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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05:34:50

❶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第五章附則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強化水行政執法,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前款所稱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水利部組織、指導全國的水政監察工作。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第四條水政監察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作為水政監察的依據。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水政監察的領導和監督,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素質,建設廉潔、文明、高效的水政監察隊伍。
2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編輯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總隊;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支隊;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大隊。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水政監察總隊、水政監察支隊、水政監察大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政監察隊伍內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水資源管理、河道監理等自行確定設置相應的內部機構(支隊、大隊、中隊)。

第七條地方各級水政監察隊伍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屬的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機構所屬的管理單位水政監察隊伍由流域機構批准成立。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設置派駐的水政監察隊伍。

第九條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

2、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

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6、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第十條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同級水政監察隊伍。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兼任。
3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編輯
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是實施水政監察的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應按規定經過資格培訓,並考核合格。

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任免。地方水政監察隊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需徵得上一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

水政監察人員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連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調離工作,任期自動中止,由任免機關免除任命,收回執法證件和標志。

第十六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測和取證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錄音或錄像等;

(四)責令有違反水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必要時,可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水政監察制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證」或「中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佩戴「中國水政」或「中國水保監督」胸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或「中國水保監督」臂章。

水政監察的證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負責監制。水政監察制服式樣由水利部規定。

第十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每年應當接受法律知識培訓。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4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編輯
第十九條水政監察隊伍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二十條水政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分解制度、水政監察巡查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統計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執法案件的登記、立案、審批、審核及目標管理等水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每年年底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水政監察隊伍負責對水政監察隊伍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水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水政監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勘察、音像等專用執法裝備,改善辦公條件,給予水政監察人員與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執法津貼,投人身傷害保險等。

水政監察工作的裝備標准由水利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保證水政監察經費。水政監察經費從水利事業費中核撥,不足部分在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中列支,並應嚴格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對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水政監察人員,由水行政執法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第五章附則
編輯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發布的水利部令第1號《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試行)》同時廢止。

❷ 淺議如何加強水政執法隊伍建設

水行政執法人員是水法律法規的具體實踐者和操作者,因此,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的關鍵。
一、加強隊執法隊伍建設必須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執法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執法效果。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強水政監察人員法律法規、水政水資源、水保等相關專業的培訓、學習,使其較為系統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水法》、《防洪法》等水法規的基本內容,豐富水政人員專業知識,為水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打好基礎,或者在條件成熟時也可引進專業人才,以改善水政監察隊伍的知識結構,增加執法隊伍的技術力量,使得水政監察隊伍更加勝任水行政執法工作,充分履行水政監察職能。二是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
,在執法過程中,一名水政監察員如果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就不可能具有政治上的堅定性,執法上的嚴肅性。只有他們都具備了較高的素質,才能得到群眾的信賴和支持,才能秉公執法,文明辦案。所以日常工作中要及時地開展一些強素質、樹形象的活動,努力提高水政執法人員的思想覺悟。三是要建立健全執法制度。要規定水行政執法機構和水政監察人員相應的責、權、利,把法定的權利進行分解、量化、細化,明確執法范圍、許可權、程度、標准和責任,制定配套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另外,要落實錯案追究和行政賠償等制度,促進水行政執法隊伍樹立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責任心。
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必須加強執法能力建設。
執法能力是衡量執法隊伍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之一,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就要努力培訓水行政執法人員四種執法能力。一是打擊違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的能力。打擊水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是水法律法規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落實到每一位水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上,就是要不斷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通過發揮職能作用,嚴懲各種水事違法行為,保護各類水利工程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努力提高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本領。二是對法律、法規准確適用的能力。准確適用水法律法規是維護公正的關鍵,要做到正確適用水法律法規,必須在任何情況下,做到不偏不倚,保護水法律法規標尺的統一,把案件事實與現行水法律法規有機結合起來,實現法律應有的社會價值。三是廉潔奉公、拒腐防變的能力。水行政執法人員由於手中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和執法權,所以,是各種糖衣炮彈侵襲的重點對象。面對各種誘惑,水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抵禦能力。四改革創新、促進法治的能力。改革創新是水政監察工作發展的不竭動力,也是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水行政執法人員創新不是隨意突破水法律法規規定,不是創新水法律法規內容,而是在工作體制和機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內容和效果上的創新。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必須強化三種意識。
在建立一支行為規范、素質過硬、戰鬥力強的高素質水政執法隊伍,主要在水政執法隊伍中大力強化三種意識。一是要大力強化效益意識。充分認識水行政執法工作的效益是進一步加強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關鍵。水行政執法工作的效益不是體現在收了多少費、罰了多少款、處罰了多少個案件,而是體現在通過加強日常執法監督檢查與事後查處,保障國家依法治水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水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不可侵犯性,依法規范水事秩序,為人水和諧相處提供保障。也就是說,水行政執法的效益就是將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在本地區真正落到實處,對違反其規定的人和事依法給予糾正與處罰,為水利建設與水資源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增強服務意識。要真正做到依法維權、依法行政,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熱心為服務對象提供完善、優質的服務,要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採取有效措施,要求執法人員規范用語、文明執法,嚴格貫徹落實辦案辦事程序,熱情服務。三是大力強化協調意識。水政執法是一項合作性很強的工作,既要與水利機關內部各部門合作,也要與違法當事人進行合作,還要與法院、公安、政府法制部門合作。在合作中,只有積極、主動、真誠,才能得到違法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理解,才能得到水利機關內部各部門的配合,才能得到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法院的支持,也才能最終為執法工作的開展營造更加良好的工作環境。
只有加強水政執法隊伍建設,努力打造一支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水政執法隊伍,切實履行水政監察職能,才能為水利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❸ 水行政執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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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水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與要求是什麼

