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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資格考試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32:32

❶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如何分級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國家對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的文件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均應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主辦、審核、審批案件和直接從事公安行政管理等執法活動和任務,但可以在取得資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案件辦理和進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第三條崗位執法資格分為綜合執法、刑事執法、行政執法和交通執法四類。
綜合執法類適用於在督察、信訪、指揮中心、法制等部門中從事綜合性公安執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執法類適用於在國保、經偵、刑偵、監管(看守所)、行動技術、禁毒等部門中從事刑事執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執法類適用於在治安(派出所)、警衛、特警、出入境、網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執法類適用於在交警等部門中從事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門的綜合管理崗位民警參加本部門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也可選擇參加綜合執法類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其他綜合管理機構民警可在四類崗位執法資格中自主選擇申報一個類別參加認證。
民警實際從事的崗位工作內容、業務性質歸屬其他部門崗位執法資格類別范圍的,可經申報同意後直接報名參加相應類別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鼓勵民警在取得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後,報名參加其他警種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第四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內容包括理論考試和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分為資格認證考試和資格審驗考試兩類,資格認證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業務知識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資格審驗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崗位新增、變化法律業務知識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工作勤績和執法的具體數量、質量,其中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應綜合測算、科學評價。
第五條各級公安政工、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門共同參予。其中:政工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和工作勤績評定等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試紀律、違法違紀和重大執法問題查證等工作;教育訓練部門負責師資整合、教材審議、學習培訓等工作;法制部門負責建立考試題庫、編制考卷、執法辦案情況評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門依崗位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理論考試前應當組織學習培訓,培訓和考試的內容、學習大綱由市局在省廳要求的基礎上統一編制。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結合執法質量考評每半年組織一次。其中學習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天,考試採取閉卷形式(男50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的民警參加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時,可以開卷)。縣級公安機關開展初級認證理論考試時,應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組織督考組到場督促檢查。
允許並鼓勵民警提前報名參加可晉升的下一等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理論考試,考試成績保留3年。
第七條市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工作,直接負責組織市局機關民警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全市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配合省廳做好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管理相關工作的開展。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崗位執法資格初級認證管理工作,配合市局開展中、高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管理工作。
第八條對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的民警,授予初級崗位執法資格。對從事執法勤務崗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均達到基準值且綜合得分處於平均水平以上,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考試的民警,授予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第九條鼓勵民警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在職民警,應予以支持並為其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通過考試的應當予以獎勵。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民警,免於初級和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考核條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免考民警應向所屬公安機關政治部門提交統一的書面申請表,身份證、警官證復印件,司法考試合格證明材料,以供審查備案。
第十條申報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的條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根據管理許可權由相應公安機關組織定期的資格審驗考試和日常動態考核。
資格審驗考試按照資格理論考試通過時間每三年進行一次,初考未通過的,允許復考一次。
執法日常動態考核參照資格認證考核標准執行,對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或執法的質和量未達到基本條件要求的,直接確定為考核不達標。
經資格審驗考試或考核不達標的,降低一級資格;原為初級崗位執法資格的,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被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從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晉升崗位執法資格。退休、辭職的民警,受到刑事處罰、被辭退或開除的民警,其崗位執法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已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更換執法勤務崗位,資格類別發生變化的,原等級予以保留,可以執行新崗位所在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任務;1年內通過新類別相應等級崗位執法資格審驗考試的,直接轉為相應等級的新崗位執法資格並進行後續管理;未通過資格審驗考試的,按新崗位執法資格審驗不合格處理。
提前通過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的民警變更執法勤務崗位的,比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縣、市兩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警參加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並逐步建立與崗位執法資格等級以及執法工作質與量相對應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
第十五條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等級晉升情況納入民警執法檔案,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是公安機關所屬機構領導幹部及重要崗位任用的必要條件。
具備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是擔任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所屬機構中層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基本條件。其中在執法勤務機構擔任市級中層副職以上和縣級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民警,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在其他非執法勤務機構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民警原則上也應通過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
專、兼職法制民警應取得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
同等條件下,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優先任用。
第十六條民警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與單位評優創先、民警立功受獎、晉職晉級直接掛鉤。民警立功受獎、晉升非領導職務,同等條件下,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應當予以優先。
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取得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按規定給予嘉獎;保持高級崗位執法資格每滿三年且期間工作業績突出的,可按照規定給予記功、嘉獎。
第十七條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當年度評優受獎資格,不得晉升職務或級別,年度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在職部門中層領導按資格等級晉升規定逐級參加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並應在達到晉升年限標準的一年內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的,按照所屬機構領導職務的任職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要求予以降職或免職。
第十八條取得各崗位高級執法資格的民警,納入市局專家組和教員儲備庫。各級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項資金,為錄用的民警提供課研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領導班子成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依照《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執法勤務機構中層領導幹部的辦案數量參照《公安機關中層領導辦案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執法數量和質量的基準值由市局根據各執法勤務崗位執法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另行規定。

