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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釣魚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04:42:50

⑴ 釣魚執法是否犯法

「釣魚執法」是否違法
今天你違規了嗎?今天你被交警暗查超速了嗎?今天你在十字路口被: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罰款了嗎?今天你在即停即走,拍照了嗎?很多不違規被罰的,你有木有?如果有就聯合起來告他,有QQ群的建個群,日照的社會零距離可能不敢報道,希望有知道生活幫的記下電話號嗎。聯合起來共同訴訟

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概念簡介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產生原因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里,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

199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此辦法被俗稱為「兩次五五分成」。這就等於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與個人聯手設套盤剝司機。面對如此強勢對手,絕大多數司機除了乖乖挨罰,哪有半點回手之力?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我們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頭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所給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生存,而是寄望於其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創收多少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鉤,創收得越多,單位提成和政府財政返回得就越多,領導和員工的獎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又將創收任務分解給每一個執法人員,並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提職加薪等掛鉤。這樣就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結成了一個公權力與私利錯位糾纏的利益共同體,共同體及其成員的目標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損俱損,一榮俱榮。而且現在執法部門法治意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想咋干就咋干。由於利益的驅動,更不把法律當回事,以致以罰代法屢禁不止。

實行方式[1]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專家質疑「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採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質疑,對「非法運營」法律上無明確界定。而在西方國家,為節省能源,政府還推廣拼車行為。如果幫助路人也算「非法運營」,以後有病求救誰還敢停車。應松年教授認為「鉤子拔鑰匙」行為是一種強制行為,強制行為須有法律授權。他似乎在配合執法,但若無法律授權,那與搶劫有何區別?協管人員和鉤子似乎都參與了執法,需要明確執法主體。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群眾可以取證、錄音、舉報,但拔車鑰匙等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權,不能隨意委託別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場方式,協助抓一個車給多少錢。

程序違法盡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為惻隱之心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搭其上路,結果,「搭客」拔了他的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還被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最後張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近年來執法部門「釣魚」讓普通公民成為「違法者」而進行處罰的案件層出不窮,上海甚至發生過司機殺死「鉤子」的事。

社會危害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⑵ 中國警察難道不應該釣魚執法抓小偷,搶匪和人販子嗎每天應該都抓的

釣魚執法 證據是無效的,除非這個活動威脅到國家安全或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否則不能允許用釣魚執法,因為釣魚執法存在欺詐,並且當下違法行為無法推論過去,釣魚執法自己本來就是違法取得證據,如果調查案件的過程違法,那一切結論都是違法的,這是法的最根本精神。

治安管理處罰法釣魚

釣魚執法,應當嚴禁!

一、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

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二、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刑事偵查中,可以有條件地進行「控制下的交付」,例如對毒品犯罪,可以以買毒為由追查販毒者,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三、在現實中國,釣魚執法的動力卻是經濟利益導向!這是必須嚴禁的。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款提成等等,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里,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因此,必須嚴禁將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這是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根本之舉。否則,只要有利益誘惑的存在,就難以禁絕釣魚執法的泛濫。

⑷ 現在警察可以釣魚執法嗎

警察不可以釣魚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這種執法手段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遠了干群關系,更可能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4)中國釣魚執法擴展閱讀:

釣魚執法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要根治釣魚執法這一惡劣的執法行為,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使用釣魚執法辦案的執法人員進行重處;其次,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普及思想道德素質提升,只有這樣,才能讓其認識到釣魚執法的不合理,才能讓其從內心拒絕釣魚執法;最後,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釣魚執法的最終勝利。

⑸ 孫中界·釣魚執法事件結果:能終結釣魚執法嗎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 今天,孫中界將拿回被扣的車子,張軍將領回1萬元罰款,其他眾多被「釣魚」的車主也紛紛要求比照他們退還罰款或要回車子,其中以浦東新區和閔行區最多。昨日,這兩個區開始登記車主信息。

有消息稱確被釣魚的普通私家車主在登記核實後,有望領回罰款,但這一消息尚未得到證實。浦東新區執法辦副主任丁建國告訴記者:「現在已經開始登記,後續工作會進一步做下去。」

昨天,三四百名車主陸續趕到原南匯城管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量警力在現場維持秩序。前天,有一百多名車主在此聚集。這兩天,張蘭平一直沖在最前面。

昨日上午9點多,張蘭平來到原南匯城管交通執法大隊,發現門口貼了兩張公告,讓被「釣魚」車主前往浦東新區信訪辦公室一辦公點登記。她和眾車主陸續趕往指定地點,先領號再登記,她算是最早一批,拿到的是9號。

由於人數眾多,信訪處共設三個接待室。每來一個車主,工作人員會詢問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個人要求等。

