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措施
1.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措施有
一、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繼續加大放權力度,堅持基層需求導向,變政府「端菜」為基層「點菜」,增強放權的精準度;採取委託、代辦等方式,年內將適合由基層辦理的教育、醫療、養老等民生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交由基層辦理。在投資建設領域創新實行「多圖聯審、多評合一、聯合驗收」審批模式。推行「一窗式」受理行政審批改革,將納入審批大廳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部門協同辦理、一窗發證」,實現審批材料一次性提交、辦事群眾最多跑一趟。推進縣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逐步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繼續推進政務服務網上平台建設,年內將服務平台延伸至鎮街,達到省市縣鎮四級聯通,完善服務平台功能,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提高網上審批效率。清理規范各類年檢、政府指定培訓,今年6月底前公布市縣兩級擬保留的年檢和政府指定培訓目錄。
(一)「一窗式」行政審批服務運行機制改革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市開展「作風建設年」活動動員大會精神,市政務服務辦主動擔當作為,積極尋標對標,前期,會同市編辦就推進「一窗式」審批服務改革赴廣州和佛山等地學習考察,重點學習了當地「一窗式」改革經驗做法。並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濰坊市「一窗式」行政審批服務運行機制改革實施方案》(討論稿),主要目的就是以推行「一窗式」集中受理為突破口,整合部門資源,優化辦事流程,在政務服務標准化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窗口統一發證」的審批服務運行機制,著力解決審批服務過程中存在的條件互為前置、材料重復提報、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有效監管而導致的服務周期過長,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努力營造「國內一流、省內標桿」的政務服務環境。
目前,該方案已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閱,還未批示,下一步,在領導批示,且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該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待市政府研究通過正式發文後,將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任務分工開展工作,並制定相關政策解讀。
(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
牽頭單位:市編辦、市政務辦;配合單位:市直有關部門。
具體措施:依託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組建行政審批局,將投資建設領域涉及的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統一劃入行政審批局,統一行使行政審批權,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未劃轉行政許可事項,仍按照「兩集中、四到位」的要求,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審批。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適用對象: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人。
辦理程序:申請人直接向行政審批局提交申請,審批過程實行內部流轉,最後由行政審批局出具審批結果。
辦理地點:壽光市政務服務中心。
效果體現:以創新審批方式、優化審批流程、公開審批標准、規范審批行為和加強監督管理為重點,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便於企業和群眾辦事,穩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向鎮街延伸
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辦;配合單位:市編辦、市智慧辦、市法制辦
具體措施:全面梳理各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編制標准化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依託全市統一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為各鎮(街道)建設獨立的網上政務服務廳,全面公開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為群眾提供規范、准確的辦事指南。實現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濰坊市政務服務管理平台進行管理,推進全市所有鎮(街道)政務服務上網運行。
適用對象: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辦理程序:申請人在山東政務服務網進行申請注冊,注冊成功後,即可登錄山東政務服務網濰坊市網上政務大廳,點擊「站點切換」,選擇所轄的鎮(街道)網上政務大廳進行業務辦理,也可直接到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辦理。
效果體現: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向鎮街延伸,進一步優化簡化網上政務服務流程,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體系,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多公平、可及的政務服務,切實打通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
(四)編制《濰坊市市級年檢事項目錄》和《濰坊市市級政府指定培訓事項目錄》
牽頭單位:市職能辦;配合單位:市貿促會、市教育局等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編制原則:年檢清單堅持「四不納入」原則:一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的年檢事項不納入清單;二是已經改為年度報告公開的年檢事項不再納入清單;三是不需證照蓋章的年度檢查不納入清單;四是到期換證、證照延期等事項不納入清單。清單共保留市級年檢事項27項。政府指定培訓清單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二是要與權力事項或服務事項相關聯且作為辦理要件。政府指定培訓清單共14項。
實施舉措:凡未列入清單的市級年檢和政府指定培訓均不得實施。對列入清單的市級年檢和政府指定培訓,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本著精簡、效能、便捷的原則,進一步規范事項內容,簡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按規定對兩個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調整變化情況,由市級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編辦審核同意後進行調整。
二、繼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登記便利化改革,有序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為市場主體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深化落實「先照後證」改革,今年11月底前全市實現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對民間投資進入自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股東結構、出資比例等限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境外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進行投資的,自今年1月起,商務部門的備案證明不作為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
適用對象: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我市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的申請人。
2. 行政行為監督制度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實施
(一)監督重點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強化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措施,加強對下列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 1.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 2.重要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3.行政審批行為。 (二)監督方式 1.實施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監督 以人、財、物的管理使用和行政審批等行政權力的運行為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針對制度、崗位和流程中存在的行政風險,制定預防措施,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實施痕跡管理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從源頭抓起、預防為主、實時監控的管理體系。 2.規范重要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完善重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要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實現重要公共資源進場規范交易,構建統一、有序、開放、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加強對重要公共資源交易行為規范性的監督,邀請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監督交易活動。 3.推進電子監察系統建設 推進電子政務平台建設,運用電子監察方式,對行政權力運行的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實施監督,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政務服務和群眾訴求」三位一體的政務網路電子監察。 (三)實施與監督 1.推行行政行為監督制度,由各級政府負責,具體工作由監察部門牽頭,會同政府辦公廳(室)、審計、工業信息化、政府督查等部門共同推進。 2.各級行政機關要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和工作職能,認真梳理、確定本部門的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制定相應監控措施,切實加強監督。 3.按照權責一致、責任追究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要求,加強對行政行為監督措施的落實,確保行政權力規范運行。
