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依據
『壹』 《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以事實為處罰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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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貳』 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了處罰法定原則,它包含三層意思:(1)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2)處罰依據法定。(3)處罰程序法定。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處罰公正、公開原則。結合該法的其他有關規定,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處罰是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單純處罰是****,但是僅僅教育往往達不到預期目的,輔助以處罰,讓違法者感受到痛苦,就會促使其避免或者減少違法行為。處罰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處罰中應當靈活掌握。
4、權利保障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據此,在行政處罰的實施中必須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行政訴訟權、要求行政賠償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些權利的確定是憲法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
5、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實施中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機關多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既不符合法理,又會出現重復處罰即「一事二罰」的問題。為了規范行政處罰,防止濫施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據此,一事不再罰原則可以界定為:對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與兩次以上同類(罰款)處罰。一個行政機關不得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多次罰款,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對已經實施罰款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再次罰款。但是如果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分別按照違反的法律進行處罰,但處罰的結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