中午11點多,張蘭平離開信訪處時,號已放到240多個。多名車主反映,昨天,起碼有400多人去登記。

與此同時,閔行區被「釣魚」車主的信息登記工作也已開始。昨日上午9點多,被扣車1年多的陳瑞勤前往閔行建交委詢問,自己的問題如何解決。結果被告知,先去做登記。

陳瑞勤說,在他之前,已有十幾名被釣魚車主留下個人基本信息。至於何時能給答復,工作人員沒有告知。

郝勁松發函舉報

釣魚執法「犯罪團伙」

昨天,孫中界和張軍的代理人郝勁松發函向上海市公安局舉報「釣魚執法」犯罪團伙。

舉報函中,郝勁松說,孫中界和張軍被栽贓陷害僅僅揭露了冰山一角,據保守估計,上海每年被「釣魚執法」所栽贓陷害的車輛有數千輛。今年1月到9月,全市18個區縣共查處黑車一萬六千輛,處罰金額近2億元。這其中,有多少個「孫中界和張軍」?郝勁松認為,根據刑法第266條,數量眾多的「鉤子」與上海各區交通執法人員相互勾結,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栽贓陷害大量車主,騙取公私財物,已涉嫌詐騙罪。上海市公安局應當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

隨著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預,浦東新區發生的孫中界事件被定性為錯誤的「釣魚」式執法,浦東新區政府依法終結此案並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當然,上海市政府並沒有讓事情就此結束,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堅決依法整治非法經營行為,堅決禁止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正當調查取證行為」的決定,市交通港口局從昨天起,組織開展以「整頓交通經營市場秩序、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為主題的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各區縣執法大隊開展為期一周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報告;第二階段由交通港口局組成專項檢查組,通過聽取匯報、座談、查閱案卷、了解公眾反應等方式,對各個區縣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第三階段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抽查,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類似孫中界遭遇「倒鉤」「釣魚」現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國范圍內更普遍。因此以「倒鉤」、「釣魚」方式執法,是一種系統性的錯誤,簡單為孫中界、張軍事件道歉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倒鉤」、「釣魚」事件的,系統性的錯誤必須用系統性方法解決。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檢查就是系統性糾正錯誤執法中的一種措施。

根本性地解決「倒鉤」、「釣魚」執法,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大檢查是必須的,是比道歉進一步,然而僅僅大檢查又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說,「倒鉤」、「釣魚」執法是系統性的錯誤,其實它更是一個制度性錯誤,並且在法律法規上存在空隙。

從制度上講,查處黑車很難,而「倒鉤」、「釣魚」方法則使這項任務變得容易了,完成任務,交通執法部門有獎,「鉤子」也有獎。於是「鉤子」、交通執法部門都有積極性。現在糾錯,不僅要消弭不計手段的執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車大量產生的條件。

從法律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倒鉤」、「釣魚」等取證方法毫無疑問屬不正當手段,執法人員尤其是執法部門對此不會不明白。執法部門之所以採用「倒鉤」、「釣魚」這些不正當的取證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縫隙。

2006年7月10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非法營運時,現場筆錄、錄音、錄像等均可以作為認定非法營運的證據。這些法規固然使難以開展的查處黑車行動,變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當取證手段出台的縫隙也從此出現了。

因此,除了大檢查外,接下來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從法治和制度上著手深入,而這在依法治國方面尚有許多缺陷的中國社會顯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必須進一步認識清楚的是,「孫中界事件」並非一個簡單的冤假錯案的個案,絕非給一兩個孫中界、張軍平反(或撤銷案件)就能夠輕易解決的。為了保障公正的市場秩序,黑車還是要繼續嚴厲打擊的,盡管對黑車的定義以及打擊的手段等許多方面應當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進。我們相信,老百姓對執法部門自我糾錯的期待並不會僅止步於今後不再有「倒鉤」執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執法。因為「倒鉤」的廢止而在執法上因噎廢食、陷入不作為的另一極端,廣大市民也是不會感到滿意的。

⑹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

釣魚執法:從法理上分析,就是在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

英美也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一直以來也飽受爭議。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6)中國釣魚執法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為的泛濫趨勢而採取的過激方式;一種是為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為,基本上屬於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並可能為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⑺ 釣魚執法的公民被捕

