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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發布時間: 2020-12-05 10:36:37

A. 深圳龍崗區行政服務中心在哪裡

位於深圳龍崗區龍翔大道8033-1。

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叫政務服務中心,是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監督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意見》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要充分發揮服務中心(即政務(行政)服務中心)作用,因此各地紛紛開始構建自己的省市級行政服務中心。

(1)深圳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擴展閱讀

在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大都產生於本世紀初,尤其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後。據有關統計資料,全國已有不同層級的綜合行政服務機構3300多家,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縣市。

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產生,順應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現實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務方式和服務程序的一種新的探索。其產生的原因大體可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以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為宗旨,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

B. (26分)2010年的8月26日是深圳經濟特區30周年的日子。過去30年,深圳經濟特區的建設者們,發揚敢闖敢試的

(26分)(1)(6分)①事物是不斷變化發展的,發展的實質就是新事物的產生和舊事物的滅亡。只有提倡不斷創新,扶持新事物,才能真正推動事物的發展。(2分)
②辯證的否定觀和革命的批判精神要求我們必須樹立創新意識,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2分)
③創新對社會進步具有巨大的作用,創新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推動生產關系和社會制度的變革,推動人類思維和文化的發展。總之,創新是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2分)
(2)(8分)①社會實踐是文化創新的源泉,立足於社會實踐是文化創新的根本途徑。深圳文化的創新來源於深圳人30年改革開放的社會實踐。②文化創新必須要堅持繼承傳統,推陳出新;③文化創新必須要面向世界,博採眾長,學習、吸收、借鑒其他民族的優秀文化成果。正是這種「兼容並蓄」的深圳文化才能使深圳人在繼承和學習各種文化之後產生新的涵義和內容。④人民群眾是社會實踐的主體,也是文化創新的主體。文化創新必須著眼於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圳特有的新家園的涵義和內容正是在滿足深圳人民需求的基礎上產生。⑤堅持正確方向,克服錯誤傾向。在文化創新中必須處理好民族文化與當代文化、中國文化與外來文化的關系,反對和克服「封閉主義」、「守舊主義」、「民族虛無主義」、「歷史虛無主義」。(每點2分,答出四點即可得滿分。)
(3)(12分)①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以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②建立權責明確的執法體制,促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③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④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努力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每點3分)

C. 急需「深圳的發展」、「5個經濟特區地圖(一起)」。再線等

http://www.lsrkj.com/webdn/szdt/szdt006.htm

深圳的城市發展,在定位上也經過了很長時間,經過了幾個轉變,最早是學新加坡叫花園城市,後來發現花園城市不行,為什麼呢?深圳人口這么多,花園根本建不起來,不可能有很多綠化。最後的定位是國際都市,但又發現深圳不像國際都市,深圳的外國人少,就是路牌都是中文的,樓裡面也看不到幾個外國人。比如說國際的500強,深圳有多少家,外國就業者在這個城市有多少,這個很少。現在定位為科技先鋒城市,這個定位還比較正確。這以後定位為區域金融平台,區域的金融中心,我覺得這個也實在,但還說不上國際金融中心,因為還很難跟上海和香港比。

深圳的城市定位的轉變導致深圳市的城市規劃也跟著變。深圳最早是衛星城,當時深圳搞7個衛星城,公布完規劃沒多久就取消了。現在深圳有4個新城,光明新城,龍華新城,東部新城,龍崗的體育新城,我覺得這個就跟北京差不多。上海最早也是提出一城九鎮,現在上海也不提一城九鎮了,為什麼?一城九鎮不符合大都市發生的模式。從中國的上海、北京、深圳的城市定位和規劃發生的變化看到中國的這些中心城市的城市化在逐漸走向國際城市發展的道路上,我覺得這是一個進步。

