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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0 14:48:11

1. 如何完善我國投資保險制度

隨著中國海外投資的不斷增長,海外投資風險逐漸顯現。如何有效控制海外投資風險,是目前亟需關注的問題。而海外投資保險在減少海外投資風險和有效保護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西方發達國家很早就建立了這種制度,以促進和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我國於2001年建立了中國信用進出口公司,推出了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運作了十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跟不上目前海外投資的多元化發展和海外投資的迅速增長。

一、海外投資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海外投資保險模式選擇有待於調整

「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是海外投資保險的三種類型:即「美國模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適用海外投資保險法的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為一體。 「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德國模式」則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選擇的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

而目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為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所以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單邊主義立法模式的作用有限,美國的雙邊主義立法模式,能充分發揮國內海外投資保險立法與國際投資保證協定的功效和作用,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海外投資者的利益,是比較成熟的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模式。隨著海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日本、聯邦德國政府也開始傾向於採取美國式的政府間的投資保證協定,使國內立法與國際雙邊條約結合起來、相互配合。目前,雙邊主義立法模式對很多國家來講,都是一種非常現實而必要的選擇。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求償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的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由此,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合格投保者的規定不利於我國中小企業和私人投資者走出國門

我國海外直接投資僅限於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並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經審批同意的企業,這個范圍雖包括中小企業,但實際上從資金和經營規模看,鼓勵的是大型國企走出國門。從投資結構上看,目前我國國有資產在海外投資中所佔的比重過高,而私人投資所佔的比重過低。而國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必須讓中小企業有序轉移相關產業,也可讓私人資本投資海外,而不能僅僅局限於國有或大型企業的能源、礦產等企業。如美國,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是「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其主要職責是主管美國私人海外投資保險及保證業務,私人投資是海外投資保險人的主體。

(三)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有不同的模式,有的將審批機構和業務機構合二為一的,如美國和日本模式。美國和日本由單一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行使審批和經營職能,不過,美國以政府公司,日本以政府機構作為保險機構。實際上,這兩者都有一定的弊端。政府公司屬於法人,由其行使而非政府機構行使審批權不太合適,畢竟後者更能體現這是一種「國家保險」或「政府保險」;而由政府機構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則容易使國際投資糾紛政治化。另一種模式是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機構相分離的,如德國模式。德國式的由政府和國營公司分別設立審批機構和經營機構的承保機構設置模式,有更多優越性。我國目前開展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第一,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企業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仍然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第二,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所以,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完善海外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改變海外投資制度中的單邊主義立法模式,以雙邊主義立法模式為主

比較各國海外保險立法情況和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趨勢,建議中國放棄現行的單邊主義立法模式,選擇和採用雙邊主義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模式。因為:

第一,我國至今為止還缺乏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的經驗,作為一種新興的調整涉外投資關系的國內立法,迫切需要配套的相關國際法措施。特別是從中國的實踐來看,沒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中國政府不會對本國的海外投資輕率「行使」外交保護權,因此不宜繼續採用單邊主義立法模式,而應採用雙邊主義立法模式。

第二,海外投資保險立法對政治風險予以擔保的法律功能既預先防範,又能補救事後的損失。而這兩個功能一般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以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承保前提,更有利於實現其防患於未然的功能,有助於防止和減少一國動輒實施國有化、徵收等行為,從而有利於減少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促進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

(二)海外投資保險應引導鼓勵中小企業和私人海外投資

建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相結合。目前,我國政府從戰略上加快了我國跨國經營的步伐,中央和地方有一批具有強大競爭力的大型外貿、生產、經營型跨國公司和跨國企業集團都積極走出了國門,但中小企業進入海外投資的還比較少。因此,應積極推動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我國不少中小企業在名牌優勢產品、生產技術尤其在中國的傳統技術和產品方面擁有優勢,不僅可以在國際市場上大顯身手,而且可以實現產業的有序轉移。所以,我國政府在發展大型跨國企業的同時,應積極扶植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是政府為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籌措資金的困難而建立的制度,它具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無法取代的功能。所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該和中小企業信用證保證制度結合起來,以降低中小企業走出國門遇到的風險。

中小企業信用證保證制度由日本興起,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其一,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等);其二,地方財政部門為增強當地中小企業素質而設立的資金協助制度;其三,建立與信用保證相配套的信用保證保險制度。

(三)海外投資保險法應盡快將私人海外投資者列入合格投資者范圍內

一直以來,我國到境外投資僅限於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並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經審批同意的企業,但「個人」一直不被允許從事國際經濟活動。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開展,擁有私人資本的「個人」不僅應成為合格的投資者,而且應成為我國海外投資的重要隊伍。因此,將私人海外投資者盡快列入海外保險法的合格投資人范圍內,將對我國海外投資發揮積極作用。

