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導案例
㈠ 行政法 案例分析題
不適當。不符合行政處罰中合法原則。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原則。處罰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王某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並適用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工商部門對其沒收非法生產的雪糕和違法所得行為是合法的。但對於王某多處罰的1150元不合法,因為王某該行為與被判刑剛出獄無關,法律沒有規定被判刑人員在處罰時可以多處罰,因此工商局的處罰行為不合法。
㈡ 行政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急急急
農場不是行政機關,沒有行政權力,處罰行為無效。
㈢ 行政法案例分析題
本案66戶農民是否有權對鄉政府棄糧種花的「倡議』』行為提起訴訟,首要的關鍵是政府的「倡議」行為屬於「行政指導」,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8號)第1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所謂行政指導,系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於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的最大特徵是:它是一種規勸性、引導性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把它表述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導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而不意味著:行政指導有兩類,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另一類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某種「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那隻能說: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一般通過「建議」、「倡議」、「指導」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實質內容上該行為具有強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麼名稱,都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指導認定。
在本案中,鄉政府的《倡議書》,從形式上看,不具有強制力,顯然屬於「行政指導」的范疇。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鄉政府強制在一個村試點,顯然不具有「指導性」,而具有「強制性」,所以,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66戶農民的起訴理應受理。
㈣ 行政立法、行政指導、行政徵收哪一個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例子有哪些
行政立法如某省政府制定規章
㈤ 本案中工商局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指導一審法院該怎樣判決為什麼案例如下。
應該不屬於,因為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的是公民和法人作出的,而本案中工商局是對公安局作出了建議,是行政機關之間的交流意見。
另外股東會參加人數和表決人數都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比例,作出的決議是有效的,而且看起來沒有侵害未參會股東的合法權益。未參會的股東除非有很過硬的理由和證據,否則很難推翻股東會的決議。
㈥ 大學生自主創業成功案例
1、郭敬明,郭敬明大學時期便開始創業,常年霸佔著中國作家收入排行榜榜首,郭敬明在大學時便成立「島」工作室,出版一系列針對自己小說受眾的雜志與期刊,而後成立柯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逐漸建立起自己的商業版圖。
2、王興,大學生創業者,在畢業之後,沒有豐富的職業履歷就開始創業的人,校內網,飯否網,美團網這三個中國大名鼎鼎的網站的聯合創始人。
3、陳歐,聚美優品的CEO陳歐也是一名標準的大學生創業,陳歐16歲的時候考上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作為一個資深游戲愛好者,在大四的時候陳歐決定在游戲領域創業,憑著有限的資源做出了後來影響力巨大的GG游戲平台。
4、劉強東,1998年6月18日,在中關村創辦京東公司,代理銷售光磁產品,並擔任總經理 。2004年,初涉足電子商務領域,創辦「京東多媒體網」(京東商城的前身),並出任CEO。
京東商城已成為中國最大的自營式電商企業 ,而京東集團業務已涉及零售、數字科技、物流、健康、保險、物流地產、雲計算、AI和海外等領域 。2014年5月,京東在美國納斯達克成功上市
5、雷軍,讀完大學的雷軍便開始闖盪計算機市場。1992年,雷軍與同事合著了《深入DOS編程》一書。在接下來的兩年裡,雷軍涉獵廣泛,寫過加密軟體、殺毒軟體、財務軟體、CAD軟體、中文系統以及各種實用小工具等,
並和王全國一起做過電路板設計、焊過電路板,甚至還干過一段時間的黑客,解密各種各樣的軟體。兩年下來,雷軍和各家電腦公司老闆之間都成了熟人,成了武漢電子一條街的甚有名氣的人物。
㈦ 土地變更行政指導案例經驗交流
1、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辦理的治安案件,必須確有治安違法行為,而且案情簡單,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不需進行多方查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處罰的種類是罰款和警告。罰款處罰的幅度是:對公民處20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因此,答案應該是B。
2、D,王的表述,不是執法必嚴的表現,這個說法顯然是不正確的。
3、B,按照行政程序的規定,必須要製作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
4、C、D。
㈧ 行政訴訟法案例題。(請詳細提供答案,滿意的另外加分,萬分感謝)
一, 這里限於評析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審批行為是否構成越權行為。這就關繫到如何理解許可權的行政法理。
任何行政職權都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因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權力都是受到限制和監督的。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條件和邊界就是行政許可權。
必須說明的是,由於行政法上的職權系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針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因而行政許可權也應當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該權力的許可權。換句話說,行政許可權是指行政主體之間法律所設定的許可權,而不是指行政人之間內部分配的許可權。
