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規
㈠ 黨在幾層的政治法律法規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四條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
第二章黨組織的設置
第五條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
第八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應事先徵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
第九條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條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第四章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三條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第十四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健全黨內生活制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黨內監督
第十六條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十七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做好乾部工作。
(七)能否廉潔自律,模範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於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並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於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幹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揭露和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條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形勢和任務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
第二十二條思想政治工作要聯系實際,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區別不同對象,採取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黨員行政領導幹部要重視並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2%;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奉獻精神。
第二十五條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培訓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
第二十六條本著有利於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八章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部門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工作議程,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成員以身作則,支持並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條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㈡ 什麼是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行政部門制定,由政府強制力保證,要求必須遵守或執行的制度和規范.
㈢ 近年來我國在政治方面頒布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
社會主義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人民群眾特別是某些利益群體的政治需求越來越突出,這就要不斷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解放和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客觀要求,是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保證,是推進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保持穩定,長治久安的關鍵。
第三,深化各項政治體制改革。
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攻堅階段,相對於經濟體制改革方面的巨大進展而言,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還需要在多個方面向深度推進。
㈣ 四大政策法規是指什麼
最基本的有五抄部「法律」,「真身像」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確定下來,它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 》}」。其中,「憲法」里寫明了五項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原屬地原則、親緣原則、生產生活范圍原則、生產資料原則」。其中「民族區域自治」出自「憲法」中的「公平原則、原屬地原則、生產生活范圍原則」,社會主義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㈤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5)政治法規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㈥ 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㈦ 政策和法規有什麼區別哪些屬於政策哪些屬於法規如何區分政策和法規
法規抄則包括行襲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僅次於法律。
㈧ 政治法律的關系
政治和法律是伴隨著國家起源而誕生的一母同胞,同屬於上層建築,二者彼此交叉,相互依存。法律和政治,二者不可分離。法律是國家政治高度發展的產物和表現。應該強調的是,無論何時法律都是為政治服務的。
一方面,法律是政治的正當性源泉。
因為政治本身並不必然具有正當性,政治權威的樹立和政治秩序的維系以及政治權力的順利行使,無不仰賴法律為之提供正當性支持。只有披上合法的外衣,政治權威才能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可,政治生活才能正常有序地運行,即使在初民神權社會時代,政治權威也需要訴諸不同形式的神權法,以證明自身的正當合理性。
另一方面,政治是法律的基礎。
沒有一個足以將社會整合為一體的政治權威,就沒有創設統一法律的必要和可能,即使創設出了統一法律,也不可能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這樣的法律只不過是"不燃燒的火、不發亮的光"(耶林語) 。所以,法律和政治是不可分離的。
同時,政治與法律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政治與法律的對立性體現在:
(1)政治的核心是權力,法律的核心是權利。
(2)政治表現為階級之間的斗爭,法律則表現為階級之間的合作。
(3)政治多變、靈活,法律穩定、保守。
政治與法律之所以有對立性,說到底是因政治一般來說反映的是某一階級的意志要求,法律則反映的是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是數個階級在一定范圍內的共同意志。
對於人類社會而言,建立和維護一個正常的秩序狀態,既是其最基本的也是最重大的社會任務、政治任務和法律任務。在通過政治和法律的手段來完成這一任務的過程中,政治的方式和法律的方式始終是彼此滲透的,但又始終存在著時而相互支持、時而相互掣肘的復雜關系。
㈨ 法律政治
政治法律(Political and Legal /Political Factors) 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制度、體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這些因素常常制約、影響企業的經營行為,尤其是影響企業較長期的投資行為。
政治環境對企業的影響
政治環境對企業的影響特點是:
1、直接性。即國家政治環境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營狀況。
2、難於預測性。對於企業來說,很難預測國家政治環境的變化趨勢。
3、不可逆轉性。政治環境因素一旦影響到企業,就會使企業發生十分迅速和明顯的變化,而這一變化企業是駕馭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