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律法規
1. 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是什麼
一、要自覺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為人師,行為世范。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切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認真履行教書與育人的雙重職責。堅持正確的教育觀、學生觀、質量觀。教師不得進行有違職業道德的教學活動,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懲罰學生,不得從事有償補習活動,不得擅自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
二、要依據國家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准以及我省關於教育教學的政策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各學科教師不得隨意調整課程和課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其他學科的課時和學生的自習時間。
三、要精心制定學期(學段)教育教學計劃。教育教學計劃包括課堂教學計劃和課外實踐活動教學計劃,內容包括教育教學目標和實施方案。教育教學計劃的制定要符合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符合校情、學情,具體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學進度。要對教育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階段性檢查和總結,及時反饋信息,不斷調整和完善教育教學實施方案。
四、要精心開發課程資源。認真研究國家課程要求,熟悉國家課程方案,熟悉本學科和相關學科課程標准。具有並不斷提高課程開發和課程資源整合的能力,在開好學科課程的同時,能夠開設一定數量的校本課程;在教育教學中能夠積極開發並合理利用校內外各種課程資源。認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學科教材的編寫意圖和特點,熟悉學段或各年級之間教材的銜接,熟悉相關學科之間教材的聯系與整合要求,熟悉整冊或整個模塊教材的完整結構。在實施課程教學時,能准確把握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結合學生實際和教學條件,創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實課程目標。
五、要精心備課。備課內容主要包括研究課程標准和教材,分析學生課堂學習的認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確定教學目標,准確把握教學重點難點,預測學生的認知障礙,科學設計課堂作業,備好所需教具學具,選擇教學手段、學生學習方式和教學組織形式等。提高備課效率和質量,採取集體備課與個人備課相結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網路技術和資源,開展網上研究與備課。教學目標的設置要做到明確具體、可操作、可測評、可達成。重視引發學生認知和思維障礙的教學環節和「引橋性」課程學習資源的設計。課堂練習的設計要有針對性、層次性。認真撰寫教案,教案要因課程、教師、學生和教學環境的不同而異,突出個性化教案的設計。
六、要精心上課。善於根據教學內容、課型、學情的不同,運用適宜的教學模式組織教學。課堂教學的導入簡潔、高效,能引導學生盡快進入學習情境。著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學習方式,加強師生、生生之間的交流與互動,最大限度地提高學生課堂教學的參與度,不得「滿堂灌」。面向全體學生,不得只關注部分優秀學生,藉助「小先生制」和教師個別指導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幫助。突破教學的重點、難點,加強思維過程與方法的教學,努力實現「三維目標」的有機統一。加強反饋矯正教學環節,「雙基」教學力爭讓學生做到「堂堂清」、「節節清」、「單元清」。加強學生能力培養,重視整合建模教學。教學手段和教學組織形式的運用合理有效,不搞形式主義。處理好預設與生成的關系,及時把握和運用生成性課程資源,防止機械照搬教案。既重視課程資源的整合與教學內容的拓展,又重視學生對課本內容和練習的學習。重視課內書本學習與課外實踐學習的銜接。
七、要精心進行作業教學。作業教學包括教師設計作業、學生做作業、教師評改作業、實施矯正教學等環節。加強對學生作業設計的研究,增強作業的開放性、探究性和實踐性。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增強作業的層次性、適應性和可選擇性,滿足學生的不同需求。引導學生認真完成教材和國家提供的練習冊上的作業。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提供學生可選擇的補充性作業。不得利用教輔資料布置作業。認真檢查和評改學生的書面作業,做到書面作業全批全改。全面了解每一位學生的作業情況,根據對反饋信息的科學分析,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指導,加強矯正性教學。不得讓學生家長代為評改作業。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製作業量。
八、要精心組織考試與評價。教師應具備科學命題能力。各類考試要以《課程標准》為依據,加強與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經驗的聯系,重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實驗操作等方面能力的考查。每次考試結束後,在全面分析學生試卷的基礎上,認真實施矯正教學,教會學生舉一反三,鞏固學習成果,提高學習能力。嚴格執行考試規定,不得違規組織任何考試,不得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班主任負責學生成長記錄檔案的建立,學科教師協助班主任做好相關工作。
九、要精心指導學生課外學習與生活。把指導學生的課外學習和實踐活動作為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教學工作計劃。每學期組織學生開展一定數量的學科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幫助學生制定節假日、雙休日學習與生活計劃,指導學生利用課外時間開展基於興趣與愛好的讀書、學科拓展和社會實踐活動。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學習指導,幫助學生學會學習,增強學習信心。對學生課前預習的指導要注意層次性和針對性,不得提出劃一要求,或提供以試題為主要內容的「導學案」。指導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讀書成長、自然觀察、社會考查、科學探究、參觀游學等課外自主學習和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藝術、體育、科技等興趣小組和專業社團的活動。科學協調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安排,防止加重學生的負擔。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不斷提高對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的實效性。
十、要精心進行教育教學反思。定期對課程資源開發、教案設計、上課、作業教學、考試、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等教育教學活動進行反思,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明確方向,在不斷實踐與反思中,明確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學特色。堅持寫教育教學日誌。
2. 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3. 國家教育部關於補課的法律法規
假期補課佔用學生休息時間,這是不合法的。可向教育局舉報。
國家到目前為止沒有出台關於禁止假期上課的法律。
但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都出台了相關規定:嚴禁學校寒假期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中小學生進行補課,不得舉辦各類學科競賽輔導班,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四川省教育廳出台《四川省中小學減負「十嚴十不準」》,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嚴肅責任追究,對假期補課教師進行查處。
2008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學學生近視眼防控工作方案》,對小學生家庭作業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學校要統籌學生的家庭作業時間,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小學其他年級書面家庭作業控制在60分鍾以內」。2009年4月,教育部印發《關於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提出「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不同學段和年級、走讀生和寄宿生的實際需要,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包括自習)時間、體育鍛煉時間、在校活動內容和家庭作業等方面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並組織全面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正確引導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切實把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減下來,依法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2014年教育部印發的《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准(試行)》嚴格規定了小學生的睡眠時間,「家校配合指導好學生課外活動,保證每天小學生10小時、初中生9小時睡眠」。同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也出台了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小學生家庭作業的時間、睡眠時間和作息時間等方面作出規定,從規章制度建設的角度為減輕小學生過重學業負擔保駕護航。
拓展資料:
四川省中小學減負「十嚴十不準」
一、嚴守生命安全底線,不準實施違背教育規律和不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的教育教學行為。