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判決對兩名中國公民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看來,中國公民袁宏偉和李禮兩人被引渡至美國,似乎已成定局。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告訴記者,類似事件屢有發生。
2007年,中國湖南的一名企業家袁宏偉與美國一公司有知識產權糾紛,被對方以談判名義誘騙至英國遭逮捕。袁宏偉後來因倫敦一家法院逮捕令在姓名拼音上的拼寫錯誤僥幸得以回國。
3年後,美國誘捕中國公民的事情再次發生。這一次,涉案的兩名中國人沒有那麼幸運。 2008年底,中國公民憲宏偉從網上看到了英國航空航天公司BAE銷售的一款PROM晶元產品,這款晶元性能先進,是存儲器件替代品。
憲宏偉是從事計算機行業的,對晶元感興趣並不稀奇。於是,他通過郵件與其美國分公司的銷售經理Timothy Scott取得聯系,詢問購買該晶元的可能性。
Timothy主動並鄭重推薦了美國的Habor Trade International(HTI)公司,並強調HTI公司是BAE公司在憲宏偉所在地區(中國)的唯一經銷商,非常樂於滿足該地區的采購需求。
2009年4月,袁宏偉開始與HTI公司負責人Malcolm Lee通過電子郵件和越洋電話進行聯系。在聯系中,Malcolm Lee多次明確表示:他以及他的公司在該類產品的國際銷售方面很有能力,表示如果相關產品涉及到美國出口許可證的問題,他可以找到合適的辦法滿足當事人的采購要求。
憲宏偉曾明確提出通過物流公司正常進口報關,在北京交貨。但此建議被Malcolm Lee堅決否定。當問及原因時,他並沒有直接說明。
2009年10月,憲宏偉與Malcolm Lee在網上談成40片PROM晶元的采購意向,隨後通過電匯支付了第一筆預付款近2萬美元。
2010年3月,根據Malcolm Lee的建議,憲宏偉和他的同伴李禮與其在印尼雅加達會面。在這次會面中,Malcolm Lee告訴他們可以考慮在紐西蘭等地設立分公司出口產品。
2010年5月,Malcolm Lee主動提出在匈牙利交貨,稱匈牙利是其亞洲交易的基地。他還要求必須與憲宏偉親自會面,很強硬地表示他只見本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見,如果憲宏偉不去匈牙利,他就斷絕合作。同時,Malcolm以第一筆預付款相要挾,催促威脅憲宏偉匯出第二筆預付款。因擔心預付款被侵吞,憲宏偉隨後支付了第二筆預付款,並答應了Malcolm Lee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早晨6:30左右,憲宏偉和李禮乘飛機抵達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讓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機場,他們還沒入海關,便被匈牙利警方逮捕。
倆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匈牙利布達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開庭審理美國的臨時逮捕和引渡請求。
在法庭未通知中國大使館、斷然拒絕當事人與中國使館聯系要求的情況下,在兩名中國人沒有時間聘請律師而只能被迫接受法庭指派律師的情況下,庭審開始了。記者通過庭審記錄看到,首先,主審法官解釋了國際通緝令。通緝令稱,PROM晶元是由一家美國製造商生產的抗輻射可編程的只讀存儲晶元,可用於軍用以及高輻射環境的宇航系統,例如外太空。這一產品列在美國國防物品清單及武器限制出國清單和ITAR(國際武器交易規章)中。
憲宏偉和李禮這才知道一直在跟他們交易的Malcolm Lee是美國的卧底特工。
而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國法院已針對憲宏偉和李禮發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國司法部刑事局國際事務辦公室就向匈牙利政府秘密地提出為引渡目的對上述兩名中國公民實行臨時逮捕的請求,理由就是:他們蓄意繞過美國出口管製法律,企圖在沒有獲得任何出口許可的前提下購買受控微處理晶元,違反了美國的《武器出口控製法案》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
而憲宏偉和李禮開始並不知道這種產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單中,雖然後來卧底特工告訴他們需要出口許可證,但也一直保證可以幫助他們解決這個問題。憲宏偉和李禮就這樣中了圈套。
在庭審中,法官還告知了兩被告有兩種引渡類型。
一種是被告人同意引渡。在這種情況下流程會簡化,對被告人的關押時間也會縮短。拘押的最長時間是6個月,但可以根據情況延長至兩年。根據匈牙利與美國之間的協議,如果引渡相關文件在60天內沒有提供,被告人可以被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被告人在60天期滿時一定被釋放。一旦他們同意被引渡,他們將不能再收回該意見,而且他們將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被扣押。
另一種是不同意被引渡。但他們也可能在匈牙利法院允許的前提下根據美國提供的證據被扣押。
在沒有得到任何法律幫助的情況下,憲宏偉同意了引渡。李禮開始要求引渡回中國,但法官告訴他,法庭只能將他引渡到美國,中國法律不起作用。李禮又請求聯絡中國大使館,稱不了解使館的意見前不能作出決定,主審法官稱裁決後可以聯系中國大使館,並告知被告人沒有觸犯匈牙利法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來自美國。李禮不再堅持,同意了引渡。
而法庭指定的辯護律師稱,沒有發現任何滿足阻止引渡的條件,根據兩被告人的描述,建議採取簡易引渡程序。而法庭指派翻譯沒有解釋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內容,僅促使憲宏偉、李禮簽署了自己完全看不懂的匈牙利語文件。
就這樣,法庭依法判決對兩被告人臨時逮捕並聲明引渡條件成立。
兩名被告人隨後委託了新的辯護律師並提出上訴,但法庭認為,之前法庭委派律師已經放棄了可能的法律糾嘗手段,因此根據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託律師已經不具備上訴條件,駁回上訴請求。記者注意到,包括翻譯的時間,庭審只進行了一個小時。 看來,憲宏偉和李禮兩人被引渡至美國,似乎已成定局。在國際刑法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看來,正是美國和匈牙利對司法正當程序的嚴重違反,使得兩名中國公民處於任人宰割的境地。
首先,根據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和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在簡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將喪失在一般引渡情況下所享受的「特定性原則」的保護。也就是說,一旦實施簡易引渡,美國有權在未徵得匈牙利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的、未列入引渡請求的任何其他行為進行刑事追訴、採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將其移交給第三國。
由於簡易引渡將使被引渡人喪失「特定性原則」的保護,匈牙利法律明確規定:在啟動簡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須向被請求引渡人告知並警示上述法律後果和風險。而布達佩斯城市法院根本沒有遵循上述法定告知程序。
第二,依照匈牙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81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庭應當與憲宏偉和李禮分別製作和簽署關於同意引渡的「單獨筆錄」。法庭同樣沒有製作這份「單獨筆錄」。
第三,根據匈牙利與美國簽訂的引渡條約規定:「如果犯罪是在請求國領域以外實施的,當被請求國法律對在類似情況下實施於其領域外的犯罪也規定處罰時,應當准許引渡。如果被請求國法律未做規定,被請求國政府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其裁量允許引渡。」
兩名中國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在美國以外實施的,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規定對此類域外行為也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引渡。但是按照匈牙利刑法規定,非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實施的行為受追究的只有三種情況:危害國家罪、反人類罪以及匈牙利法律和行為地國家的法律都追究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當憲宏偉和李禮的行為按照中國和印尼的法律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時,才有可能構成可引渡犯罪,但是法庭對此沒有進行任何調查。
黃風教授認為:法庭在不掌握且未查明被指控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就匆忙宣布該行為符合引渡條件,是沒有充分根據的,也是非常輕率的。違反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
仔細分析整個事情的經過後,黃風告訴記者:「兩名中國人的行為只是美國法律單方面規定的犯罪,在中國境內並不違法。美國誘捕中國公民是對個人權利和國家司法主權的雙重侵犯。」
據悉,按照國際公認的法律原則,美國警方只能在其境內採用秘密偵查的手段,如果在境外進行秘密偵查或者「控制交付」,則只能針對國際犯罪,且必須經過外國政府的同意。美國特工擅自將自己的刑事偵查活動延伸到中國和印尼境內,已構成對這兩個國家司法主權的侵犯。
「一般人很難知曉某項民用技術或產品是否被列入了美國禁止出口的軍用品清單。美國特工設圈套誘捕中國公民的做法,不僅讓中國商人失去了安全感,也讓全世界與美國打交道的商人失去了安全感!」黃風說。
而此次誘捕地為何選擇匈牙利?業內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是最寬松的,引渡條件也是最簡單的。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誘捕行為是精心計劃好的。

