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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發布時間: 2020-12-05 17:34:03

『壹』 下列選項中屬於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有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1)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條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貳』 什麼是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許可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范圍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 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准予、拒絕、中止、收回、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具體的程序是:(1)受理申請;(2)審查;(3)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

『叄』 國務院部委規章是否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你好!國務院部委來無自權設定行政許可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權,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形式,設定行政許可(或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部門及省級以下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僅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但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肆』 如何劃分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

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伍』 簡述我國行政許可設定權主體。

實質就是考行政許可抄的設定權襲的問題。
綜合行《政許可法》14--17條規定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法律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2、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可以通過制定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4、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5、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制訂的規章、黨組織、具有公共管理的組織、企業、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陸』 如何理解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在理解省級人民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只有版省、自治區、直轄權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地方人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包括副省級計劃單列市規章,如深圳市也無權設定行政許可。部門規章也無權設定行政許可。2、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時,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3、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只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代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4、雖然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事項,但是省級政府規章主要任務,是就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5、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柒』 行政許可設定權的主體與行政許可規定權(狹義)主體的范圍是否一致

設定權和規定權是兩種不同的立法權。所謂設定權是指法的創制權,是立法機關創制新的行版為規范的權力,權是從「無」到「有」。規定權是指現有的法的規范具體化的權力,不創制新的行為規范,是從「粗」到「細」。設定權和規定權都屬於廣義的立法權。在我國,立法主體呈多元化,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外,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較大市的人民政府等都有一定的立法權。

『捌』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哪些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玖』 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許可設定權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拾』 行政法規不可以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受限制嗎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受限制的,並非不受限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10)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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