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執法
新《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明確規定為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建設服務型機關,優化服務,是新形勢下征管改革發展的趨勢。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執法權力相對集中的部門,正確處理好執法與服務的關系,對於營造公平的納稅環境,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側重討論稽查執法與對納稅人服務的關系。
一、目前稅務稽查的執法與服務的現狀
長期以來,稅務稽查在打擊各類稅收違法行為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在稅務稽查人員中存在著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即對納稅人的「過錯推斷」,從而導致了稅務稽查重「打擊」,輕「服務」。稅務稽查只注重對違法當事人的補稅、罰款,很少對當事人的財務核算 、納稅方面提出建議及輔導、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等以至於檢查結束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及財務核算能力沒有得到提高,更有少數納稅人對稅務稽查產生抵觸情緒。由於稅務稽查執法力度不夠,未能很好發揮「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偷稅現象屢禁不止。
新形勢對稅務稽查提出了新的要求,稅務稽查也逐步從過去的單純執法型向執法與服務相結合轉變,在注重執法的同時,加強納稅服務。但由於部分稽查人員未能正確理解執法與服務的辨證關系,認為服務必定會影響執法,削弱執法的剛性;對優化服務認識不到位,仍把納稅人作為打擊對象的現象較為普遍,加上納稅人的維權意識較為淡薄,導致執法過程中不文明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優化稽查服務的幾點建議
(一)轉變觀念,全面更新稽查服務理念
辨證地理解執法與服務的關系,堅持做到稅務執法與服務並重,發揮執法與服務雙方面的積極作用,寓服務於執法中,使執法與服務相輔相成,相互作用。樹立全新的服務理念,重視納稅人的實際需求和對稅務執法的滿意度,讓稽查服務貫穿於稅務稽查的全過程。通過稅務稽查,加大查處力度,嚴厲打擊稅收違法行為,使納稅人不敢偷稅。通過服務,幫助納稅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規范核算,逐步減少並最終實現無意偷稅,合理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使納稅人不想偷稅,誠信納稅,實現「稅企雙贏」。
(二)落實措施,全面提高執法與服務的水平
1、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業務技能是稅務稽查工作的生命力,通過組織培訓與自我學習,激發每位稽查人員的學習熱情,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學習型人才」,不斷充實和更新知識,適應新形勢下稅務稽查工作的要求。開展業務研討與交流,積極探索,群策群力,爭取在檢查方法、調賬能力等技能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有力的打擊稅收違法行為。業務技能也是開展服務的良好基礎。納稅人的服務需求不僅在數量上而且在質量上的要求越來越高,只有具備扎實的業務功底,才能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全面的服務,逐步提升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2、實施陽光稽查。陽光稽查是指稅務稽查全過程公開、公正、透明、規范,並能充分尊重納稅人權益。實施陽光稽查並不會削弱執法的力度,每位稽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重證據、重環節、重程序,將每個涉稅案件都辦成鐵案,使違法者在陽光下無法藏身;同時,也讓合法經營者感到陽光般的溫暖。稽查幹部不再是單一的執法者,而是稅收戰線的多面手——嚴格執法的稽查員、稅收政策的宣傳員、稅收業務的輔導員、企業誠信納稅的監督員。他們的使命是「查補一筆稅款,留下一份建議,規范一戶企業,反饋一種評價,贏得一份信任。
(三)大膽改革,創出服務新特色
1、開設稽查網頁,拓寬服務渠道。由於稽查工作的繁忙,稽查人員與納稅人面對面交流的時間不多,對納稅人的服務需求了解不深,服務內容不夠全面。信息時代為稽查服務提供了廣闊的天地,利用互聯網這一現代化手段,開設稽查網頁,使稽查服務面向更多的納稅人。通過設計不同版塊,進行財務核算、稅收政策、稅收與會計差異輔導、問題解答、納稅人信箱、警示教育等欄目,加強與納稅人的溝通與交流,了解納稅人需求,使稽查服務更有目的、更高效,逐步提高納稅人的整體素質。
2、改進稽查方式,督促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目前,稽查信息庫正在構建和充實階段。信息庫的建立和完善,不僅為稅務稽查提供參考依據,也為完善服務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實際情況表明,納稅人並不重視查前預告給予的自查機會,自查表多為空白或僅自查較小的問題。而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對已發稽查預告書的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可考慮採取將稽查預告與評估稽查相結合的方法,即依據收集到的有關納稅方面、經營方面的信息資料,對部分納稅人,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如約談等),對其一定時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納稅人自查自糾,否則,進行立案查處。促使納稅人重視稽查預告,主動自查自糾,充分體現自覺改進、自覺納稅從寬,立案稽查從嚴的原則,促使稽查預告取得良好的效果。
『貳』 稅務稽查部門是否有刑事執法權
包括稅務稽查部門在內稅務機關是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具有行政執法的許可權。對於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稅犯罪刑事案件應當專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
『叄』 稅務稽查執法體制有哪些特點
稅務稽查選案,是確定稽查對象的過程。稅務機關選案有多種形式:通過計算機選案、隨回機抽查、答舉報、轉、交換等,其中群眾舉報即是發動全社會力量進行協稅護稅的好形式,又是發現案源的主要途徑。稽查選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它屬於稽查實施前的運籌過程,起著為後續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標的作用。搞好選案體系的建設,無疑就抓住了整個稽查工作的中心鏈條,從而推動稅務稽查工作的發展,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稅務稽查的基本程序是選案、檢查、審理和執行。選案是稅務稽查的第一道程序,即通過計算機、人工或者兩者結合,對各類稅務信息進行收集、分類、分析、比對和數據處理,從而在所管理的納稅戶、扣繳義務人中選取最有嫌疑的逃稅者,進而為下一步的稅務檢查鋪墊基礎。這是稅務稽查的基礎性工作,是提高稅務稽查效率,有效地將有限的人力調配到最需要稽查對象上的重要措施。而選案准確與否直接決定著稽查成果的大小,選案准確程度涉及整個稽查工作的質量。
『肆』 淺談如何防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