(四)承包機構設置建議實行審批與經營分離體制模式

關於承保機構的設置中國可以借鑒聯邦德國所採取的海外投資的管理、審批與保險相對分離的體制模式。根據這一思路,可以由商務部下設一個辦公室,專門用來管理、審批海外投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經營機構。保險機構為公司法人就不排除其商業性質,這是美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實踐所證明了的,以便於在雙邊保證協定框架內順利實現代位求償。這種分離制有助於審批機構和保險業務機構各自發揮其職能,各盡所長。

2. 投資業務的監控需要設計哪些制度為什麼要設計這些制度

投資業務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設計

一、職責分離制度的設計

(一)對外投資的決策人員與執行人員相分離

(二)對外投資計劃的編制人員與審批人員相分離

(三)負責對外投資業務人員與會計核算人員相分離

1、投資購入、出售的經辦人員必須與會計核算人員相分離

2、證券保管人員必須與負責投資交易賬務處理的人員相分離

3、參與投資交易活動人員必須與有價證券的盤點工作人員相分離

(四)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人員相分離

3. 關聯審批審批怎麼為備案制度建設的可能性

核准制、備案制和審批制的區別:

核准制、備案制和審批制主要是從項目投資主體上來區分。以前的項目,不管是政府投資的,還是企業投資的,都是審批制,這樣嚴重影響了審批效率。
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
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力。現在,為提高企業的自主能力,讓企業更多的享受企業經營的自主權利和承擔市場變化而帶來的風險,今後,由企業投資的項目就可以實行核准和備案制了。
核准制、備案制和審批制的應用領域不同
政府投資建設資金使用范圍: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1、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項目;
2、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口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4、產業發展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5、各級行政、政法等政權建設項目;
6、與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或國債投資配套的項目;
7、黨委、政府確定的其它重大項目。

4. 事業單位基本投資遵循的制度包括.

您好!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嚴格審批程序,開展專項檢查

對於重大事項諸如不良資產核銷、對外擔保、對外捐贈等,應當嚴格的按照有關決議按部就班的予以進行,首先要由企業將申請提出,然後再由主管部門和行政和事業單位將審核意見提出,最後向財政部門報送審批。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開展專項檢查,要深入且全面的了解、掌握對外投資的具體狀況,規劃化管理行政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中所存在的投資決策程序簡單、制度缺陷、資金隱患等極易導致投資風險的問題。

(二)規范核算管理,改進制度辦法

正是因為行政和事業單位當前所推行的會計制度中的對外投資核算內容只能將期初投資成本反映出來,無法與後續計量的相關會計核算要求相滿足,所以,為了將對外投資核算加以完善,則需要遵循《企業會計准則》中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要求,對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增設,比如「對外投資減值准備」、「對外投資公允價值變動」等,以此合理的調整持有對外投資期間的賬面價值,使其將盈虧變動狀況及時的反映出來,將實際的對外投資價值真實的

反映出來。

(三)提高「投資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客觀性、可靠性及真實性

眾所周知,任何投資前期所作出的可行性決策及可行性分析均會成為該項投資所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對外投資也是這樣的。所以,對於行政和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項目,必須將可行性分析研究工作做好。要密切的與項目的基本性質相結合,對有資格的專家及單位來編制相應的可行性分析報告,並且全面且科學的論證、分析該項目在技術上、經濟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四)嚴格審批程序

對外捐贈、對外擔保、不良資產核銷等重大事項必須根據相關決議按部就班的進行,由企業提出申請,然後由投資設立企業行政和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財政部門進行審批。

(五)強化財務監督

行政和事業單位應當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時的報送審計報告、財務報告,以便於充分的保證相關主管部門以及財政部門能夠對行政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真實財務信息及時掌握,進而有效的防範發生財務風險。與此同時,還應當將對外投資項目內部的監督審計管理加強,可論證性分析對外投資的可靠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並且將其全部納入到內部監督神經節管理范疇,構建起完善的定期內部控制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從而有效的監督行政和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財務狀況,不斷的提高投資效益,持續的改進經營管理,以有助於增加行政和事業單位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