⑻ 對釣魚執法的定性是好還是不好

對於釣魚執法,還真的不好定性
首先,釣魚執法本身不能說可行還是不可行,在一些跨國犯罪和毒品,軍火等犯罪行為,或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的誘捕,往往需要依靠釣魚來處理,如2012年在中緬邊境發生的一起販毒大案,中國警方就是採取釣魚的方式誘捕長期躲在緬甸境內的中國毒販。
但更多的情況下,釣魚執法卻頻頻出現在客管部門查處「非法營運」上,例如在中國東部多個城市,就屢次發生客管工作人員與「托」聯手做局坑害一些車主,有的職業跑黑車的就算了,但是不少車主是出於好心順便攜帶,結果被「下套」執法,最終甚至導致「托」被車主刺死的慘劇
因此,月長石個人認為:釣魚執法當做一種懲治罪惡的手段,如果說,目的是「執法」,即懲惡揚善,依法辦事,比如誘捕毒販,這種釣魚應該釣,可以釣,而且應當鼓勵;但如果目的是「釣魚」,為了執法而去「創造執法環境」,那麼這一行為就屬於違法

⑼ 釣魚執法來龍去脈

本文轉自全科論文中心 http://www.issncn.com
(作者:張帥,本站站長,社會觀察家)
一、釣魚的原生態定義

1.垂竿取魚。
《莊子·刻意》:「就藪澤,處閑曠,釣魚閑處,無為而已矣。」
唐 韓愈 《贈侯喜》詩:「君欲釣魚須遠去,大魚豈肯居沮洳。」
沈從文《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我開始學會了釣魚,總是上半天學釣半天魚。」
2.比喻引誘。
魏巍 《東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說,『你看像炊煙不像?』
小玲子 點點頭,笑著說:『就憑這個釣魚呀!』」
3.指一種網路欺騙行為。例如,製造虛假網頁,誘使你使用重要賬戶登陸後,記錄你的帳號進行盜取。

二、什麼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據悉,英美法系中專門有執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三、執法釣魚的幾種方式
1、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

四、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里,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

五、釣魚執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六、「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麼?

張鴻:從「開胸驗肺」到「斷指證清白」應迅速查明結果公布真相

(《今日觀察》評論員)

可能是最近我諜戰劇看的比較多,所以孫中界的敘述讓我想到了類似《潛伏》、《埋伏》、《暗算》很多諜戰劇當中的一些情節。在一個夜黑風高之夜,孫中界開著麵包車,路邊上突然出現一個小夥子說天太冷了,又沒有公交車,你能不能搭我一段,孫就讓這個小夥子上了車。因為上海都在討論說「釣魚」的這個事,所以開著開著孫中界就問小夥子說,你不會是釣魚的吧?小夥子沒有應聲。又開了幾分鍾,孫中界又問你是「釣魚」來「釣」我的嗎?小夥子還沒有回答,就到了終點,一共1.5公里。這個時候已經進入到了埋伏區,旁邊突然沖出來很多執法人員,這個小夥子把孫中界的車給停住,並把車鑰匙給拔下來。執法人員把孫中界拖到另外一個車上,讓他在無證無運營,非法運營計程車的證明字條上簽字,他沒有同意。