稅務稽查在整個稅收征管流程工作中處於最後一道關口,肩負著外查偷逃、內查不廉、規范征納行為、打擊涉稅犯罪、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重要任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稅務稽查作為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如何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加強紀律約束,增強職業道德意識,提高反腐倡廉意識,合理防範稅收執法風險,是擺在全體稅務稽查執法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納稅人偷稅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隱蔽化蔓延,採取不建賬、建假賬、賬外循環、現金交易、虛開發票、不開發票等各種手段偷、騙稅收的行為較為突出。稽查人員如果對企業基本情況、具體生產經營方式不熟悉。在選擇稽查方法、收集違法證據等方面,極易造成判斷失誤或失查,從而引起稅務稽查處理失當的風險。 (二)隨著稅收行政法律法規日趨完善,對稅務稽查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法制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與稅收相關聯的法律法規不斷地修改完善,這就使得稅務稽查人員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和具體,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時稍有疏忽,就會存在程序不規范或不合法的風險。 (三)隨著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數量眾多,變化頻繁,稽查人員掌握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難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規政策或者執法程序不夠規范而產生稽查風險。另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活動日益復雜化,這就要求稽查人員具備較高的綜合業務素質,盡可能掌握與稽查工作相關的知識,包括財會、電算、稅收政策、法律等相關知識。但目前基層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遠不能達到這一要求,使稅務稽查人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或失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四)結合近年來稽查工作的實際經驗,稽查風險存在於稽查辦案的各個環節。在目前的稅務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執法過程中往往偏重於從各種稅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辦案依據,而忽視了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規定的辦案程序要求,導致稽查辦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辦案的剛性,增加了稅務稽查風險。 二、稅務稽查執法風險容易產生的環節 (一)選案環節的執法風險。1、選案違法,違背稽查對象選定的原則,私自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現在大多數稽查部門還是主要依靠人工選案,人工選案帶有較強的主觀隨意性,容易產生摻雜人情私利,選案行為也有較大的自由度,容易濫用手中的選案權,任意擴大檢查范圍和檢查頻率。2、案件泄密,舉報中心人員或其他辦案人員,不遵循保密原則,擅自泄露舉報內容,致使檢查人員無法正常開展稅務稽查。3、對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隱藏舉報材料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理,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的。 (二)檢查環節的執法風險。1、違反法定程序,該送達的不送達,該出示的不出示,雖然《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對稽查實施環節的程序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並未得到嚴格的遵守,造成違反程序的行為。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實施檢查,超越或濫用職權行使稅務檢查權,比如在調查取證時對當事人進行引誘、逼供或搜查等不當的權利,就會造成超越或濫用職權的現象發生。3、不認真檢查,不真實上報檢查情況,造成稅款流失的。比如在檢查中稽查人員對檢查內容上有較大的選擇自由度,該查深不查深,該取證的不取證,或者為謀私情私利避重就輕而對重大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此時可能造成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發生。4、泄露商業秘密,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稽查人員在檢查中所了解到的企業重大商業信息或商業秘密,如稍不注意就可能泄露出去,此時就有可能違法。 (三)審理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告知納稅人應有的權益。對應查補的稅款不予查補或擅自決定減少查補稅款。對案件證據未進行審查,對證據的審查不嚴或對證據是否合法審理不當。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進行補正,造成稅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對達到移送標准稅務違法案件不移送的。以上都可能造成違法。 (四)執行環節的風險,不認真履行職責,執行不及時,或執行不全面。違反法定程序,採取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導致納稅人利益受到損害的;對決定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不執行或部分執行,都可能造成違法。 三、防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強化稅務稽查人員執法風險意識,提高稽查辦案能力。一方面加強對稅務幹部的防止職務犯罪和兩權監督、稅收法規政策的學習,通過學習提高稽查人員的法律意識,強化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杜絕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訓練稅務稽查人員敏銳的洞察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引導稽查人員主動學習適應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和新時期偷、騙稅手段的變化,提高專業化辦案能力。 (二)嚴格按照稽查執法程序開展稅務稽查,稽查人員要在執法過程中嚴格按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辦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首先,規范稅務稽查取證。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避免執法隨意性引發的稽查風險。二是加強稅務稽查證據與司法證據形式、內容和標準的統一。稅務部門應與公安、法院多溝通,協調和統一取證的要求,確保在辦案中,按行政訴訟中的取證規則收集充分的證據,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 (三)在執法過程中加強稅務稽查文書製作和案卷整理的規范性。稽查文書和案卷可綜合反映稽查相對人從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所有情況,是稅務機關了解稅務違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檔案,加強文書製作的規范性能為稽查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提供相應憑證,因此是有效避免執法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實施檢查、調取帳薄、對納稅人進行詢問等程序時,保證執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四)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告知制度是防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首先,在稅務稽查辦案的立案、實施、審理、執行各大環節都要將相應的救濟權利及時告知納稅人。這樣做既能降低稅務執法風險,又能向納稅人傳達稅務機關的稽查執法信息,從而將部分涉稅違法行為扼殺在搖籃之中。其次,對稽查實施環節已經檢查完畢,在審理定案之前,召開由稽查部門和企業法人、財務人員共同參加的協調會,與納稅人交換意見,慎重定案處理。 (五)加強稅務稽查的內部考核提高稅務稽查質量,對稅務稽查質量進行科學、嚴格的評價和考核,可以有效地督促稅務稽查人員遵守稽查規定,提高稅務稽查質量。另外在形式上可採取不定期交叉檢查和復查的辦法,提高稽查質量,從而大大降低稽查執法風險。
『伍』 稅務稽查執法權利包括哪些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稽查有以下9個方面許可權:
(1)檢查納稅人賬薄、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 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薄、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 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 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 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 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7)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8)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9)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陸』 如何看待稅務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運用和實踐稅收柔性執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稅收柔性執法的要求》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進戶執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4]12號)規定:為進一步轉變稅收執法理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優化稅收執法環境,稅務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將運用和實行稅收柔性執法。
柔性執法主要是運用輔導、建議、提醒、警示、溝通、勸誡、說服等非強制性的柔性執法方式,注重通過服務、疏導、說理和教育手段實現稅收執法目的和效果。
柔性執法強調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尊重和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在稅企之間建立起一種符合時代特點的和諧、融洽關系,是現階段社會發展對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柔性執法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人性化方式,更能滿足和貼近納稅人的現實需求;通過創新執法理念,運用彈性靈活的手段減少稅收執法阻力,提高稅收執法效率,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符合加強稅收法治建設、提高稅收依法行政水平的目標追求。
『柒』 國稅局稽查隊主要做些什麼
稅務稽查隊的主要任務是:
1、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經常性的稅務稽查工內作。容
2、查處有關的稅務違章案件。
3、辦理上級轉辦或領導交辦的其他稅務稽查事項。
4、負責對所屬徵收單位征管工作質量的檢查考核。
各級稅務稽查隊在加強稅收的徵收管理,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及時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大力組織稅收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7)稅務稽查執法擴展閱讀:
稽查對象:
1、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稅務稽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3種方法產生:通過電子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篩選;根據稽查計劃、按照征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確定。
2、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製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捌』 執法督察與稅務稽查有什麼區別
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和法律規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內員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稅務稽查征稅時由稅收執法監督進行監督。
『玖』 稅務稽查局在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不配合,稅務稽查局是否有權給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拾』 什麼是稅務執法監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依法治稅和廉政建設,推動全省國稅系統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效能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健全稅務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意見》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執法監察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執法監察,是指稅務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紀檢監察職能,依法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稅務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執法中的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進行查處和糾正執法偏差的活動。
第三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堅持依法公開、依靠群眾的原則,堅持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的原則,堅持教育懲處與整改建制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范圍與內容
第四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范圍:
(一)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政策的行為;
(二)執行財經制度的行為;
(三)執行廉政制度的行為;
(四)執行人事制度的行為;
(五)與稅收工作有關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內容:
稅務執法監察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針對問題多發的環節和部位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重點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運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一)圍繞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對基層徵收單位及其稅務人員工作職責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注銷;
2、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貨運發票、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進項抵扣的管理和審核比對;
3、稅款徵收入庫情況;
4、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政策的執行情況;
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
6、稅務稽查行為;
7、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
8、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
9、執行代征代扣手續費各項管理制度情況;
10、其他與稅收執法權有關的情況。
(二)圍繞行政管理權的運行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2、結合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貫徹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監督檢查;