D. 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有何意見,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發展環境,全面加快本地區振興發展,根據中央、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簡政放權
(一)最大限度向市場、社會、基層放權。堅持市場化改革導向,切實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過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的事項,堅決放權市場;凡是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堅決轉移給社會組織;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以及涉及公民個人的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到縣(市、區)審批。進一步理順市、區管理體制機制,賦予區一級更大的管理許可權;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試點,對龍南等具備條件的縣賦予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國家級重點鎮和省級百強中心鎮、市級示範鎮賦予部分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推進擴權強縣、擴權強鎮。
(二)接住管好上級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對上級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市、縣兩級在上級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審批。對上級下放的審批項目,由市、縣審改辦牽頭及時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市、縣各承接部門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聯系,自上級下放決定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接工作,向社會公布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理時限,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並在1個月內將項目承接落實和運行情況書面報告市、縣審改辦。對市政府下放給縣級政府的行政審批項目,市直、駐市有關單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放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及執法規范等事項通知縣(市、區)承接部門,並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三)堅決清理精簡審批事項。按照依法合理、應減盡減、分類研究、區別處理的原則,由審改辦牽頭組織,今年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能委託的委託、能轉變管理方式的轉變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託、轉變管理方式等審批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將凡是能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放開、放到位,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
1.取消:國務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按照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後不影響社會管理的。
2.下放:國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確不可以下放的;在經濟管理許可權內能夠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能夠方便基層群眾辦事的;辦件量特別大的。
3.委託:暫時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委託審批的事項外,可通過授權委託方式向基層延伸服務。
4.轉變管理方式:暫時不能取消、下放或委託的,按國務院、省政府的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調整為轉變管理方式。
(四)大幅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全面清理前置審批條件,取消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和重復性的前置預審,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可以採用事後監管或間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不設前置審批條件。市縣兩級政府應編制前置審批條件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機構出具檢測、鑒定、認證、評估報告或意見書等作為前置審批條件的,必須列入目錄。
(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積極通過政府采購、委託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
二、創新審批機制
(六)加快推進「網上審批」。提前謀劃,加快推進包括網上辦事大廳、業務辦理系統、並聯審批系統、服務支撐系統、效能監察平台等內容的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並投入運行。在新的網上審批系統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審批系統和應用平台,對各縣(市、區)和市直(駐市)部門現有服務資源和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實現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對口部門網上審批系統縱向相聯,部門網上業務審批系統與同級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審批系統橫向互通,並將全市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全程跟蹤監察。
(七)建立「受理、審批、監管」三分離工作機制。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受理。除省統一運作或涉及保密事項等特殊情況可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事項外,其他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按應進必進的要求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審批部門原則上應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受理行政審批事項,將受理信息即時錄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審批事項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或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違規論處;事後錄入受理信息的,視為違規操作,予以問責。規范行政審批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及以上且內設機構限額尚有空額的部門,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以下,或部門內設機構限額已滿的部門,指定某一業務科(股)室掛牌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各審批部門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專業技術性特別強的除外)集中到一個科(股)室負責,一名領導分管,成建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對辦件量小的審批部門,可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由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設立綜合窗口統一受理,再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發至相關審批部門辦理。各審批部門原承擔審批職能的業務科(股)室不再承擔審批職能,專司批後監管工作。
(八)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機構和服務事項,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切斷權力依附和利益輸送關系,實現中介活動與行政職能分離。仍在承擔中介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逐步實行職能剝離、管理脫鉤或改為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打破中介服務壟斷,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託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中介配套服務區,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進駐並設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務超市。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建立統一的中介機構信用平台,公開中介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服務項目、承諾期限、收費標准及依據。嚴禁掛靠、租賃、出借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等行為。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機制,根據企業和群眾滿意度、投訴率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情況向社會公示;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各審批部門要按照「時間短、流程優、服務好」的要求,參照深圳等發達地區的審批流程,創新、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少審批層級和環節,對將一個審批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或步驟實施審批的,一律合並。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取消沒有法律依據、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項和同一審批鏈上重復提交的材料。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不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上報省和國家的事項,實行「一審一核」;備案、年檢事項以及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現場勘察的事項及其他能夠即時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在服務窗口即時辦結;凡是部門職權范圍內應該決定的事項,不得以提交上級領導會議決定等為由延長辦理時限。
(十)推行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並聯審批」窗口,統一負責「並聯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受理、協調、督辦等工作。「並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牽頭主辦部門,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轉給主辦、協辦部門同步辦理,實行封閉運行、協同辦理、全程監管。制定《重點項目並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重點項目聯合踏勘、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制度,探索技術性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審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並行辦理、結果互認、提前介入」的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
三、大膽先行先試
(十一)開展開發園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選擇1-2個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把規劃參數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企業登記等審批許可權以及縣(市、區)的其他審批許可權下放給園區,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推進園區行政管理創新,以一定區域為單位,統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文物保護等前置審批,為園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十二)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建設試點。選擇若干項業務量較大、與公眾聯系緊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審批事項,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試點。按照「審批條件法定、審批環節精簡、審批時限縮短、申請材料精細」原則,建立行政審批服務標准,規范試點事項運作要素,推進審批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受理條件、申報材料、審批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准等要素標准化,統一標准實施審批。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全市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准化審批。
四、健全審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市、縣要按照依法設定、科學分類、統一規范、動態管理和信息公開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在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設置、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行審批事項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和審批事項編碼目錄管理。在調整變動行政審批事項時,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要在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編碼、審批部門、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所需材料、審批流程、承諾時限、收費標准及依據等。
(十四)推行行政權責清單管理制度。各審批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三定」方案,認真梳理本部門的職權、職責,科學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實行「兩單合一」並向社會公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機制,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十五)完善電子監察制度。結合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市、縣兩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網。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功能,對行政審批項目從受理到辦結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實時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預警超過審批時限的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系統,健全行政審批網上投訴受理、處理和結果公開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堅持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權力下放與能力建設同步推進,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內容和要求,加強後續監管,完善監測體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批後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委託實施的事項,要加強服務指導,避免管理脫節。對轉移給社會組織、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事項,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加強監管,促進社會自治和行業自律。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食品葯品、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嚴格監管到位。
五、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十七)調整行政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將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並將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歸口同級政府辦公廳(室)管理。
(十八)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將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大力推進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便民服務平台建設。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建立便民服務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務代辦點,基本實現便民服務全覆蓋目標。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改進服務方式,通過提供咨詢、查詢、引導、義務代辦等服務,方便基層群眾辦事,並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訴、監督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六、強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地、各部門尤其是領導幹部要深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認識,主動轉變職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審改辦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計劃,細化分解任務,加強指導督辦。監察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問責。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審批執法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績效考評體系,細化、量化考評指標,明確獎懲措施,增強考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創新行政審批績效考評方法,以社會滿意度為重要評判標准,健全公眾評價和「第三方」評估機制。重視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運用,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對窗口的考評結果作為對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納入機關績效考核體系。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二十一)嚴肅改革紀律。市政府每年組織兩次以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開展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對各地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各審批部門違法拆分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違規收費、監管失職的,嚴格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 深圳30年的經濟發展 急!!!