概括而言有兩個基本原則,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叫適當性原則,可以看看這個

合法性原則 行政執法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或者符合法律,不能與法律相違背。這里所說的法律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同時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則是行政執法的最重要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執法中的具體體現。按照這一原則的要求,行政執法單位在執法活動中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具有合法主體資格。所謂有合法主體資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執法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並能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法律沒有授予執法權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必須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從事執法活動,不得擅自超越職權。
第三,委託執法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所謂委託執法是指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將自己職權范圍內的一定執法事項委託給另一行政機關或者非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辦理的行為。被委託者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活動的後果由委託機關承受。由於行政執法權是國家權力,委託執法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必須有法律依據。就某一方面的執法活動而言,已有法律的,應當有相應法律的具體條文作依據。比如說,對某人或者某個企業征稅,要有《稅法》的具體條文作依據;頒發營業執照,要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法》或者《個體工商戶管理法》的具體條文作依據;實施行政處罰要有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的具體條文作依據,如此等等。國家尚未頒布法律的,應當有相關的政策作依據,或者符合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的要求,不得違背法律和政策。
第五,遵守法定程序。這里所說的程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方式和步驟所構成的行政執法過程。由於行政執法行為有不同種類,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說,行政處罰有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有行政強制執法程序,頒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也都有相應的程序。行政執法單位和人員實施某種執法行為時,要自覺遵守相應的法定程序。從目前情況來看,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依然較為普遍,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因為程序違法也會導致執法行為的違法和無效。
適當性原則 指行政執法的內容要客觀、公正、適度、符合情理。
按照合法性原則的要求,行政執法必須做到依法執法。但是由於行政事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事務都規定得那樣全面、細致、周到、具體,因而法律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某種行為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一定的選擇權,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對自由載量權不得隨意亂用,必須遵守適當性原則。要使適當性原則真正得到遵守,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不得有不良動機。比如說,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者和其他人今後不再違法,使法律得到全面遵守。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一些行政執法單位或工作人員在某項執法活動中存在著故意整人的意圖和為處罰而處罰的盲目性,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適當性原則。
第二,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建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考慮基礎上,不應當有法律以外的因素。例如,頒發營業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來說,對符合法定條件者就應該頒發,不符條件者不頒發,不能考慮親近遠疏或其他因素。再比如,對行政處罰,該罰者一定要罰,不該罰者一定不罰,該給什麼處罰就給什麼處罰,不能考慮人際關系和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
第三,在行政執法中所採取的措施和作出的決定應當合情合理。
合法性原則和適當性原則相輔相成、緊密相聯。合法性原則要求的是合法,適當性原則要求的是客觀、公正和適度,只有同時遵守這兩個原則,才能使執法行為既合法又適當,產生法律效力,達到預期目的。
接受監督原則 要使行政執法做到依法進行,必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嚴格監督機制。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有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以及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的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認真接受黨、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各方面監督的同時,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機關上下級之間和行政執法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這種監督是最直接、最經常、最有效的監督。搞好這種監督的關鍵,是要抓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

❺ 淺談如何提高水行政執法水平

摘要:來水行政執法人員是自水法律法規的具體實踐者和操作者,因此,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的關鍵。本文從充分認識水政執法的重要意義入手,提出了加強水行政執法工作,必須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加強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必須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高水行政執法水平必須強化三種意識及提高水行政執法水平,必須完善監督、獎罰體系。