3、深化財務管理改革,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財務管理機制;
4、對基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5、深入貫徹《政府采購法》,規范政府采購程序,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相互協作、運轉協調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6、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7、其他與行政管理權有關的情況。
第三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方式與方法
第六條 稅務執法監察分為綜合執法監察、專項執法監察、日常執法監察:
(一)綜合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專項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日常執法監察。是指有計劃地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群眾反映的問題及領導交辦的事項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監察機構根據下列情況確定稅務執法監察事項:
(一)根據上級監察機構、本局和當地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本局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稅務執法問題確定檢查事項;
(五)根據受理的稅務執法方面的舉報和信訪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六)根據領導交辦的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第八條 監察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獨立開展工作,也可以抽調人員或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執法監察,必要時還可以聘請有關部門或者專門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在執法監察中可採取問卷調查、進行座談、實地檢查、查閱資料、數據分析、組織評議、明查暗訪等多種方法。
第四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組織和實施
第九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稅務監察機構的領導下進行,由省、市、縣稅務執法監察機構組織實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稅務機關其他職能機構及個人的干預。
第十條 開展稅務執法監察要嚴格依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步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在開展工作要做到三級互動、各有側重、上下配合、整體推進。
(一)各縣(市、區)局是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主體,採取規定與自選項目相結合的方法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除完成上級規定的執法監察項目外,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上級機關每年明確的執法監察重點內容,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確定本級年度執法監察項目,5年內對所涉及到的執法監察項目檢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發揮在稅務執法監察工作中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開展2--3項專項執法監察工作外,還要按照檢查面不少於1/3的比例,加強對各縣(市、區)局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
(三)省局要重點加大指導檢查力度,加強對各級工作開展情況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各類報表和材料的上報工作,要求做到及時、准確、全面。
(一)各縣(市、區)稅務監察機構要根據上級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計劃、立項項目,每半年報送一次執法監察報表,及時反饋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每年11月底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二)各市局要在匯總梳理的基礎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立項項目和下級立項項目匯總表,分別於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報送上、下半年的《稅務執法監察情況統計表》,11月30日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第五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職權
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機構應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監察機構的領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稅務執法監察,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監察機構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必要時,執法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六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記錄、照相、錄像或復制。
第十七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八條 監察機構在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或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紀律的行政行為,有權責令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停止該行為。對拒不執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經批准後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九條 監察機構有權對執法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執法監察建議的採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有創新或取得顯著成績的,監察機構有權提出提請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對不配合或阻撓監察機構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監察機構有權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一經查實,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從年底開始,對各市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組織檢查考核。考核採取聽取匯報、查閱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查看檔案和實地抽查縣(市、區)局相結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個縣(市、區)局。考核實行百分制,採取市局成績x40%+縣局平均成績x60%=市局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確定考核成績(考核表見附件)。各市局可參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應的考核方案和辦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