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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行政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05:52

Ⅰ 簡述行政行為無效與可撤銷的區別

行政行為無效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明顯、重大的違法的行政行為;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屬可撤銷行政行為。
以上兩種行為屬於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違法程度不同,無效的過錯性更大,其與違法行政行為是隸屬關系;而可撤銷行政行為是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2.抵抗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和平不執行,不認可;而可撤銷行為卻是被撤銷前,必須執行並服從。
3.請求權不同。無效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以隨時請求權利機關確認並宣布該行政行為無效;而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之能依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的請求。超過法定期限的,則不得再提出申請。
4.確認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隨時宣布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銷。

Ⅱ 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具體出自哪部法律

在我國的立法中復,不乏「無制效」字眼: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准佔有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
又比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並未直接用「無效」,但其所規定的內容實際的承認公民對無效行政行為抵抗的權利,比如《行政處罰法》第5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
在事後的救濟手段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確立了「確認無效」的判決形式,從而為無效行政行為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可能。

Ⅲ 行政行為無效和行政行為不成立有什麼區別

2000年3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關於此處「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的含義,學者們爭議頗多,比較典型的觀點有三∶(1)不成立的行為不僅僅限於無效的行為,還包括不成熟的行為;(2)被訴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是指行政行為還在運作過程中,沒有發生效力,也就是說,還不成其為行政行為;(3)判斷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成立的標准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經過了法定的程序,這些程序包括步驟、時限、方式、形式等諸方面要求,不符合這些法定的程序即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這三種觀點都值得商榷。

第一,行政行為是否成立與行政行為是否無效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行政行為的不成立,是指行政行為在事實上並未作出或形成,而無效行政行為則指成立後的行政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否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於:某一法律行為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從事的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屬於其他表示行為。而法律行為有效與否則是一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於:行為人從事的某一法律行為(或表意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

第二,不成熟的行政行為一般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對象。為避免法院過早捲入行政決定的程序,許多國家確立了司法審查的成熟原則。所謂成熟原則,是指行政程序必須發展到適宜由法院處理的階段,即已達到成熟的程度,才能允許進行司法審查。在美國,衡量行政行為是否成熟的標准,除是否存在法律問題之外,主要看最後的行政決定是否已經產生,即通常情況下,只有當行政決定具有最後性時,司法審查才有可能。在日本,最高法院判例嚴格要求紛爭的成熟性。即行政機關的行為,只要沒有到達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最終決定的所謂終局階段,便不承認其具有處分性。雖然近幾年來,各國判例發展的趨勢是放寬成熟原則的解釋,以方便當事人起訴。

在我國,行政訴訟也同樣只能針對已存在的行政行為提起。根據《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40條的規定,即使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相對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也必須證明行政行為存在。據此,不成立或不成熟的具體行政行為就不適宜運用確認無效判決,因為如果一個正在運作、尚未正式對外作出的行政行為被提起訴訟,法院應該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越俎代庖地宣告其無效。

第三,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不等於行政行為沒有成立,也不表示其一律無效。首先,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在性質上屬於違法行政行為,而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與行政行為是否成立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行政行為只有在成立後才發生合法與違法的問題;其次,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會產生多種法律後果。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的處理涉及到許多復雜的理論與實際問題。誠如大多數國家所規定的,明顯的行政程序違法並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害的行政行為應屬無效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明顯輕微的,可以通過在法定期限內加以補正的方式得到解決。但大部分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屬於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而這種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又會遇到各種復雜情況。因此,對這一問題不宜片面化、簡單化。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行政訴訟若干問題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所謂的「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並不分別對應於學理上的行政行為不成立和無效,而是指現行立法(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法)中所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不成立和無效。

Ⅳ 對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起訴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專、第四十二條、第四屬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Ⅳ 無效的行政行為與被撤銷的行政行為的區別

無效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明顯、重大的違法行政行為;可撤銷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較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違法程度不同。無效行政行為是明顯、重大的違法行政行為,其與違法行政行為是隸屬關系;而可撤銷行政行為是一般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抵抗權不同。無效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權;而可撤銷行政行為在撤銷之前,行政相對人不得抵抗,必須先行服從。

請求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機關確認並宣布行政行為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的請求。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則不得提出撤銷請求。

確認權不同。對於無效行政行為,有權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確認並宣布該行政行為無效;而對於可撤銷行政行為,超過法定期限之後,有權機關不得撤銷。

Ⅵ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包括哪些

1、被確認為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被該行為改變的狀況應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以前的狀態。

2、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受無效行政行為的拘束,可以自行決定不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3、同時還可在該行為作出後的任何時間提出異議,申請有權機關進行審查,確認其無效。

