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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文書食品葯品

發布時間: 2020-12-05 23:30:22

❶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文書寫作指南的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執法文書與製作主體
一、執法文書的特徵、分類與作用
(一)執法文書的特徵
(二)執法文書的分類
(三)執法文書的作用
二、製作和適用執法文書的主要原則
(一)合法原則
(二)合理原則
(三)規范原則
(四)強制原則
(五)及時完備原則
三、執法文書製作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認識執法文書的重要意義
(二)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三)掌握基本原理,提高製作技能
(四)深入研究,學以致用
四、執法文書製作主體
(一)執法文書製作主體的概念
(二)執法文書製作主體的特徵
(三)執法文書製作主體的類型
(四)執法文書製作主體與執法文書的關系
(五)執法文書對製作主體的要求
第二節執法文書的結構與語言運用
一、執法文書的結構
(一)執法文書結構的製作原則
(二)執法文書結構的特點
(三)執法文書的內容結構
(四)執法文書製作格式
(五)執法文書與製作格式的關系和要求
二、執法文書語言的運用
(一)語體的概念
(二)執法文書語體的分類
(三)執法文書語言的基本要求
第三節執法文書的各組成部分
一、執法文書中的書寫案由、事由
(一)書寫案由、事由的概念
(二)書寫案由、事由的法律特徵
(三)執法文書與書寫案由、事由的關系
(四)執法文書對書寫案由、事由的要求
二、執法文書中的事實
(一)事實的概念
(二)敘述事實的常用方法
(三)執法文書對敘述事實的要求
三、執法文書中的證據
(一)證據和證據的作用
(二)闡明證據的概念和關系
(三)闡明證據的常用方法
(四)證據的合法性對闡明證據的要求
(五)執法文書對闡明證據的要求
四、執法文書中的理由
(一)理由的要素
(二)執法文書的邏輯運用
(三)理由的類型和方法
……
第二章行政許可文書
第三章行政處罰文書
第四章行政救濟文書

❷ 食品葯品監管行政處罰文書有多少種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共有40種,清單如下: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範本

目 錄
1.案件來源登記表
2.立案審批
3.案件移送書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
7.詢問調查筆錄
8.現場檢查筆錄
9.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10.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11.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
12.查封(扣押)決定書
13.封條
14.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
16.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
17.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18.案件合議記錄
19.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20.責令改正通知書
21.撤案審批表
22.聽證告知書
23.聽證通知書
24.聽證筆錄
25.聽證意見書
26.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7.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28.行政處罰決定書
29.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30.沒收物品憑證
31.沒收物品處理清單
32.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3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34.陳述申辯筆錄
35.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
36.( )副頁
37.( )物品清單
38.送達回執
39.( )審批表
40.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❸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 現場檢查記錄怎麼寫

其實都是來大同小異,專自門有個執法文書,你可在網路里找上下載下來,至於具體的內容,就是一問一答的模式寫,比如:問:你介紹一下自己的基本情況?答:。。。。問:對於此類問題(檢查中出現的問題)的管理要求你知道么?答:。。。。

❹ 食品葯品執法文書哪些是現場用的

1.現場檢查筆錄
2.詢問調查筆錄
3.查封(扣押)決定書
4.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5..封條(加蓋公章)
6.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
7.( )副頁
8.( )物品清單
9.送達回執
10.責令改正通知書

❺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在立案後多少天發出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沒有對食品內葯品案件立案後要多少天作出容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對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規定了時效。但是一般行政執法單位都會對行政執法案件辦理規定有查辦時限,過了時限還需說明原因並請領導審批,您咨詢一下單位法制部門就清楚了。
另查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的通知》(食葯監稽〔2014〕64號)第四十二條規定「《()審批表》,是涉及行政處罰需要審批有關事項所使用的內部文書。《()審批表》適用於以下事項:辦案人員迴避審批;***;延長辦案期限審批;***等」 ,個人認為國家局設置該文書的目的是明確辦事應該有時限要求,但下級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合理的辦案時限。
僅供參考!

