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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機場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05 05:20:49

『壹』 全國有多少家通用機場報批了

規劃說到2020年達到500個,看現在的勢頭只怕是要超了。估計會有三分之一的機場會像某些開發區一樣荒蕪。大機場都有拋荒的。

『貳』 通用航空機場的解決措施

2010年以來,我國連續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來引導國內通用航空機場建設,以求專推動通用航空的屬發展。
2010年4月,國家民航局印發了《關於加快通用航空發展的措施》,內容涉及通航的發展規劃、資金扶持、硬體建設、人員培養、管理服務、試點推進、政策協調等等15條措施;8月,中國民用航空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了《關於印發通用航空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明確了通用航空機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做到價格透明、合理,同時取消不必要的收費環節,降低了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水平,減輕通用航空企業的負擔;10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提出,重點發展以干支線飛機和通用飛機為主的航空裝備,做大做強航空產業;11月,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發布《關於深化中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有效的低空管理體系,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資源。

『叄』 什麼叫通用機場

通用航空機場是指專門為民航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起降的機場。

通用航空機場是專門承擔除個人飛行、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以外的其他飛行任務,比如公務出差、空中旅遊、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測繪、農林噴灑等特殊飛行任務。中國一個縣百萬人口,相當國外一個省的人口,中國將打造通航機場縣縣通,連接2800個縣。

民用機場分為通用機場和公共運輸機場。通用機場就是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而使用的機場,也就是專門為民航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起降的機場。包括可供飛機和直升機起飛、降落、滑行、停放的場地和有關的地面保障設施。

通用航空又稱「專業類航空」,主要承載1000米以下的專業飛行。執行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飛行器大都是小型飛機、輕型飛機、直升機等,所以通用機場的跑道導航設施往往比較簡陋,通用機場的凈空環境往往也比較差,一般不具備大型民航飛機起降的條件。

(3)通用航空機場審批擴展閱讀

模式

1、國有外包類建設運營模式

外包模式在我國運輸機場開展通航業務的經營中較為常見,特別是對於定期運輸航班數量有限而通航業務量相對較大的機場,例如舟山普陀山機場。該機場所有權歸屬舟山市,通航業務則由舟山機場集團下屬的舟山島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由於優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空域環境,舟山機場已成為華東乃至全國最繁忙的通用航空機場和綜合保障基地之一。

2、完全私有化建設運營模式

伴隨著近年來我國通用航空事業的爆發增長,通航企業運營中受到來自機場的制約愈加明顯。由於通航飛機「低、慢、小」的特點以及對時刻、機位資源的擠占,繁忙機場一般不接受通用航空器的飛行申請,而偏低的通航保障收費標准進一步降低了機場的積極性。為解決運營基地方面的限制,部分私營通航企業選擇自己建設通航機場。

這類通航機場建設的出發點是出於保障自有通航運營,如江蘇若爾通航、精工通航等企業紛紛規劃建設通航機場以支持自己的運營業務,憑此形成競爭優勢。由於目前沒有建設補貼,私營企業獨立承擔較高的機場審批和建設成本,也決定了機場對外高收費。同時,由於其業務主要定位於自建自用,業務量有限,這類通航機場經營情況大多比較慘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通用航空機場

『肆』 什麼是通用航空機場

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解決什麼是通用航空,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就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定點航班)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為這些活動提供起降保障的機場,被稱作通用航空機場。
通常來講,通航的飛行器要比民用航空定點航班的發生器來的小、飛行高度也要低,保障也比較簡單。同樣通航機場也比國際機場要簡單的多,可以是普通的跑道、比較短、沒有那麼多的保障設備等。

『伍』 通用航空機場的《機場使用細則》由哪個部門編印

通航機場的《機場使用細則》通常為通航機場所隸屬的航務部門所編寫,編寫的內容通常回有機答場所在位置經緯度,距最近較大自然地理標志的方位距離,跑道的長、寬、高、標高、磁差、跑道方向、及機場周圍高大障礙物的方位距離,機場具有的導航設備位置功能,機場開放的氣象條件,飛機進出機場的方法有相關的高度配備及注意事項,通迅使用頻率機場名稱等 。

『陸』 修建通用機場需什麼級別的企業資質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以上合同額2000萬元以上的機場目視助航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總工程師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7人,且相關專業人員齊全。
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3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折疊編輯本段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以上合同額800萬元以上的機場目視助航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2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於2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人,且相關專業人員齊全。
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3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8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折疊編輯本段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機場的目視助航設施、滑行引導系統及燈光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飛行區指標4D及以下機場的目視助航設施、滑行引導系統及燈光變電站工程的施工。
注: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進近燈光系統,目視坡度指示系統,跑道、滑行道、站坪燈光系統,機場燈標等助航燈光系統,滑行引導標志、標記牌、標志物等引導系統,助航燈光監控系統,助航燈光變電站以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等。

