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A. 什麼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主體的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制監督,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
B. 什麼是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進一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等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政法擴展閱讀:
行政法基本含義:
包括兩個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第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是行政關系的客體和行政關系的監督,而不是其他社會關系。
一般行政法:指規定國家行政基本原則、原則和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職責、國家機關的任免、考核、獎懲的法律法規。工作人員、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機關工作效率的提高等。
特別行政法:是指規范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金融、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各種專門行政部門的行政活動的法律、法規。
C. 行政法有哪些特點是什麼行政法可劃分為哪些類別
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
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
①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
②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
基本原則:
合法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3.程序正當。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4.高效便民。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
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
6.權責統一。
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行政處罰實施的條件是:一切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
(3)行政法擴展閱讀:
行政立法的體制:
(1)國務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規)。
(2) 國務院各部、委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3)國務院直屬機構立法(制定部門規章)。
(4)地方行政機關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規章)。
(5) 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
D. 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
(1)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
(2)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
(3)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
(1)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
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
(2)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4)行政法擴展閱讀:
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主體的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制監督,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
行政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組織法;
(二)行政行為法;
(三)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
行政法的這三個部分分別調整著不同的行政關系:
行政組織法主要調整內部行政關系; 行政行為法,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主要調整行政法制監督關系。
補充定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E. 行政法有什麼特點
行政法的特點:
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5)行政法擴展閱讀:
現代國家,行政法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因為它調整的主要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指向的乃是行政權力的規范與約束,在國家的變遷中承擔著促使傳統「行政國」向現代「法治國」轉型的功能。就中國而言,依法治國的核心環節,在於如何實現對強大的政府權力的依法治理。
對龐大的行政組織系統進行有效的規制。不同於其他邦聯制國家,我國中央集權的行政體制格局,需要一部統一的法律為行政組織提供行為指引,這便是制定「行政基本法」的國情背景。
傳統觀點認為,行政法很難生成一部統一的法典,因為生活中的行政關系太過廣泛多樣且穩定性低,很難以一部法典進行格式化規范。這樣的理由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更有說服力,政府主導的改革不僅讓社會始終處在不斷轉型之中。
也讓政府的行政權力和治理方式處在變換之中,從而讓制定統一行政法典的努力更顯徒勞。這樣的認知突出反映在改革開放之初的立法轉向上,學者們一開始也試圖勾勒出類似《民法通則》一樣的行政法典框架,但隨後的改革與治理實踐使得這一探索困難重重。
F. 行政法與政
行政是國家機關管理國家的行為
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機關行政行為的法律
如果法律沒有授權,行政行為即為不合法
G.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包括哪幾種法
主要分兩種: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
特別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海關法》、《教育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制度,維護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為了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
H. 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百、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1、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包括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而不是別的社會關系。
4、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度。
I.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一)關於行政法概念的幾種觀點
由於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人們對行政的涵義有多種多樣的理解,對行政法的理解也就必然多種多樣。因此,關於行政法的概念的表述可以說是眾說紛紜。在對行政法概念的眾多表述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法是規定主權行使限度與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機關特定行政內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
(4)行政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執行機關適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涵義
對行政法可作如下表述:行政法是法的一個獨立部門,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產生的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表述包括以下兩層涵義:
1、行政法是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一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2、行政法是法的-個獨立部門
(三)行政法的特徵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其他普通部門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顯著的不同。
1、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內涵豐富、范圍廣泛、技術性較強。
(2)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命令、服從性。
(3)行政法律規范的內容易於變動。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律規范數量繁多,表現形式多樣,沒有統一完整的法 典。
