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A. 國務院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和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和第12條,人民法院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因而,對於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無受理權,國務院也就不可能成為這些案件的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行政復議法》第14條,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如果選擇後者,國務院作出的決定即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這里,國務院已依法規避,不會成為該類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
B. 被申請人拒不執行復議決定的申請人該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會對拒絕執行人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內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容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停止執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C.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由申請人指控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經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本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還明確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認為必要,可以委託近親屬或者聘請律師代為參加行政復議,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范圍包括以下幾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申請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不能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
4、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為受委託的組織本身沒有法定授權,只是基於行政機關的委託代為行使行政權,由於受委託組織的行為引起的爭議,自然應當由委託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5、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在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簽名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為批準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直接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才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關人民是被申請人。例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地區行政公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請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區政府為被申請人。
7、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授權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否則,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8、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如果原行政職權已經被取消或者轉變,不再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那麼撤銷該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D.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需要提供哪些資料,不按時提供後果如何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需要提供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資料;
不按時提供視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法規: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能否委託代理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能委託代理人。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這意味著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參加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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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分類:
1、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處於相對地位,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一方。
3、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行政復議代理人
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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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是同一怎麼辦
本級復議,是可以的,
省、直轄市政府都是本級復議。
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是同一行政機關。
G.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的可以停止執行"這句話怎麼理解
意思被申請人是要求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7)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擴展閱讀: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H. 被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怎麼辦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I.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有哪些
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就是說你對誰做的決定和行為不服,你就以誰為被申請人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