3. 對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監督措施包括哪些
行政審批:地區文化許可、年審、備案;行政執法:地區文化場所日常經營監督管理
4. 蘭考縣行政服務中心的便民措施有哪些
一是自查上報。對各單位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要嚴格自查、認真梳理,項目上表、逐項核對,領導簽字、加蓋公章、限時上報。二是中心審查。縣行政服務中心按照國務院下發文件,審查單位上報的審批服務事項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瞞報、漏報、少報的現象,並對存在廳外審批廳外收費的審批服務事項進行督導檢查。三是意見反饋。縣行政服務中心把各單位報送的審批服務事項匯總後,對存在廳外審批廳外收費的單位進行意見反饋,限期整改。四是領導決策。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要根據反饋意見,拍板決定單位審批服務事項是否進廳、如何進廳等事宜。五是紀委問責。縣紀委監察局通過督導檢查、意見反饋和各單位整改情況,對仍然強調理由拒不進廳的、領導不夠重視的、瞞報漏報審批事項的、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啟動《效能問責辦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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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學習國內自由貿易區行政審批政策
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3〕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組織好《方案》的實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要擴大服務業開放、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使之成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促進各地區共同發展。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做好協調配合、指導評估等工作。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試驗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試驗區肩負著我國在新時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使命,是國家戰略需要。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使試驗區成為我國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二)總體目標。
經過兩至三年的改革試驗,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業態,加快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全面開放,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努力形成促進投資和創新的政策支持體系,著力培育國際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力爭建設成為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為我國擴大開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徑,更好地為全國服務。
(三)實施范圍。
試驗區的范圍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並根據先行先試推進情況以及產業發展和輻射帶動需要,逐步拓展實施范圍和試點政策范圍,形成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緊緊圍繞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戰略要求和上海「四個中心」建設的戰略任務,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把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國際化、法治化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一口受理、綜合審批和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完善信息網路平台,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機制。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加強對試驗區內企業在區外經營活動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管理領域,實現高效監管,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則的信息公開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障機制,實現各類投資主體的公平競爭,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援助等解決機制。
(二)擴大投資領域的開放。
2.擴大服務業開放。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以及社會服務領域擴大開放(具體開放清單見附件),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信息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3.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對外商投資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研究制訂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負面清單,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上海市負責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登記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銜接,逐步優化登記流程;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試驗區內試點開展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構建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4.構築對外投資服務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對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創新投資服務促進機制,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形成多部門共享的信息監測平台,做好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和年檢工作。支持試驗區內各類投資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鼓勵在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5.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加快提升我國在全球貿易價值鏈中的地位。鼓勵跨國公司建立亞太地區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專用賬戶的服務貿易跨境收付和融資功能。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展離岸業務。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探索在試驗區內設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開展能源產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產品的國際貿易。擴大完善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加快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推動生物醫葯、軟體信息、管理咨詢、數據服務等外包業務發展。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按照國際標准採信其檢測結果。試點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維修業務。加快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功能,試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
6.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級。積極發揮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浦東空港國際樞紐港的聯動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加快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推動中轉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浦東機場增加國際中轉貨運航班。充分發揮上海的區域優勢,利用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登記。在試驗區實行已在天津試點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的開放創新。
7.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在試驗區內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在試驗區內實現金融機構資產方價格實行市場化定價。探索麵向國際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與自由貿易試驗區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全面實現貿易投資便利化。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深化外債管理方式改革,促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深化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促進跨國公司設立區域性或全球性資金管理中心。建立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8.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支持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金融市場在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鼓勵金融市場產品創新。支持股權託管交易機構在試驗區內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台。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
