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解釋
『壹』 行政訴訟法116條第二款的解釋
修改後的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修改前的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貳』 行政訴訟法的時效解釋
訴訟時效是民法上的概念,人民法院不應當主動審查。而對於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審查,不用等待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必基於當事人的抗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要知道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上的專有概念,起訴期限雖源自於訴訟時效,但又與訴訟時效有明顯區別,起訴期限規定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之中,即起訴期限是由程序法作出的規定。實踐中一般表現為承諾在法定期間內的一定期限完成某項職責、提供優質服務、改善執法環境、自覺接受民眾監督等。如果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解決並進行相應的正式承諾,就相對人而言,其會基於行政機關的公信力而等待行政處理的結果,這就有可能超過起訴期限。如將此種情形排除在「不屬於原告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之外,不僅會導致行政機關喪失政府公信力,更會導致行政行為脫離司法審查。人民法院會主動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如果超過起訴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也就無法將訴爭提至法院並進行實體審理,當事人喪失的是「起訴權」;訴訟時效則規定在《民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之中,系由實體法作出的規定。人民法院並不會主動依職權審查訴訟時效,如果對方抗辯且已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則會依法拒絕保護,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行政行為提出異議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否應當扣除的答復》明確,對於行民交叉案件,權利人在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可視為其主張權利。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可從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從重新計算。
『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5條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理解:上級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訴訟決定。行政訴訟機關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機關作出對訴訟人較原行為更為不利的決定,既不能加重處罰、苛以更多義務,也不能減損既得利益或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利於消除申請人的顧慮,鼓勵其通過行政訴訟渠道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解釋屬於什麼
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的解釋,最高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分為兩種:兩高司法解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中需要進一步具體明確的問題所做的叫做立法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3,國務院及主管部門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釋。
4,我國的法定解釋僅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伍』 法律問題:誰知道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解釋的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是針對對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而不服該決定的相對人進行行政起訴的規定。因為行政決定是法律文書,該法律條款規定雷同於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再審期限的法律規定,該規定只限於相對人進行行政起訴的期限。所以,針對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的相對人。
第四十二條是針對行政機關為相對人作出決定後,侵犯了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利而作出的規定。該規定立法宗旨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懲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腐敗,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決心。只要行政機關對此不及時進行自我糾正,涉及不動產的受害人在二十年內、其他受害人在五年內隨時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人民法院都將依法審判。所以,針對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後的受害人(即:利害關系人)。
針對的性質都是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有些審判機關將以上法律條款故意顛倒是非,把受害人當作相對人來對待,在適用以上法律條款時一概而論(只適用第四十一條),是很多受害人在起訴時被擋在門外或者受理後被踢出門外,受害人是真正受不到法律保護的。
『陸』 行政訴訟法解釋2015施行後行政訴訟法解釋2000還有效嗎
對於行政訴訟法解釋2015年施行後,2000年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釋為准。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核實。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柒』 老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文字多這里放不下,網上一搜「法釋[2000]8號」即可得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8號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捌』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如下:
(1)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專未告知公民、法屬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玖』 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幾個
新的最高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解釋法條僅有27條,是史上條文最少的對訴訟法適用的內全面的司法解釋。根據容新是規定,原解釋與新解釋不一致的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2015年4月22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