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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終局的情形

發布時間: 2020-12-05 08:09:46

『壹』 土地爭議幾經反復,行政復議終局裁定是什麼

□沈民公
閱讀提示:省政府在土地確權中根據爭議土地的歷史使用沿革情況和現有使用狀況,將爭議土地確認為國有。但由於引用的法律依據是當時已失效的規定,引起糾紛不斷,行政復議程序一直延伸到國務院……
[案情]
1980年以來,遼寧省萬山市紅星村與凌海市勝利村因土地所有權問題長期發生爭議。1996年6月18日,省政府辦公廳根據萬山市政府和凌海市政府的請求,組織調查後,下發了《關於萬山市紅星村與凌海市勝利村糾紛土地的權屬確認問題的復函》,認定爭議土地屬於國有土地;依照該省調處土地糾紛確定土地權屬的規定(該規定在當時已經廢止),將爭議土地的70%劃給凌海市勝利村使用,其餘部分劃給萬山市紅星村使用。
1999年6月10日,紅星村對上述確權決定不服,向萬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萬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爭議土地屬國家所有土地的證據、依據不足,以省政府辦公廳內部復函形式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違反法定程序,判決撤銷復函,由省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後來,省政府先後作出行政確權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決定均將爭議土地的。70%劃給凌海市勝利村使用,其餘部分劃給萬山市紅星村使用。
紅星村對這個結果仍然不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國務院提出最終裁決申請。
國務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在依法確認爭議土地所有權時,根據爭議土地的歷史使用沿革情況、使用時間的先後長短和現有使用狀況,將爭議土地70%和30%分別確認給第三人和申請人使用,是比較適當的。但是,在確認土地使用權時,未引用當時有效的規定,而是引用了已經廢止的法律規定的有關條款,不符合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應當予以糾正。國務院最後作出最終裁決:維持被申請人確認爭議土地為國有土地的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將該爭議土地的70%和30%分別確認給本案第三人和申請人使用的結論;變更處理該爭議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分析]
土地管理是行政機關的基本職責,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非經政府確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都無法對土地行使權利。所以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因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作出的處理決定引起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在整個復議案件中佔有一定的比重。
本案涉及的土地權屬爭議通過復議程序得到了妥善解決,對這個案件的處理,體現了行政復議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的區別。
土地權屬爭議涉及國家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認可與否。根據我國法律的原則,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凡是需要取得土地權利都要由政府依法認可,因此確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首先是一種行政行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原則,對行政行為持有不同意見將形成管理相對人與行政管理人之間的行政爭議。
土地權屬爭議是特殊的行政爭議,首先應通過行政復議途徑來解決。土地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基本職責,不履行這種確認程序,則沒有討論爭議及解決的前提條件。根據中國的實際和法律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通過行政復議這種行政機關的內部自我糾錯途徑能夠解決爭議,則沒有必要再訴諸其他方式,這樣有利於維護權益、提高效率。
關於最終裁決的問題。最終裁決是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按照法律規定和復議決定交待的權利,向最高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裁決申請,復議機關作出裁決的行政復議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由於在本案中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的機關是省級政府,復議機關也是省級政府,因此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有兩個可供選擇的救濟途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求裁決。如果選擇了申請裁決,則裁決機關為最高行政復議機關,裁決的結果是終局,即不能再進行訴訟,整個行政救濟程序結束。這是因為最高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具有國家最高意志的性質,沒有再進一步審查的必要。

『貳』 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4條的規定

《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制行政復議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由1999年0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6號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共計七章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叄』 哪些行政復議決定是終局裁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終局裁決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受公版安機關罰權款或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申訴,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選擇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的行政決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與上相同的規定;(已廢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復議法》第30條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14條,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所作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肆』 哪些行政復議決定是終局裁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規定,除法律規定最終裁決的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版法定的期限內向權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的,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是對法律規定為最終裁決的復議決定,申請人則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伍』 行政復議前置的有幾種情形

1、《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行政復議終局的情形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前置的優點:

1、復議途徑具有快捷的特點。

下面我們以土地確權行政案件說明之。土地行政充分地體現了行政職權的運作,是一種包含了國家強制性意志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授權作出的,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這類行政案件時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即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確有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只能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而不能或不宜改變其權屬處理決定,而且訴訟途徑存在訴訟期間過長的缺陷;相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決定變更;

2、有利於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監督,因此,一旦下級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糾紛,由上級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僅可以及時了解本系統或本地區的工作情況,而且還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強化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

3、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處理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專門的知識,確立行政復議前置原則,便於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使這些行政爭議得以及時解決;

4、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行政案件數量大,復雜程度不一,確立行政復議先行處理原則,可以使大量的這些行政案件解決於行政復議程序之中,可以減輕法院行政審判的壓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審理經過復議仍解決不了的行政爭議案件。

『陸』 哪些行政復議決定是終局裁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1、省部級單位作抄出的自我管轄中的復議決定
2、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3、對外國人出入境的處罰決定
4、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權

『柒』 什麼情況下才會有行政復議終局

行政復議都是一審終局,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捌』 行政復議 與 終局裁決

1、復議選擇型――復議與訴訟銜接關系的原則。凡是屬於復議范圍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屬於其他類型的,均應認為屬於此種。
2、復議選擇兼終局型――在復議和訴訟之間自由選擇,但選擇復議後不得提起訴訟。包括:《中國公民處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處境管理法》。
3、復議前置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復議後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5、復議終局型――一種是屬於行政復議范圍而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案件;一種是既屬於行政復議又屬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玖』 復議終局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法規定,除法律規定最終裁決的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的,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是對法律規定為最終裁決的復議決定,申請人則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終局行政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擁有最終行政裁決權的行政行為。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這種行為體現著行政機關擁有最終行政裁決權。即終局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便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這種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二是這種行為的最終行政裁決權須由法律明文授權。這里所說的法律,指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更不包括行政規章。
行政復議法中對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作出規定的有兩條:一是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依法作出的決定是最終裁決定;二是第三十條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法律設置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首先是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及根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區劃調整和徵用土地決定,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實行最終裁決制度,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社會矛盾的解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並沒有剝奪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渠道,同時,對法律限定范圍內的事項,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後,人民法院不適宜再另行作出決定。第二,有的行政機關決定的事項即使上法院,無論如何判決,最後還需要行政機關處理。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最終裁決的事項,到人民法院訴訟,只能看是否符合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和徵用土地的決定,符合的就維持,不符合的只能撤銷,還得由政府重作決定,在訴訟階段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不了什麼影響。實踐中有的案子歷經裁決、判決、再審、重作、判決、再審……長達十幾年不能解決,當事人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激化了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

『拾』 司法最終解決是一般原則,行政復議裁決終局是例外——是什麼意思謝謝

通俗的說,1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經司法審判的結果才是最終的結果,但根據相關法律、行版政法規,一些權案件是行政復議終局的,即這類案件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不能再起訴至法院,行政復議結果即最終結果。2是指一般來說,當事人有選擇救濟途徑的權利,可以自主選擇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但依法有一些案件必須先經過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方能提起訴訟,即行政復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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