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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行政法

發布時間: 2020-12-05 08:39:21

㈠ 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經濟法是法學領域里歸屬最模糊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民商法、經濟學、行政回法搶地盤,但是經濟答法又大量體現行政法的特點,所以單列比較好。
個人認為,行政法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而經濟法是間於民商法與行政法之間的法律部門。

㈡ 行政法和經濟發分別指的是什麼

主要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
(3)法律關系主體不同。
(4)調整方法不同。
(5)作用不同。

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同屬於國內法體系,都有自己獨立的基礎和原因,有自己獨立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混同,也不能替代。
詳細區別如下:
經濟法行政法區別:
1,主體不同,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行業司法機關,還包括法人、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行政法主體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經濟主管部門,另一方面則是下屬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
2,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所體現的是一種權力從屬關系,同時這種關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正好相反;
3,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採取單純的強制性辦法,而經濟法則是採取公權與私權介入的方法;
4,作用不同,行政法著重鞏固與發展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而經濟法則是著重鞏固與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5,調整程序不同,行政法調整范圍內的行政糾紛純由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而經濟法則可能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經濟訴訟程序解決。
簡單說的話,行政法調整的是國家機關和私人之間的公務關系。一般認為在這種情形之下,國家機關與私人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經濟法在國外實際上是行政法分離出去的一部分,只是因為其是以經濟活動為調整對象的,所以獨立為一個部門法。

