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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管理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5 15:48:49

⑴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以下種類:
一、主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 ;《廣告管理條例》 (1987)。
二、特殊行業的: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獸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8月8日發布,1992年10月1日執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3日),《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8日發布);《葯品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6月1日發布施行),《葯品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22日)、《葯品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4月7日);《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9月27日發布);《酒類廣告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7日發布,1999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發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1995年12月8日發布);《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1996年2月29日發布);《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第81號令;《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第84號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的: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

⑵ 有沒有關於小廣告的法律法規

一、嚴禁任何單來位和源個人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城市樹木上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

二、在市區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書面通知電信業務經營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之規定,對小廣告上標注的通訊號碼予以停機處理,並通知行為人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行為人受到處理並改正後,方可恢復其通訊號碼的使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查實,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五、全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要對本單位所屬建築物、構築物、櫥窗和商業門面上非法張貼、噴塗的小廣告進行清理。在居民樓上非法張貼、噴塗的小廣告由社區組織清理。

特此通告。

⑶ 廣告管理法規的作用是什麼

規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經營行為。

⑷ 廣告法規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971203
【實施日期】 19971203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已經湖北
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於1997年12月3日
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發揮廣告在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保護消費者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針
對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
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報
刊、廣播、電視、電影、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間接介紹
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市
、州、縣(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活
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
,逐步推行廣告代理制,為廣告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規
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設計、製作、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
告。
第六條 廣告內容應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廣告使用的圖像、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
合國家有關規定。
廣告在總體設計、正文、標語、解說詞、音樂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
廣告,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八條 下列廣告除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清楚、明白、完
整載明有關事項:
(一)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實行優惠和讓利的廣告,應當標明實行優
惠、讓利的時限、幅度和數額;
(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屬限量、限時贈送
的,應當標明贈送的禮品總量和期限;
(三)推銷設備有專用附件的廣告,應當同時標明該種設備必須購買
的附件及價格;
(四)推銷種子、種苗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和養殖的地域范圍
和條件;
(五)推銷技術的廣告,應當標明技術鑒定部門的名稱及鑒定時間;
(六)郵購商品廣告、信息廣告、轉讓技術廣告應當在顯著的位置標
明廣告主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時間。郵購商品廣告還應
標明收到匯款後寄出郵購商品的時限;
(七)廣告使用科學發明等科研成果的,應當准確、恰當,並表明出
處。
第九條 推銷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的廣告,不得含有分析、預測
利用該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等所生產的產品市場供求情況和經濟效果
,以及欺騙性的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及服務,不得設計、製作和發布
廣告。
第十條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的形式發布廣告。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
,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三)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
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四)涉及葯品、制劑的。
第十二條 從事下列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經營登記:
(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或者舉辦文藝、體育、展覽會、評選等活動
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
(二)設置、發布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廣告顯示屏的;
(三)從事印刷品廣告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辦理廣告登記手續的。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廣告經營資格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年
檢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訂立廣告活動書面
合同,必須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廣告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配備廣告審查員,負責對廣
告內容進行審查。
廣告審查員應當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審查員資格證
》,方可從事廣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經批准發布的廣告,除廣播可以不播發廣告批准文號外,
其他應當同時發布廣告批准文號;印刷品廣告應在顯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
號、承印者名稱和地址。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檔案管理制度,單
獨設置廣告會計帳簿,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組織管理,促進戶外廣
告業的健康發展,美化城市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城建、交
通、公安、土地等部門制定設置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具體規劃經本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的,有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同意設置的,經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後,方可在審定的地段或者建築物上設置。
戶外廣告應當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
、遮蓋、損壞。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事先告知廣告經營者,並
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佔用場地或者建築物的,修建單位或
者個人應徵得場地、建築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並交納場地費或者建築
物佔用費。場地費和建築物佔用費的收費標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
同省物價、財政、城建部門協商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除法律、法規規定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廣
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印刷品廣告的承印者,應按國家規定查驗委託人提供的
有關證件,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數量印製。
張貼印刷品廣告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范圍、地點進行,不得
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條 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廣告,發布前必須經省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醫療、化妝品、農(林)作物種子、種苗、保健食
品廣告,發布前應經發布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
準的,不得發布。
食品、酒類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發布前審查,應自受
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不得修改;發現有錯誤
的,應要求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 經審查批準的廣告,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
者應在廣告發布前,將廣告審查決定等文件、材料的復印件送該廣告審查
機關的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備案的廣告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通知廣告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
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及利害關系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合同、帳冊、單據、文件、記錄
和其他資料;
(三)復制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廣告作品。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處
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發布;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
停止廣告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發布或
者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其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申報或者改正;逾
期不申報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承印者停止印刷,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款。
第二十八條 廣告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阻礙執法檢查,拒絕、拖延提供
有關資料、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情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
,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部門依
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
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是法律還是法規

這個屬於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業性規章制度。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內所制定的規容範性文件,即行政法規效力次於法律,其名稱常常是《××條例》,《××辦法》,《××規定》 ;
地方立法機關,國務院各部門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門規則,效力等級更低 其名稱也常常是《××條例》,《××辦法》,《××規定》 ;
而這些條例、辦法、規定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只能在其許可權范圍或地域范圍內施行 。
法律法規的效力從其名稱上可見一斑,但他們之間主要的區別在於位階不同,這個時候就不能僅僅看是條例還是辦法了.國務院的規定可能叫辦法,而部門規章也可能叫辦法.這時要看的就是制定該法律法規的部門的權力了.

