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
1. 什麼是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各人為一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等。
行政司法的特徵
⒈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它按照準司法程序來裁處糾紛,堅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則;
⒉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
⒊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它們是由於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行政機關、其他當事人侵害相對方合法權益而產生的,在權利和義務發生利害關系的爭議或糾紛;
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2. 什麼是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
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
⒈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
⒉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
⒊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
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3.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什麼
中國的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司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4. 行政機關有哪些司法機關有哪些
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是治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改、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司法組織是指律師、公證、仲裁組織。後者雖不是司法機關,卻是司法系統中必不可少的鏈條和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地方行政機關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四級:省級人民政府,地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
5. 淘寶行政司法顯示已完結是什麼意思
淘寶行政司法顯示已完結的話,就是這個按行政司法已經結束了,已經完成了
6. 什麼是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是圍繞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的統稱。[1] 司法行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對司法組織和司法活動的管理。
司法行政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溝通等活動。它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勞教、公證、律師、調解等組織中的行政管理活動。[1]
狹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對法院和檢察院司法過程的管理。它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外部系統對其進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檢察院內部的自我管理。
7. 行政司法的形式不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8. 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區別
司法與行政的區別。司法與行政都是執行法律的個別化的或具體化的行為,統一於廣義的執法活動。但是,行政是實現國家目的的直接活動,而司法是實現國家目的的間接活動。二者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性質不同、社會功能不同、運行方式不同。
一、從本質上看,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有一下區別:
(一)司法權與行政權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性質不同。
(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功能不同。
(四)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運行方式不同。司法權與行政權運行的最主要區別是司法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的特徵。司法權的被動性是基於司法公正性的最高價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權的行使必須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否則就有可能破壞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權能獨立存在的價值即在於它能充分保證公正性的實現。司法的被動性要求法院在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時,不能借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主動啟動訴訟程序,即使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不得主動予以追究。當然,司法權行使的被動性僅僅是訴訟程序啟動時的被動性。
二、從形式上看,與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徵:
(一)獨立性。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行政機關的干涉。而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下級機關必須服從下級機關,一級服從一級,全體行政人員必須最終對行政首長負責;
(二)被動性。法律適用活動的慣常機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啟動離不開權利人或者特定機構的提請或訴求,但司法者從不能主動發起一個訴訟。而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動性;
(三)交涉性。法律適用過程離不開多方當事人的訴訟參與:在刑事訴訟中需要控辯雙方的辯駁、質證、對抗;在訴訟中需要原被告雙方的協商、交涉、辯論。而行政權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機關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