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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25:09

⑴ 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准生證當然在你老家河南辦。小孩按戶口沒有時間限制(最遲讀幼兒園之前按,學校要看的),到時候你把小孩在醫院的出生證明收好,這點請放心。

⑵ 計劃生育法規

生育行為必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老公是公務員這個常識應該清楚的。

⑶ 關於計劃生育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555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根據2004年國務院令第428號修訂)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務院令第357號)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號) 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 以上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其實你只要到湖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網站,一般在政策法規一欄里都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⑷ 生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生育保險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社會政策,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來立法的,具有國家政策支持。而各地為了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完善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對生育職工提供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為了更透徹的了解生育保險,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政策法規是無法忽略的。
折疊法律
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為期6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並參考各國法規制定的,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其主要內容是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產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級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各地要按照國家政策辦事,不能自定門檻。

⑸ 生育政策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現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註:要保證「人口適度增長」、不是「不增長」、更不是「減少」!)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參考資料:人口不增長的生育率:發達國家為2.17胎,發展中國家為2.3胎,中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註:高風險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第二條:「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註:不是強制)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共十八大報告(2012年)
「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逐步完善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均衡生育,是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最為可行也最為公平的選擇;在發達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17胎,在發展中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3胎,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長表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總和生育率為1.18110,其中「城市」為0.88210,「鎮」為1.15340,「鄉村」為1.43755。要將中國的生育率調控到2.3胎,實行「鼓勵二胎、充許一胎、征稅多胎和無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選擇(俄羅斯已經對無胎征稅),這有利於實現人口調控的「費改稅」,並從根本上減少中國政府的非稅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時,還有利於形成「普通二胎、中產三胎、少數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結構,有利於增加中產階層的比重,盡快使中國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
政府工作報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適應我國人口總量和結構變動趨勢,統籌解決好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視發展老齡事業,切實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2013年)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 (2013年)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議案,作出如下決議:
一、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四十多年來,在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計劃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緩解了資源環境壓力,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人口眾多是我國長期面臨的基本國情,必須認真貫徹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使相關法律和本決議得到有效實施。

