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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支出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05 18:12:18

1. 公路工程的安全生產專項費用審批制度誰能提供

安全生產資金審批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監理部安全管理,確保監理部對安全技術措施費使用的及時、到位,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並依據本公司安全生產制度,結合監理部實際,特製訂安全生產資金審批制度如下:
一、 監理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由監理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管理。安全生產措施費專用於保障安全生產,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 安全生產措施費的使用必須立項,原則上由公司具體掌握。工程項目開工初期,項目部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和實用的原則制定出安全生產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費的支出計劃,經總監審核,再經公司安全科復審,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財務科安排資金支付,所列費用方可計入安全生產措施費。各種安全技術設備,由各公司安排專業人員購買、驗收、管理,用於改善施工作業環境和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等。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根據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制訂,其包括的范圍如下:
1.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施工標志的購置及宣傳欄的設置(包括報刊、宣傳書籍、標語的購置)費用;
2.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
3.「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的費用;
4.施工安全用電的費用,包括:標准化配電箱、電器保護裝置、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
5.起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含井架、龍門架)及外用電梯的安全防護設施(含警示標志)費用及卸料平台的臨邊防護、層間安全門、防護棚等設施費用;
6.施工機具防護棚及其圍欄的安全保護設施費用;
7.水上、水下作業的救生設備、器材及臨邊防護、警示設施費用;
8.搶險應急措施;
9.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10.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11.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的購置費用;
12.按國家、施工所在省、市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措施所涉及的費用。
上述費用中,1、2、7、8、10項由公司專項列支,其他由監理部列支並按季統計上報。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對於中標工程,中標合同中有相關單列約定的,應嚴格按照相關約定執行,中標合同中安全生產措施費未進行約定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按照當地地方政府參考費率標准採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計取;
四、公司對施工經營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施工經營項目的決策機構,監理部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五、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主任批准,項目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支出由該項目監理部安全員批准。
六、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項目部,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處罰,罰款數額由公司安全主任核定,罰款的收入,應如數上繳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統一調配使用。發生傷亡事故,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監理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在工程結束時的結余,應全額上繳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帳戶。不得挪用。
八、 公司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成績優異的項目部、班組、個人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2. 什麼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間接費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依託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依託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結合不同學科特點,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並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3%;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0%。

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

間接費用核定應當與依託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間接費用由依託單位統一管理使用。

依託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的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 結合一線科研人員的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依託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拓展資料: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是20世紀80年代初,為推動我國科技體制改革,變革科研經費撥款方式,中國科學院89位院士(學部委員)致函黨中央、國務院建議的。

隨後,在鄧小平同志的親切關懷下,國務院於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自然科學基金堅持支持基礎研究,逐漸形成和發展了由研究項目、人才項目和環境條件項目三大系列組成的資助格局。

三十多年來,自然科學基金在推動我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的發展,促進基礎學科建設,發現、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

3. 今天單位收到一筆現金 該如何登記會計憑證

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2005-1-31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加強醫院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
法》、《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
院),包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衛生院等。

三、醫院的會計核算除採用權責發生制外,均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規定的一般原
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

四、醫院應按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
行會計電算化。醫院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

(二)醫院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
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可按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醫院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
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五、醫院應按下列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醫院應當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
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醫院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醫院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
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醫院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醫院自行規
定。

(三)醫院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1.資產負債表;2.收入支出總表;3.基金變動情
況表;4.有關附表。

(四)醫院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財政部門和衛生部門規定。

(五)醫院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醫院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
面上應註明:醫院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醫院法定代表人、
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醫院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
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
部、衛生部負責修訂。

八、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01 101 現金
02 102 銀行存款
03 109 其他貨幣資金
04 111 應收在院病人醫葯費
05 113 應收醫療款
06 114 壞賬准備
07 119 其他應收款
08 121 葯品
09 122 葯品進銷差價
10 123 庫存物資
11 125 在加工材料
12 131 待攤費用
13 141 對外投資
14 151 固定資產
15 153 在建工程
16 161 無形資產
17 171 開辦費
18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19 201 短期借款
20 202 應付賬款
21 204 預收醫療款
22 205 應付工資
23 207 應付社會保障金
24 209 其他應付款
25 211 應繳超收款
26 221 預提費用
27 231 長期借款
28 241 長期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29 301 事業基金
30 302 固定基金
31 303 專用基金
32 305 收支結余
33 306 結余分配

(四)收支類

34 401 財政補助收入
35 402 上級補助收入
36 403 醫療收入
37 404 葯品收入
38 409 其他收入
39 411 醫療支出
40 412 葯品支出
41 415 管理費用
42 416 財政專項支出
43 419 其他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現 金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的庫存現金。

醫院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醫療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
目。

三、醫院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
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全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
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醫院,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醫院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

二、醫院收入的一切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必須當日解交銀行;一切支出,
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以外,應按現行有關結算規定,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醫院將款項
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時,借記「現金」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三、醫院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
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
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末,銀行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
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
節相符。