(3)行政法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相互交織,往往共存於同一 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調整對象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任何-個部門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
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在實施國家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單地說,即國家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關系是社會關系,但它不同於一般的社會關系。它的個性是通過它的特徵反映出來的。行政關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從主體上看,在行政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即必有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或得到授權的其他組織。否則,就不屬於行政關系。
第二,從內容上看,行政關系的內容都與國家行政權力直接有關。或者說,國家行政權是行政關系的核心。行政關系共實就是國家行政權實施所引起的關系。
第三,從內容處分上看,當事人對行政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不能自由處分。
第四,從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上看,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享有很大的優益權。行政主體的這種主導地位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1)行政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大多取決於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無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產生前提。(2為保證行政關系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對相對人採取直接的強制措施,如行政強制執行,而相對人不具有這種手段。(3)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權過程中享有不少行政特權,而這是相對人所沒有的。
第五,從解決爭議的方式上看,行政主體有處理行政爭議的權力這與民事關系明顯不同。在民事關系中,爭議雙方當事人,無論那--方都無權單方處理糾紛,只能求助於第三者來解決。而行政關系不同,雖然行政主體是爭議的-方當事人,但它有單方處理的權力;即使有的爭議需法院作最終裁決,但行政主體也往往有先置處理權。就是說,行政關系的特徵允許行政主體在-定范圍內"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五)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平衡法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作為行政法主體一方的行政機關擁有國家權力,是管理者;其相對一方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擁有國家權力,是被管理者。這就決定了行政法的本質隨著不同時代、不同國度對行政法主體雙方地位的不同規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現。
行政法發展到今天,一方面,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專橫,保障了公民權利;另一方面,這種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又要求適當擴大行政權、約束公民權。因此,適應這一社會趨勢,現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權法"的窠臼,向著"平衡法"的方向發展。其特徵是行政權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權既受到保護,又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
與現代行政法實質上是平衡法相適應,現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論基礎應是"平衡論",即在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關系中,二者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當是平衡的,而這一平衡是通過立法、執法和救濟三個動態環節來不斷調整和實現的。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過程;執法是著重保障行政權,要求公民服從的過程,但也應摻入民主與公正的機制與因素;救濟是著重保障公民權、審查行政行為的過程,但也應注意維護行政權的合法行使,防止公民權濫用。上述立法--執法--救濟的整個發展過程,實質上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權利義務關繫上既對立又統一、既沖突又平衡的矛盾運動過程。正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在執法和救濟兩個具體環節上的差異性和不對等性,保證了其在行政法總體狀態上的對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這種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在發展規律,構成了現代行政法發展的動力和現代行政法學研究的核心。80年代以來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迅速發展,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重要行政法律的頒布,充分證明"平衡論''的思想確實貫穿於我國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學的發展過程以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之中。
平衡理論的主要內涵。平衡論最基本的主張是:現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個制度設置應該是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以及相應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社會多元利益。它包括兩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權利義務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解釋與適用過程。根據平衡論的觀點: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是行政法所調整的一對基本矛盾。在總體上實現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平衡,對於實現行政機關與公民義務的平衡,兩者各自權利義務之間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綜合體現)的平衡,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意義。
1、行政法的價值導向:平衡論認為,涉入行政法領域的社會多元利益、價值都應當得到尊重和協調。主張在價值沖突中訴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決方案。
2、行政法的研究視角和方法: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學應當轉移以法院或行政機關為中心的視角,直接以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應當強調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憲政視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平衡論主張,從調整對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應當表述為,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4、行政法關系:平衡理論認為,行政法和民法一樣,均調整平等主體間的關系,並且兩者調整的狀態都應當是一種平等、平衡關系。平衡理論認為,無論在哪個具體的行政法關系中,行政法的權利義務結構都是不對等的,但這種不對等是必要的。
5、行政法治原則:平衡理論認為,權力和權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應當得到同等保護,都需要激勵;同時,權利和權力一樣,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因此應當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約。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論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於通過規范行政行為的空間和時間的表現形式,制約行政權力的行使,因而其規范應主要限定為行政機關的義務性規范,將更多的程序性權利機制賦予行政相對方。在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上,主張協調、兼顧公正與效率,實現二者的動態平衡。
7、行政法體系 平衡論倡導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層面上建立一種"行政權--公民權"之間的協調模式,認為行政法律制度應當分為兩大類: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權違法行使、濫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