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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4 19:21:52

『壹』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什麼

是具有效力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5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容性規定」屬於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條明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歸於無效,是指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貳』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里關於培訓的事宜,你們雙方協商後同意的,應該是有效的. 2.至於合同沒有工作時間和工資,責任在僱傭方,就是你老闆。 新勞動法第八條: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你的具體情況上面說的不太清楚,你可以參照這些法條,或者到圖書館好好學習一下新勞動法,對以後工作很重要哦。

『叄』 如何理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來、行政法規的強制自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我們應該怎樣去認定?要包括內容上違法,也包括形式上違法。還有違法強行性規定,合同效力才無效等等。

『肆』 什麼是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第一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版效力。
第二種情權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為效力。
第三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

『伍』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都無效嗎

合同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才無效。違反一般規定的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陸』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合同無效,是否包括違反部門規章強制性規定

行政處罰有一個原則叫抄一事不再罰,對於一次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存在繼續狀態違法的,考慮該狀態繼續的主客觀因素,如果是客觀不能停止違法,那麼對該繼續違法狀態就不能進行處罰;如果說是能改正而主觀上為了經濟利益或者其了原因,那麼就可以再次進行處罰,

『柒』 什麼是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含義

1、《最高法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最高法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關於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規定:

「15、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繫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為「管理性」強制規定和「效力性」強制規定。

1、所謂「效力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2、所謂「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並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的規范。違反此類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

三、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因此,對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謹慎。

1、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不能依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判斷依據。

2、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又分為「管理性」強制規定和「效力性」強制規定。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能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審查該類案件時,應結合立法精神綜合分析判斷。判斷中可把握三點,

(1)看合同行為本身是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並明確違反將歸於無效或合同不成立;

(2)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將使合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時,就要看履行合同是否將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受到損害。如合同繼續履行,只損害當事人自身的利益,那麼就不能判決確認合同無效;

(3)合同的履行明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在接受國家行政管理制裁後,通過一定的行政審批手續,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比如,原來用地手續不全,後來也可以補辦手續等。

『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回國家利益;答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判斷合同無效,要從合同整體能夠達到的目的和效果,以及無效部分是否是合同的決定性因素或締約基礎去判斷。如果合同沒有整體無效情形,但部分條款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合同的條款具有可分割性的,則部分條款無效。合同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它條款的有效性及執行性。

『玖』 如何理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我們應該怎樣去認定?要包括內容上違法,也包括形式上違法。還有違法強行性規定,合同效力才無效等等。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1993年《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第1項也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無效。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無效。盡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關於無效民事行為及合同的規定僅有幾字之差,但是卻反映了我國合同立法逐步完善、嚴密的發展歷程。謂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規范,或者說是法律規范中的強制性規范,是指無條件的、絕對必須遵守的規范,不允許當事人按照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允許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
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關的一個概念,是國家禁止性規定。我國1982年《經濟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是,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無效,即涉及到國家禁止性規定的認定問題。所謂國家禁止性規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上的禁止性規定,也包括國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規定。國家的禁止性規定,既為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損害,也同時包括組織、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與國家、公民利益息息相關。但是,對國家的禁止性規定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而對於違反其他國家禁止性規定,但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可以適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確認合同的效力。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合同,這一規定本身並不含有具體禁止性的內容,其實際意義僅在於為不具有效力評價作用的民事強行法和傳統上的公法規范補充了效力評價功能,使這兩類法律規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評價內容違法的法律行為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認定標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是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但對此處所規定的「法律」並沒有作出嚴格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對此作了擴大的解釋,即不僅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內,還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都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導致許多合同因此而被確認無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損失,與法律鼓勵交易的原則是相違背的。因此《合同法》把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規上,從而嚴格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此處的「法律」應當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則是指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規范。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才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
在對待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效力的態度上,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釋》頒布以後,仍然有不同的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完全排斥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雖然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夾雜著各部門、各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保護主義或者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完全以此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令如林的局面。但是,絕大部分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依照憲法、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精神制定的,這些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和適用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和交易的穩定安全,實際上起著填補法律漏洞和盲區的作用,當然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全然不考慮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簡單地認為違反這些規定的合同並不構成無效,有可能導致社會秩序的無序化和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作出強制性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並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可以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4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一般情況下,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僅可以作為判斷合同是否無效的參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這些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作為依據來判斷合同無效,但是考慮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能否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參考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考慮這些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是根據地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規定的比較原則,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是以直位法作了具體的規定,此種情況下,可以依照上位法確認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可以作為確認合同效力的參考。(二)如果上位法授權地方或者有關部委作出解釋,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授權作出解釋和,那麼依照上位法確認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可以作為確認合同效力的參考。(三)如果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制定,旨在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違反了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以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我們認為上述第三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更有其可取之處,可以按照該原則處理。
二、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法》與以往的立法有所不同,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規定為無效合同,其目的是為了嚴格區分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適用。所謂任意性規范,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規范,即任意性規范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作出約定,對任意性規范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違反強行性法規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無效。

『拾』 什麼是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5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條明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歸於無效,是指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所謂「效力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二。 要准確界定效力性強制規定並不簡單。
對於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區分准則:
第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
第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這也屬於管理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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