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可以設定
除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都可以,《行政處罰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Ⅱ 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行政規章
選擇D,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行政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如下:
1、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擴展閱讀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Ⅲ 行政法規不可以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受限制嗎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受限制的,並非不受限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3)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Ⅳ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內容有哪些
《立法法》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Ⅳ 部門規章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
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回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答二是對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以及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Ⅵ 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外,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4.15.17條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Ⅶ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分別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對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以及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即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這五類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經過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懲罰性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即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執照、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懲罰性規定。
對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的規定,總的想法是地方性法規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帶有地方特點的行政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的補充。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已經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但是,不得超越、行政法規關於哪些違法行為應當給行政處罰,給予什麼種類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幅度等的規定。例如,已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沒有罰款的,地方性法規不能增加規定罰款的處罰。為什麼這樣規定,因為,一、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抵觸,這是憲法規定的原則。有的說,這不是抵觸而是補充。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超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應當說是抵觸。二、要維護全國法制的統一,法律、行政法規,全國都要執行,不能一個地方一個樣子。那麼,如果認為法律、行政法規的某些規定,不能適應情況的需要,怎麼辦?應當提出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國務院對行政法規進行修改。第二種情況是,省級地方人大對本省的特殊問題,如禁放鞭炮、限制養犬等,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這種地方性法規,可以對除人身罰和吊銷企業執照外的行政處罰做出規定。如果有了全國性的法律、行政法規,那麼就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規定。如果有了全國性的法律、行政法規,那麼就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規定。如果有了全國性的法律、行政法規,那麼就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規定。如果有了全國性的法律、行政法規,那麼就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Ⅷ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紀律處分嗎
可以。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Ⅸ 根據行政強製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可以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Ⅹ 規范性文件能設定行政處罰嗎
不能,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上述規定不包括規范性文件,故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任何種類的行政處罰。
規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機關對行業本系統本機關的行政行為加以規范的內部文件,是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的,不具有社會性普遍約束力。
(10)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