❻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文書寫作指南的內容提要

本書分四章:第一章緒論較全面介紹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文書的性質、特點、結構及專語言運用,執屬法文書的案由、事由、證據、理由、法律依據、作出決定等內容;第二至第四章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行政救濟(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三方面對行政執法常用文書格式、寫作要求、注意事項及範例做了較詳細的介紹。全書力圖理論與實踐有機相結合,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本書的讀者對象以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為主,也可供食品葯品管理人員參考和社會讀者使用。

❼ 食品安全執法文書怎麼寫

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徵求意見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現場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樣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樣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機關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 製作的文書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機關全稱。文書本身設定文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文號」位置編寫相應的文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食葯+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京食葯罰[2009]001號。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編號:」後印製編號,編號形式為年份+序號,如2009—001。 第二章 製作要求 第五條 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印製後填寫。應當用藍色或黑色的水筆或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當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對外使用的文書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註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 調查詢問所作的記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以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八條 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九條 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案件來源」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程序》第十四條的內容填寫。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統一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X有限責任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許可管理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在寫案由時可以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十條 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的,一般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十一條 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批號、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十二條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此外,還應當對相應的物品或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十三條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實施產品抽檢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在餐飲服務經營者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或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聯系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 第十四條 產品樣品確認書,是被要求進行樣品確認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對樣品是否為其生產或代理所作的確認文書。 產品樣品確認書由被要求確認的單位填寫,應當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見。表明否定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十六條 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製作的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具有指導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辦法,使其達到食品安全標准或衛生要求。 對雖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免於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責令改正意見時,應寫明法律依據、改正期限及責令改正意見等內容。 第十八條 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通知用人單位將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從業人員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的通知。 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應當寫明調離的法律依據,需要調離工作崗位的人員姓名、性別、體檢結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等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被污染,或者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採取強制控制措施時發出的文書。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據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對控制的物品或場所應寫明物品或場所的名稱、控制地點、控制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確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不能或不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時,決定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解除控制時發出的文書。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及控制文書作出的時間及文號。 第二十一條 封條,是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生產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案件受理記錄,是對檢查發現、群眾檢舉或者控告、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件受理記錄中的案發單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案情摘要,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當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負責人可以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的,屬於本機關管轄的,並需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實施立案調查,向主管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對批准立案的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四條 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的記錄。 檢查時間,到現場的年、月、日、時、分至幾時幾分。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內容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准確、客觀地記錄下來。 第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是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詢問筆錄分為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兩種。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七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機構,如科(處、室)等。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監督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既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當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並不存在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是否同意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三十條 合議記錄,是對擬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或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的文字材料。 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合議記錄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對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 事先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地點、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或者「不陳述、不申辯」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記錄。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應當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應當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錄原話的,記錄應當真實反映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經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的書面通知。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 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等內容。 記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六條 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里的負責人,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同時,應當提出責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見。決定書還應當將有關告知事項交代明白,如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 第三十八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與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三十九條 送達回執,是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而證明受送達人已收到的憑證。 送達回執用於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受送達人、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字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條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給予的處罰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提交給人民法院的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單位的違法事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來填寫。其目的主要是證實被處罰單位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的()中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四十一條 結案報告,是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正式文件。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寫明理由。 第三章 文書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為提高工作效率,可採取提前加蓋印章,編號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定期送交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負有稽查或者綜合管理職責的機構。 第四十四條 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每卷順序按有關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四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同時廢止。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目錄 1、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3、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4、產品樣品確認書 5、技術鑒定委託書 6、檢驗結果告知書 7、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 8、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 11、封條 12、案件受理記錄 13、立案報告 14、案件移送書 15、現場檢查筆錄 16、詢問筆錄 17、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18、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19、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20、合議記錄 2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2、陳述和申辯筆錄 23、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4、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25、聽證筆錄 26、聽證意見書 27、行政處罰決定書 28、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9、送達回執 30、強制執行申請書 31、結案報告