就這樣,孫中界的「善」被這樣的「惡」給搞得很頭疼,他的冤特別大,所以有了後來的激烈行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這樣的激烈行為引起了一個關注,就像「開胸驗肺」一樣,有了這樣一個激烈行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一個關注。同時,我們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夠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編個籠子讓你鑽「釣魚式執法」不可取

(《今日觀察》評論員)

孫中界這個小夥子不滿19歲,90後的,容易熱血沸騰。但從另外一方面來講,小夥子做事情也真是有一點太難控制了。這個事當然我們可以想到他是年輕人的血氣方剛;另外一方面,也是現在社會上有些事情讓他有這么激烈的反應。

張鴻:「釣魚」創收拷問程序公正執法 經濟是禍首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之所以能長時間存在,是因為這里邊有利益。產生「釣魚」和「魚鉤」這樣的行為。它最初的時候,其實是讓人舉報黑車。從上個世紀末的時候開始整治黑車,怎麼整治呢?執法部門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車,這就需要市民來舉報,有一些人就產生了職業舉報的想法,因為舉報一輛黑車就獎勵500塊錢。一個人肯定不夠,這些人就發展成了一個「釣頭」,他再去招一幫人來舉報。每個人舉報完了,「釣頭」多收一點錢。舉報一輛黑車,就會給你200塊錢或者300塊錢這樣的,就發展成了職業舉報人,形成了一個生態鏈。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區的舉報價格還不一樣,比如閔行區是300塊錢舉報一輛車,寶山區是200塊錢,南匯區是250塊錢,奉賢區是600塊錢,而「釣頭」就是這個金字塔的金頭,一個月能掙一兩萬塊錢,這些人當中很多都是有車有房的,在指揮著這些人去專門舉報黑車,去設套來陷害那些好人。到這個時候,我們才發現一開始整治黑車的目的已經變成了讓好人鑽進一個圈套里。現在的目的已經不再是整治黑車了,而是創收。

霍德明:「釣魚式執法」:查處取證原則與罰款經濟驅使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裡面的利益鏈條非常大,時間非常久。第一,上海行政交通執法部門大隊在2007年2008年的總結工作報告里,罰黑車,總共收入是5000多萬,兩年的時間,也就是說這個事至少從2007年開始。當然「釣魚」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這不敢確定。但兩年中間5000多萬的罰款,一部車罰一萬塊錢,一天大約就要罰70多部,時間真的很長了。第二,除去經濟利益以外,在上海的交通執法部門里有靈活使用的原則,就是先取證,後查處。什麼叫靈活使用呢?就是把先舉證這件事情的查處是分開來的。先拿到證據再說,罰了款再說。至於說後面怎麼查處,那麼我們下面再來做,舉證跟查處是要分開來的,這就是它的靈活運用。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另外,這還牽涉到了「釣頭」,還牽涉到「釣鉤」,這個行為也真是夠靈活了。

「釣魚執法」上鉤的是誰?到底是嚴格執法,還是利益驅動?「釣魚執法」鉤走的到底是什麼?

張鴻:「釣魚式執法」危害道德傷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釣魚執法」首先的危害是道德上的,作家韓寒在博客中寫到,本來這些願意停下車來搭別人的人,這些司機是那些單純的好人,那你這種「釣魚」式的執法,它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這樣的好人,然後懲罰他,我們知道對好人的懲罰必然帶來善行的減少,那就沒有人願意做好事了。韓寒寫的這些話我覺得特別好;其次的危害是對法律的傷害,執法有限度,有許可權才能執法的,而那些「釣頭」也罷,「魚鉤」也罷,他們是沒有執法許可權的,不能讓他們來執法,他們拔鑰匙、踩剎車的這種行為,他們其實就是在執法,這是不允許的。

中國法學會的應松年教授也提到,假定黑車是違法的,那我們陷害這個人,說他是黑車,然後罰款。這些人集體地陷害一個人,這個行為是涉嫌犯罪的,這是一個有組織的犯罪行為。

2004年,國務院推出了《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程序正當。什麼是程序正當呢?就是當執法的時候,公安機關一般來說會敬個禮,說你好,然後拿出自己的證件,開始執法,這就是程序的正當,獲取的證據才是有效的。

霍德明:「釣魚式執法」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最大傷害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最大的傷害是政府的公信力,這裡面還牽涉到執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執法的過程中,你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的,這個在西方的領域法學領域里,已經談了很多了,比如說你竊聽別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當,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竊聽的證據丟掉,因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樹毒果理論。在這一個案子里,今天的交通執法單位取得證據的過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說孫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車營運為生的,答案是孫中界開的車子,三年裡才開了約十萬公里,是公司的車子,這肯定就不是以營運為生的。交通執法單位把證據取得以後,他是不是能夠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稱它是一個合法的證據,我都是很懷疑的。所以在這個事實情況中,我們很顯然看到對政府的公信力已經造成很大傷害。