❷ 執法資格考試成績多久出來

不同地區不一樣。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成績可以在當地的官方教育網、招考網、信息網不同,看其網查不到或沒有,就是應該還沒有出來呢,什麼時候出來。

執法資格證目前的分類為:

一級資格證(初級):工作一年以上可考。二級資格證(中級):工作五年以上可考。三級資格證(高級):工作十年以上可考。



(2)執法資格考試擴展閱讀:

國家對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的文件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均應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主辦、審核、審批案件和直接從事公安行政管理等執法活動和任務,但可以在取得資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案件辦理和進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第三條崗位執法資格分為綜合執法、刑事執法、行政執法和交通執法四類。

綜合執法類適用於在督察、信訪、指揮中心、法制等部門中從事綜合性公安執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執法類適用於在國保、經偵、刑偵、監管(看守所)、行動技術、禁毒等部門中從事刑事執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執法類適用於在治安(派出所)、警衛、特警、出入境、網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執法類適用於在交警等部門中從事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民警。

❸ 2019年下半年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是幾號

2019下半年格證筆試時間為11月2日,公安執法資格面試報名時間為10月10日-13日(其他省份以本省公告為准),面試時間為2020年1月4日-5日。

❹ 人民警察在執法資格考試中作弊,依據那個規定給予什麼處分

在執法資格考試中作弊,根據違紀情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處分:成績無效,2年禁考,3年禁考。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❺ 執法資格考試是和哪些法律有關

  1. 行政執法資格證:即為執法許可資格證它具有執法權威性,並且執法分類明細: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

