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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

發布時間: 2020-12-05 14:28:24

1.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叫什麼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內 http://www.sac.gov.cn/templet/default/

求采容納

2.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叫什麼

網路一擺就出來了

3. 「環境部」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區別

「環境部」(通常叫環保部)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完全等同。
你提到的標准裡面
1國標(由環保部和標准相關部門共同發布)和2環保部標准不沖突
國標也是由各部委編寫後經過嚴格的標准化程序後定稿的。

4. 當新的國家標准發布實施之後,舊的行業標准會自動作廢嗎

自動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六條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准。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准之後,該項行業標准即行廢止。

對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准。地方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之後,該項地方標准即行廢止。

(4)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5. 制定標准應按哪些程序進行

制定標準的工作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一是確定製定標准計劃項目階段,二是進行編寫,審定標准階段,三是標准審批,發布階段。三個階段又都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現分述如下:
1)確定製定標准計劃項目階段
依我國當前的標准化工作管理體制,確定製定國家標准計劃項目的程序如下:
①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科學技術發展情況以及標准化發展規劃,提出年度的制定標準的原則和要求,發給國務院各經濟主管部門和直接領導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②國務院各經濟主管部門結合本部門的情況,提出若干補充制定標准計劃項目的原則和要求,將上述的年度制定標準的原則和要求同時下達給所屬的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准歸口單位(歸口組織);
③全國各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和專業標准歸口單位,依據上述的年度制定標準的原則和要求,組織人員討論,提出制定標准計劃的項目(建議)
當遇到一些重大的,內容不易確定的標准項目,應進行論證,出擬標准內容和制定標准工作大綱,認為要求明確,且具備條件制定時間,才將它列入制定標准計劃的項目(建議)。
所有的制定標准計劃項目(建議)都應明確負責單位,協作單位、工作起止時間,需要上級或有關單位解決的技術措施以及其他須明確的事項列表隨同制定標准任務書,按隸屬關繫上報國務院經濟主管部門。
④國務院各經濟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報來的制定標准計劃項目進行綜合,匯總,平衡,協調,審核,認為項目選擇適當,任務明確、條件和工作單位落實,無重復和遺留的項目後,上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
⑤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經濟主管部門報來的制定標准計劃項目(建議)進行復核,審定、認為所列項目符合制定標准計劃原則和要求,即將上述制定標準的項目作為制定標准計劃項目發送國務院各經濟主管部門轉發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和標准化歸口組織;一些由國務院標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領導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所負責的標准計劃項目,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下達。
⑥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和標准化歸口組織接到制定國家標准計劃項目後,即行安排標準的編號,審定工作。
制定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企業標準的程序和要求與上述大致相同,只是在具體執行上依其實際情況有所簡化和具體的執行單位須作相應的變更。
2)標準的編寫和審定階段
這階段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分別提出標准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並依規定程序和要求上報。
一般說來,制定國家標准時,應上報所屬國務院經濟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在轉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准時,只須所屬的國務院經濟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准時,應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屬經濟主管部門,審定後,再轉報當地相應的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企業標准時,應報所屬廠,車間,科室,部門審核後報企業一級技術管理部門。
3)標準的審批、發布
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國務院經濟主管部門報來的國家標准(報批稿)復核、認可後、批准、編號、發布。
行業標准由各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編號、發布。
地方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主管部門報來的地方標准復核,批准,編號,發布。
企業標准由企業標准化管理部門對各工廠,車間,科室,部門報來的企業標准復核,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後編號,發布。
對於葯品,獸葯,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和工程建設的國家標准計劃,均由國務院行政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下達;這類標準的審批,也均由國務院行政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即:葯品、獸葯、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國家標准,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布;工程建設國家標准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統一編號,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 。