在本案中,針對是否頒發《治安許可證》,不論是林副局長做出決定,還是康副局長做出決定,這都屬內部工作上的分工問題,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義,不構成行政法意義上的越權問題。從行政法意義上說,只有等公安機關對外做出決定以後,就意味著行政主體實施了某一行政職權;只要公安機關沒有超越這一職權的許可權,那就不存在越權問題。根據本案的情景,先前林副局長答應給張某頒發《治安許可證》,但沒有正式發證。這說明,那時作為行政主體的公安機關尚未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只有等康某副局長正式對張某的有關頒發《治安許可證》的申請做出(否定性的)審批後,並以公安局的名義通知了張某本人,這時才意味著公安機關對外正式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在這一案件中,公安機關只做出過一個行為,而不是兩個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就是公安機關拒絕給張某頒發《治安許可證》的行為,而不是指張某所指控的「越權行為」。正因為前個行為是不存在的,那麼張某對公安機關「越權」的指控也是不存在的。
二,這里限於評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的問題。
前面說過,行政執法人員系指依法代錶行政主體並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職務行為的個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效果對外而言,歸屬於其所屬的行政主體而不是其個人。
在本案中,要解決老太太應當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呢,還是以李某所屬的公安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之訴,關鍵取決於民警李某在當時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當時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屬於自然人,那麼應當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如果當時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屬於行政執法人員,那就當然應當以李某所屬的公安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之訴了。
應當注意的是:在我們國家,公務員與行政執法人員之間不能劃上等號。因為:行政執法人員一般由國家公務員承擔,但行政執法人員並不只限於公務員,非國家公務成員受行政機關委託從事公務行為時也可成為行政執法人員;相反,國家公務員也不是必然地、無條件地、每時每刻地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出現。國家公務員從事不同行為,參與不同法律關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現:當他代錶行政主體實施職務行為時,他的法律身份是行政執法人員;當他代表自己從事民事行為時,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當他在行政管理關系中處於被管理一方當事人時,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對人。
在本案中,我們同意第二種主張,但它的理由闡述得不夠充分。因為,李某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不能作為一個抽象問題來討論,只能置於具體的情景中作具體分析。我們不能問民警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只能問某個民警在某種情景中從事某種行為時是否屬於行政執法人員。本案民警李某駕公務車外出執行公務,這是事實,但他到學校接送小孩顯然不屬公務。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公務,不是看時間,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該行為的實際屬性,即該行為的目的與功能。所以,李某違章撞人時,雖然用的是公務車,雖然時間仍在公務最終封閉之前(即尚未回到單位),但接送小孩的實際目的及功能,決定了此時他在從事私務而不是公務。因此本案發生時李某的法律身份應當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執法人員,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三,該案所涉其他問題鑒於本章的任務而不作討論,這里限於評析:在本案中,鄉政府做出的「倡議」行為是否屬於行政指導?
本案66戶農民是否有權對鄉政府棄糧種花的「倡議』』行為提起訴訟,首要的關鍵是政府的「倡議」行為屬於「行政指導」,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8號)第1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所謂行政指導,系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於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的最大特徵是:它是一種規勸性、引導性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把它表述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導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而不意味著:行政指導有兩類,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另一類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某種「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那隻能說: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一般通過「建議」、「倡議」、「指導」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實質內容上該行為具有強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麼名稱,都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指導認定。
在本案中,鄉政府的《倡議書》,從形式上看,不具有強制力,顯然屬於「行政指導」的范疇。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鄉政府強制在一個村試點,顯然不具有「指導性」,而具有「強制性」,所以,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66戶農民的起訴理應受理。
四,,A、在聽證的前一天通知申請人不對,應當是在7日以前;B、違反了聽證公開的要求,應當允許群眾旁聽;C、聽證主持人不應當是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應當是審查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D、張科長口頭總結不對,聽證應當製作筆錄;E、行政機關根據張科長的口頭匯報作出許可決定不對,而應當是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聽證許可決定。
五,1,合議庭人員應為單數,2,工商局副局長應迴避,3,縣委不應干預司法審判,抗訴應由上級檢察院提出
㈨ 求 學習政法的 達人解答 以下案例分析 不甚感謝
自己看看書 試著分析啊 ,你這樣偷懶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