四、有外幣業務的醫院,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
算。

醫院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
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

月末,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期末余額,
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
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因銀行結售、購入外匯或不同外幣兌換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摺合匯率之間的差
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醫院實際存在銀行的款項。

第109號科目 其他貨幣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和在途資金等其他貨幣資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醫院到外地進行臨時或零星采購時,匯往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專戶
的款項。醫院將款項委託當地銀行匯往采購地開立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收到采購員交來供應單位發票賬單等報銷憑證時,借記「庫存物資」、「葯品」科
目,貸記本科目。將多餘的外埠存款轉回當地銀行時,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借記「銀行存
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銀行匯票存款,是指醫院為取得銀行匯票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醫院在填送「銀
行匯票申請書」並將款項交存銀行,取得銀行匯票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申請書存根聯,
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醫院使用銀行匯票一,根據發票賬單等有關憑證,借
記「庫存物資」、「葯品」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有多餘款或因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
項,根據開戶銀行轉來的銀行匯票第四聯(多餘款收賬通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
記本科目。

四、醫院與所屬單位之間和上下級之間的匯解款項,在月終如有未到達的匯入款項,應
作為在途貨幣資金處理。根據匯出單位的通知,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到款項時,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設置「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在途資金」等明細賬。

六、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醫院實際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第111號科目 應收在院病人醫葯費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應向住院病人收取的醫葯費。

二、醫院向住院病人收取醫葯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醫療收入」、「葯品收入」科
目。住院病人辦理出院手續,結算醫葯費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預收醫療
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住院費用大於預交金,按預交金額,借記「預收醫療款」科
目,按補交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補交金額不足,按欠費金額,借記
「應收醫療款」科目,按發生的醫葯費總數,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在院病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辦理結算的住院病人醫葯費。

第113號科目 應收醫療款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應向門診病人和出院病人收取的醫療款。

二、醫院應向門診病人收取的醫療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醫療收入」、「葯品收
入」、「其他收入」科目。

醫院與住院病人辦理出院手續,結算醫葯費時,如果發生住院病人欠費的,按預交金
數,借記「預收醫療款」科目,按補交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按欠費金
額,借記本科目,按發生的醫葯費總數,貸記「應收在院病人醫葯費」科目。

醫院收回門診病人、出院病人欠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貸記本科
目。

經主管部門批准核銷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時,借記「壞賬准備」等科目,貸記本
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門診病人和出院病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額,反映醫院尚未收回的醫療款。

第114號科目 壞賬准備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提取的壞賬准備。

二、醫院按規定提取壞賬准備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醫院按規定核
銷壞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醫療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後又
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醫療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
款」科目,貸記「應收醫療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醫院已提取的壞賬准備。

第119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除應收在院病人醫療費、應收醫療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
項,包括醫院撥付的備用金、職工預借的差旅費等。

二、醫院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其他應收款項
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定期備用金制度的醫院,對於領用的備用金應定期向
財務會計部門報銷。財務會計部門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有關科目,貸
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並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醫院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第121號科目 葯 品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為開展醫療活動而儲存各類葯品的售價成本,包括存放在葯庫、葯
房的葯品。

二、醫院的葯品採用售價進行核算,葯品的售價與進價的差額在「葯品進銷差價」科目
核算,采購費用及管理中支出的費用在「葯品支出」科目核算。

三、醫院購入的葯品驗收入庫時,按售價,借記本科目(葯庫),按進價,貸記「銀行
存款」等科目,按售價和進價的差額,貸記「葯品進銷差價」科目。葯房從葯庫領取葯品
時,借記本科目(葯房),貸記本科目(葯庫)。制劑或委託加工發出葯品時,借記「在加
工材料」、「葯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本科目(葯庫)。醫院內部領用時,借記「醫療支
出」、「葯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本科目(葯庫)。醫院銷售葯品時,借記「現金」、
「應收醫療款」、「銀行存款」、「應收在院病人醫葯費」等科目,貸記「葯品收入」科
目。月末,結轉葯品銷售成本時,按葯品的實際成本,借記「葯品支出」科目,按計算的本
月消耗葯品實現的進銷差價,借記「葯品進銷差價」科目,按已銷葯品的售價,貸記本科目
(葯房)。葯品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葯品進銷差價」、「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葯品盤虧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葯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本科目。葯品銷售價
格變動時,按現存葯品調價前後的差價金額調整有關科目。上調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葯
品進銷差價」科目;下調時,借記「葯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葯庫、葯房設置明細賬,在明細賬下按西葯、中成葯、中草葯進行明細
核算。葯品管理部門應按品名、規格分別設置數量金額明細賬。葯品倉庫應按每一種葯品設
置收、發、存數量明細賬和卡。