編者按:
從一個貧窮落後的小漁村,發展為我國南部綜合經濟實力、技術創新能力、國際競爭力最強的現代化大都市。深圳的巨變,是我國改革開放30年偉大成就的一個縮影,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的一個閃光點。

作為改革開放的「試驗田」和「示範區」,深圳發展壯大的每一步,都離不開中央的關懷和支持,更離不開堅持不懈的思想解放和始終不渝的改革創新。從「引進來」到「走出去」,從「深圳加工」、「深圳製造」到「深圳創造」,從「速度深圳」到「和諧深圳」、「效益深圳」、「綠色深圳」……圍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深圳以敢為天下先的精神,進行了一系列大膽的實踐和探索,不僅為自身經濟發展注入了持久的活力,也為其他地方改革開放、科學發展提供了寶貴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深圳從一個邊陲小鎮崛起為現代化大都市,2007年,地區生產總值達6765億元,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658億元,在全國大城市中分別居第四位、第三位;出口總額1685億美元,獲得國際專利2480項,均居全國各城市第一位。深圳的成功,給人以啟迪。

深圳抓住經濟全球化機遇,從「引進來」到「走出去」

開放是深圳的發展之源,深圳能有今天的發展局面,首先得益於在不斷擴大開放中抓住機遇、用好機遇。深圳從「引進來」到「走出去」經歷了4個趨勢性變化。

一是以吸引港資為主到外資來源全球化。從大規模引進港資,到外資來源擴大到90多個國家和地區。

二是從「三來一補」到企業「走出去」。利用「三來一補」企業的溢出效應,培育有國際競爭力的本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從「引進來」到「走出去」。

三是從內向型聯合到外向型聯合。以產品加工、貿易、科技成果、資金和其他資源為紐帶,通過內地、深圳、海外「三點一線」的聯合模式,共建出口加工基地,攜手走向國際市場,使深圳和內地的出口規模迅速擴大。

四是從利用「香港因素」到深港緊密合作。從與香港建立「前店後廠」的產業合作關系,到共建世界級大都市。

敢為天下先,積極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

上世紀80年代初,當全國還在爭論計劃和市場關系時,深圳就提出了「四個為主」,即建設資金以引進外資為主,經濟成分以發展外資企業為主,經濟運行以市場調節為主,產品銷售以外銷為主。率先在全國建立起市場經濟的基本體系和運行機制。

深圳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為重點,率先進行土地管理體制改革。1980年,深圳簽訂了第一個土地有期有償使用協議書。

1987年,深圳率先採取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公開招標、協商議價等3種有償讓渡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再轉讓和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開拍賣,開創了我國國有土地商品化經營的先例。

深圳率先實行招聘錄用、競爭上崗、合同用工,首開勞動力商品化的先河。同時建立起勞動力市場和人才智力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在市場中實現合理配置。

深圳率先進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1985年在全國率先建立外匯調劑中心。最早引進和興辦金融機構,1982年1月,深圳引進了全國第一家外資銀行——南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1986年興辦了深圳發展銀行。最早探索發展資本市場,1990年成立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第一張股票,吹響了我國發展資本市場的前奏。

深圳最早推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推進股權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最先探索建立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運營機制,建立了國資委(辦)、資產經營公司、國有企業3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深圳在全國較早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按大行業、大系統綜合設置機構,形成了「大貿工、大交通、大文化、大城管、大農業」的管理格局,減少了協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全國率先開展了政府績效評估試點,推行部門責任「白皮書」制度,在政府效能建設上邁出重要步伐。在全國率先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通過3輪改革,全市審批、核准事項減少了60%左右。

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深圳幾乎從零起步,實現高新技術產業跨越式發展。1991-2007年,高新技術產業以年均超過40%的速度增長,2007年的產值達7599億元,占工業總產值的54%左右。其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產值4400多億元,佔全部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58%。

深圳抓住國際電子信息技術產業興起的機遇,不失時機地選擇高新技術產業為目標。頂著「三來一補」企業向周邊地區遷移、工繳費大幅下降的壓力,力促「三來一補」產業優化升級。正是由於確立了正確的產業發展目標,才會有今天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產業格局。

1990年,從深圳市第一次黨代會提出以「高科技產業為先導」起,歷次市黨代會始終如一地堅持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標,不為任何風險所懼、不被任何干擾所惑,推動從「深圳加工」「深圳製造」到「深圳創造」。認識與行動的高度一致和政策的連續性,是深圳高新技術產業越做越大的重要保證。

深圳市政府掌握的財政資金通過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資本金補助和獎勵等方式向高新技術產業傾斜,引導越來越多的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高新技術產業。此外,在土地、廠房等資源配置上向自主創新的高新技術產業傾斜,努力營造適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硬環境和軟環境。

深圳培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通過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帶,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發展,不斷完善高新技術產業鏈。同時,注重培育具有行業領先優勢的龍頭企業,通過這些企業率先發展,帶動整個產業發展。近年來,一大批民營科技企業迅速成長起來,市場份額做到了所屬行業的國內第一。

鼓勵企業成為創新主體,努力建設創新型城市

深圳建立了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國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為依託、官產學研資介相結合的研究開發體系,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

一是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形成「四個90%以上」的格局,即:90%以上的研發機構設立在企業,90%以上的研發人員集中在企業,90%以上的研發資金來源於企業,90%以上的職務發明專利出自於企業。經過多年發展,深圳從事高技術產品研發生產的企業有3萬多家,企業自主創新蔚然成風。

二是建立以風險投資和貸款擔保為主的政府支持體系。1994年由政府出資成立的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擔保公司,專門在企業創新創業初期進行投資或提供貸款擔保,為1800多家企業提供了擔保服務,擔保項目2000多個。1999年,深圳又成立了由政府控股的創新投資公司,專為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進行風險投資。

三是大力推動產學研結合。深圳大力加強公共研發、公共技術、公共檢測、公共信息等開放平台建設,鼓勵企業與國內外的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互利互惠的市場化協作關系,通過成果轉讓、委託開發、聯合開發、共建開發機構和科技型企業實體等,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產學研的有機結合不僅為深圳培養了一批創新型人才,而且孵化出大量科技企業。