二、嚴禁歧視學生,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學生。
三、嚴格執行課程設置方案,不準侵佔課程設置方案規定的學生文體活動時間、縮減學生休息時間。
四、嚴禁違規補課,不準布置超時超量的課外作業。
五、嚴控考試次數,不準違規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學科競賽、考級活動。
六、嚴禁公布考試成績排名,不準違規以各種形式宣傳炒作高(中)考升學率和高(中)考狀元。
七、嚴禁層層下達升學指標,不準將升學率作為考核評價學校、教師的主要標准。
八、嚴肅招生紀律,不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筆試方式或以各類競賽、考試證書、榮譽證書、學習等級等為依據招生。
九、嚴格執行「一科一輔」規定,不準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
十、嚴格規范家校聯系,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學生施加過重的心理壓力。
4. 教師資格常考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根據全國教師資格證考試網公布的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盈利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七十一條【經費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刑事法律責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免試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均衡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條【教師行為】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行政法律責任】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七條 【教師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十條【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資格限制】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申訴】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九條【保護隱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三條【未成年人的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 有關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的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6.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旨在提高我國人口素質,保障兒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教育體系的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法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7. 我國法律對教師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編輯本段]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8. 教師資格證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大概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教育基本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總則對涉及我國教育全局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務等內容。
分則對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人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①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確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學校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掃除文真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
②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教育法》對於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深人規范教育者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教育的依
據。在這些規定里包括教師的地位待遇,建立國家教師資格制度,以及教師職務聘任制度、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制度等,
③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方面,《教育法》規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並規定了受教育者應履行的義務。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規定方面,特別強調了國家要保證受教育者在人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是教育單行法,依據是《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總則規定了義務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據;高度概括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基本內涵和特點;明確了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分則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是教育單行法,總則規定了《教師法》的宗旨和法律適用范圍,明確了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及「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的專業職責,同時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整個社會對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和社會地位的義務。分則對教師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般被作為教育單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不僅僅是教育活動領域中的問題,也是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出發,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法律規范,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五、《中華 人民共和國預未成年人犯罪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系密切,兩者實質上都著眼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兩者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關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責任主體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制定頒發的,屬於「教育規章」。為實施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提供了實際操作規則。《辦法》不僅與學生的權利保護有關,也與教育活動中學校權益、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相關。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2020年)》
《規劃綱要》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層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紀第2個十年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我國這一時期教育發展的總體方向、戰略任務和各個教育領域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規劃綱要》適時地回答了我國在21世紀教育改革與
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指明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向,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依據。
具體法律條文詳見配套教材。
[常考點]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9.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繫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9)教師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情況
1、教育法律法規要普及,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教育法律法規要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和法制教育,並面向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職責和規范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
10. 教師法律法規有哪些
比較主要的就是《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