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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的正當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2-04 20:50:15

1. 超市偷東西超市有權罰款嗎

沒有。超市無權罰款。

偷一罰十等口號一般用作超市等場所的威懾性口號,實際上,超市等機構並沒有權力對違反治安的行為作出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即超市有權將人扭送公安機構,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進行處罰。但超市本身,沒有處理並罰款的資格。但一般情況下,出於私了的心理,許多人會接受超市提出的偷一罰十或者其他賠償要求。

但是,超市做法錯誤不代表偷竊者是正確的。雙方應在權威機構的調解下解決爭端。

(1)警察執法的正當程序擴展閱讀:

對「偷一罰十」行為的評價

1、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律專家武勝建認為:

此案需要研討的問題,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竊行為的標准,二是超市在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能否自訂規則予以處罰。

超市自訂的「廠方促銷工作人員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間將不是自己促銷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算作偷竊,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偷竊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准只能由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授權有關機關予以判定。而超市作為一個企業,絕對無權自訂偷竊處罰標准。

當其制定的標准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這種行為必將會給社會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亂。超市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尚屬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確認為「偷竊」須經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後才能定奪。

如果允許超市不依正當程序擅自對偷竊嫌疑人進行處罰,則可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法律賦予公民在正當程序中的申辯權、申訴權就會被剝奪。

另外,如偷竊行為證據確鑿的話,由超市按自訂規則以罰代法予以處置,則極有可能會使本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竊者逃脫,客觀上造成放縱違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

2、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明確表示:

商家「偷一罰十」的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依據行政處罰法,只有國家機關才能進行處罰,商場沒有處罰權。即使是對方錯了,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擅自處罰。當然法律也同樣保護商場權益。

洪教授指出商場的正確做法為:一是將偷拿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二是至於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拿者賠償。盡管這樣做很「麻煩」,但洪道德強調,只有走合法程序才能完成對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維權不能以破壞法律、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

2. 「釣魚執法」合法嗎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上海市的釣魚執法事件確實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上海市也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明文禁止「釣魚執法」。可以說對於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政府已經有認識並且採取了行動,不過社會法治進步有一個逐步的過程,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您所說的情形還是存在的,這還有賴於我國法治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法制網是中央政法委機關報官方網站,有法律問題上「法制網」法律問答欄目咨詢,資深律師為您在線提供專業權威的免費解答!

3.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多久會通知家人嗎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

如果是單單的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是24小時的時間,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後,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警察執法的正當程序擴展閱讀: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國法院網

4.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5. 試述警察在行政執法中如何保障人權

A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

進入21世紀以後,人權問題已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由公安部門的性質所決定,警察執法活動中要貫徹保障人權的理念。為適應時代的要求,保障人權要有新舉措,應加強憲法和法治觀念,養成崇尚民主、文明的習慣,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執法理念,貫徹正當程序原則。

一、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是由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警察法》第3條對此作了同樣的規定。上述規定表明,為人民服務同樣是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提出的要求,公安部門在任何工作中都不能脫離這一宗旨。

強調警察執法活動中保障人權的重要性,還因為行政權是一種最活躍的權力,在行政權力中,公安部門的權力又是力度最大的,人民警察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有採取強制措施和使用武器等重大權力,這些權力一旦運用不當,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就會發生。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時代的要求。事實上,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過去一些司空見慣的問題,開始愈來愈多地從權利的角度進行思考;一些法學工作者更是以維護公民權利為己任,通過一個個具體的維權案件豐富著我國人權保障的內容。這種大環境要求公安部門更好地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從公安部提出「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方針,到制定「三十條便民措施」,再到全國公安部門「大接訪」活動,無不體現了在公安工作中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但是也應看到,在警察執法活動中,仍然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的錯誤認識,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在執法中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今天強調警察執法保障人權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貫徹「正當程序」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關鍵

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對人權的保障,是最可靠的方式。近年來,公安部門關於貫徹正當程序原則的工作可概括為如下方面:

(一)警務公開制度。便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公安工作實施監督,促進公安部門嚴格、公正執法,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窗口服務制度。規定中設定的警務公開制度、首接責任制等內容都體現了正當程序原則中「公開、公正、公平」的精神。‍‍

(三)聆詢制度。公開聆詢,是政務公開、警務公開的舉措,體現了程序的公正,也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是一項應推廣的制度。

(四)定期新聞發布制度。發布內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發案、破案情況,重大案件發生、偵破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情況,以及與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措施、辦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

(五)「公安部門開門大接訪」活動。總之,公安部門在貫徹「正當程序原則」過程中下了很大的力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應看到,在公安工作中還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應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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