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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0 14:35:50

Ⅰ 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接受檢查、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年檢合格標記,或者違反規定安裝號牌的;
(二)車輛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的;
(三)車輛違章超員、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
(四)車輛超速行駛、逆行,違章超車、會車、轉彎、掉頭、變更車道、佔道行駛,不按規定避讓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和其他特種車的,或者違反禁止或限制通行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
(六)車輛行駛中有曲線、急停等非正常現象,機動車駕駛員有可能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的;
(七)有其他明顯交通違章行為的;
(八)需要查緝犯罪嫌疑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的;
(九)發現與被公安機關查緝的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機動車的。

第四條 交通民警需要檢查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為一條機動車道或者不分車道的公路上雙向攔車檢查時,應當間隔100米以上。禁止定點設卡和逢車必查。

第五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各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告》第三條及地方性交通法規、規章相應處罰種類、幅度規定的輕微違章(單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並當場改正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以教育為主,可不予處罰;需要對嚴重違章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必須嚴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程序規定執行。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應當由交通民警立即作出處罰決定;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弔扣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三日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嚴重超載(超載人數為核定載人數20%以上,超載貨物為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應當責令駕駛員糾正,予以罰款後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但對同一違章超載行為,當日不得重復罰款。

第六條 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提出,交通民警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交通民警不得對處以罰款的其他機動車駕駛員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條 當事人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經復核其交通違章行為不成立的,交通民警不得對當事人實施處罰。

第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處罰:
(一)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照片上無號牌的;
(二)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與駕駛證上姓名、單位名稱或者住址不一致的。

第九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以及對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當場處罰,由車輛注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檢驗時處理:
(一)加高車廂攔板,安裝車(廂)篷的;
(二)擅自安裝防護裝置(未超寬的)或者應當安裝防護裝置而未安裝的;
(三)安裝副油箱、滴水箱、駕駛室擋陽棚,加裝鋼板彈簧的;
(四)未攜帶滅火器但當時沒有發生火災的;
(五)未攜帶故障車警告標志但當時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對外地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罰款處罰,並需在當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的,可以暫扣其駕駛證或者行駛證。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處罰的,可以由交通民警開據暫扣憑證;處以超過五十元罰款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在交通民警開據的暫扣憑證上簽署意見並簽名或者蓋章。機動車駕駛員繳款後,應當立即發還所扣證件。
其他情況不得隨意採用暫扣機動車及其駕駛證、行駛證、號牌或者滯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查緝非法拼裝、走私、盜搶機動車為由,索要各種證明:
(一)有車輛號牌、行駛證和年檢合格證的機動車;
(二)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車輛合格證、銷售發票的國產機動車;
(三)有臨時號牌並持有《貨物進口證明書》、銷售發票或者核發有臨時號牌並持有《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國家指定銷售部門銷售發票的進口機動車;
(四)有臨時號牌、年檢合格證並持有車輛轉籍檔案的國產、進口機動車。

第十二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對沒有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況的機動車不得攔截、檢查。

第十三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檢查行為:
(一)攔截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檢查轉向、制動、車容、防護網、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及其他附加設施;
(二)白天檢查機動車照明燈,非雨、雪天檢查雨刷器狀況;
(三)要求機動車駕駛員出示除駕駛證、通行證、居民身份證及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牌證、來歷證明以外的證件、證明(無上述證件、證明的除外)。

第十四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有下列違反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
(二)少填罰款額多收錢;
(三)將只適用於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規、規章規定適用於外埠過境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員;
(四)故意拖延處理時間;
(五)不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使用非標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
(六)不按規定上交或者不歸還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

第十五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從事下列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一)代其他部門攔車、檢查、罰款、收費、扣車、扣證;
(二)參與洗車場、修車廠、收費停車場的營業活動,利用職權為其提供方便;
(三)向過往機動車駕駛員、乘車人推銷故障車警告標志、滅火器等車輛設備和各種宣傳品;
(四)強制過往機動車駕駛員安裝機動車後保險杠、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張貼、書寫、噴塗放大車號、文字和標語口號。

第十六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請。

第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民警根據情況,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遇有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時,交通民警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員立即停車,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忠於職守,嚴守法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用語文明,執法公正。

第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民警,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則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地、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監督和舉報,堅決查處交通民警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發布的《交通警察糾正違章十項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公安部 發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 (中央法規)

Ⅱ 執法執勤車 與行政執法車的區別

執法執勤車是有一定的法律應急事件主角權,而行政執法車只是對事件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

Ⅲ 執法執勤用車是什麼車

執法執勤用車屬於執行公務的機動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3)執勤執法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Ⅳ 公安局一線執法執勤是干什麼的

公安來局一線執法自執勤是最基層執法執勤崗位的民警。

一線警察,不是一個法定概念。一般指工作在最基層或者處在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最前沿的警察,以區別那些從事領導、指揮、文字等工作的警察。其本意是強調這類警察最辛苦罷了。我們應該理解和敬重警察的工作。

無所謂一線、二線警察之分,其任務都是一樣的,就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4)執勤執法擴展閱讀:

行政級別:

直轄市公安局,正廳級建制(局長可以高配副部級)。如天津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

地級市公安局,正處級建制(局長可以高配副廳級),屬市政府工作部門。如:東莞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貿易試驗區分局,為市公安局直屬正處級機構,行使相當於地區公安分局的執法許可權,並享有市公安局部分行政審批許可權 。