四是探索多種創新路徑。「學習創新」路徑。民營企業學習外資企業的技術,通過消化、創新,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配套生產」路徑。民營企業從簡單技術和工序的組裝,發展到輔件、一般零部件、主要零部件、關鍵零部件乃至整機的加工製造,逐步由市場「配角」成長為「主角」;「市場擠占」路徑。民營企業在與外資企業的合作過程中,逐步掌控了市場銷售渠道,最終擠佔了外資企業的銷售市場而成長壯大;「股權擴張」路徑。部分加工貿易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通過購買合資企業外方股權,先實現自主設計研發(ODM),然後進一步向自有品牌(OBM)升級,最終成為內資控股的高科技企業。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

深圳經濟特區所以能越辦越好,關鍵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不懈地解放思想,始終不渝地改革創新,持之以恆地追求發展,矢志不移地堅持前進的方向。

深圳不斷解放思想,敢闖敢試敢探索。深圳發展取得的成果,根源於對黨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理解比較深、把握比較准、行動比較自覺。正是由於掌握了解放思想這把利器,深圳才能夠通過改革創新,闖出一片新天地。

深圳認准方向不動搖,一以貫之地堅持下去。從深圳經濟特區建設一開始,中央就賦予了為經濟體制改革探索道路的任務。在經濟特區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對經濟特區朝什麽方向走、怎樣走,曾出現姓「社」姓「資」的爭論,也出現過這樣那樣的干擾。在這些是是非非面前,深圳不為所動,不被干擾,堅定信念和信心,堅持按既定目標走下去。正是有了這種執著,才會有今天的成果。

深圳堅持協調發展,破解發展難題。深圳堅持協調發展的思路,提出加快社會發展,建設「和諧深圳」;轉變發展模式,建設「效益深圳」;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綠色深圳」;以提高生活質量為重點,促進人均財富、居住條件、環境質量、平均受教育程度等達到新的水平;以「開拓創新、誠信守法、務實高效、團結奉獻」為主題,塑造城市文化。這些富有新意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深圳破解發展難題,實現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

從經濟特區始建起,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就無處不在。在把握發展方向上,深圳的重大發展戰略,都是經過科學論證提出的,並通過黨代會確定為指導方針。在班子建設上,以「務實、和諧、善政、廉潔」為目標,全面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在基層組織建設上,突破「單位建黨」的單一模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探索「社區黨建」,哪裏有黨員,哪裏就有黨的組織。在隊伍建設上,以健全反腐保廉體系為重點,大力實施「陽光工程」,重大決策和經濟事項,凡能公開的一律向社會公開,從源頭上防止腐敗。

當前,深圳正處於改革發展關鍵時期,面臨新的發展機遇,也面臨新的挑戰。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深圳提出未來經濟社會發展新的更高的目標。

春風又喚南海潮。黨的十七大吹響了新一輪改革開放的號角,深圳又迎來發展的春天,深圳的明天會更好。

F. 如何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給你找了一個供參考:
注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公眾參與。行政審批事項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性,作為被監管者的企業、組織和一般公眾應當有不容置疑的發言權。行政審批的清理,應當從閉門清理走向開門清理,設置平台,引入充分的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並體現在清理的過程與結果中。
進一步強化法治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引領與保障作用。首先,要把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與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緊密結合。各級人大、政府法制機構應積極主動地對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清理,實現法律法規清理與行政審批清理的同步進行。確定削減、下放或者轉移某行政審批事項的,應同步完成相應法律依據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應當由全國人大作出明確授權,為改革的落實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勵各地依法開展先行先試。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廣東暫時調整、先行先試的授權機制擴展到各地,通過中央授權,逐步允許一些具備條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據自身經驗對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的審批事項、審批程序進行適當調整,激發地方改革活力。同時,對《行政許可法》進行修改,將該法第21條省級政府停止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予以完善和細化。
再次,建立健全嚴苛的違法者懲戒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事前監管改為事中、事後監管,經濟主體、社會主體有了更多的自由後,應擔負更多的責任。對於無視法律規定、缺乏社會責任的經濟、社會主體,應建立更為嚴苛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機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濟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賠償機制,讓違法者為自身違法承擔高昂的法律責任;逐步深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讓違法的企業及其實際股東、高管等實際控制者寸步難行。
推進行政審批標准化、信息化。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對於限縮、規范審批機關的裁量許可權,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從中央到地方正在進行的權力清單編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內容。如廣州市將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用地審批、立項(項目核准、備案)、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五個階段,每個階段確定單獨的牽頭部門,各個審批部門之間審批信息資源材料實時共享,申請所需材料、審批條件流程、辦理時限等均確定精確、細致的標准,形成統一標准和流程圖,對於提升審批績效成效明顯。就全國范圍而言,有必要在總結已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各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申請材料、技術規范、審批條件、審批規范、收費標准、辦理時限、審批運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各個要素的標准化。
推動行政審批的信息化是大勢所趨。在此方面,東莞經驗值得借鑒。該市已明確承認電子批文的效力,審批部門實現統一採信電子批文。通過批文共享平台的建成使用,實現「批文入庫、資料共享」,各部門出具的審批文件及辦事結果統一上傳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後續審批需要前置審批批文時,可直接從平台中調取相關批文。東莞還啟動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平台,頒發電子營業執照,部門審批可直接從平台中獲取與社會法人或個人相關的電子證照。建議下一步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成果,推行電子化審批和審批信息共享,提升審批效能。