⑹ 中國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有哪些

現今社會,有社會政府的扶持,每個人都能得到免費的義務教育,但大多數人學會是為社會做貢獻的嗎?他們只不過是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好的工資,可以為自己謀福利,現在的父母,誰又願意讓自己的獨生子女受苦,能讀書的盡量讀,不能讀的就憑關系找一個工資高又輕松的工作,到處玩,而自己老了又能給他們留下一大筆遺產,除非遇到一個敗家子(女),社會政府的關照下,他們又為社會做了什麼呢? 看別的國家,多少年來誰還為了錢財而相互欺騙,自相欺壓,要欺騙就騙別的國家,現在多少的外地廠在中國建起了工廠,而中國員工都有一個普遍的意識,別的國家給的工資大方一起,而都願意進入外企工作,那不就是拿中國人百年建人才,而為他人之用嗎?對中國的現狀又有何用,外國人的品牌,由中國廉價工人做起,到頭來又高價賣給中國人,而中國人的品牌卻很多很難做起來遠銷國外,現在城鎮是建起來了,人人都衣食無悠,但農村一些偏遠地區呢,沒人管,又交不起養老金,醫療金,老了,照樣還不是眼睜睜地等死,沒有別人的幫助,關懷,社會關照了那麼多的人,為什麼就最低層的人卻沒人管,不良分子利用人們自己麻木不堪的心理,把小孩拐騙,活生生的弄殘疾乞討,難道是小孩子自己願意的嗎,但社會又有誰管,自己國家的事不幫,卻擠尖了腦袋往國外跑?國內造好了,難道會比國外差嗎?國家辛辛苦苦地製造人才,難道就是為了別的國家做嫁衣嗎,中國那麼廣擴的空間,地理優勢,美好資源,隨便修整一下,會比不上別的國家嗎?有錢的人想更有錢,沒錢的人拚命掙錢,想為國做事,自己連飯都吃不起還能怎麼樣?計劃生育???還不是限制沒錢人的,死一個算一個,有錢人呢,妻子,情婦,只要願意能生一個連,生一個劃一個區域,還不知有多少私生子私生女呢,含著金湯匙出生的人有幾個會為社會著想,或許待窮人死光了,就剩那麼多寄生蟲冷眼笑看地球毀滅吧!!!!有錢人那麼多,隨便捐點出來,養老所,育兒院,能為多少人解決艱難,但有多少捐款會所真的到人間服務到真的需要服務的人呢,只為了盈利,殘害自己的同胞,卻又對別的國家獻媚》國家政府,誰都是自私的,誰不想多撈些錢(偏偏不法份子和別的國家的人決對有錢),那還不是建法為別的人服務,又有多少真正運用到了自己國家人身上,寧願壞人騎在自己身上抽鞭子,卻還是要更加地殘害中國自己同胞,人心??難道要再次毛澤東起義,造反!!!中國人自己才能從麻木中自己醒悟起來????有好的社會主義意識,中國就算不出口,自己的產品自己用,保護好邊防,那怎麼不是個世外桃源,叫別人艷羨,何必要對「外人」獻媚,自己相親相愛多好!!!!再多的錢又能多睡幾張床,死了又能多帶走幾毛錢????難道人生來就想殘害自己人嗎,現在大多數人不愁吃穿,從生到死都有人照料,那為社會服務上呢,誰又真正盡過多少力,防患於未燃,自己的地盤上都有那麼多罪惡,不法行為,人心又會向著哪呢,眼巴巴地等著世界末日吧!!或許只有到那時,世界才能真正地和平,或許那時才覺得《中國》是一家人,才有溫暖的片刻吧!!!
房地產,只要裝修好了,哪裡不住得優越:化妝品、奢侈品中國自己不會製造嗎,除了品牌,成本又不用很高,自己為自己國家謀福利不好嗎,非要到國外把錢交給他們來炫耀資產????非要把別人捧得高高在上,把自己人踩得一文不值嗎???吃、穿、住、用、行現在都不缺吧,只要政府把「交通,治安,醫遼,科技,教育」抓好了,中國哪裡不是幸福的家???如果想炫耀就炫耀誰為國家做的更多吧!!!!在自己過好的同時,精神力把為國家、為子孫造福當成最高最好的榮耀不是比光炫耀錢更為實際現實嗎???一切好讓我們更為強大!!!科技讓人們進步,錢只會讓人變得邪惡,人一生都有保障,誰不想為中國盡一份力,醫遼不缺,住,穿,吃,行都不缺,那就創新讓別人看看,我們也能製造一切,且質量最為上層,,創新讓世界看到我們的強大,讓我們自己有炫耀自己國家的能力,看誰還能把「中國人「小看。國家、政府、商人、人們、壞人們,我們一起努力吧,讓精神都有正當的寄託,一起強大,讓自己的一生不再白走一趟…………

⑺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規

無論什麼情況、什麼時間生孩子都不犯法
不過違反規則倒是真的
懲罰就是:繳納社會撫養費,也就是通常說理解的罰款!
僅此而已!

⑻ 勞動法中的婦女生育條例

產假時間: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產假工資:關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果企業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如果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並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其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獎勵產假: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產檢工資:另外,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原勞動部《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進一步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作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1988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88年 7月21日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和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月《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採納哦

⑼ 請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生孩子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生育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⑽ 生育保險政策的相關法規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第四條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葯費(含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的葯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 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 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應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銀行應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用於本機構經辦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費及其它業務經費。管理費標准,各地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設置情況,由勞動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核定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百分之二。生育保險基金及管理費不征稅、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年度報告,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市(縣)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定期監督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納稅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企業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生育醫療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並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企業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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