(五)完善法制領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試驗區發展需要的高標准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針對試點內容,需要停止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內試行。各部門要支持試驗區在服務業擴大開放、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上海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制度。
三、營造相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環境
適應建立國際高水平投資和貿易服務體系的需要,創新監管模式,促進試驗區內貨物、服務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推動服務業擴大開放和貨物貿易深入發展,形成公開、透明的管理制度。同時,在維護現行稅制公平、統一、規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為導向,完善相關政策。
(一)創新監管服務模式。
1.推進實施「一線放開」。允許企業憑進口艙單將貨物直接入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探索簡化進出境備案清單,簡化國際中轉、集拼和分撥等業務進出境手續;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探索構建相對獨立的以貿易便利化為主的貨物貿易區域和以擴大服務領域開放為主的服務貿易區域。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2.堅決實施「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優化卡口管理,加強電子信息聯網,通過進出境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注、風險分析等加強監管,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加強電子賬冊管理,推動試驗區內貨物在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和跨關區便捷流轉。試驗區內企業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如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仍應按照專項規定辦理。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通過風險監控、第三方管理、保證金要求等方式實行有效監管,充分發揮上海市誠信體系建設的作用,加快形成企業商務誠信管理和經營活動專屬管轄制度。
3.進一步強化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有關部門與上海市政府的協同,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試驗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外匯等管理部門的協作。加快完善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組建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機構。探索試驗區統一電子圍網管理,建立風險可控的海關監管機制。
(二)探索與試驗區相配套的稅收政策。
4.實施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5.實施促進貿易的稅收政策。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並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等試點范圍。
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扎實做好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籌領導和協調試驗區推進工作。上海市要精心組織實施,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根據《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計劃,抓緊推進實施,並在推進過程中認真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做好協調配合、指導評估等工作,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把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附件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
一、金融服務領域
1.銀行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20 貨幣銀行服務)
開放措施 (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
(2)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
2.專業健康醫療保險(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812 健康和意外保險)
開放措施 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
3.融資租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31 金融租賃服務)
開放措施 (1)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2)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二、航運服務領域
4.遠洋貨物運輸(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21 遠洋貨物運輸)
開放措施 (1)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試行辦法。
(2)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試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
5.國際船舶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39 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服務)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三、商貿服務領域
6.增值電信(國民經濟行業分類: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319 其他電信業務,6420 互聯網信息服務,6540 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6592 呼叫中心)
開放措施 在保障網路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規,須國務院批准同意。
7.游戲機、游藝機銷售及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F 批發和零售業——5179 其他機械及電子商品批發)
開放措施 允許外資企業從事游戲游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四、專業服務領域
8.律師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21 律師及相關法律服務)
開放措施 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9.資信調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95 信用服務)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
10.旅行社(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71 旅行社服務)
開放措施 允許在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11.人才中介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62 職業中介服務)
開放措施 (1)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以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2)外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12.投資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11 企業總部管理)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
13.工程設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M 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企業——7482 工程勘察設計)
開放措施 對試驗區內為上海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14.建築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E 建築業——47 房屋建築業,48 土木工程建築業,49 建築安裝業,
50 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
開放措施 對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企業承攬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務領域
15.演出經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8941 文化娛樂經紀人)
開放措施 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16.娛樂場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8911 歌舞廳娛樂活動)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在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六、社會服務領域
17.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國民經濟行業分類:P 教育——8291 職業技能培訓)
開放措施 (1)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
(2)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18.醫療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Q 衛生和社會工作——8311 綜合醫院,8315 專科醫院,8330 門診部
〔所〕)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6. 如何做好政務公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創新稅收管理方式,增強稅收管理效能,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推進稅收征管體制和征管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1.依法管理。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依法行政,推進事中事後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科學高效。運用現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優化征管資源配置,提高稅收管理效能。