(六)建立獎懲制度及經營責任制

為了進一步保證固有資產的增值保值,為了進一步提高國有資產的投資效益,行政和事業單位就應當將健全的對外投資項目經營責任體制建立起來,同時將考核獎懲制度予以逐步完善。對於決策投資正確且經營得當的一些項目,要與實際情況相結合,將適當的獎勵給予相關人員;對於因決策投資失誤所導致的經濟損失亦或是因經營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虧損,也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結合,採用恰當的糾正措施,並且將經濟上的處罰給予相應的領導人、責任人;對於因失職、讀職等不良行為導致行政和事業單位發生嚴重損失的,必須切實的追求相關責任人、領導人的責任。

5. 會計投資業務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所謂投資業務又稱為證券投資業務,是指商業銀行購買有價證券的經營活動。
投資業務是銀行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除德國、瑞士、奧地利全能銀行外,多數國家明令禁止商業銀行購買工商企業股票。因此商業銀行的主要投資對象是各種債券。
主要特點是:①取得利潤收益;
②分散風險;
③持有較高流動性和安全性有價證券作為二級准備金。

6. 商業保理公司注冊要求,審批條件是

一、商業保理公司注冊要求:
(一)以公司形式設立,為實收貨幣資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首期首次出資不低於20%,剩餘部分兩年內繳足;
(二)至少擁有一個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者相關行業的經歷;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於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三)商業保理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
(四)商業保理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主管、財務主管、風險控制主管以及運營主管等。
(五)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混業經營。
(六)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制度、風險評估、重大風險事件應急制度、業務流程操作要求、監控等制度及資產分類管理、風險處置措施。
(七)投資者設立存續滿一年(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商業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投資者具備開展商業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其資產總和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兩年內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沒有違法違規和不良記錄。
(八)商業保理企業境內投資者注冊資本已繳足到位,境外投資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外國投資者如實披露實際投資人的背景信息及資產情況。

二、申辦條件
允許存續滿一年的中國境內企業及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符合條件的外方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的,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中國境內企業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內資商業保理企業(含融資租賃兼營商業保理),具體申辦條件如下:
(一)企業投資者應具有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的經歷。
(二)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沒有違規處罰記錄。
(三)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具有金融領域不少於三年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企業應當以公司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
(六)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規定。

7. 關於招標投標條例的問題

我國大部分地區,企業投資類項目採取項目備案制和項目核准制(編製版項目申請報告權);政府性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編制可研報告。

只要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都要採取審批制,項目審批制的環節有五個方面,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資金申請報告和竣工驗收。

8. 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廢止了嗎

企業合同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供電(水、汽)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法律事務的審批; 第四條 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參與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五)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六)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並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五)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章 合同的授權委託 第六條 簽訂合同可以實行授權委託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 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一),並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採取一事(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託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 各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管理授權委託書,根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託書事宜。 第九條 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 第十條 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單位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代理關系。終止委託代理關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做出決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收回授權委託書。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簽訂、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付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准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條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六條 對於質量有國家標准,部門行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准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七條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八條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補充: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九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第二十一條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合同法》對違約責任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第六章 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審批和履行 第二十五條 訂立重大經濟合同,須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會同政策法律室、財務部、生產安全部、審計部、監察部等部門組成合同談判小組,共同參與合同簽訂的調研、招標、談判。未經合同談判小組參與訂立的重大合同,發生問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預先審查對方以下情況: (一)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以及依法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證。 (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包括:資產負債、技術設備、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三)對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證明。 第二十七條 合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簽訂、審批手續: (一)草擬會簽:合同承辦單位應就商談約定的內容草擬經濟合同文本,填寫「唐山三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審查會簽表」,送相關部門會簽,各相關部門應在2日內完成會簽,並將會簽意見及合同文本交政策法律室。 (二)審查修改:政策法律室於3日內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意見一並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相關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政策法律室進行協調定稿。 (三)最後簽訂:經會簽的合同文本定稿後,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主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簽批後,由法律事務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
補充: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審查會簽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二)財會部門對合同項目是否與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計劃抵觸以及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三)安全生產部應對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生產技術標准、安全保護標准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四)政策法律室對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用語是否准確、規范進行審查,並對之負責。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審查會審表交存公司政策法律室一份備案。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補充:
(二)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政策法律室處理,並報總法律顧問。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九條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四十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政策法律室,並擬定處理意見,報政策法律室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政策法律室和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政策法律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法律顧問批准。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四十五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政策法律室隨合同保管。
補充:
第四十六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政策法律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四十九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9.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具體內容

第一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二條 安全費用按照「財務提取、安委會監督、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條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包括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條 在本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安全費用應優先用於滿足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支出。

第三條 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條 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五條 為駕駛員等一線生產人員辦理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支出。同時,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支出。

第三章 安委會及財務監督

第一條 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當說明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條 安委會和財政部門對公司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公司未按本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審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 公司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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