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託
❶ 行政授權和行政委託的特徵與區別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的異同:
(一)共同點:
1、都是非政府組織,是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
2、都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例1:國家圖書館對讀者有公共管理的職能。
例2:學校對於家屬區的管理和大的學校里的紅綠燈等的管理,應該給學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權。
(二)區別點:
1.法定依據
行政授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依據的,視為行政委託;行政委託不強調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權的方式有兩大類:一是直接授權;二是間接授權,即法律、法規規定某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將某個特定的行政職權授予某個組織。
行政委託的方式較為靈活,由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具體的委託決定來進行。
3.法律後果
行政授權的法律後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的職權內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在行政委託,不發生行政職權和職責的轉移,受委託的組織並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職權,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受委託組織根據行政委託行使職權必須以委託的行政主體的名義,而不是以受委託組織自己的名義進行,其行為對外的法律責任也不是由其承擔,而是由委託的行政主體承擔。
❷ 行政委託需不需要法律作為依據,這里的法律可以是規章或者某種決定之類的規定嗎
《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
《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9條的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❸ 行政委託的要件分類
所謂實質要件,是指行政委託的事務本身的性質所要求的本質性規定。行政委託的事務從性質上看,是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具體適用法律規范所作出的、只對特定對象產生約束力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設立、變更、消滅或確認特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因而,由受委託人行使的行政委託事務必然與特定行政相對人發生行政法律關系,並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由於行政委託是通過行政機關的單方面決定,使本來不具有特定公權力的其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擁有行使該公權力的許可權,因此不可避免地將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構成潛在的威脅。而受託人在行使公權力時,缺乏有效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的法律約束,行政機關對其監督控制相對來說又較弱。為了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些比較重要的行政事務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應該專屬於特定行政機關的公權力,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特別是有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威脅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措施,必須嚴格限制行政委託的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就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排除了委託給非公安機關的適用。並且,在該法中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對象僅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❹ 行政委託的特徵是
必須有法律法規授權。行政許可只能委託行政機關。而行政處罰可以委託行政公共事業單位。
❺ 行政委託的受理范圍
受委託人的范圍包括以下幾種:
其一、企事業單位,如企事業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將納稅義務人應該交納的稅款代征後繳納給國家稅務機關,其即處於受委託人的法律地位;
其二、社會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權處理有關行政機關委託代辦的行政事務;
其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聯防隊員根據公安機關的委託授權可以處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務;
其四、不擁有特定職權的其他行政機關。如前所述,不同性質的行政機關以及由於許可權約束同一行政體系內部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也會發生行政委託。
例如,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屬於公安派出所的法定許可權,如果行政處罰的種類超越該許可權則必須獲得其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通過上級委託,從而其可以進行超越本機關許可權的行為,但該行為被認為是其上級機關的行為,其不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對於派出機關的越權行為的行政主體的判定,就應以該派出機關是否取得其上級機關的委託為標准。另外,在現實中還存在大量的臨時行政機構。對這類行政機構的性質認定,法學界一般認為其不是行政主體,即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專家認為,我們可以把其視為一種特殊的行政委託。該臨時機構所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應歸屬於組織其成立或者其直接上級行政機關。
❻ 什麼是行政授權什麼是行政委託它們的概念
什麼是行政授權?
我國通常意義上的行政授權概念有其獨特的內涵,系指法律、法規將某項或某一方
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
這一概念幾成
我國行政法學界的通說,相關研究大都以此為基礎展開。事實上,我國行政法上行政授
權概念的產生在某種意義上是以迎合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為目的的。由此,行政授權作
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部分被納入了學者的視野。我國行政授權的概念實際
上涵蓋了法律、法規對行政權的設定與分配,而非行政權的轉讓,這與行政授權的本意
不合。行政權的設定或可稱為授權行政,與行政授權有本質的不同,以此概念為藍本與
行政委託作比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將立法機關基於立法權而行使的立法行為
作為行政權轉讓的行政行為,而將真正的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授權視為行政委託,最終
忽視了行政授權的研究。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授權,必須依據法律中明確的可以授權的
規定,且應客觀擁有所授職權,並嚴格依照授權程序進行。以不同於我國傳統意義上的
行政授權概念審視曾經與其密切聯系的一系列問題,將有助於相關理論的檢討與重構。
什麼是行政委託?
參考資料:
http://define.cnki.net/define_result.aspx?searchword=%E8%A1%8C%E6%94%BF%E5%A7%94%E6%89%98
❼ 行政法中的(委託與受權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的異同(一)共同點:
1、都是非政府組織,是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2、都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例1:國家圖書館對讀者有公共管理的職能。
例2:學校對於家屬區的管理和大的學校里的紅綠燈等的管理,應該給學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權。
(二)區別點:
1.法定依據
行政授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如果沒有法定依據的,視為行政委託;行政委託不強調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只要不違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權的方式有兩大類:一是直接授權;二是間接授權,即法律、法規規定某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將某個特定的行政職權授予某個組織。
行政委託的方式較為靈活,由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以具體的委託決定來進行。
3.法律後果
行政授權的法律後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的職權內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在行政委託,不發生行政職權和職責的轉移,受委託的組織並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職權,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受委託組織根據行政委託行使職權必須以委託的行政主體的名義,而不是以受委託組織自己的名義進行,其行為對外的法律責任也不是由其承擔,而是由委託的行政主體承擔。
❽ 普及行政委託行為的概念
行政委託,由委託人承擔責任,屬於行政行為。但是,超越委託代理權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超越部分無效。
❾ 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嗎
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9)行政委託擴展閱讀:
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人身罰、行為罰、財產罰和申誡罰。
第一,人身罰。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行政拘留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第二,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第三,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第四: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❿ 行政授權和行政委託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託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託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託可以通過實際委託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託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託。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託被委託的機構並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