G. 有關深圳的一些問題(深圳人請進)。

1980年:開發羅湖 1980年特區建設者決定先開發羅湖。12年後,經濟學家測算,羅湖0.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產生的財富,可以鋪滿10厘米厚的10元鈔票。 1981年:工程招標 1981年深圳在全國第一個推出「工程招投標」方案。首個招標工程---國際商業大廈,建設速度由承包前的25天一層樓加速到8天一層樓,建設者得到了94萬港元獎金。 1982年:時間就是金錢 1979年1月,蛇口第一聲開山炮擂響了中國改革開放的戰鼓,揭開了特區建設的序幕。1982年年初,「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標語牌正式聳立在蛇口工業大道路口,震動全國。 1983年:工程兵轉業 1983年9月15日,2萬工程兵指戰員在深圳特區脫下了軍裝---根據中央軍委決定,兩個師7個團的兵力集體轉業到深圳,支援特區建設。 1984年:創深圳速度 1984年,高160米,共53層的國貿大廈僅37個月竣工。創造了3天一層樓的奇跡,從此成為「深圳速度」的象徵。 1985年:華僑城崛起 1985年11月,華僑城開始建設。4.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崛起了世界之窗、錦綉中華、歡樂谷、康佳集團等一批深圳「名片」,成就了特區的旅遊產業。 1986年:股份制改造 隨著深圳特區經濟的發展,特區企業需要更多的資金擴大生產,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國營企業股份制試點的暫行規定》,一些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其中個別企業還發行了股票。 1987年:土地拍賣 1987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成為我國第一部土地有償使用的地方性法規。當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會堂敲響了公開拍賣土地的第一槌,正式揭開了我國土地管理體制重大改革的序幕。 1988年:住房改革 鼓勵買房,提高租金,深圳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國走出了具有革命性的一步。當年春,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作出結論:「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將具有全國性重要意義。」 1989年:百萬勞工 1989年,人們驚呼:「百萬勞工下深圳了。」內地許多熱血青年在改革大潮的裹挾下,不遠千里來深圳求職,形成了特殊的移民潮。 1990年:深交所誕生 1989年12月1日,新中國第一個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誕生。第二年,年輕的深圳股市經歷了淡市、熱市、死市和跌市。兩年後,「股票風波」引發了中國股票市場最激烈的一次搶購潮。 1991年:擴建深南大道 1991年,深南大道開始擴建,全長18.8公里。這條路是特區發展的縮影。 1992年:鄧小平南巡 1992年1月19日,鄧小平第二次踏上他親手創辦的深圳經濟特區。南方講話中,特區姓「社」不姓「資」、「堅持兩手抓,一手 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為處於爭議中的特區指明了發展道路。 1993年:率先直選 1993年10月21日,深圳寶安區沙井鎮蚝二村村民創造了一項「全國之最」---他們用一張白紙直選村幹部,開創了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先河。 1994年:志願者行動 1994年,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誕生,催生者正是深圳義工。 1995年:二次創業 1995年,國內已經全面改革開放,特區獨享的優惠政策逐漸變成普惠制,特區如何發展?深圳提出「二次創業」,從此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1996年:零售業的「狼」 1996年8月12日,沃爾瑪在深圳開設在中國的第一間購物廣場和第一間山姆會員店,萬人空巷。深圳零售業驚呼「狼來了」,從此改變了中國商業格局。 1997年:深港合作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深港界河上的羅湖橋見證了百年滄桑。從此,深港合作成為各界關心的話題。 1998年:行政審批改革 深圳在全國率先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當年將政府各部門1691項審批砍剩628項。此後,深圳進行了多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著力打造服務型政府。 1999年:高交會開幕 1999年首屆高交會開幕,不僅讓各種高新科技產品來到深圳,更是在海外留學生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2000年:全民讀書 2000年11月,深圳開辦了首屆讀書月---一項政府組織、專家指導、社會支持、群眾參與的大型讀書文化活動。特區要從「文化沙漠」走向「書香之城」。 2001年:大鵬所城 2001年6月25日,大鵬所城公布為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讓人們把目光從火熱的經濟建設中移向歷史和文化。 2002年:網路長文 2002年,一篇近2萬字的長文《深圳,你被誰拋棄》在網路流傳,反映了外界對於深圳進一步發展的關注和疑問。第二年,網文作者咼中校和當時的深圳市長於幼軍對話,書寫一段佳話。 2003年:二線關改革 2003年5月28日,深圳特區管理線、俗稱「二線關」的邊防管理進行改革,一舉推出九項便利措施。更加快捷高效的口岸環境和寬松和諧的邊防環境,對深圳發展影響深遠。 2004年:城市化 2004年7月,深圳特區外的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全面鋪開。深圳成為全國第一個沒有農村行政建制和農村管理體制的城市。解決了制約深圳發展的特區內外「二元化」問題。 2005年:最低工資最高 從1992年至今,深圳已頒布和實施了《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等17部勞動保障的法規和規章,是全國為勞務工立法最早、最多、最完備的城市。2005年,深圳特區內勞務工的最低工資達到690元,居全國首位。 從25年前到現在,能從一個小小的農村變成國際化城市,真的不容易啊!不愧為深圳速度

H. 深圳出台營商環境改革措施了嗎

全方位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進出口貨物通關時間壓縮1/3以上、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日前,深圳市出台《關於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簡稱《措施》),積極回應企業反映最突出、社會最關切的問題,為深圳推進營商環境改革再添「一把火」。

據了解,《措施》從貿易投資環境、產業發展環境、人才發展環境、政務環境、綠色發展環境和法治環境等6個方面,提出了20大改革舉措、126個政策點,著力率先營造服務效率最高、管理最規范、市場最具活力、綜合成本最佳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是深圳先行先試的光榮使命。」深圳市委書記王偉中表示,深圳將以更大力度推進營商環境改革,堅持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讓創新創業人才擁有更優質的發展環境,讓各類企業安心紮根深圳,做強做優做大。

實行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1月11日,深圳知識產權法庭對華為訴三星全國首例無線通信國際標准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這是深圳知識產權法庭揭牌辦公後,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案件,敲響了該法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第一槌。