應松年:公權力被加速異化嚴重損害社會的道德觀念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公權力被這樣運用,我覺得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違法,我認為簡直不能容忍,這把國家的法制放到哪裡去了,還有這樣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這樣子執法,那就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損害了公民的權利,而且會形成公民將來對政府不信任,甚至於在情緒上會有對立,不僅如此,我覺得這也嚴重地損害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念。實際上我們在行政執法當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那是不能作為證據來用的。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還應該查一查,所有收上來的這些費用,花到哪裡去了,干什麼花了,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這個漏洞要補上。

王紅:「釣魚執法」違背《行政法》應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制度

(中央黨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今日觀察》特邀評論員)

正當的整治黑車是必要的,但是通過所謂的「釣魚」式的執法,強行巨額處罰,實際上它是違背《行政法》的,我們現在的執法,不能再犯過去執法過程,體制機制當中存在的一些(錯誤),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輕程序,重效率、輕公正,重手段、輕目的.

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強勢管理不是目的,執法便民、利民、為民,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職能定位,到底是管理還是服務,是堵還是疏,是靠嚴厲的監管來整治城市的一些臟亂差,還是把重點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張鴻:要公開「釣魚式執法」所攫取的資金

(《今日觀察》評論員)

首先,應減少執法機關的利益驅動,比如不能給執法部門指標的壓力,就是說今年必須創收,罰款沒收多少。這樣的指標會讓執法部門拚命地去罰人;其次,執法部門自身的驅動力也要減小,比如說罰了多少,能提成多少。這一次閔行區的兩年的5000萬,能不能公開這些錢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裡了?如果罰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驅動力也會減少;最後,我特別想對那些寒了心的司機說一句話:「我相信大家說我以後遇到需要幫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車,這都是一時的氣話。我希望大家在將來,如果遇到一個胃疼的人,遇到一個孕婦,遇到一個老人,他們需要我們幫助的時候,我們仍然能停下車來讓他們上車,雖然我們可能會覺得如果是假的怎麼辦,但我想還有另外一個擔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使「釣魚式執法」退出舞台

(《今日觀察》評論員)

我希望程序正義被當成一件真的事情來處理,程序正義裡麵包括,取證的過程,取證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時候,取證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如果一定要監聽或者竊聽的話,最好在法律上先經過國家相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同意你做這件事情。像這次的黑車掃盪,在取證的過程中間,執法機關一定要想到程序正義,不能夠光為了經濟利益,就認為它什麼都可以犧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對程序這一類事情要維持到程序正義,因為行政處罰它不牽涉到司法問題,但當有人對於行政處罰有不同意見時,最後一定會上告法院,所以從這一個層次來說,法院是一個關口。

七、上海商報:糾錯釣魚執法要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隨著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預,浦東新區發生的孫中界事件被定性為錯誤的「釣魚」式執法,浦東新區政府依法終結此案並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當然,上海市政府並沒有讓事情就此結束,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堅決依法整治非法經營行為,堅決禁止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正當調查取證行為」的決定,市交通港口局從昨天起,組織開展以「整頓交通經營市場秩序、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為主題的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各區縣執法大隊開展為期一周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報告;第二階段由交通港口局組成專項檢查組,通過聽取匯報、座談、查閱案卷、了解公眾反應等方式,對各個區縣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第三階段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抽查,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類似孫中界遭遇「倒鉤」「釣魚」現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國范圍內更普遍。因此以「倒鉤」、「釣魚」方式執法,是一種系統性的錯誤,簡單為孫中界、張軍事件道歉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倒鉤」、「釣魚」事件的,系統性的錯誤必須用系統性方法解決。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檢查就是系統性糾正錯誤執法中的一種措施。

根本性地解決「倒鉤」、「釣魚」執法,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大檢查是必須的,是比道歉進一步,然而僅僅大檢查又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說,「倒鉤」、「釣魚」執法是系統性的錯誤,其實它更是一個制度性錯誤,並且在法律法規上存在空隙。

從制度上講,查處黑車很難,而「倒鉤」、「釣魚」方法則使這項任務變得容易了,完成任務,交通執法部門有獎,「鉤子」也有獎。於是「鉤子」、交通執法部門都有積極性。現在糾錯,不僅要消弭不計手段的執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車大量產生的條件。

從法律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倒鉤」、「釣魚」等取證方法毫無疑問屬不正當手段,執法人員尤其是執法部門對此不會不明白。執法部門之所以採用「倒鉤」、「釣魚」這些不正當的取證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縫隙。

2006年7月10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非法營運時,現場筆錄、錄音、錄像等均可以作為認定非法營運的證據。這些法規固然使難以開展的查處黑車行動,變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當取證手段出台的縫隙也從此出現了。

因此,除了大檢查外,接下來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從法治和制度上著手深入,而這在依法治國方面尚有許多缺陷的中國社會顯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必須進一步認識清楚的是,「孫中界事件」並非一個簡單的冤假錯案的個案,絕非給一兩個孫中界、張軍平反(或撤銷案件)就能夠輕易解決的。為了保障公正的市場秩序,黑車還是要繼續嚴厲打擊的,盡管對黑車的定義以及打擊的手段等許多方面應當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進。我們相信,老百姓對執法部門自我糾錯的期待並不會僅止步於今後不再有「倒鉤」執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執法。因為「倒鉤」的廢止而在執法上因噎廢食、陷入不作為的另一極端,廣大市民也是不會感到滿意的。

