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
Ⅰ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的文件背景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27日正式發布,對今後5年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進行了統籌安排。
這是黨歷史上第一次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是加強黨的制度建設的戰略工程,將為進一步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注入新的動力。
這次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在我們黨歷史上是第一次。《綱要》提出,抓緊制定和修訂一批重要黨內法規,力爭經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蓋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主要領域、適應管黨治黨需要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實現基礎主幹黨內法規更加健全,實踐亟需的黨內法規及時出台,配套黨內法規更加完備,各項黨內法規之間協調統一,黨內生活更加規范化、程序化,黨內民主制度體系更加完善,權力運行受到更加有效制約和監督,黨執政的制度基礎更加鞏固,為到建黨100周年時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打下堅實基礎。
Ⅱ 地方性法規對中央法規有什麼借鑒意義
其實就是根據地方具體需要 而國家法律又尚未制定法律 主要是為了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作出的
Ⅲ 參考文獻中的政府文件或法規怎麼寫呢
參考文獻格式為:
1、技術標准:[序號]標准代號、標准名稱[s]、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2、報告:[序號]作者、文獻題名[r]、報告地、報告會主辦單位、年份。
3、或者是找到頒布該文件或文件的組織或單位的官方網站上發布的原始文件,引用電子文獻即可。
(3)中央法規擴展閱讀:
1、參考文獻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一種文獻被反復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號標示。一般來說,引用一次的文獻的頁碼或頁碼范圍在文後參考文獻中列出。
2、多次引用的文獻,每處的頁碼或頁碼范圍,有的刊物也將能指示引用文獻位置的信息視為頁碼分別列於每處參考文獻的序號標注處,置於方括弧後,僅列數字,不加「p」或「頁」等前後文字、字元;頁碼范圍中間的連線為半字線並作上標。
3、作為正文出現的參考文獻序號後需加頁碼或頁碼范圍的,該頁碼或頁碼范圍也要做上標。作者和編輯需要仔細核對順序編碼制下的參考文獻序號,做到序號與其所指示的文獻同文後參考文獻列表一致。另外,參考文獻頁碼或頁碼范圍也要准確無誤。
Ⅳ 中國共產黨頒布25個條例是哪些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1]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准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四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布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布。
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13年5月27日,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該《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首次擁有正式黨內「立法法」。
Ⅳ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的通知:
一、國家領導人、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人出國訪問,根據國際慣例和國別情況,可以酌情贈送禮物。對外贈送禮物必須貫徹節約、從簡原則,禮物應盡量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二、所受禮物,價值按照我國市價摺合人民幣不滿200元的,留歸受禮人使用;
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貴重禮品,黃金、珠寶製品,高級工藝品,有重要歷史價值的禮品,由受禮單位交禮品管理部門送有關機構或者博物館保存、陳列。
2、專業用品、設備器材和具有科研價值的禮品,可以留給受禮單位。
3、高級耐用品,汽車、摩托車,交禮品管理部門;電視機、攝像機、高檔照像機等,交禮品管理部門處理,經禮品管理部門同意後也可以留給受禮單位。
4、食品、煙酒、水果類禮品,可以歸受禮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5、高中檔實用物品,如鍾表、衣料、服裝等,按照國內市價折半價由受禮人所在單位處理,可以照顧受禮人,每人一年以兩件為限。
6、其他貴重物品和未經禮品管理部門批准歸受禮人或者其所在單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禮品管理部門處理。禮物變賣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三、在對外公務活動中如果對方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應當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所收禮金、有價證券一律上繳國庫。
四、受禮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填寫禮品申報單。
五、出訪、來訪以外的其他對外交往中贈送禮品的標准和接受禮品的處理,參照前列有關規定辦理。
六、對外贈送禮物金額由財政部和外交部規定。兩部可以根據我國物價的變動,對金額作出調整並發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變更。
七、《規定》和本通知也適用於黨的各級組織、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各人民團體和軍隊。
(5)中央法規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是我國制定的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行政法規。加強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管理,對於嚴肅外事紀律,保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奉公,維護我國國際聲譽,保證對外交往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定:
一、國家主要領導人出國訪問,對每一邀請國的贈禮以五千元為限(按人民幣計算,下同)。副總理、國務委員及其他相同級別的人員出國訪問,對每一邀請國的贈禮以3000元為限。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報批。
二、國家行政機關其他人員出國訪問贈禮標准如下:部長級(含副部長級,下同)代表團、組,對每一邀請國的贈禮不超過1000元。司局長級以下(含司局長級)代表團、組,對每一邀請國的贈禮不超過500元。
三、對首次訪問我國的外賓,如果對方贈禮,可以回禮,標准如下:
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其夫人以1000元為限。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回贈不超過300元的禮品。副總理及其夫人,以700元為限。
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回贈不超過200元的禮品。部長級人員及其夫人,不超過400元。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回贈不超過200元的禮品。司局長級人員,不超過200元。訪問外地時,各地可以酌情回贈小紀念品。
對隨團來訪的司局長級以下(不含司局長級)工作人員,可以視情況酌贈小紀念品。各類代表團訪問外地時,地方政府僅向團長夫婦回贈禮品。
四、對訪問我國的著名友好人士、社會名流、專家學者,確有必要回禮的,比照第三條部長級人員的標准執行。
Ⅵ 但地方法規有別於中央法規,在地方以誰為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十條 第二款規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因此,法規之間相互抵觸時應以誰為准,必須按程序辦理。
Ⅶ 法律規定有多少條
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框架初步形成。現收集整理出國家法律法規共1109部,其分部情況如下:
憲法及憲法性法律:28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3條;
刑法類:8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423條;
民法類:25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263條;
行政類:59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193條;
經濟法類:84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663條;
財務稅收法規:56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773條;
醫療醫葯衛生法規:59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683條;
道路交通法規:21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133條;
海洋法規:41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53條;
房地產及建築法規:104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593條;
勞動法類:46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443條;
公務員相關法規:18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123條;
反腐倡廉(黨內):2部;
知識產權:22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73條;
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15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60條;
環保類:60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65條;
新聞出版:19部;
司法訴訟程序類:31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22條;
勞動教養法規規章:6部;
文物保護法規:8部;
廣播電視政策法規:29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13條;
煙草法規:15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11條;
宗教法規:6部;
工商行政管理:116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159條;
信息化類:29部,涉及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17條;
其它類:52部,涉及其它類司法解釋:3條;
非典專題法規文件:134部;
禽流感專題:16部。
Ⅷ 中共中央和法律法規社會保障部已把(1996)26號文件已廢止幾年了,但社保部門還在把他當作文件來用
1、沒有你所說的[1996]26號文件啊。只有266號,是《企業業職工工傷保險專試行辦法》(勞屬部發[1996]266)是工傷保險的政策。早就2004年起就被《工傷保險條例》所代替。而且現在也不會有1996年的工傷了,就是把他當成文件也沒有地方去用了啊。
2、如果你所說的是國發[1997]26號文件的話,國家從來也沒有廢止過這個政策啊。全國現行的所有退休政策主要依據還是這個政策,其它如國發[2005]38號等,均是這個政策的補充。不知道你所說的廢止的政策或者文件號是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