微信的便捷支付其實也是存在手續費的,而這個手續費說高也不高,但是部分人還是因為這個理由而選擇不使用。
第七點醫院人員的抵觸一般不是專家和收費員,而是行政部門。
說到這里可能有人我又出來洗白了,首先專家管你是不是微信還是支付寶收費,只要你的錢交了那麼就跟他沒有半毛錢關系,至於是現金還是什麼又不影響他的收入。
並且現在的專家抵觸的大部分都是他們需要直接使用的軟體,支付這個和他們真沒關系。
綜上所述,部分醫院沒有微信平台是正常的,只能說這個東西可能還需要時間來進行溝通和協調。或許明天突然出現一個強制的命令,那麼就一定會都安裝。
③ 屬於政府機構辦事的辦粵康碼,微信是否唯一的入口這太莫名,去政府辦事,竟然必須指定唯一一個民用產品
到每個地方去辦事,下飛機或者火車,都會檢查健康碼,健康碼不但在微信可以登錄查詢 ,在支付寶和警務通都能夠登錄和注冊,不但是廣東這樣,全國各省市都是這樣。疫情期間要多多諒解。
④ 我給老闆發微信要工資,已經兩天了,也不回復我,怎麼辦啊!
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4)行政令微信擴展閱讀
1、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2、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⑤ 把自己的醫保卡借給別人用,會對我有什麼影響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可能被起訴。
用來給親友買葯、報銷等行為等同於騙保行為,金額較大的還有可能被起訴哦!尤其是心臟病、高血壓等高危病症方面的葯。
現在很多保險公司和社保的資料庫相關聯,把社保卡借給別人使用,他看病、買葯等記錄都會在你的檔案里,如果有不良的診療或者購葯記錄,保險公司很有可能加費或者做除外責任,嚴重點甚至就直接給拒保了!
這也就意味著影響的不僅僅是醫療保險,以後購買商業保險也會受到阻礙。
此外,還要提醒一下大家,醫保卡里的錢如果覺得用不上,拿來套現這也屬於上面所說的違法情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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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茶人
2019-07-25 來自 微博 weibo.com
盡可能盡可能不要,這是違規的
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醫保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因卡片保管不善、將卡片轉借他人使用或其他不當行為而導致的損失將由持卡人本人承擔。針對將本人醫保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問題,目前國內醫保經辦機構規定可給予罰款和停止持卡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處罰。
假如拿著他人的醫保卡住院,醫保經辦機構稽查人員發現有冒名頂替住院的,經查實後,除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發生的全部住院醫療費用外,將按套取國家醫保基金給予處罰;對嚴重違規觸犯刑律的,會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