  2. 其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❻ 執法資格考試2016年什麼時候考

各個省區考試時間不一,具體請參見對應省區的官網,如福州市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2016年度全市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0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組織方案》(閩政辦〔2014〕143號)明確今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內容中的綜合法律知識考試考務工作由設區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根據我市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需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於2016年初開展全市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綜合法律知識,下同)。現將考試組織方案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對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省政府49號令)第七條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從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監督檢查等各類行政執法工作,但還未取得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含行政執法機關僱用的合同工、臨時工)。
二、考試內容
本次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僅指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內容、時間、方式由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系統行政執法需要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業考試(含高新區、自貿區綜合執法機構)由市政府法制辦另行組織安排。
本次考試主要內容為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必須掌握的基礎法律知識,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3月新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新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0.《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11.《信訪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13.《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14.《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15.《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16.《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17.《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18.《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
19.《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20.《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
21.《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
2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
23.《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24.《福建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三、考試時間
初定2016年2-3月,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考生報名時間
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
五、報名方式及程序
(一)報名及資格初審
1.報名。
(1)填寫報名表。報名參加本次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如實填寫《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報名表》(見附件1)一式兩份,並粘貼1寸免冠彩色近照。
(2)提交相片。報名者另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張(製作準考證)、2寸免冠彩色近照1張(製作行政執法資格證)。上交的照片背面應當註明報名者的姓名、單位名稱(縣級及以下執法人員要註明所在縣(市)區及具體單位)。上交的照片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按單位分信封裝好後,交由同級政府法制辦公室(縣級以下單位由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匯總),自貿區、高新區所屬執法單位由自貿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匯總。
2.資格初審。
各行政執法機關人事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初審,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在《報名表》上簽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二)報名信息匯總、審核
1.各行政執法機關匯總。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於2015年12月11日前將報名者的《報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張以及本單位《2016年度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報名人員匯總表》(見附件2)1份(含電子文本)送交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縣級以下單位由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審核)。
2.縣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上報。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對報名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查,並認真核對其上交的照片是否註明報名者身份後,於2015年12月18日前將本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每個報名人員的《報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張以及本地區《2016年度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報名人員匯總表》1份(含電子文本),報送至福州市政府法制辦。《報名表》和照片以行政執法機關為單位進行裝袋。
六、考場設置
本次考試考場設在福州市區,具體地點另行通知。縣(市)不設考場。
考場組織事宜、監考要求、考生紀律要求等均參照高考標准執行(考場規則見附件4)。
七、考題形式及出卷、評卷
本次考試不指定教材。
考試採取閉卷形式進行。試題題型全部為客觀題,包括判斷題、選擇題,採用答題卡形式作答。試卷分為A、B卷。
考試試卷由省政府法制辦在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統一印製加封後,於考試前一天送交市政府法制辦,按機密級材料保管。
評卷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統一進行。考試成績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公布。
八、組織保障
為加強本次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的組織與協調,市政府成立考務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監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政府法制辦有關領導為成員。各單位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確保考試順利進行。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對接落實。
九、其他事項
准考證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編排。
考務費用按照閩政辦〔2014〕143號文件確定的標准執行,由市級財政承擔。
各縣(市)區和各單位如在開展此項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市政府辦公廳執法監督處聯系(電話:87118673、86291650)。
附件:1.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報名表
2.2016年度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報名人員匯總表
3.專業執法類別代碼
4.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場規則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30日

❼ 執法資格考試是和哪些法律有關

請問是行政執法資格證嗎?
行政執法資格證:即為執法許可資格證它具有執法權威性,並且執法分類明細: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其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❽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作弊處理辦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共明確了與考生相關的9種違紀行為、18種作弊行為、5種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認定標准及處罰措施。
屬考試違紀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①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④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⑤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⑦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⑧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⑨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屬考試作弊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⑧ 傳、接物品或者交接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相關考生被視為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⑤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屬嚴重考試作弊的行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① 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 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屬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❾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多少分及格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60分及格
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的內容分為公共科目和警種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為所有民警均需要考試的科目。警種專業科目分為刑事犯罪偵查、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禁毒專業。公安機關上述警種的人民警察需要加考相應的警種專業科目,除此之外的其他警種參加非專業警種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考試內容僅涉及公共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律基本概念、憲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國家賠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12個考試科目。
刑事犯罪偵查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2個考試科目。
經濟犯罪偵查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民商法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3個考試科目。
治安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槍爆危險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場所管理及大型活動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等9個考試科目。
出入境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國籍法、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護照法等6個考試科目。
消防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6個考試科目。
交通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5個考試科目。
禁毒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禁毒法、吸毒檢測及吸毒成癮認定的基本法律知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等5個考試科目。
關於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應當參加何種專業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其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由誰組織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說,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應當參加非專業警種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由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運輸部公安局、民航總局公安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組織。

❿ 初級執法資格考試不及格怎麼辦

不合格可以重新考。人民警察執法資格崗位執法資格考試每半年舉辦一次,可以准備下一次的考試。允許並鼓勵民警提前報名參加可晉升的下一等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理論考試,考試成績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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