八、根治「釣魚式執法」需三個視角
針對上海孫中界「斷指證清白」事件,上海方面宣布再次成立調查組。目前,各方都高度關注調查組的調查結果。但是記者認為,孫中界個案的解決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長期存在的「釣魚式執法」。而要想根除「釣魚式執法」,離不開三個視角。

全國視角——上海孫中界事件不是個案

首先是要有全國視角。就在各界對上海「釣魚式執法」案件議論紛紛的時候,媒體近日又報道廣州出現了類似案件。

另外,記者在新華社多媒體資料庫中檢索,竟然發現新華社早在2004年9月就發過《(新華視點)秦皇島:打「黑車」竟現「職業釣魚族」》: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專門有一些人為獲取向交通部門舉報非法營運「黑車」的高額獎勵,採取布設圈套誘導司機收費並栽贓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車」,統統納入他們的舉報范圍,這些人通常被稱作「釣魚族」。

新華社駐黑龍江分社記者早在2007年9月就報道過《哈爾濱規定交通稽查人員「釣魚」執法將被開除》:指出當時哈爾濱市交通局決定,將嚴懲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員採用「釣魚」方式執法等6種違法違紀行為,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立即被開除。由此可見,近幾年「釣魚式執法」在很多地方均已紮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因此,即使上海孫中界的個案有了結果,對「釣魚式執法」的調查也不應畫上句號。

執法監督視角——高額獎勵成就「黑色食物鏈」

其次,根治「釣魚式執法」要有執法監督視角。新華社在2008年年底曾經發過一條消息 《三亞打擊非法運營「黑車」舉報查實每車獎勵1000元》,獎勵可謂不低。而2004年的新華視點稿揭底,1999年秦皇島市海港區交通局就出台政策鼓勵群眾舉報 「黑車」,「黑車」一旦被查獲,將被罰款5000元到1萬元,舉報人獲罰款額的20%獎勵。重獎之下不但「有社會正義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島當地形成了不少「釣魚」團伙,領頭人從社會閑雜人員中招來「托兒」,散布於全市各地,到處尋找所謂的「黑車」。這些「托兒」被領頭人拉到可以攔到車輛的路邊,編造

「有困難或有傷殘」等借口欺騙司機,在一些好心司機按要求停在某處後,聞訊趕來的交通部門執法人員便沖上去,在「釣魚族」指引下在車內找到非法營運的所謂證據——事先放下的錢。「人證」「物證」俱在,司機就會因「參與非法營運」而接受處罰。

上海一名接受采訪的「釣頭」近日更是坦言,執法部門與「釣頭」談好:抓一輛黑車給500元,200元 「釣頭」自留,200元給「釣鉤」,另外100元是給執法人員的回扣。由此可見,如果有關部門不加強各地對打擊「黑車」執法過程中的司法監督,高額獎勵就成了「黑色食物鏈」的原動力。不管是職業「釣鉤」們單方面的惡,還是執法人員與「釣鉤」串通一氣的惡,都會把無辜私家車主逼上無處說理的絕路。

立法視角——「黑車」裁定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根治「釣魚式執法」需要立法視角。 2004年新華社播發的新華視點記錄了當時秦皇島市海港區交通局一位執法人員對上當受罰司機的話:「我知道你不是跑出租的,但你這次是非法營運了。交通部的文件沒有規定多少次確定為非法營運,你以前干沒干我不知道,就是針對你這一次! 」現在看來,這幾年中,這一立法漏洞一直在被執法人員充分利用。近十幾年,汽車大規模進入家庭,同事之間、私家車之間偶爾拼車或互搭順風車的現象數不勝數,彼此之間的「小額經濟往來」也很難避免。但是如果有關部門不對非法運營「黑車」進行更精準的定義,任由執法人員的一次執法結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車主正當權益的嫌疑。

在這方面,記者認為杭州市政府在全國首開先河,由交通部門對民間自發的「拼車」出行實行備案管理的經驗值得進一步完善並推廣。這是政府部門體貼民情,尊重民意,鼓勵建設節約型汽車社會的好事。

近些年,為規范計程車運營機制,有關部門不斷出台一些法規加大力度打擊「黑車」。但是,如果在打擊「黑車」法規中存在漏洞,並被不法分子和部分執法人員利用,就會形成黑色利益鏈條,嚴重侵犯私家車主的正當權益。因此,孫中界等上海個案的 「蓋棺論定」絕不是「釣魚式執法」杜絕之時。只有在立法環節盡快堵住漏洞,我們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補牢。

參考文獻:

1、飛龍新聞網 >> 財經 >>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麼?

2、鳳凰資訊 > 評論 > 社會話題 > 正文上海商報:糾錯釣魚執法要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網>>溫州視窗>>專題:根治「釣魚式執法」需三個視角

3、網路「釣魚執法」

⑽ 如何看待釣魚執法事件

絕對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謂「釣魚執法」?即布下誘餌,賣個破綻,將對方引入圈套中——這還不卑鄙嗎?某些影視作品中描寫的營造服務小姐賣淫的環境,引導欲加陷害的對象進入此環境,然後拍攝之捉拿之敲詐之,這不也是可以稱為「釣魚」嗎?我們在看到這些場面時往往會氣憤之極。請教上海城管執法大隊的人員,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釣魚」你會有怎樣的反應?這是何等卑劣、醜陋的下三濫作為!作為政府部門、執法部門,何以淪落如此?