3.權責明確。釐清征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權明責於納稅人,促進稅法遵從。
4.統籌協調。加強國稅局與地稅局、各級稅務機關及其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會共治。推進社會綜合治稅,構建納稅人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稅收治理格局。
(三)目標任務
繼續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管理轉變;強化納稅人自主申報,完善包括備案管理、發票管理、申報管理等在內的事中事後管理體系;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推動社會共管共治。
二、具體措施
(一)提高制度質量,利於理解遵從
1.增強稅收政策的確定性、協調性。把法治理念落實到稅收政策的立、改、廢、釋之中,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政策動態調整長效機制,完善政策解讀機制,建立稅收政策確定性管理制度,切實增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協調機制,增強同一稅種政策調整的前後銜接,增強不同稅種政策調整的相互協調,以利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准確理解、正確適用。
2.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准確界定稅務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對納稅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跟蹤評估已經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管理措施的執行效果;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細化相關管理措施,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定期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並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范、修改表證單書和升級征管信息系統,增強文件依據、業務規范、表證單書、信息系統的協同性、一致性。
3.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完善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度和機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門化傾向。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落實向基層稅務機關征詢意見機制,建立稅收制度建設基層聯系點制度。建立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公開徵求意見制度、異議處理制度、有效期制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稅務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同時,明確相應業務規范、表證單書。
(二)加強服務引導,明確納稅人權責
4.優化納稅服務。創新納稅服務方式,豐富納稅服務舉措,開展針對性納稅輔導,提供權威專業納稅咨詢,提高納稅人自主辦稅能力,引導納稅人依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5.強化申報管理。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調整、優化納稅申報表,明確納稅人報送資料要求。加強稅收征管基礎信息與申報信息的分析比對。探索辦稅人員身份確認制度,強化誠信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
6.規范備案管理。制定減免稅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備案形式,明確備案程序和監督管理措施,明確備案的相關法律責任,增強備案管理剛性。探索備查管理,對資料復雜、無法通過案頭審核進行有效監管的事項,由納稅人保存相關備查資料。探索並逐步推廣網上備案。
(三)實施有效監管,提高管理效能
7.推進大數據應用。統一數據採集標准,健全數據採集規范。拓寬數據採集范圍和渠道,完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整合第三方涉稅信息和互聯網涉稅信息。深化數據分析,提高「互聯網+稅務」時代運用大數據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的能力。
8.加強風險管理。落實風險管理扎口統籌制度。加強稅收風險規律研究,建立和完善稅收風險特徵庫及分析識別模型。根據風險識別結果,按照風險管理流程,採取風險提醒、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等方式進行差別化應對,有效實施風險管理。
9.加強發票管理。逐步推行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升級版系統,實現所有發票網路化運行,推行發票電子底賬。構建發票信息綜合分析利用平台。健全發票管理制度,加強發票印製、領用、開具等環節管理。強化發票日常核查。
10.加強稅務稽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增強稽查精準性、震懾力。加強稅警協作,健全稅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稅收犯罪活動。
(四)完善社會監督,促進共管共治
11.推進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加強協同監管並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12.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作用。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鼓勵和引導納稅人使用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涉稅服務,並加強監管、規范涉稅服務活動。
13.引導公眾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依法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暢通公眾投訴舉報通道。曝光稅收違法典型案件,落實欠稅公告,強化輿論監督。
三、組織實施
(一)統一思想認識
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是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任務,是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稅收治理體系、提升稅收治理能力的有效舉措。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將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稅務總局的部署上來,不斷增強做好事中事後管理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主要負責同志應當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相關業務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原則,具體組織、實施和推進事中事後管理工作,並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對共性管理事項探索聯合制定製度措施。
(三)明確工作職責
稅務總局負責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制定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指導意見,健全管理體系,完善管理措施;省稅務局負責安排部署和組織推進,並結合實際細化管理措施,跟蹤評估執行效果,完善制度辦法,對稅務總局制定的管理措施提出改進建議;市縣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貫徹落實,反饋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相關管理措施的實施效果,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四)狠抓任務落實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分解落實任務,明確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事中事後管理工作措施的路線圖、時間表和任務書,綜合運用督查督辦、執法督察、績效管理等方法,強化對事中事後管理工作跟蹤問效和監督問責,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7. 對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監督措施包括哪些
行政審批:地區文化許可、年審、備案;行政執法:地區文化場所日常經營監督管理;不知幫到你沒
8. 2015年國務院出台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要求,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優化服務,規范中介服務收費行為,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現就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是指各級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各地要結合審改部門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並收費;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並收費;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二、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
隨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的放寬和中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大部分中介服務壟斷經營的局面將被打破。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以此為契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不斷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應實行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定價為輔的價格監管方式。
對於絕大多數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三、從嚴設立政府定價或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
地方審改部門已完成清理規范工作並明確了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中介服務事項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確有必要的極少數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按照從嚴審核、從嚴控制的原則,設立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項目,並納入政府定價目錄。