❽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於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設有編號的執法文書編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
如:(京朝)健行罰〔2011〕5號。京朝→代表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健→代表執法類別為保健食品類案件(如化→代表化妝品類案件),行罰→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代表年份,5號→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排序第5號。
第五條文書中預先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空項應當用杠線表示),不得遺漏或者塗改。有選擇項的應當將非選擇項用杠線劃去。
當場填寫的筆錄文書當事人認為記錄有誤,要求修改的,應當在修改處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第六條填寫執法文書應當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者簽字筆,要求字跡清楚,文字規范,用詞准確,標點正確。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當使用無碳復寫紙印製,第一聯留存歸檔。
第七條文書設定的《( )副頁》,是《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案件合議記錄》、《陳述申辯筆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文書的續頁,( )處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調查筆錄)副頁》。
第八條文書設定的《( )物品/場所清單》,是《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沒收物品憑證》等文書的附件,( )中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九條《舉報登記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查處、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舉報內容」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案發單位(人)、負責人、案發時間、案發地點、重要證據、造成的危害和後果及其影響。
「處理意見」是承辦部門負責人提出的辦理意見。
第十條《立案申請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主管領導審批意見,是單位主管領導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十一條《調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依法向案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填寫的文字筆錄。
「監督檢查類別」准確註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妝品的研製、生產、經營環節的檢查。
「調查記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事件、過程、情節等,記錄必須准確。
《調查筆錄》採用問答式。需對多人進行調查的,應當分別進行筆錄。
《調查筆錄》填寫完畢後,應當將筆錄交給被檢查方核對或者當場宣讀,被檢查方確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終了處頂格註明「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並在筆錄上逐頁和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寫明日期。
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終了處右下角簽字、註明日期。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著重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關鍵環節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現場情況,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現場檢查筆錄》中的「監督檢查類別」、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的填寫,以及檢查完畢將筆錄交由被檢查方核對、認可、簽字等,具體要求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抽取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性,向標簽標示的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委託標示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本告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人)名稱或姓名、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地址、樣品名稱、商標、規格、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限、地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檢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五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查明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時填寫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六條《責令召回審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產品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避免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決定對需要進行召回的產品實施責令召回處理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對其組織生產、代理銷售的產品進行強制召回處理的文書。
《責令召回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召回的法律依據、召回報告的遞交日期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
「產品信息」,應填寫需要召回產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生產者或進口代理單位名稱、地址。
「實施召回的事實依據」,應填寫產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情況。
「召回要求」,應填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召回相關產品的具體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圍、召回的時限、召回進度的報告頻率等。
《責令召回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八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防止證據隱匿、轉移、銷毀或者防止易於滅失的證據滅失,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九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記保存時,通知當事人的文書。
《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或者作出延期決定的內部審批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要明確查封、扣押還是延期,由承辦人提出採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由承辦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的涉嫌違法的產品、生產原料、生產經營使用的工具設備、生產場所等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與《()物品/場所清單》和《封條》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認為情況復雜,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決定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場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書。
第二十五條《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等,排除違法嫌疑後,向當事人發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書。同時填寫《(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二十六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場所等時,對涉案場所、證物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時使用的標識性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日期,加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封條》參考尺寸:大封條長38cm、寬11cm;?
小封條長30cm、寬7cm。
第二十七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檢驗鑒定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發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時,呈請主管領導批准移送的文書:
(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主管、管轄的;
(二)屬於本部門管轄但還涉及其他部門須追究相關責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條《案件移送書》,是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時填寫的文書。
在表中「經初步調查」後參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填寫。
第三十條《行政處理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涉嫌違法行為已決定立案,將依法進行查處的文書。
第三十一條《案件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後,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組織案件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案件討論情況的文書。
「討論記錄」要記載參加合議人員依次發表的意見,對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意見」是在合議人發表意見後形成的綜合處理意見,應當寫明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結論,違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款以及處罰的依據和具體的處罰建議,參加合議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合議結束後,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參加合議人員核對無誤後,分別簽字。
第三十二條《撤案申請表》,是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確認違法事實不存在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承辦人報請主管領導批准撤案的內部文書。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名稱、違反的法律法規等條款、處罰依據、擬處罰種及罰沒款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文書。
告知陳述申辯權後,當事人可在約定的時間(一般為3日內)作出口頭或書面陳述申辯。