『柒』 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的企業設立

第七條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經營甲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其中從事公務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 5000萬元;經營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經營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外商投資的通用航空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由民航總局確定;
(四)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民用航空器與機組的比率應達到1∶1.5(含)以上;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符合標准、取得執照或證書的維修、作業技術、簽派、通信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條件和能夠保證飛行安全、與所申報經營項目作業質量相適應的其它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但應當徵得其他有關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時,申請人應當首先了解國家通用航空發展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申請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申請人經調查研究和論證後,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屬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所屬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三)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必要性;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空勤人員、機務人員及飛行簽派、通信導航、經營管理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保證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資歷表及其是否具備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組織能力評價;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資歷表和組織領導能力評價;
(六)兩家以上投資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後,報民航總局。
第十三條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後,按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於90天內對申請人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批復。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有關規定,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籌建批件,開展以下工作:
(一)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維修人員執照和通用航空企業標志;
(三)申辦空勤人員體檢合格證、空勤人員執照及飛行簽派人員執照;
(四)申辦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六)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和擬委託的飛行簽派代理意向書;
(七)按照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適合企業實際的手冊:
1.企業運營手冊;
2.企業質量手冊;
3.飛行簽派手冊;
4.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
5.快速檢查單;
6.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以及維修規劃;
7.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
8.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10.安全保衛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第十五條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向民航總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工作情況和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及經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三)企業章程;
(四)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以及批準的維修規劃;
(六)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空勤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技術狀況登記表及飛行人員當年的體檢合格有效證明;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十二)企業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飛行手冊、快速檢查單、飛行簽派手冊、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第十七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報告、資料、證照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後,對具備頒發經營許可證條件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經營許可證。
通用航空企業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執管公務飛機,從事被執管單位或個人自用公務飛行業務,需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申請人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並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第二十條通用航空企業未經批准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通用航空企業在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標准和作業質量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損害,為用戶提供良好服務。
第二十三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情況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捌』 通用機場建設從流程來說一般需要哪些步驟需要多長時間

通用機場建設流程要依據通用機場的規模與等級來確定。一般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流內程:啟動階段、選址容階段、立項階段、設計階段、建設階段、運行准備階段、驗收階段。如果聘請專業的團隊代報的話,整個過程短則需要1-2年時間。如果不通過熟悉流程的專業公司自行報批,這個時間周期會更長。

『玖』 通用機場需要哪些管理制度

第七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一節 凈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按照本機場遠期總體規劃,製作機場障礙物限制圖。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機場障礙物限制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一百五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障礙物限制圖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當地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製定發布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明確政府部門與機場的定期協調機制;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審批程序、新增障礙物的處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礙物的標識清晰有效的管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節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或者機組成員視線的燈光、標志、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 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八)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第一百六十條 精密進近跑道的無障礙區域內(OFZ)(由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所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體,輕型、易折的助航設施設備除外。當跑道用於航空器進近時,移動物體不得高出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精密進近跑道和非儀表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平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條 非精密進近跑道的保護區域內,新增物體或者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得高出距內邊3000米以內的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內水平面,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或擴展的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條 高出進近面、過渡面、錐形面和內水平面的現
有物體應當被視為障礙物,並應當予以拆除,除非經航行研究認為該物體能夠被一個已有的不能移動的物體所遮蔽,或者該物體不影響飛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運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不高出進近面、但對目視或非目視助航設施的性能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物體,應當消除該物體對這些設施的影響。
第一百六十五條 任何建築物、構築物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研究認為對航空器活動地區、內水平面或錐形面范圍內的航空器的運行有危害時,應當被視為障礙物,並應當盡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以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內,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的物體應當認為是障礙物,除非經專門的航行研究表明它們不會對航空器的運行構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以內或以外地區的障礙物,都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准》的規定予以標志和照明。
第三節 障礙物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保護區定期巡視檢查制度。確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礙物限制面的建築活動或自然生長植物在影響機場運行之前被發現。
第一百六十九條 巡視檢查制度應當包括巡視檢查路線、檢查周期、檢查內容(包括障礙燈是否開啟並正常工作)、通報程序和檢查記錄等。
第一百七十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的巡視檢查,每周應當不少於一次;機場內無障礙區的巡視檢查,每日應當不少於一次。巡視檢查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檢查有無新增的、超高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自然生長的植物,並對可能超高的物體進行測量;
(二)檢查有無影響凈空環境的情況,如樹木、煙塵、燈光、風箏和氣球等;
(三)檢查障礙物標志、標志物和障礙燈的有效性。
第一百七十一條 巡視檢查情況應當記錄和歸檔。巡視檢查記錄至少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區域和檢查情況等。
第一百七十二條 巡視檢查中發現新的障礙物或凈空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新障礙物的位置、高度等情況通報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並盡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應當立即考慮以某種方式對航空器的運行加以限制,並設置適當的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並積極協調、研究解決辦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管理檔案。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障礙物限制圖;
(二)巡視檢查記錄;
(三)障礙物測量資料;
(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新建、遷建、改(擴)建審批資料;
(五)障礙物拆除、遷移和處置的資料。
第四節 電磁環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 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配合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共同劃定、調整。
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准或者技術規范劃定的地域和空間范圍。
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民用機場管制地帶內從地表面向上的空間范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具體管理規定,並以適當的形式發布。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工業、科技、醫療設施,修建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不得干擾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
第一百七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巡檢制度,發現下列有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行為發生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電氣化鐵路)、公路、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以及進行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發現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頻率受到干擾時,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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