❻ 淺談怎樣認定水行政執法中的越權行為

1、進一步加抄強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學襲習和宣傳教育,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2、完善約束機制,加強水政自身力量建設。
3、加大水政經費投入,保證水政硬體和軟體設施的更新和齊全。
4、加強水政執法創新研究。
4.1 積極進行專職巡查隊伍的創新和研究。
4.2積極進行聯合執法的探索和實踐。
4.3 建立水政監察人員隊伍專門管理機制。

❼ 海南省水行政執法可以跨區執法嗎

海南省水行政執法補可以跨區執法。
海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執法權,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權利、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拒絕、放棄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以本組織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依照法定形式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履行行政執法職權。
受委託的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託的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審查,確認其執法資格並向社會公布,方可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第十六條 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規定的,由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進行解釋或者作出規定。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具體應用中的問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由幾個行政執法機構共同組織實施的,各有關行政執法機構要明確分工,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執法由一個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構配合的,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履行行政執法的主要職責,並加強與有關行政執法機構的聯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一個行政執法機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機構行政處罰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構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的爭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無權決定的,報請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制度。除屬於國家規定的保密事項外,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內容、辦事依據、辦事秩序、辦事結果及辦事紀律。
與人民群眾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便民服務制度。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❽ 不配合水行政執法檢查如何處罰

你的問題很幼稚,作為執法人員應該知道,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不能因為當回事人的態度不好,不配答合檢查,頂嘴,,,,而加重處罰,一個行政處罰都是要做工作的,要有工作藝術,想辦法,不能自己認為我是老大,,,,,,,慢慢來吧

❾ 水行政執法的目的和社會效益是什麼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簡稱水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水法和本辦法。省界河流、湖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以及在溪流上築壩引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或者其他形式從事開發利用水資
源、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
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和水工程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組織編制本行政
區域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和制定水的長期供求計劃;
(五)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
(六)管理防汛抗旱工作;
(七)依法查處水事行政案件和調處水事糾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監
測,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城
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水污染防治進行監督
管理;交通、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
作。
第七條 對破壞水資源、污染水環境、損壞水工程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
人都有權檢舉或者控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八條 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
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九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統一規劃。規劃分
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河流的綜合
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編
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綜合規劃,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縣水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
案。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
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類專業規劃必須服從綜合規劃;支流綜合規劃必須服從幹流綜合規劃;綜合
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修改規劃,必
須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權益。
第十一條 興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航道
水量、水文測驗有不利影響或者影響河勢穩定和護坡、護岸、堤防及導航、助航等
工程設施安全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予以補償。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補償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二條 興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攔河、跨河、穿河、
穿堤、臨河的閘壩、橋梁、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設施及鋪設跨河
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點。
修建前款工程設施涉及河道與防洪的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單位必須按河道管理
許可權,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
批手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利益的,還須事先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徵求意見,並按
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國家興建防洪除澇、農業灌溉工程所需的資金,除國家投資部分外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可以由受益單位合理負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建防洪、除澇、農業灌溉工作所需的資金,應當根據量力
而行的原則,按照受益大小由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農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
第十四條 興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階段
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移民規劃,將移民規劃與設計文件同時報主管部門審批。安
置移民所需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沒有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經費不落實的,
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工程設計文件。移民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必須
在建設階段按計劃完成。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水工程建成後,有供水效益的應按水費標准附加適當比例、
有發電效益的應從電費收入中提取適當比例的扶助經費,用於扶助庫區移民發展生
產。扶助經費的收取、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十五條 國家所有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
部門依照下列標准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管理、保護范圍,並分別設立標志:
(一)防洪、防澇堤防、間堤管理范圍為背水坡腳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經
過城鎮的堤段不得少於10米。保護范圍視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劃定;
(二)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線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大壩背水坡腳向外水平
延伸30米至200米,大壩兩端山坡自開挖線起順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達分水嶺
不足50米的至分水嶺止);溢洪道兩端自山坡開挖線起順坡向外延伸10米至20米為
管理范圍。庫區管理范圍邊緣向外延伸20至100米為保護范圍;大壩、溢洪道保護范
圍根據壩型、壩高及壩基情況劃定;
(三)船閘上下游引航道護岸末端、水閘上下游翼牆末牆以內為管理范圍。管
理范圍邊緣向外延伸50至200米為保護范圍;
(四)引水工程、水輪泵站、水力發電站的攔河壩兩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
床、河堤護砌線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為保護范圍;
(五)水力發電站廠房、機電排灌站樞紐建築物周邊向外延伸20至100米,進出
水渠(管)道自攔污柵向外延伸100至500米水面為保護范圍;
(六)渠道自兩邊渠堤外坡腳或者開挖線向外延伸1至5米,渠系建築物周邊2至
10米為保護范圍;
(七)其他水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准劃定管理、保護范圍。
集體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保護范圍,可以參照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
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劃定;跨鄉(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
劃定 。
城市規劃區內水工程管理、保護范圍的劃定,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六條 禁止圍墾湖泊和水庫庫區。
禁止擅自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作出綜合
評價,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采砂、挖
築魚塘,或者在大壩、堤防上墾植、鏟草,或者在堤防保護范圍內葬墳,或者擅自
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和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條 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兼顧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運、竹木流
放、漁業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當調蓄徑流或者分配水量發生矛盾時,應當按照
興利服從安全、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統籌安排。
徑流調蓄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
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法和國
務院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申請取水許可經批準的,須向審批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徵收的水資源費交財政
部門專項管理,用於水資源規劃管理、開發利用、涵養保護和城市水資源設施的建
設。
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獲准取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方式、數量、地點取水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取水許可證照。
第二十一條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免繳水資源費:
(一)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取水的;
(三)保證礦井施工、生產的安全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必須取水的;
(四)消除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五)其他少量取水的。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可供水量和用水單位的用水申請,編制年度供
水計劃。確因自然因素影響造成可供水量不足時,可按生活用水優於生產用水,農
田灌溉優於其他生產用水的原則,調整供水計劃,並及時告知用水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用水單位必須向供水單位申請用水計劃,
並按規定交納水費。
用水單位必須服從供水單位的調度,不得截水或者搶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設提
水機具和開挖引水口門。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採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消耗量,提高
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開采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合理
開采,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地面沉陷。
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對地下水的水位、水質變化趨勢進行監測,建立技術
檔案。
在地下水已經超採的地區,應當限製取水量,禁止開鑿新井取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集
體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工作加強檢查、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水工程應
定期進行維護,建立健全蓄水用水制度,加強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
行政區域內水事活動的管理,防止發生水事糾紛;鄉(鎮)人民政府對發生的水事
糾紛,應當及時組織協商,進行調解,防止事態擴大。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
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請求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防訊與抗洪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
,制定防洪方案。跨行政區域的防洪方案,由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制
定;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的防洪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家防
汛指揮機構批准。
防洪方案經批准或者制定後,有關地市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第二十八條 洞庭湖區國家指定的蓄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和國有農場應
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所轄蓄洪區安全與建設規劃,報省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