第三十四條《陳述申辯筆錄》,是在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文書。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執法程序等進行陳述申辯時,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准確記錄陳述申辯原話原意。對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要記錄完整。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申辯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當事人提供文字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隨卷保存。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主管領導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於重大、復雜、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時所填寫的文書。
重大是指社會影響大,危害後果嚴重,涉及面廣等。
復雜是指案情復雜、調查困難、認定困難等。
處罰較重是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
討論記錄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也可以採用會議紀要形式。
填寫要求同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採用製作式。
「違法事實」應當詳述違法時間、地點、情節、違法物品數量、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及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等內容。
「有關證據」必須是與違法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銷售憑證、檢驗報告書、照片以及各種物證等。
引用法律、法規、規章要寫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
案件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次分項列明。
「處罰決定」應當以「依據XXX法第X條第X款第X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2.……;3.……」的表述方式製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或向相關法院起訴;化妝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法院起訴。
有沒收物品的應當註明「見《沒收物品憑證》」。
第三十八條《沒收物品憑證》,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沒收物品罰種時填寫的文書。
《沒收物品憑證》日期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第四十條《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沒收物品具體處理情況的文書。
「處理方式」應當註明銷毀(焚燒、深埋、粉碎、毀型、無害化處理)、移交、上交、拍賣等。
「地點」僅指物品銷毀地點。
「經辦人」是具體實施處理物品的人。不同的處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經辦人。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有2名以上承辦人簽字。「承辦人」是指該案的承辦人。特邀參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員。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一案一單。
第四十一條《聽證告知書》,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文書。
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擬予處罰的理由、依據、擬處罰種和罰沒款幅度。
第四十二條《聽證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的文書。
第四十三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聽證全過程的記錄。
「聽證方式」註明公開或者不公開。
《聽證筆錄》應當按照所設定的格式填寫。記錄人要准確記錄發言人的原意。
《聽證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向本機關負責人提交的關於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文書。
《聽證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客觀公正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案件承辦人對案件事實認定、相關證據、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要求,並將《聽證筆錄》附在《聽證意見書》後備查。
「聽證意見」是聽證主持人綜合案件承辦人員、當事人發表的意見以及證據,確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准確,並明確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告知權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條第七款。
第四十六條《送達回執》,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方式」註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公告送達。
「送達文件及文件編號」應當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名稱和編號。
「備注」用於說明有關事項,如採取郵寄送達的,應當將掛號回執和郵寄憑證粘貼在備註上,並用文字註明。
凡需送達當事人的告知類、通知類文書中已設定當事人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簽收即為送達。沒有設定的,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四十七條《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是對當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進行審批的文書,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合議意見」註明經合議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繳納罰沒款的意見,並寫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決定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填寫的文書。
「申請執行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罰沒款數額、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等。
「附件」應當分項列明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沒收物品清單》、《送達回執》等,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履行或執行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結案填寫的文書。
「執行結果」註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註明何種原因。
第五十條調查取證時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可疑,需要抽取樣品檢驗鑒定的,應當填寫相關抽樣記錄憑證。
抽樣人員應當用封簽將所抽樣品當場簽封,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蓋章。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文書的印製、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預蓋印章的文書,應由專人負責編號、登記發放,嚴防丟失。
第五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等實物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並在卷內列表註明錄制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
第五十三條本規范中所列《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封條》等文書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條本規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略)
1.舉報登記表(略)
2.立案申請表(略)
3.調查筆錄(略)
4.現場檢查筆錄(略)
5.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略)
6.檢驗結果告知書(略)
7.責令改正通知書(略)
8.責令召回審批表(略)
9.責令召回通知書(略)
10.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略)
11.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2.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略)
13.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略)
18.()物品/場所清單(略)
19.()副頁(略)
20.封條(略)
21.技術鑒定委託書(略)
22.案件移送審批表(略)
23.案件移送書(略)
24.行政處理通知書(略)
25.案件合議記錄(略)
26.撤案申請表(略)
2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略)
28.陳述申辯筆錄(略)
29.行政處罰審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略)
31.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32.沒收物品憑證(略)
33.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略)
34.沒收物品處理清單(略)
35.聽證告知書(略)
36.聽證通知書(略)
37.聽證筆錄(略)
38.聽證意見書(略)
39.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40.送達回執(略)
41.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略)
42.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略)
43.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略)

❾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文書寫作指南的介紹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文書寫作指南》介紹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行政行政許可版、行權政處罰及行政救濟,講述了執法文書的性質、特點、結構及語言運用,對行政執法常用文書格式、寫作要求、注意事項及範例做了較詳細的介紹。

❿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葯品文書中簡稱為「行罰」,在食品中也是這樣的簡稱嗎還是簡稱「行罰決」

你所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行罰」是執法文書編號的「執法性質」,行政處罰決定書簡寫為:行罰。
食品有好幾個部門管理,分種植、生產、流通和餐飲消費等環節,不同部門的文書有不同的規定。
食品餐飲消費環節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執法文書編號沒有「執法性質」,不需簡寫。根據《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國食葯監食[2010]187號 )第五十五條規定,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無需體現執法性質,也就不需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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