㈢ 經濟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與市場經濟有著密切的聯系
中國在實行計劃經濟的年代,行政法很不發達,很不完善,甚至可以說,那時實質上沒有行政法。誠然,在計劃經濟時代,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門法也很不發達,很不完善。但不管怎樣,那時的法院還是設置著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依據著某些很不完善的法(主要是政策)審理著民、刑事案件;公民違法,要被追究相應的民、刑事責任。而行政法的情況就不是這樣,不僅法院未設置行政審判庭,不受理公民控告政府機關違法、侵權行為的案件,就是在行政系統內部,也沒有專門受理公民不服行政行為的復議機構和制度;政府機關行為違法,沒有正式的法律途徑追究責任。在那時,既沒有法(或幾乎沒有法)規范政府的行為,也沒有追究政府違法責任的機構和制度,因此可以認為在計劃經濟時代不存在行政法。
自八十年代起,中國開始逐步向市場經濟過渡,行政法才真正生長、發展起來。首先,國家開始制定法律、法規規范各行政領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其次,或與此同時,國家也開始制定法律、法規規范政府機關的行為,包括以行政組織法規規范政府機關的組織、職權;以行政行為法規范政府機關的活動原則和活動程序;以行政監督和責任法規范政府機關違法、侵權行為責任的追究。進入九十年代,中國更是通過人大正式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由國務院發布了《行政復議條例》、《行政監察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應地建立起了行政監督、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等行政法制度,特別是「民告官」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中國行政法在短短十幾年的時間內,走過了外國一些行政法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路程。
以上事實說明了什麼問題呢?為什麼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那樣不發達,甚至不存在,而一旦步入市場經濟,行政法就以如此決的速度生長和發展起來?這說明行政法與市場經濟存在某種特殊的聯系。
行政法就其實質而言,是規范和控制政府權力,調整政府與公民(公民個人與公民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在封建時代,君權至上,統治者的權力不受控制,從而不可能有行政法。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政府權力有限,其所介入的領域和所干預的事項有限,公民與政府打交道的場合不多,故社會對行政法的需要程度不大,因此,那時雖有行政法,但行政法很不發展。人類進入二十世紀以後,社會、經濟隨著現代科學技術進步有了迅猛的發展。科技進步和經濟高速發展一方面給人類帶來了大量的財富,另一方面也給社會帶來了大量的矛盾和問題,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不正當競爭與壟斷、通貨膨脹、失業、吸毒等。解決這些社會問題提出了加強政府權力的需要。行政權從而開始廣泛介入人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以至到後來人們從搖籃到墳墓都離不開政府,離不開行政權。政府對社會、經濟的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緩解了社會矛盾,為社會各群體共同相處和經濟活動的進行及發展提供了秩序,但行政權的加強又給人們帶來了新的社會間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貪污****、以權謀私、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們為解決社會問題、消除社會弊害,保護自己生存、發展而創立起來的控制機制(政府及其行政權)在消除社會弊害的同時卻製造出新的社會弊害,給人們帶來新的災難。為此,人們不得不改造舊的機制,在舊的機制中增加新的控制系統,以使原控制機制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對社會實施有效的調控,保障社會秩序,又使之不致或盡可能少地產生負作用,給公民個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這個新的控制系統就是行政法及其制度。
可見,社會經濟發展所引發的各種.矛盾、問題導致了加強行政權的需要,行政權加強所引發的各種新矛盾、新問題則導致了加強行政法的需要。行政法所確立的一系列原則、制度,保障行政權依授權者的目的、授權者規定的方式、程序行使;使行政權行使者難於濫用權力,一旦濫用即要受到責任追究。
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為什麼發展不起來呢?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不可謂不強大,濫用行政權的情況不能說不存在,甚至不能說不嚴重,然而行政法卻幾乎處於空白狀態。可見行政法的發展還需要其他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行政權的相對一方一一公民和公民組織(包括企業組織、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要在法律一L具有完全獨立的人格,在經濟上有獨立的財產利益,真正在法律權利義務上成為與行政機關相對應的一方主體。法律對於一方依附於另一方的關系是沒有多少用武之地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公民個人幾乎均從屬於一定的組織、單位,各組織、單位又均從屬於一定的行政機關。那時不要說國營企、事業單位不具有真正獨立的法人地位,就是當時的集體組織,也不享有完全獨立的經營自主權。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不是獨立享有法律權利義務的雙方主體,而是一方從屬於或依附於另一方。
對於從屬、依附關系來說,其維系所依靠的是命令、服從,而不是法律。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當時作為被管理者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絕大多數是國營或國有的,它們沒有屬於本身自己所有的財產,至於公民個人,其財產僅限於有限的生活資料和微薄的工資收入,這種經濟狀況自然不可能使行政相對人成為與行政機關平等爭論法律是非(是否違法,是否侵權等)的一方法律主體,從而管理者也就不需要,被管理者也不會要求制定行政法來規范雙方的關系。
市場經濟體制則不同,在這種體制下,企業獲得了獨立的經營自主權,它們在市場競爭中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它們的生存和發展要求有法律保護它們免受行政權的任意支配和干預,它們不願意聽命於政府機關及其行政長官反復無常不斷變化的命令、指令、指示,然而市場經濟又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相對人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以法律規定政府和被管理者各自的權利、義務,以法律規范它們的相互關系。不僅政府可以依法制裁違法的相對人,相對人也可以依法對政府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政府承擔違法責任。政府和被管理者均成為了獨立的法律關系主體。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和其他組織有了自己的財產,公民個人也不僅擁有生產資料,甚至還舉辦私人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強大的經濟實力使它們有信心作為與政府相對應的法律主體;同時,其所擁有的屬於它們自己的大筆財富也深感到需要法律保護,以避免被政府以各種非法手段(如濫罰款、濫攤派、違法徵收、沒收等)拿走。這樣,行政法就成了全社會的個人、組織,特別是擁有財產權、經營權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迫切需要。中國行政法正是在這種需要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由此可見,社會經濟發展所引發的矛盾而導致的加強行政監控的需要以及行政權加強,行政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廣泛干預所引發的新的矛盾(權力濫用和對被管理者權益的侵犯)而導致的對行政權控制的需要是行政法產生的社會基礎。而行使行政權的政府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均成為獨立的法律權利義務主體(這就是首先要求政企分開,政府與其他行政相對人分開,使企業和其他行政相對人脫離與政府的依附關系)是行政法存在和運作的前提條件。此前提條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可能具備而只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才能成就,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市場經濟是行政法生長和發展的土壤,行政法植根於市場經濟體制之中。
行政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如此:行政法離不開市場經濟,沒有市場經濟,行政法就不可能或者難以生長和發展。同樣地,市場經濟也離不開行政法,沒有行政法對行政權的規范和控制,沒有行政法對政府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關系的適當調整,市場經濟不可能正常運行和發展。
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賦予政府權力,確定政府權力的界限
市場經濟一方面需要政府權力的一定介入,以保障秩序;另一方面需要排除政府權力的過度干預,以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活力。為此,就必須健全、完善行政組織法,明確規定各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行政組織法確定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的意義在於:第一,明確各行政機關有權干什麼,它能夠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什麼行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哪些行為有服從的義務;第二,明確各行政機關應該干什麼,它應該對社會實施哪些管理行為和為相對人提供哪些管理服務,行政機關不實施相應行為和提供相應服務,行政相對人可以以其「不作為」為由提起申訴、控告或向法院起訴相應行政機關;第三,明確各行政機關只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首先必須有法定職權、職責的依據,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職責對相對人實施的行為,相對人沒有服從的義務,行政機關要求相對人服從,相對人可以以其「越權」為由提起申訴、控告或向法院起訴相應行政機關。由此可見,法定職權、職責既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實施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依據,也是行政相對人防止行政機關行為不確定而任意所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越權或行政不作為侵犯的武器。
二、規范政府權力的行使,確定政府行為的方式
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制約。政府權力過大,什麼都管,什麼都干預,就會使市場失去生機,使經濟失去活力,就可能走計劃經濟的回頭路。但是要保障市場經濟的運行,防止政府對市場主體權益的侵犯,光靠限制政府權力是不夠的,甚至是很不夠的。政府權力即使以法律明確界定了並且界定得較為合理、適當,但是政府如果在行使這些權力時隨心所欲,以權謀私,貪污****,同樣會使市場失去秩序,使市場主體失去對平等競爭的信心,從而把經濟搞亂、搞垮。因此,還必須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規范政府行為的方式,確定政府行使行政權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程序法的意義在於:第一,保障民主,防止專斷。行政雖然不同於立法和司法,實行首長負責制,但現代行政同樣要求一定的民主程序,如制定法規、規章、政策,必須保證行政相對人的一定參與,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益的行為,事前要通知相對人,讓相對人獲得必要的情報,並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等等。第二,保障廉政,防止****。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有公開程序、聽證程序、職能分離程序、不單方接觸程序、說明理由程序等。「公開」包括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公開,有關涉及相對****益的信息、情報公開,有關影響相對****益的決定、行為公開。凡對於公眾保密,不能讓公眾了解、查閱、復制的文件、信息、材料,應該有法律、法規的根據。「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與行政相對****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申述、建議,接受其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並根據需要組織當事人辯論、質證,行政機關在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權衡各種意見後再作相應決定。「職能分離」是為了加強權力制約,防止某些機構、個人專權,濫用權力而將行政機關內某些相互聯系的職能(如調查職能與裁決職能,執行職能與監督職能等)加以分離使之分屬不同的機構和人員掌管。「不單方接觸」是指行政機關就某一行政事項同時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作出行政決定或裁決,不能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包括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宴請,在家接待一方當事人求見等)。「說明理由」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相對****益的決定、裁決,特別是作出對相對****益有不利影響的決定、裁決,必須在決定書、裁決書中說明法律、事實根據及相關理由。所有這些程序顯然有利於促進廉政,防止****。三,保障相對****益,防止侵權。行政程序包括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事後程序。