對事業單位提供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將其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與審批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轉企改制後,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各級政府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
四、科學合理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標准
加強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核和監管,確保收費標準的科學合理。
一是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並綜合考慮市場供求情況制定相關收費標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召開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要保證定價程序明晰、規范、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要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服務復雜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價。
二是對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收費標准由中央和省兩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調查論證、成本審核、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補償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則從嚴核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服務收費標准,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在價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費用,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委託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五、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制度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和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應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分別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目錄清單制度,並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目錄清單管理要與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動態調整,真正做到目錄清單外無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一)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清單。經清理規范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由各級審改部門制定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等。凡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二)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屬於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要納入地方定價目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建立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明確行政審批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應根據公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政府定價目錄進行適時更新。
(三)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
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建立後評估制度。各級價格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逐步建立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和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政策的後評估制度。重點評估相關收費政策的合理性、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根據後評估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收費政策,完善制度建設,優化服務,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後評估過程中發現的收費單位違法違規問題,應依據有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並予以曝光。
(二)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變化及政策調整,及時更新有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規范自身收費行為。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等行為。各級財政、價格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亂收費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8)行政審批措施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就清理和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務事項
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破除中介服務壟斷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三)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
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序報批。
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四)規范中介服務收費
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五)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准。
國務院審改辦會同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並向社會開。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准,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9. 推進並聯審批有哪些具體保障措施嗎
改變以前行政審批單位按序逐家進行行政審批的模式,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審批辦理的事項,實行由一個中心(部門或窗口)協調、組織各責任部門同步審批辦理的行政審批模式,做到「一窗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
10. 行政審批中「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條件措施」一項怎麼填啊
這一項只是在問:企業對職工的勞動保護的方式方法,說白了就是安全防護措施及准備的勞保用品有哪些,還有你公司的衛生條件,簡要闡述下就可以了。當然內容不多的話,也可以把企業做的管理辦法直接拷上去,以下是我前段時間給自己企業做綜合工時申請時所寫的第六項內容,供你參考一下,也可以適當修改一下。主要是通過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管理辦法的復制,簡單闡述點對女職工的保護就行了。
例子:
企業員工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管理辦法
1、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1)所有員工都應接受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培訓,提高其履行崗位職責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和義務的意識。
(2)教育每一個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在工作過程中堅持文明生產,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也不被他人傷害。
(3) 為每一個員工提供口罩、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指導其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設施。
(4)安全員應履行職責、許可權做好日常性的監督與檢查。
(5) 勞資員對職工的年齡進行核查避免發生使用未成年工現象。
(6) 所有員工都應接受安全員的監督與檢查。
(7)行政部門定期或適時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勞動保護各項規程、規范與標準的再培訓、教育。
(8)為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環境和條件。教育所有員工,增強法治觀念,嚴禁違章指揮。對於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檢舉、揭發以至控告。
(9)為女員工提供「五期」保護條件。
2、員工的健康體檢
(1) 公司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為特殊作業人員體檢。
(2)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在進入現場工作前按照指定的醫院進行病預防體檢,體檢結果經安全員確認合格後方可從事作業;持續工作一年以上,需再體檢。
(3)新進職工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接受健康體檢,由安全員確認合格方可作業。
(4) 炊事員必須接受健康體檢,並辦理《健康證》後上崗。
(5) 對查出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應予以調整,安排適宜的工作。
(6)夏季作業,應提供防暑降溫用品並及時發放。
(7)公司工會應組織員工代表有關人員對勞動保護用品的提供使用,更新及本辦法實施,每半年檢查一次,並做好紀錄。
3、女職工的安全保護措施:
(1)男女同工同酬;
(2)企業招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以性別為錄用標准;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強度的勞動;
(4)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5)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