五、本科目日期末方余額,反映葯品的結存數。

第122號科目 葯品進銷差價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葯品售與進價的差額。

二、醫院購入的葯品驗收入庫時,按售價,借記「葯品」科目,按進價,貸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按售價和進價的差額,貸記本科目。月末,結轉葯品銷售成本時,按計算本月
消耗葯品實現的進銷差價,借記本科目,按葯品實際成本,借記「葯品支出」科目,按已銷
葯品的售價,貸記「葯品」(葯房)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葯品類別設置西葯、中成葯和中草葯三個明細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期末余額,反映庫存葯品尚未實現的進銷差價。

第123號科目 庫存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在庫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的實際成本;

二、醫院購入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應
付賬款」等科目。委託加工和自製材料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加工材料」科目。領
用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時,借記「醫療支出」、「葯品支出」、「管理費用」、「在加工材
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庫存物資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庫存物資盤虧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庫存物資的類別,如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和其他材料等設置明細賬。
物資管理部門應在明細賬下,按品名、規格設置數量金額明細賬,倉庫應設置實物收、發、
存數量明細賬和卡。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物資的實際成本。

第125號科目 在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炮製葯品、制劑生產、委託加工材料等的實際成本。

二、炮製葯品時,按葯品進價,借記本科目,按葯品進銷差價,借記「葯品進銷差價」
科目,按葯品售價,貸記「葯品」科目;炮製完成的葯品重新入庫時,按新確定的售價,借
記「葯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與售價的差額,貸記「葯品進銷差
價」科目。制劑生產領用葯品時,按葯品進價,借記本科目,按葯品進銷差價,借記「葯品
進銷差價」科目,按葯品售價,貸記「葯品」科目;發生制劑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制劑生產完工入庫時,按售價,借記「葯品」科目,按實
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售價與實際成本的差額,貸記「葯品進銷差價」科目。加工低值易
耗品和衛生材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等科目;支付加工費時,借記本科目,
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加工結束入庫時,按實際成本,借記「庫存物資」科
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在加工材料類別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完工的在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第131號科目 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醫葯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在一年以內(包
括一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賃費、預付取暖費、預付報刊費等。

二、醫院發生各項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待
攤費用攤銷時,借記「醫療支出」、「葯品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待攤費用應按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攤銷。

四、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醫院各種已支付但尚未攤銷的費用。

第141號科目 對外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向院辦企、事業單位的投資和購買的債券。

二、醫院購入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
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醫院以固
定資產對外投資,按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同時,按賬面價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醫院以實物、無形資
產對外投資,按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庫存物
資」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實物、無形資
產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
目。醫院以貸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
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醫院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
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
金額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按原賬面價值,借記「事
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醫院持有的對外投資的價值。

第151號科目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固定資產的原值。

二、醫院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准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
為核算依據。

三、本科目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一級明細科目。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按固定資產的分布設
置二級明細科目,使用部門設置固定資產台賬或卡片,對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四、醫院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製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金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沖
減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的原值,記入固定資
產原值。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
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
值後,再進行調整。

五、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發生安裝費用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
存款」等科目;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
「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2、自行建造安裝的固定資產,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
目,同時,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3、改、擴建的固定資產,改擴建發生的支出,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
款」、「現金」、「庫存物資」等科目;發生的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
「在建工程」科目;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在建
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拆除部分價值,借記「固定基
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
(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支付租賃費時,借記「專用基金——
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
存款」科目。

5、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6、盤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批准後,借記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7、固定資產出售、報廢或發生毀損時,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
目。取得了價款或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8、對外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基金」,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對外投
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9、盤虧的固定資產,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批准後,借記
「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0、經主管部門批准,調出固定資產時,按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
資產」科目。

六、醫院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使用部門
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臨時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
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醫院固定資產的原值。

第153號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為建造、改建、擴建及修繕固定資產而進行的各項建築和安裝工程
的實際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改擴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發生的實際支出。購入不需要安裝
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購入工程物資時,借記本科目(工程物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工程
物資時,借記本科目(××工程),貸記本科目(工程物資)。工程發生其他支出時,借記
本科目(××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醫院出包工程,按規定預付或結算承包單
位工程價款時,貸記本科目(××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醫院發生的工程借款
利息,在工程完工尚未交付使用前,計入在建工程的造價,借記本科目(××工程),貸記
「長期借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按工程的實際成本,借記
「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
目,貸記本科目;不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直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
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工程物資和工程項目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或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工程的實際支出
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

第161號科目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
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二、醫院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
目。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取得的各種無形資產,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
費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計入管理費
用。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科目。
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醫院向外
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
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

第171號科目 開辦費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
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等。

二、發生開辦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開辦費按規定攤銷時,借
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開辦費的攤余價值。

第181號科目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醫院在財產清查過程中已查明,待審批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
虧和毀損等。

二、本科目應設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

三、葯品、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等流動資產盤盈時,借記「葯品」、「庫
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葯品進銷差價」科目(葯品盤
盈)。葯品、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和其他材料等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時,借記本科目(待
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葯品進銷差價」科目(葯品盤虧),貸記「葯品」、「庫存物資」
等科目。固定資產盤盈,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4.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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