「深圳知識產權法庭的設立,標志著司法服務於深圳的科技創新發展,能夠體現深圳的戰略定位和城市地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影響力創新先行區的過程中,國內甚至國際上許多新型知識產權案件都較早地出現在深圳。「深圳一定要研究最前沿性的法律問題,以一流的審判業績,提升中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深圳是全國首個以城市為基本單元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全國首批知識產權示範城市之一。目前,深圳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達1.12萬家,發明專利密度達80.1件/萬人,為全國平均水平的10倍,在全球創新能力活躍的城市中排名第二。2016年深圳PCT國際專利申請量近2萬件,佔全國的43.1%。

創新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數據顯示,深圳市知識產權案件基數大、增長快,2017年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3508件,同比增長57.9%,占廣東省的1/2、全國的1/10。

著眼優化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環境,《措施》從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打造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高地、建立更加規范的涉企執法制度3個方面,提出了19個政策點。「深圳下決心實行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抓住了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的牛鼻子。」全國人大代表、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高級副總裁樊慶峰認為。

根據《措施》,深圳將率先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快處理,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並針對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現象,提出制定知識產權特區法規,率先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等措施。

「深圳將建立完善的財產權保護機制。」深圳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吳思康介紹,《措施》提出,要制定涉案財產處置細則,明確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合法財產和違法所得等標准和規范。「《措施》還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讓企業家在深圳創業更加安心。」