蓄洪區內興建永久性建築物必須符合防洪標准並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其授權的堤垸管理機構批准。禁止在分蓄洪進出口門附近的劃定區域內和洪
水主流區興建有礙行洪的建築物。
洞庭湖區堤垸內原有的高地、間堤、廢堤,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
構批准,不得毀損。
第二十九條 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水運設施、河湖堤垸等工程管理單位
,應當根據所在流域的防洪方案和工程的設計要求以及現狀,在興利服從防洪、保
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計劃,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有管轄權
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在汛期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
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接受其監督。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同
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抗洪指令,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服從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
指揮。
第三十一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
管轄范圍內調用所需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
予適當補償。因防洪搶險需要取土佔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阻攔。取土佔地、砍伐林木的,事後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批準的分洪
蓄洪方案發布命令,採取分洪蓄洪措施,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必須執行。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照水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
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
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航運物體的,種植
阻礙行洪的林木、高桿作物的,在航道內棄置沉船、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植物
的;
(二)未經批准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航道內開采砂石、
砂金的;
(四)圍墾湖泊或者擅自圍墾河流的。
第三十四條 依照水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
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
(二)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澇流量或者阻礙上游洪澇下泄的。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行為惡化通航條件,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交通行政管
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五條 依照水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 ,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一)、
(四 ) 項行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有第(二)項行為的,由地
質礦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有第(三)項行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給
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設施、水文監測設施的

(二)毀壞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三)毀壞導航、助航設施的;
(四)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墾水庫庫區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采砂、挖築魚塘或者在大壩、堤防上墾植、鏟
草或者在堤防保護范圍內葬墳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的;
(三)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四)擅自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的;
(五)擅自在蓄洪區內興建永久性建築物的;
(六)擅自毀損洞庭湖區堤垸內原有的高地、間堤、廢堤的。
有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
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獲準的取水許可方式、數量、地點取水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取水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發放取水
許可證的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
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
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搶險指
令的;
(二)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
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監察人員在依法查處水事
行政案件時,應當佩帶統一標志,並出示水政監察證件。
第四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
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貪污、挪用水資源費的,由其所在
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
,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
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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