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行政
『壹』 行政法制的原則
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則是:①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和適用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即依法行政;同時,行政機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實行法律管理,即以法行政。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的統一。②行政合理性原則。國家事務繁雜多變,要求對各類行政管理的性質、條件、幅度等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但允許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情合理,排除因主觀認識錯誤或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作出畸重或畸輕等不合理的決定。對一切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為,通過各種監督制度予以糾正。
『貳』 行政法制的特點
行政法制的特點表現為,在調整行政法律關系時,一般採用單方意思表示的方內式,多數行政法律關系由代容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單方表示意志,無需徵得管理相對人的同意即告成立,並以行政機關自身具有的強制力保證這種社會關系的建立和運轉。它與調整橫向的平等、有償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民事法制,與以制裁嚴重破壞民事和行政法制為主要任務的刑事法制,在目的、任務、方法以及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方面都有很大區別。
『叄』 行政法制就是以法行政嗎
對。
如同 法制國家=依法行事的國家
行政法制——意為將我國的行政行為法制化,有法可依
『肆』 法制行政和行政法制是一樣的嗎!如果有區別,其區別在哪裡
當然不一樣。文字順序不同含義完全不一樣。法治行政,一般是指依法行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行使公共權利;行政法治,一般是指行政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指行政違法應該承擔的後果。僅供參考。
『伍』 行政法制監督
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所進行的監督。
『陸』 法制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區別
區別在於:定義不同、主要職責不同、組成部分不同。
1、定義不同:法制部門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司法機關為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
2、主要職責不同:法制部門著重說明的是呈靜態的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動態的法制運轉機制;司法機關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3、組成部分不同:法制體系(或法制部門)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制監督體系等;在中國,司法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
『柒』 依法行政的政府應該是什麼樣的政府
我國不少人以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治」,實則不然。「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也許在字面上可將兩者解釋為涵義相同,但實際上它們產生的社會影響卻頗為不同。「依法行政」的口號促進了我國國家行政管理由「政策行政」、「指示行政」向法制行政(而非法治行政)的轉變,對於引導國家、社會尤其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重視發揮法在國家行政中的作用,對於基本結束我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態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它的消極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也日漸暴露出來:由於我國行政機關享有龐大的立法權,因此,依法行政(不管學者如何解釋)給予行政機關的第一感受不過是行政方式的變化,即由依政策、上級指示命令行政為主轉化為依法行政為主,這對於緩解以往行政的封閉性和不確定性是一大進步,然而,如果把依法行政理解為一種行政方式,則依法行政並非只是民主和法治社會的特有現象,專制社會一樣可以實行依法行政,歷史上也不乏其例。這樣看來,依法行政與法治行政就沒有必然聯系,喊出依法行政的口號對於增強政府官員的法治意識,加深他們對法治的理解,提高他們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及尊重公民權利自由的自覺性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有人也許會說依法行政不是中國的發明創造,它也是西方行政法的一項原則,這個觀點是有疑問的。依法行政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中law 的涵義在西方國家比較明確,雖然也有人對law作寬泛的理解,但通常只有國會制定的成文法(statute law)或者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common law)才可以稱為law,[37]行政機關制定的法一般稱為regulation和rule,用詞上的區分是很清楚的,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不會讓人產生「依行政機關所定之法行政」的歧見,而中文「依法行政」中的「法」涵義卻十分廣泛,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在內,打個比方說,假使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管理問題全無規定,國家行政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均由行政機關自己制定並負責執行,至少在字面上也還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的,但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在字面上就可將這種情況排除。西方國家不是不允許行政機關立法,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法律規則的活動必須在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的原則下進行。因此,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與法治行政原則關於法律至上的要求是一致的,而中文中的「依法行政」卻沒有能夠將法律至上的精神突出出來。它在詞義上不能使政府官員立刻想到「法律至上」,相反,卻促使行政機關加強了自己的立法活動以及利用立法鞏固和拓展地方和部門利益。據此,我們認為,「依法行政」與「行政法治」不是兩個等價的概念,前者有利於提倡和加強行政法制建設,但未突出指明行政法制建設的法治方向,在我國行政法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行政法需要進一步深化對行政權的規范和約束的現實條件下,可以說依法行政這一「提法」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應當更新為「行政法治」或「法治行政」。
