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A. 行政裁決和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行政裁決 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題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的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准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行政裁決的種類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補償糾紛的裁決。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於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塗、土地徵用的補償等。
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衛生、葯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並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裁決。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6、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7、勞動工資、經濟補償裁決。所謂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是指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如《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⑴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⑵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⑷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8、民間糾紛的裁決。如國務院頒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並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司法助理員署名後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後,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編輯]行政裁決的原則
1,合法原則。行政裁決自受理到做出裁決的整個過程都應依法進行,不僅要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體不僅要依據行政法律、法規,還要依據民商事法律法規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做出裁決。行政主體受理這類爭議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在對行政裁決書進行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執行時也應依法進行。堅持行政合法性原則正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2,公平原則。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裁決權,必須公平。首先,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處於獨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斷人的身份進行裁決。其次,必須客觀全面地認定事實,正確地運用法律,並公開裁定程序。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程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以確保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實現裁決的公平。
3,迴避原則。行政主體在行政裁決中要真正做到超脫於雙方當事人,處於中立地位,就必須實行迴避原則。執行行政裁決權的人員,如果與被裁決的民事爭議或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退出糾紛的裁決。
4,調解原則。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制度,有它獨特的作用,它可以減少訴訟,節省費用和有利於安定團結。調解在中國有肥沃的土壤和無限的生命力,進行行政裁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雙方自願要求調解,那麼行政主體就應進行調解,並依法進行。
5,職能分離原則。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問題作出決定,調查與作出裁決的職能實行分離。即負責調查的公務員不能參與行政裁決,負責裁決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由沒有參與調查的公務員擔任。
6,效率原則。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編輯]行政裁決程序
依法行政包含著程序合法,要通過立法規定行政裁決的程序。行政實體法更多的是賦予行政主體公權力,限制私權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對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一些約束性規范,限制公權力,保障相對人的私權利,通過程序法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平衡。行政裁決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行政裁決的救濟
1、關於行政復議問題
目前對於行政裁決是否能提起行政復議,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行政裁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理由是行政裁決是對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處理,屬於《行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其他處理」的情形,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也有人認為,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理由是《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裁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當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該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第三種意見認為,行政裁決涉及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對於有關行政法律關系,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對於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就其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應當以裁決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裁決不屬於《行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情形。調解行為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雖然發生一定影響,但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的意志。調解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決的內容,直接確定或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預決力、確定力、約束力及執行力,因此,行政裁決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2、關於行政訴訟問題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3條《森林法)第14條規定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以原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根據該批復精神,各級法院曾一度將所有的行政裁決案件均作民事案件受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改變了上述答復的態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對行政裁決案件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受理。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未將行政裁決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審判實務中對行政裁決案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也漸趨一致,各級法院也都受理了大量的行政裁決案件。
行政制裁 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據法律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分,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勞動教養三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B. 行事制裁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國家企事業單位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的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所做的處分、處罰。行政制裁必須以違反行政法規的義務為前提。違反行政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由司法機關處理,但不排斥行政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制裁。應當受到行政制裁的行為人(包括國家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且其違法行為已經超過適用行政教育措施的程度,否則不應予以制裁。以制裁者與被制裁者的關系為劃分標准,可分為兩類:
(1)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依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對其所屬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亦即行政法律處分;
(2)公安、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物價、海關等法定的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機關、團體、組織或公民個人的行政處罰。
行政制裁的形式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又分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等;行政處罰分警告、拘留、沒收、勞教、吊銷營業執照。
C. 行政制裁措施 和 行政處罰,有啥關系呢
行政制裁措施和行政處罰彼此之間關系如下: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制裁措施,即根據法律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分,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D. 什麼是行政制裁它可以分為幾種
指對違反行政法規者的處分。即根據法律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犯有輕版微違法失職行為但權尚不夠刑事處分,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我國的行政制裁分為對國家工作人員 (幹部)和對一般公民兩種。前一種是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給予其所屬人員的行政處分;後一種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等,給予公民或國人的行政處分。對前者的處分,一般有降職、減薪、轉職、停職、免職、開除等幾種;對後者的處分,有警告、罰款、扣押物品、行政拘留等幾種。
E. 行政制裁與行政處理的區別
行政制裁是指執法部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而實施的強制性措施。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是指執法部門對當事人雖有違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夠不上行政處罰而對於存在的問題需要當事人糾正的處理措施。比如限期改正、限期恢復、限期補交資料、通報批評、撤銷違法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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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行政制裁的實施條件
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③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
G. 行政處分和行政制裁的區別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H. 行政制裁包括哪些
你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勞動教養三種。
①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②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③勞動教養是由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危害社會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者所實施的懲罰措施。
希望對你有幫助。
I.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是國家介入而實施的制裁,說法正確嗎
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或違約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懲罰措施,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
刑事制裁或稱刑罰,它是人民法院對於犯罪行為者根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實施的懲罰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