⑹ 廣告公司的管理制度

總 則
一、為了加強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考 勤
二、員工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班應親自簽到,不可代簽
三、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未經准假而不到崗超過4小時者,視為曠工。
四、任何類別的請假都需經理事前批准;如有緊急情況,應在1小時內電話通知經理。

加班、調休
五、由於工作上的需要,需在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視為加班。加班按小時計算,4小時為半天,8小時為一天,由公司開給調休單,以便員工安排補休。
六、員工需要使用調休時,必須提前一天申請,在經理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批准,確因實際困難無法安排的,在當年年末將未調休的部分交公司匯總,按本人技術等級工資標准發給加班工資。
行為規范
七、員工上班應著工作服,佩帶工號牌,並保持工作服的整潔。
八、男員工不留長發或奇形怪發,保持顏面整潔,女員工不佩帶誇張的飾品。
九、員工禁止在工作場所吃零食、抽煙、做私活、長時間打私人電話。
十、員工對待顧客保持良好的態度,不能與顧客發生任何爭吵,如遇客戶不合理要求可以請經理來處理。
十一、員工之間需講普通話,不可講方言,力求氣氛融洽。
十二、保持店內整潔,每天交班前應把自己的崗位打掃干凈,物歸原位。
十三、所有部門在每班工作結束後要將資料整理好,已完成的交前台江總並登記,未完成的需與接班人員交接清楚便於 工作更好的完成。
十四、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經批准後方可離職,否則不退還培訓押金。
十五、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負責解釋。

獎勵和處罰標准
一、獎勵
1、每月評月度優秀員工一名,當選者獎勵100元。
2、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制度提出好建議,一經採納實施的每次獎勵50~100元。
3、檢舉違規操作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每次獎勵100元。
4、研究發明、改革創新、降低成本,對公司有貢獻的每次獎勵100~500元。
二、處罰
1、遲到或早退10分鍾內的每次扣罰10元,30分鍾內的每次扣罰30元,30分鍾以上的每次扣罰50元。代簽到的代簽雙方每次各罰50元。
2、事假按本人日均工資計扣;病假按本人日均工資的50%計扣(2天以上的病假需有醫院病假單,否則按事假執行),事假或病假停發當月全勤假。
3、曠工按本人日均工資的200%計扣(月度累計曠工2天,全年累計曠工4天的視為自動離職),並停發當月全勤獎。
4、未穿工作服的;不佩帶工號牌的;工作服有異味不整潔;管轄設備不搞衛生的,以上情形之一的每次扣罰10元。
5、員工在工作場所吸煙的;與顧客發生爭吵的;拾物不報,占為己有的;以上情形之一的每次扣罰100元。
6、未經許可,擅自私用公司設備做私活或損壞公司設備財產的,按實際損失扣罰。
7、由於員工缺乏責任心而非設備原因造成的產品損壞或報廢,按實際損失扣罰。

⑺ 廣告行業協會和消費者監督如何作為廣告法規管理的重要補充

只要是廣告都有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廣告內容准則
第三章 廣告行為規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1]
第二章廣告內容准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准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1]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葯,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葯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葯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1]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 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trrrr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1]
第三章廣告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二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六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
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1]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台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1]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應當將審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五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范。第五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1]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葯廣告、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葯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游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葯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1]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1]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⑻ 廣告法規管理包含四個層次

廣告管理屬於經濟來管理自的范疇。他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廣告行業協會和廣告社會監督組織,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廣告行業和廣告活動實施的指導、監督、協調與控制。

廣告是一門綜合性的邊緣學科,有一整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分支

廣告管理學科。營銷專業的學生或從事營銷工作的人員既要掌握管理廣告的有關知識,又要掌握具體的廣告創作工作,本書從此方向入手,構建集營銷、藝術、設計於一體,從多方面適合營銷領域的廣告教材,具體內容包括廣告概述、廣告心理、廣告創意、廣告表現策略、廣告文案、廣告設計與製作、廣告媒體、廣告策劃、廣告組織、廣告效果評估、廣告管理、國際廣告,既幫助讀者了解廣告的理論,又掌握廣告的實際操作。本書中穿插有廣告圖片,力求做到圖文並茂,生動形象。

⑼ 關於車體廣告的法律法規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規定:

第五條 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9)廣告管理法規擴展閱讀:

廣告車擾民連雲港開出今年首張「車體廣告罰單」

一輛又一輛的廣告流動宣傳車為招攬客源,在道路上利用大型廂式車體兩側及前後顯示屏上播放大幅扎眼的廣告畫面,並用高音喇叭播放嘈雜且刺耳的商品促銷廣告,不僅擾民,還嚴重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城管為此開出今年首張「車體廣告罰單」。

9月20日下午4點,城管海州三大隊隊員在鹽河南路普天安花園巡查時,發現一輛LED流動廣告宣傳車,車廂兩面都安裝有LED顯示屏,畫面不斷閃爍。隊員們用手機測試儀測試,顯示其音量分貝值遠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城區內60分貝標准值。

隊員們立即攔停該廣告宣傳車,責令其將顯示屏和音響關閉,執法隊員還向駕駛員張某開具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並對該LED廣告宣傳車進行了證據保存。

9月21日,駕駛員張某到城管海州三大隊接受問詢。經詢問,駕駛員張某在海州區幸福中路開了家做廣告的店,近期承接了某購物廣場開業宣傳事宜。張某採取了駕駛設置有宣傳廣告的廂式貨車在市區范圍內利用顯示屏和音響進行巡迴宣傳的形式。

經過執法隊員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宣傳車輛所帶來的危害等方面教育,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承諾今後絕不再擾民。

目前,該案件正由城管海州三大隊進行立案查處,並對張某處以500元罰金。

下一步,城管海州三大隊將更加嚴格規范轄區廣告行為,加強對轄區流動廣告宣傳車的監控、整治力度,依法嚴管嚴控流動LED廣告宣傳車上路行駛范圍和音量分貝,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徹底清理違規無序的戶外宣傳行為,切實凈化、美化轄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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