依法行政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服從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法律的最高權威的一種狀態。其具體內容不十分確定,學者之間的看法有所不同。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英國著名學者A. V. 戴西認為英國的法治包括三點內容:(1)政府沒有專橫的自由裁量權。所有的人除非依法審明破壞法律,不受民事或刑事處分;(2)法律平等。官吏執行職務的行為與私人行為一樣,受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法律原則;(3)公民的權利不是來源於憲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27] 戴西法治思想的前兩點直接涉及政府行政行為,盡管戴西的觀點後來受到不少批評,但其對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影響仍然很大。表現在:(1)戴西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專橫的,反對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這一觀點顯然過於保守,但是英國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仍然是比較嚴格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授權的條件和標准比大陸法系國傢具體、明確,不象一些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允許行政機關在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依職權自主立法;(2)戴西認為政府機關與私人之間的糾紛必須與私人之間的糾紛一樣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同樣的普通法規則的觀點已經落後於當代英國行政法的某些發展變化,例如,二戰以後英國設立了不少行政裁判所處理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但是,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判所的裁決有依法向普通法院上訴的權利,即使成文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可向普通法院上訴,普通法院仍依普通法享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在法律規則的適用上,雖然適用普通法以外的特殊法律規則(由成文法規定)的情形有所增多,但適用普通法仍然是原則。戴西關於英國法治構成要素的理論中沒有涉及法律本身應當具備的標准和內容,當代英國的法治理論認為法治原則不僅要求政府的活動遵守法律,而且還要求法律必須符合一定標准,即要求政府遵守尊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28] 美國法學家對於行政法治的理解與英國法學家相似,認為法治就是法律至上,尤其強調公民有權在普通法院提起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訴訟是行政法治不可或缺的內容。一位美國法學家在其著作中寫道:「對於法律至上來說,再沒有什麼東西比一切公民有權對政府官員在普通法院中提起訴訟更重要的了。」[29] 除此之外,美國非常重視要求行政機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重視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為此,美國建立了居於世界領先地位的行政公開制度,這是美國行政法治的特色。法國行政法治則具有三個方面的特點:(1)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行使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權;(2)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獨立存在的法律體系,而在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活動原則上適用和私人活動相同的法律;(3)行政法的重要原則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產生。[30] 日本著名法學家南博方認為行政法治原則包括三點內容:(1)法律的保留。要求行政活動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根據。至於是否要求一切行政行為都須有法律依據,日本學者觀點不一,南博方的觀點是無論侵益行政還是授益行政,在行政享有首次性法律適用權時,便應該有法律依據,這也是多數日本學者所持有的看法;(2)法律的優先。要求一切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3)司法審查。要求行政法上的一切糾紛均服從司法法院審判的統制。[31] 還有一些日本學者把現代日本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四點:(1)行政權依憲法的規定而存在,不承認行政權在憲法規定之外享有任何自由活動的空間;(2)行政活動的目標是實現由國會制定的法律所體現的國民意志,不允許法律對行政機關給予一般性的空白授權;(3)法律以及基於法律的行政活動都直接接受憲法的約束;(4)為保障國民的人權,要求擴大和強化司法權
『捌』 行政法制的概念
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三個基本環節,是國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
『玖』 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法治行政的核心來含義是法律源高於行政。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1、職權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優先。
4、依據法律。
5、職權與職責統一。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行政受制於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並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則行事。
(9)法制行政擴展閱讀:
政府運用這種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權、治官,依法規范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規范和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錯位與缺位,避免行政機關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從權力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事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
『拾』 行政法制的介紹
行政法制又稱政府法制。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管理行政事務中與公民和社會組織之間各種縱向關系(包括政治、社會、文化、人身關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