6. 專業標準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為了充分發揮生產、使用、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經銷等方面專家的作用,更好地開展各專業技術領域的標准化工作,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組建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技術委員會,下同)。
第三條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准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准化技術歸口工作,所負責的專業技術領域,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屬於綜合性的、基礎的和涉及部門較多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屬於產品方面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必要時,可對委託的主管部門進行調整。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五條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專業標准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按照國家制定、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本專業標准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制定、修訂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第七條根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協助組織本專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
第八條組織本專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准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准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受標准制定部門的委託,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已頒布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專業標准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條受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國際標准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等相應技術委員會對口的標准化技術業務工作,包括對國際標准文件的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以及提出對外開展標准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等。
第十一條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和評優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准化范圍內產品質量標准水平評價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可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准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准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技術委員會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准化工作,接受有關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地方標准、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宣講、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受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與本專業標准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應以生產、使用、科研、經銷等方面的科技人員為主體,其中,各級行政管理機構的科技管理人員一般不得超過八分之一,使用和經銷方面的科技人員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技術委員會一般設委員二十五人左右,分技術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一人。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以及委員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分技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應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需要時可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一至三人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六條技術委員會委員(簡稱委員,下同)應由本專業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准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准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擔任。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的產生,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其中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應各有一名從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聘任,頒發聘書。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技術委員會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聘任。
委員應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如對本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對國際標准提案提出意見等)。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七條技術委員會可設單位委員,單位委員人數包括在委員總數中,但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在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中,技術力量較強、標准化工作較突出的單位,可提出申請作為單位委員,其代表須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聘任、頒發聘書。
單位委員應選派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本專業工作的技術人員為代表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單位委員的代表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八條技術委員會還可設通訊成員。通訊成員由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通訊成員人數不限。
通訊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技術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訊成員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九條單位委員和通訊成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信息、資料費,交費辦法由各技術委員會規定,技術委員會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應設在本專業標准化技術歸口單位,或有能力承擔秘書處工作的單位。該單位受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委託,領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劃。
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必要時,技術委員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專業范圍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建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設置和組建,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分技術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聘書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分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印章,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頒發。
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技術委員會進行領導和協調。
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建立標准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的制定、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派聯絡員負責與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系。
專業范圍有交叉,或專業范圍聯系較密切的技術委員會,可互派聯絡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以加強彼此工作的協調。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編制制定、修訂標准計劃的要求,提出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制定、修訂計劃項目的
建議。行業標準的計劃建議,報行業標准歸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經行業標
准歸口部門協調後列入行業標准制定、修訂計劃。國家標準的計劃建議報技術委員
會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經協調後,
列入國家標准制定、修訂計劃。
第二十五條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或標准主要
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六條工作組或標准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
,提出標准徵求意見稿(包括附件),分送技術委員會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
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兩個月。工作組或標准主要負責起草單位
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准進行修改,提出標准送審稿,報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將標准送審稿送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
(可用會議審查、也可用函審)。
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准送審稿(包括附件)提交給
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方為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
票者,按棄權計票)。
對有分歧意見的標准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
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准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審查通過的標准送審稿,由工作組或標准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
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准報批稿及其附件,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工作組或標准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准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標准報批稿經秘書處復核,秘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或其委託
的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報下達標准項目計劃的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標准報國務院標
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標准報行業標准歸口部門,批准發布。
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准報批稿,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按本條規定的程序
辦理。
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准報批稿,有權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第三十條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可與審查標准結合進行),總
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技術委員會應每年向國務
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一條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二條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一)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活動經費;
(二)單位委員和通訊成員交納的費用;
(三)開展本專業標准化的咨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四)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准化工作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技術委員會會議等活動經費;
(二)向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三)有條件可對制定、修訂標准提供補助;
(四)標准編寫審查費。
第三十四條制定、修訂標准所需經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主要由計
劃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准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
費的預、決算應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
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每個技術委員會均應冠以專業名稱。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
代號分別冠以TC、SC,對外可用CSBTS/TC×××,CSBTS/TC
××/SC××,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順序號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
部門編注。
第三十七條各技術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結合本專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專
業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以及內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標准局1986年10月15
日頒發的《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即行廢止。

7. 什麼是標准起草單位

指起草標准文件的單位。

國家標准起草單位通常是生產性企業,也就是說,這個產品最終要達到什麼樣的標准,比如某種物質的含量是多少,這樣的企業實力都比較雄厚。

發布的標准文本中所列的起草單位,主要起草單位主要指牽頭起草單位或者排名靠前的起草單位。

(7)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推薦性國家標准。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

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授權發布。

對於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准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推薦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標准實施信息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國家標准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經過復審,對不適用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標准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下面是關於國家標準的介紹。

2018年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23項新的國家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標准

8. 什麼是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准化工作的主管機構,正式成立於2001年10月。

主要參與起草、修訂國家標准化法律、法規的工作;擬定和貫徹執行國家標准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國標准化管理規章,制定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標准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8)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國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協調和指導行業、地方標准化工作;負責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

2、管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負責國家標準的宣傳、貫徹和推廣工作;監督國家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3、在質檢總局統一安排和協調下,做好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WTO/TBT協議)執行中有關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9.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哪些標准化職責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准化工作。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並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標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制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2)承擔國家下達的草擬國家標準的任務並組織制定行業標准;
(3)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
(4)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工作;
(5)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准;
(6)對標准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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