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授權委託書
『壹』 辦理消防證需要什麼條件
消防許可證申辦資格:
一、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的范圍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具有文化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酒吧
3、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4、洗浴中心場所
5、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6、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二、審批范圍及簽發編輯
1、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不含有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由當地消防科(大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安全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除外。
2、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支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安全許可證。
三、申辦材料:
1、應填寫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
2、凡新建場所要出示《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事故照明燈等消防產品應出示該產品消防合格證
4、可燃裝修進行阻燃處理時要出示檢驗報告及消防產品合格證
5、具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場所出示檢測合格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6、洗浴場所應出示鍋爐產品檢驗合格證
7、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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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報單位出具申請報告,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公安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
2、填寫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申報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和申請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3、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和《申報表》後7天內,派分管參謀進行現揚勘察,按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合格的,各縣(市)市由分管參謀簽署意見,交大隊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辦證費,然後由大隊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4、支隊防火處在接到城市各區消防大隊審核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後10天內,即派分管參謀進行勘察、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報防火處長,支隊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辦證費,然後由防火處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二、審核內容: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環境和場所
2、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3、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組織和制度
公安部第107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1、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3、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6、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貳』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等條件。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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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