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上訴狀
㈠ 行政上訴狀怎麼寫,格式,範文
給你一個範本。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律師協會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上訴人楊斌因訴被上訴人廣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州律協)不履行實習登記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現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楊斌原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獲得「2011年度中國正義人物」榮譽,廣東省人民檢察院2011年曾作出向楊斌學習的決定。2015年3月18日,楊斌因想轉行做律師向有權機關申請辭職獲得批准。2015年3月20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免去楊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2015年4月初,楊斌與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同律所)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4月27日,楊斌通過大同律所向被上訴人廣州律協申請實習登記,並提交實習申請書、實習協議、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復通知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黃花崗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材料。廣州律協於同日收到上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楊斌的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完整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屬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於是,向大同律所發出《補充材料告知書》的傳真,一次性告知楊斌需要補充上述證明材料,如未補充完整則不能准予實習登記。此後,楊斌未予補充,廣州律協也一直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
楊斌認為廣州律協未履行實習登記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於2015年7月24日向原審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廣州律協對原告楊斌的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限期作出實習登記行政決定。該院於2015年7月30日立案後,經5個月閉門造車,於12月28日逕行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駁回楊斌的起訴。
上訴人楊斌認為:1、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2、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3、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現分述之:
一、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於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上訴人連實習人員也不是。故原審裁定關於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的說法,與本案雖有一定的關聯,但失之於寬。其次,原審裁定該說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如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因為:一 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一條的規定可知,律師協會之所以有權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有權對實習人員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處理意見,是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等規定的授權。這些職權具有法定性、專屬性、國家意志性、單方性、強制性和不可處分性等特徵,故屬國家行政職權。上述決定以及考核和處理意見,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故屬行政行為。二 而由《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可見,律師協會行使這些職權的行為,系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執業許可行為的前置行為,屬於律師執業准入管理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具有行政管理性質,是公法上的行政行為。三 從法律後果看,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亦屬於行政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均能產生使申請實習人員、實習人員從根本上無法取得律師執業行政許可的否定性法律後果,而該後果顯然屬於行政法律效果。故原審裁定認為「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只是行業自律性管理行為,並非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依照其行政管理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說法,不能成立。
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因為: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具有組織管理廣州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的職責。該項管理職責具有國家行政職權性質,實習登記為該項管理職責的應有之義,性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故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的行為,雖系社會團體作出的行為,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楊斌在法定起訴期限內訴諸原審法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原審法院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援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楊斌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廣州律協認為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完全可以認定楊斌在被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檢察員之前(當然包含上述期間)從未受過刑事處罰。況,違法犯罪紀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機關不具有對公民出具違法犯罪紀錄證明的法定職責。但廣州律協就是無視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堅持以楊斌未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為由,拒絕對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作出決定。廣州律協這種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門作風,與有牙齒的老虎有何二致。故原審駁回上訴人起訴,不審判廣州律協這個被訴衙門行為,不但是適用法律錯誤,還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某領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舉辦的「全國法院系統行政訴訟法視頻培訓班」上提出的「協會現在是有牙齒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
原審裁定根據《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認為「申請實習人員對於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也只是可以通過復核的方式行使救濟權」的說法,有失公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十訴訟和仲裁製度」,而上述管理規則非法律,故該規則第十條第二款關於申請復核的規定並不能限制申請實習人員的訴權。本案中,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並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故該款規定與本案無關。即使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作出的是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上訴人也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楊斌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謝謝。
此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上訴人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訴狀副本兩份、原審裁定書和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等規材。
㈡ 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要怎麼寫
例: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南寧市××區××鎮××坡四隊、內五隊、八隊、容九隊、十隊、十一隊、十三隊、十六隊。
法定代表人:
四隊隊長:××、×× 十隊隊長:××、××
五隊隊長:××、×× 十一隊隊長:××
八隊隊長:×× 十三隊隊長:××
九隊人長:××、×× 十六隊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寧市××區××街道辦事處××村××隊
負責人:××,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寧市××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區長
上訴人因不服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南寧市郊區人民政府所發NO××××號《山界林權證》。
上 訴 理 由
訴爭的××嶺自古繫上訴人的管理區,原郊區人民政府將《山界林權證》頒發給上訴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判決撤銷該證顯然是錯誤的。
㈢ 行政訴訟案,當事人一方對送達上訴狀以後,法院會怎麼做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㈣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上訴狀言詞過激的法院有權拒收嗎
不能拒收。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故法院不能拒收上訴狀,至於言辭過激的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判定上訴人是否有過錯以及是否應承擔責任。
㈤ 參加行政訴訟一審的第三人屬於原告上訴狀的當事人嗎
參加行政訴訟一審的抄第三人,屬於原告襲上訴狀的當事人,必須在上訴狀中列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㈥ 行政訴訟二審,寫的上訴狀會被退回嗎
上訴狀的作用是引起二審程序開始,且其內容是對一審判自行陳述存在哪些問題,要求二審法院如何處理等。這個上訴狀提交之後,二審法院是存檔不退的,退了就不合理啦。
㈦ 法院第二次審行政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2015年4月30日之前為兩個月,2015年5月1日起為三個月內。
附:行政訴訟法回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答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㈧ 對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的上訴狀怎麼寫,請給一份
下附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的上訴狀範文一份供參考。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殷某。
委託代理人:林中建江蘇朗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園18號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5)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南京市建鄴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舉報後,被上訴人予以受理的行為屬於司法偵查職能范疇,而不是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上訴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實名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事實經過,被上訴人僅在對上訴人材料受理後予以了登記,之後是否依職權履行職責,上訴人並收收到反饋。上訴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舉報材料能夠反映的情況,同時上訴人作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徑無法彌補自身損失的時候,只能寄希望於公安機關能夠以職權對所舉報人依法調查,並能夠給上訴人一個合理的說明。被上訴人遲遲未履行職責,放任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其已經符合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多次溝通無果後向法律提起行政訴訟,其目的也是能夠促使公安機關依法辦事,對上訴人的舉報事實進行調查並給予結果情況說明。
二、修改後的行訴法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明確規定,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經違法,因此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綜上,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5)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裁定對上訴人的行政起訴由南京市建鄴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㈨ 行政訴訟被裁定不立案,如何寫上訴狀
行政訴訟不予立案上訴狀
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㈩ 行政訴訟上訴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福建省屏南縣衛生局法定代表人:張傳漾答辯人於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後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於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於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於 2004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此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答辯人 :屏南縣衛生局200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