(6)無效行政行為擴展閱讀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Ⅶ 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有何區別

您好: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形式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或撤銷、判決履行職責、對顯失公正的處罰判決變更。

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新增加的判決形式,用以補充《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判決形式的不足,以適應日常審判工作的需要。

確認無效判決的是依據這一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關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是指這一行政行為既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但這一行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出賣他人房屋或是將他人的房屋設定抵押。對於這類情況的出現,按理來說,只要登記機關已盡了注意的義務,這類行政行為應當屬於應維持的行政行為。至於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並不等於該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為依法不能成立。這既可以由登記機關以當事人申報不實為由撤銷登記;也可以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然後再由登記機關依法律文書撤銷登記。可能是考慮到這樣做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審判的影響,加之相關的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解釋才作出了可以確認無效的規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登記機關仍然屬於敗訴。只是登記機關沒有違法行為,所以也被稱為無過錯敗訴。

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一種判決。如果被確認違法,被訴行政行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違法行為:
1.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於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如: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不合法,依法本應當撤銷。但是第三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信任登記簿的記載而購買了該房屋,並辦理了轉移登記。此時,原房屋所有權因轉移而消滅,行政訴訟原告所要求撤銷的這一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的內容在登記簿上已經沒有記載,即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撤銷也變得沒有意義。此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因為這一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Ⅷ 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Ⅸ 什麼是無效的行政行為,簡述其表現形式

無效行政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了的行政行為但由於重大、明顯違法而不具有公定力,從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無效行政行為的判斷標准就是如何區分一般違法和重大而明顯違法,一般違法的行政行為屬於可撤銷行政行為,那麼比一般違法更為嚴重的、達到重大而明顯程度的違法行為,則屬於無效行政行為。相對於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這里所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並非行政權能資格。如果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則屬於無效行政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體進行的「假象行政行為」不是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類行為根本不屬於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主體超越許可權或無許可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將「超越職權的」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一,未將無權情形進行單列,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將無權處分的情形作為超越職權處理,所以廣義上的超越職權包括無許可權的情形,主要有兩種情形:一、行為主體行使了屬於其他行政主體的專有職權。國家對行政權利的劃分處於管理的需要,分別由不同的行政機關行使不同的行政權力。行為主體實施了超出自己許可權范圍的行政行為,即實施了應由其他行政主體享有許可權的行為,則該行政行為無效。比如,公安機關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就是實施了應屬於工商管理部門享有許可權的行為。二、行為主體實施了其他國家機關的專有職權。主要是強制執行權。對於行政機關是否享有執行權,均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否則不能享有強制執行權。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意思表示受到脅迫;行為內容的作出基於明顯的錯誤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實施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可能的,都屬於這類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由於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對行政行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違背這一原則,完全可以將其作為重大而且明顯的違法而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屬於重大而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僅有決定,則屬於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法。此外,書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蓋公章的情形也屬於上述情形。

Ⅹ 行政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有四種情形: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這里所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並非行政權能資格。如果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則屬於無效行政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體進行的「假象行政行為」不是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類行為根本不屬於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主體超越許可權或無許可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將「超越職權的」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一,未將無權情形進行單列,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將無權處分的情形作為超越職權處理,所以廣義上的超越職權包括無許可權的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意思表示受到脅迫;行為內容的作出基於明顯的錯誤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實施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可能的,都屬於這類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由於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對行政行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違背這一原則,完全可以將其作為重大而且明顯的違法而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屬於重大而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僅有決定,則屬於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法。此外,書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蓋公章的情形也屬於上述情形。

(10)無效行政行為擴展閱讀:

特徵:

(一)無效行政行為的范圍上僅指「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

此限定范圍是依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說,即其具有外在的「明顯違法性」和內在的「重大違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經驗所能判斷的違法行政行為,後者指其違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規,該通說在外國的立法上也有體現,比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該瑕疵按所考慮的一切情況明智判斷屬明顯者,行政行為無效。」

(二)無效行政行為在效力上表現為「自始、當然和確定無效」

即從行政行為做出時,無需有權機關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沒有尊重該行為的義務,並享有對該行為抵抗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採取警告、逃脫等方式進行正當防衛和對抗;這實質上就是賦予了公民在行政行為執行時 「當時」的救濟手段,因其「當時」而不同於復議訴訟等「事後」救濟手段。

即使在事後的救濟手段中,對於無效行政行為的救濟也不受時效的限制,相對人擁有無期限追訴權,即「做出無效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得隨時宣告或確認其無效,相對人也可隨時請求有權機關宣告或確認其無效」。對該無效行政行為,做出機關即使事後進行了追認、轉換等補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變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那就如同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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