更有甚者,「釣魚」者剛上車,對方還沒有發動車輛,就被埋伏的「執法隊」人員不問三七二十一抓住,帶回執法隊,開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罰單不等,不交來罰金,就別想要回你的車。你要打官司嗎?必輸無疑。央視報道中倒是說到有一個人官司打贏了,但卻要交出車輛「保管費」數千元!

央視非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媒體,但進步中的央視,對新聞報道和評論愈來愈注重其客觀性,這是可喜可賀的,我們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聞1+1」《釣魚執法再調查:誰還誰清白?》,對這種卑鄙的構陷公民的「釣魚」行為會有更直觀的了解,我們也可以欣賞到上海的所謂「調查組」對此懼怕陽光、諱莫如深的丑態。

「釣魚執法」涉嫌組織犯罪

雖然對「釣魚執法」案件再調查還未有最終結果,但我們從早前白岩松在節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執法大隊」有關工作總結中的語句,已經可以毫無懸念地推斷出「釣魚執法」的存在——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2007-2008年度創建文明單位工作總結》中提到,在兩年時間里,該大隊「查處非法營運車輛5000多輛」,「罰沒款達到5000多萬元」,「超額完成市總隊和區建管局下達的預定指標任務」。(據《中國青年報》/另見《廣州日報 》作者:劉放)

如果還有一丁點常識,所謂「上級」可以下達查處違法罰沒款的「指標」和「任務」嗎?對一個區域內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可以預計和規定的嗎?對於罰沒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標」的嗎?納稅人就用血汗錢供養這樣一批頭腦簡單、心中沒有人民利益和科學發展觀的專橫跋扈的「公務員」?這與國民黨有何區別?

其實,所謂「釣魚執法」這種模式在上海及全國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這幾年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是因為「釣魚執法」的背後有巨大的利益鏈條,龐大的處罰金額支撐起了一個畸形的執法平台,「讓許多交通執法部門不擇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於非法的狀態。」有法律工作者認為,「釣魚執法」已涉嫌有組織犯罪 。——此說絕不是危言聳聽。

央視新聞中出示了采訪錄像和錄音,這些釣魚者大多為無業閑散人員,他們坦呈:做這個行當比做苦力來錢快多了。在這個人群中有「釣頭」領導一幫「釣手」,隨時接受行政執法隊的召喚。每「釣到」一個,獎勵500元,釣手可得200元,釣頭得200元,還有100元——這位釣頭支支吾吾地說「這應該屬於『那些人』的回扣吧」——這與組織犯罪有何區別?有媒體披露:專業「釣鉤」月賺可達數千元。有一點社會經驗和常識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碼,行政執法隊公然豢養這么一批人做這樣一種構陷他人的齷齪勾當,是絕對有利並助長黑社會組織形成的。

「釣魚執法」之類:破壞社會和諧的罪魁禍首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把維穩及構建和諧社會喊得震天響。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穩定、不想和諧嗎?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極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嗎?中國的百姓都是弱智?從各地出現的群體性事件來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幾起事件不是因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問題引起的?到上海才兩天的孫中界遭到「釣魚執法」被罰款萬元,他如何交得出這一萬元?憤怒之下為證清白他揮刀斷指自殘,我們可以想像面對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樣的。政府如此作為還想構建「和諧社會」?筆者篤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公民討要正義和公道的最後底線,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義,這個社會想和諧恐怕就很難了。

為此,筆者要求上海對此案件的調查必須公開:人員公開、人員的組成辦法公開、調查過程公開——這些不是什麼「國家機密」,沒有什麼可保密的。否則,如何體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為了調查的順利進行,我們可以允許某些調查進程滯後公開,但絕不應諱莫如深!對調查組的組成情況以及組成辦法為什麼不能公開?否則,我們如何相信此次調查的公正性?我們拭目以待。

「釣魚執法」、野蠻執法、動輒抓人、寬容強勢群體違法欺壓百姓卻對維權人員動輒施以苛政嚴法……這些是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罪魁禍首。毛澤東早就說過:壓服的結果總是壓而不服。構建和諧社會,政府應負主要責任。中國的老百姓是忍受慣了的(如遭受「釣魚執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選擇了忍受),但總有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草的臨界點,這一點我們的政府首腦、執法部門的人員應當很清楚。一個地方如果出現什麼「不穩定」的事件,該地方首腦無疑責無旁貸。因為,一個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絕不會做出上述一類事情的。中國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慶打黑除惡幹得好,百姓自己掏錢10萬元做廣告表示敬意;解放軍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難群眾中做得好,老百姓自發地冒雨打著手電筒送他們離開汶川,下跪懇求他們收下百姓送來給他們充飢的餅干……在那裡,不論群眾如何聚集,我們無需為「維穩」而如臨大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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