I.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的內容解讀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此次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改革的內容非常豐富,本文摘取改革的主要內容並予以解讀。
一、明確商事登記、商事主體等基本概念。兩個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均明確規定,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事項登記於商事登記簿予以公示的行為。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珠海特區立法則進一步明確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企業分支機構等。
【解讀】現行國家層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中,都沒有關於商事主體或商事登記的概念,商事登記的定義體現了其「審批許可」向「核准登記」的轉變傾向,商事主體的定義則明確了「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 來抽象概括商事主體的本質,這在我國商事登記立法中尚屬首次,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明確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解讀】長期以來,我國商事登記實行「折中審查」模式,即「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但在登記實踐中,受現實條件制約,對實質審查的邊界難以把握,造成實質審查的自由裁量權較大,既增加了申請人負擔,同時在當前尚不完善的追責制度下,登記機關也承擔著權責不對等的執法風險問題。明確商事登記的形式審查原則,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率、減少登記申請人的成本,有利於登記機關在職權能力范圍內履行審查職責,也有利於樹立商事主體的自身信用意識,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事後的監管。
三、明確商事登記的具體辦理時限。
深圳特區立法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並說明要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珠海特區立法法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並說明要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一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確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收取登記費用。
【解讀】通過立法進一步縮短辦照時限,使申請人辦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預期,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具體表現,有利於營造法制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四、明確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由章程、協議、申請書等確定。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制定經營范圍分類目錄,為申請者提供指引。改革後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企業的經營范圍,但社會可以通過商事主體公示信息予以查詢。
【解讀】長期以來,經營范圍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企業及企業登記機關。一方面,企業和登記機關均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來明確經營范圍;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交易活動愈加頻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層出不窮,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不能滿足形勢發展要求,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也就成為了一個難題。根據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不再作為登記事項(改為備案事項),將確定經營范圍的權利交回給了企業,體現了商事登記從「審批許可」向「核准登記」的轉變,以及「有限政府」的轉變。通過經營范圍的改革,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引導商事主體自主經營、誠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改革後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企業的經營范圍,但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詢。
五、明確有限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
【解讀】現行企業注冊資本制度設計,存在一些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如驗資手續繁瑣,期限過長,增加了企業設立的成本;現行規定允許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出資,但由於公司尚未成立,設立之初無法完成過戶轉讓手續,公司的首期出資實際僅限於貨幣出資,限制了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權等社會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貨幣出資比例等限制不盡符合公司經營的實際;一些驗資機構出於逐利目的,與投資人串通,以墊資的方式驗資,或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等,滋生大量「兩虛一逃」(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現行注冊資本制度設計預期與經濟快速發展實際存在一定差距,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實力,對企業乃至經濟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制約,也帶來了影響社會信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制度性問題。探索注冊資本登記認繳制度改革,有助於積極破解注冊資本存在的「玻璃門」等難題,降低企業進入市場成本,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導「兩虛一逃」等違法違規行為,為企業發展、社會信用建設提供新的動力。
六、明確住所(經營場所)的改革。深圳商事登記特區立法提出:商事主體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經營場所與商事主體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區內跨區的,商事主體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分支機構經營場所和商事主體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區內不跨區的,商事主體應當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者將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信息登記於其隸屬的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內。
珠海商事登記特區立法提出: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是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不一致。經營場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在珠海經濟特區的辦公區域內,經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住所使用證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
【解讀】住所和經營場所問題也是以往企業登記的難題。現行登記規定對於場所(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較為嚴格(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以往規定,住所證明為: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由此帶來場地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增加了創業投資成本。一些經營者由於住所問題無法辦理工商登記,也帶來了無照經營等突出問題。深圳、珠海的商事改革進一步放寬了企業登記的場所條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積極探索等,有助於解決當前場地登記面臨的實際問題,對於創業就業、中小微企業發展等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七、明確商事登記推行網上申報、受理、審查、發照和存檔。電子檔案、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讀】隨著科技的發展,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在企業登記中已被廣泛使用,電子化已成為商事登記未來的發展趨勢。為了適應這種發展,廣東省一早就開始了網上登記注冊的探索。如2009年推行「網上登記注冊大廳」,網上預審通過後,申請人帶齊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到登記機關注冊大廳提交申請並優先辦理。推行「網上申請、雙向快遞」登記服務,通過快遞方式使企業足不出戶即可辦理工商登記。上述改革主要集中在網上預審,對全流程網上登記,基於國家法律法規對電子執照、行政許可中的電子簽名效力等規定的缺乏,則一直未有進展。此次深圳、珠海的商事登記特區立法均明確規定了電子執照、電子檔案的效力,從特區立法上對全流程登記注冊電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於推進這項企業登記注冊方式的顛覆性變革和重要創新,或將引發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和審批的新一輪改革熱潮。
八、明確改革企業監管方式。根據兩個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均規定實行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制度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其中,年度報告制度為:商事主體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無需進行年度檢驗。年度報告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為: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一)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二)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商事登記機關在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之前,應當通過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體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解讀】實際上,企業提交年報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審的做法,除名制度則完善了此前的吊銷營業執照制度。年報制度改革,一方面簡化了提交材料,如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等;一方面減少了辦事環節,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並且使得商事主體從被檢查變為自願提交報告,體現了商事主體自治的轉變。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業退出,過去是逾期年審直接吊銷營業執照,現在改為年報逾期後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環節,發揮信用懲戒作用,同時對企業確因疏忽等原因給予救濟幫助,進一步完善了商事主體退出機制。
九、明確商事登記機關和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監管職責。
【解讀】通過特區立法進一步明確商事登記機關和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之間的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劃分監管責任,切實解決此前「重准入輕監管」而產生的各部門間職責不清、監管錯位缺位等問題,提升了部門的整體監管效能,有助於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步伐。
十、明確建設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兩個特區商事登記立法均提出,由市政府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簡稱信息平台),用於發布商事登記、許可審批事項及其監管信息,實現信息互通。
【解讀】建設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記改革的重要支撐,有助於改革的順利推進,有利於加強社會監管和部門監管,也有利於強化企業信用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關於商事登記改革營業執照的具體問答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以下分別簡稱《若干規定》、《登記條例》),深圳市、珠海市在全面推進商事登記改革的同時,依照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工商總局關於同意廣東省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方案的批復》(工商企字〔2013〕36號,以下簡稱《批復》),試行商事登記改革後的營業執照。這也是深圳、珠海商事登記改革試點的一大亮點,是商事登記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一、深圳、珠海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的意義。
一是體現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宗旨。營業執照樣式改革後,原則上只記載與商事主體資格相關的必要事項,不再記載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實收資本等,體現了企業登記注冊從「審批許可」向「核准登記」的轉變,以及「有限政府」的轉變;也體現了改革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賦予商事主體更大信任的決心。
二是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要求。據統計,目前使用的各類營業執照(登記證)達18種,種類繁多、記載事項設置不一、規格也不盡一致,且每類營業執照均對應特定的申請表格等,無論是對申請人還是企業登記機關,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擾,也增加了辦事成本和行政成本。精簡營業執照種類,統一規范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是新形勢下營業執照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隨著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相應精簡,了解商事主體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賴營業執照,而是通過查詢商事主體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現代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的趨勢。
三是有助於強化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監管和部門監管。營業執照作為商事主體的資格憑證,具有重要的對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記改革的重要載體。改革後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等,有利於引導商事主體自主經營、誠信經營,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同時,在營業執照上設置「重要提示」欄,有利於改革的平穩銜接,引導市場交易各方通過開放的信息平台查詢商事主體有關信息,強化社會監管和職能部門的監管。同時,改革體現了商事登記改革的理念,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商事登記的實質。
二、為什麼在深圳、珠海進行營業執照樣式的改革?
根據《若干規定》和《登記條例》,商事登記改革後,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與之前發生了較大變化。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制定。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商事登記改革,在充分徵求我省商事登記改革試點地區意見的基礎上,廣東省工商局向國家工商總局報送了《廣東省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方案》,提出依據特區立法先行在深圳、珠海市試行改革後的營業執照。2月20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批復》,原則同意廣東省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方案,在深圳市、珠海市試行改革後的營業執照。
三、改革後的營業執照是什麼樣的?
改革後的營業執照分為四大類:
一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適用於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記載:名稱、企業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是《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適用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記載:名稱、企業類型、經營場所、投資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業為投資人,合夥企業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成立日期。
三是《分支機構營業執照》。適用於分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公司分公司。記載:名稱、企業類型、經營場所、負責人、成立日期。
四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適用於個體工商戶。記載: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者、成立日期。
改革後的營業執照均設置「重要提示」欄,顯示商事主體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信息查詢(包括出資情況、營業期限、許可審批項目、年報及其他監管信息等事項的查詢)等重要提示內容。
改革後的營業執照樣式附後。
四、改革後的營業執照是怎麼個換發程序?
《若干規定》、《登記條例》均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內,本地區的商事主體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換領商事主體營業執照。除主動申請外,商事主體在辦理各類變更登記業務及年檢時,可一並辦理新營業執照的換發。
五、為什麼保留3類營業執照、登記證樣式不變?
主要是從這些主體、組織類型的特殊性考慮,保留現有樣式不變。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分支機構)。因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這種主體較為特殊,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較大區別。二是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該機構此前一直核發的是《登記證》,且不從事經營活動,僅從事聯絡業務。三是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一種企業聯合體,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其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考慮到上述三類主體的特殊性,因此均不列入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的范疇。
六、改革營業執照後,企業使用新版營業執照在其他地區會不會出現一些障礙?
商事登記改革仍然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特別是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樣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試,會存在與全國其他地區不同步的問題。基於此,我們做了如下努力:
一是在改革後的營業執照設計上,盡量與原營業執照保持相同的痕跡。如在顯著圖像標識上,營業執照的正上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同時,營業執照右下方統一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監制」字樣。
二是在營業執照的真偽辨別上採取了相應的措施。改革後的營業執照採用防偽底紋設計,編制防偽條形碼。營業執照左下方統一設置「重要提示」欄,顯示商事主體信息查詢的方式方法,社會可以通過相應的網址查詢。
三是盡可能加強對營業執照改革的宣傳。國家工商總局下發《批復》,並將改革後的營業執照樣式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省局在全省工商系統轉發總局《批復》及新版營業執照。並且,利用多種渠道加強對營業執照改革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J. 深圳為什麼被稱為體制改革試驗場