㈣ 經濟行政法

經濟和行政的法律基本上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的研究干預經濟事務的行政權力。專
科學家們希望看到一個非屬常廣泛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權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的經濟和行政的法律是如何規范運作的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特別是當市場經濟體制。主體,成立,運行,分配,制裁和其他方面的研究。
性質,當然,行政法,而僅僅著眼於經濟的研究。

㈤ 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1)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2)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

(3)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

(1)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

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

(2)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5)經濟行政法擴展閱讀:

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主體的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制監督,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

行政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組織法;

(二)行政行為法;

(三)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

行政法的這三個部分分別調整著不同的行政關系:

行政組織法主要調整內部行政關系; 行政行為法,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主要調整行政法制監督關系。

補充定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㈥ 什麼是經濟行政法

1.一種經濟法學理論。系統提出這一理論的是蘇聯法學家布拉圖西和阿專列克謝耶夫。屬
2.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調整國家在組織和管理國民經濟的活動中,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形成的經濟行政關系或經濟管理關系。

1.經濟行政法論者給經濟行政法下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2.經濟行政法主要是指政府對經濟的調控與管理的法律,這部分內容一直是經濟法學者在研究。是我國行政法學研究最少的部分實務部門曾對行政法學者缺乏這方面的研究提出過意見。
3.經濟法與行政法有許多相似之處,以前曾有學者把經濟法稱為「經濟行政法」,二者相似性可見一斑。

㈦ 經濟行政法的抽象意義

從抽象的意義上來講,經濟行政法包括三個部分——國家責任、企業責任內和共同責任。這涉及到我容們如何來組織和建構經濟行政法。首先是國家責任。在現代社會,國家是有責任的,其責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與此相對的是所謂的企業責任,即指企業通過相關的條例或合同,自行進行管理和活動。例如礦泉水瓶上的安全標志,它可能是通過商會來進行的;私人之間的問題,主要通過仲裁或調解來處理;而所謂的私人自治,即私人為自己的事務負責。介於以上兩者之間的是共同責任。這是一種夥伴型的關系,在這個體系中,國家和私人一起工作,遵守合作的原則。歸納而言,國家責任下是一種等級國家;在企業責任之下,國家是一種輔助性的作用;而共同責任則意味著國家是合作夥伴。其發展趨勢是從家長式國家向夥伴型國家邁進。例如,在中國2008年舉辦的奧運會中,國家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須吸納企業和社會的力量參與其中。

㈧ 經濟行政法的性質是什麼

在我國法律分類中,有行政法和經濟法,前者是國家進行各種行政管理內方面的法律,容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後者是涉及經濟建設領域的法律,兼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所以說是「經濟行政法」,如金融類的票據法,公司企業類的公司法等等。

㈨ 經濟行政法的介紹

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內、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容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主要是指政府對經濟的調控與管理的法律,這部分內容一直是經濟法學者在研究。是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最少的部分實務部門曾對行政法學者缺乏這方面的研究提出過意見。同時,經濟法與行政法有許多相似之處,以前曾有學者把經濟法稱為「經濟行政法」,二者相似性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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