縣公安局是主管全縣公安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局長可以高配副處級)。如:屏南縣公安局、彌渡縣公安局。

派出所,股所級或者副科級、正科級建制等(所長可以高配)。

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遵循什麼規定

應遵循<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請點採納

Ⅵ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自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Ⅶ 路面執勤執法七項規定

嚴格執法主體
明確規定正式民警是路面執勤執法的主體和責任人。開展路面執勤執法活動必須有正式民警帶領,無正式民警帶領的不得上路執勤執法。交通協管員必須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履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中確定的五項職責,不得單獨上路執勤執法。在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或者路面臨時檢查點進行執法檢查時,必須有中隊領導帶隊。路面執勤執法活動由帶隊領導或帶班正式民警全面負責。
嚴格執勤方式
明確規定「動靜結合、流動巡邏為主、設點檢查為輔」是路面執勤的主要方式。在巡邏過程中,巡邏警車必須開啟警燈,必要時應使用警報器。執勤民警在路面巡邏過程中,若發現明顯交通違法或涉嫌交通違法,應採取喊話、指揮手勢等規范方式示意車輛減速,並將車輛引導至安全地帶停車、熄火,再進行檢查。在實施執法檢查時,執法防護安全設備必須按要求進行設置,確保執法安全。嚴格規范路面設點,除省批的固定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和部、省、市統一安排部署專項整治活動期間臨時設立的檢查點之外,不得在高速公路、國省道上設立固定檢查點攔擋檢查車輛。部、省、市專項整治活動期間,各大隊在國省道設立固定檢查點需事先報告交警支隊,由支隊報市級糾風部門備案。各大隊根據轄區交通管理狀況,自行安排集中整治行動需在國省道上短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天)設立檢查點的,整治工作方案需事先報交警支隊批准。日常執勤執法過程中,中隊需在道路上設立臨時檢查點的,需報請大隊批准,但同一地點持續檢查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小時,不得雙向攔車,不得在被檢查車輛未放行的同時繼續攔擋檢查其他車輛。在國省道、城市道路、縣鄉道路上設立檢查點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各大隊所有固定電子監控設備設置地點要統一報支隊備案,並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示;凡實施電子監控測速的路段、限速值、起止點必須事先報支隊批准,並按要求設立提示標牌。
嚴格裝備配備
明確規定參與路面執勤執法活動的民警必須穿著警服、反光背心,佩戴執勤證,配備警用文書包、通信工具、執法記錄儀等裝備;交通協管員必須按規定著裝,穿著反光背心,佩戴協勤證件,配備引導棒。要求路面執勤執法必須做到「使用制式警車且牌證齊全,警燈、警報器、擴音器等設備良好」。每輛巡邏警車必須隨車配備10個以上反光錐形筒、兩塊「交警檢查」提示標牌(由支隊統一制發)、酒精檢測儀及其他必要的裝備設施,並逐步在所有巡邏執勤警車上安裝移動電子監控設備。用於收集交通違法證據的各類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未取得檢驗合格證的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嚴格法律文書
明確規定路面執勤執法所用各種法律文書必須由正式民警統一攜帶保管、填寫使用。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標准及復議、訴訟機關,在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後,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告知交納罰款的機構和地點;對應當適用強制措施扣留車輛和證件的,應當場製作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明確告知當事人接受違法處理的時間和地點;對當場不能作出處罰決定且不適宜採取強制措施的,應製作違法處理通知書。同時,要求法律文書必須內容齊全,字跡工整,填寫規范,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條款准確。現場製作的法律文書必須在24小時內如實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
嚴格執法原則
明確規定路面執勤執法必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處罰與繳款相分離、處罰與記分同執行」的執法原則,確保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查糾違法行為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主觀的惡意程度、違法行為危害大小、違法情節輕重等因素,充分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努力實現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路面執勤過程中,對發現的輕微違法行為,應告知其違法事實,當場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警告後放行;對其他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處罰。實施現場處罰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執勤民警嚴禁攜帶罰款票據,不得現場收取罰款,不得與違法當事人有任何形式的現金來往。對所有現場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必須嚴格落實記分制度,不得隨意篡改違法事實和隨意更改違法代碼;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罰款處罰的,要嚴格執行《陝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不得隨意提高罰款標准。對大型貨車的超載檢查和處罰,只能在交通部門設立的超限站內進行,在其他任何路段、任何地點均不得以超載為由對大型貨車進行處罰。
嚴格重點管控
明確規定「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查糾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整治交通違法現象」是道路交通管控的重點。高速公路管控主要查糾超員、超速、不按車道行駛、佔用應急車道、疲勞駕駛、客運車輛停車上下人、行人上高速、涉牌涉證等交通違法行為;國省道管控主要查糾涉牌涉證、超員、超速、強超強會、機動車不按期檢驗,不按規定安裝防護設施、噴塗放大號、粘貼反游標識,低速載貨汽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城市道路主要查糾涉牌涉證、不按交通信號通行、酒後駕駛、工程車、渣土車違法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縣鄉道路管控主要查糾農用車和微型麵包車違法載人、違法從事接送學生等交通違法行為。
嚴格責任追究
交警支隊秩序、法紀等部門定期聯合督查路面執勤執法的開展情況,及時通報發現問題,開展責任追究。凡大隊、中隊不按規定安排部署路面執勤執法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支隊將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大隊長、中隊長紀律處分,必要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建議免職;民警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交通協管員違反本規定的,一律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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