為什麼深圳稱為改革試驗場?
辦特區、建城市,在深圳做的每一件事情、遇到的每一個問題都會和舊體制發生激烈的沖突,不突破舊體制的包圍,就無法推動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每一次碰撞,實際上就是對舊體制的一次突圍,對新體制的一個探索。

• 深圳鼓勵民營企業的發展,有組織地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培育和扶持,出台了全國第一個《關於鼓勵科技人員興辦民間科技企業的暫行規定》,在全國第一次提出,舉辦民間科技企業不僅資金可以入股,而且商標、專利、技術等可以以無形資產入股辦企業,這項規定使深圳誕生了像華為這樣世界級的大公司,為深圳高科技產業發展和創新能力的提高打下了體制機制的基礎。

• 1987 年 12 月 1 日,深圳敲響了新中國土地拍賣的第一槌。4 個多月後,全國人大修憲,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 當時深圳證交所上市公司中,深圳國有企業佔有很大比例。在民營高科技企業領域,全力推動技術、管理、專利等生產要素入股,成就了華為、中興一批深圳高科技企業的迅速發展。在一批中小國有企業,大力推廣經營者和員工持股,出台了《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決定》,從而為金地、華強等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進行產權改革提供了依據。21 世紀初,深圳根據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抓大放小」布局調整的要求,根據深圳的實際,對競爭性領域處於劣勢的工業、流通、商貿、建築等領域的國有企業,以經營者員工持股的方式進行產權改革,實行改制退出,對國有企業員工轉化身份,進行經濟補償,納入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完成了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和布局調整任務,使大部分國有企業和員工走向市場。

• 90 年代初,深圳就進行了第一次農村城市化的改革,將特區內原來的農村基層組織納入城市行政管理體系,將村辦企業改造成股份合作公司,將幾萬農民一次性轉為城市居民,並撤銷了寶安縣,成立寶安、龍崗兩個區。第一次農村城市化改革為促進深圳特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現代化城市的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幾十年來,深圳在制定和實施各種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時,基本上沒有發生姓社姓資的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從而以「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歷史緊迫感和務實精神,造就了舉世矚目的深圳速度,並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取得了深圳質量和深圳效益的輝煌成功。
• 從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凡是政府直接投資或直接主導的競爭性領域的大規模建設項目,包括電子信息、汽車以及其他高科技項目,基本上都是以失敗而告終;在 21 世紀初期,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一定程度上偏離了市場的導向,提出了發展重化工產業、汽車產業,建立化工產業基地等規劃和政策,基本都沒有達到制定的目標。相比之下,深圳發展過程中凡是堅持以市場為主導的一些產業,包括信息通信產業、互聯網產業等高科技產業,都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最終成為支撐深圳經濟發展的頂樑柱。隨著市場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的充分發揮,深圳產業結構自身不斷得到優化和調整,政府用不著花氣力用行政手段督促企業去產能、去庫存、 去杠桿等。
由於種種原因,社會領域的這些重要改革有些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有些改革持續多年而長期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如教育、衛生體制改革;有些改革在改革過程中出現過反復和重大失誤,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有些改革從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而沒有啟動,如分配製度改革;有些改革受現有既得利益群體的影響,長期難以有明顯進展,如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制改革等等。

應該承認,社會領域的改革涉及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現有利益格局的調整,難度大、見效慢,但是長期以來,政府的職能轉變、執政理念未能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的需要而及時的調整。深圳政府職能轉變已經講了多年,但總體上仍然沒有擺脫以經濟增長為目標,以 GDP 為中心的傳統執政理念,政府領導的主要注意力仍然是確保經濟增長,擴大投資規模,追求城市形象和追求政府政績;政府部門仍然迷戀於行政審批權力,自我設立了分錢分資源的各類大量審批項目,而市民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民生問題、公共服務問題、公平正義問題、分配共享問題等本來應該由政府做的事,卻沒有得到認真解決。因此,如果政府的執政理念、職能轉變沒有解決,民生社會領域的改革很難有所突破, 公平共享、共同富裕的深圳乃至中國改革開放的初心就很難真正落實。
由於受執政理念、發展模式、既得利益群眾的阻撓以及政府機關官僚主義的影響,深圳戶籍制度改革長期難以推動,更談不上有突破性進展。到 2015 年深圳戶籍人口僅占常住人口 31% ,占實際管理人口的 17.7% ,在深圳有 800 萬左右的非戶籍常住人口,他們在深圳有穩定和相對穩定的工作和住所,是深圳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繁榮穩定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圳經濟增長和建設發展的重要貢獻者。

然而這 800 萬非戶籍常住人口,與深圳戶籍人口相比,在養老、醫療、失業、住房等方面得不到應有的公平社會保障,不能夠公平地享受政府應當提供的教育、醫療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他們基本上被隔離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安全網之外。他們幾乎被排斥在參政議政、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基層管理之外,無權參加基層的人大代表的選舉和被選舉,沒有資格參加政府公務員招收的考試,甚至沒有資格成為教育、衛生等事業單位中有正式編制的員工,只能成為「同工不同酬」的編外人員;他們不僅不能成為城市管理、社會管理的主人,實際上成為城市管理、社會管理體系中被管理甚至被管制的主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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