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履行
A. 如何正確理解並實施《行政強製法》中的代履行
(溫嶺市政府法制辦――連正美)
《行政強製法》中的代履行,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替其履行義務,並向其收取必要費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方式。《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分別規定了代履行的有關內容。從理論上把代履行可以分為普通代履行(實施時適用普通程序)和立即代履行(實施時適用簡易程序即《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這些條文的規定中,對代履行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實施代履行的程序以及立即實施代履行和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內容,大家的理解是一致的,爭議和分歧比較大的就是對普通代履行(以下簡稱為代履行)主要有以下二個方面:一、是否當事人所有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行政機關都有
權代履行?對於這個問題,涉及到代履行的適用范圍,只要行政機關執法人員認真仔細解讀《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即可解決。代履行只適用三種情形之一:(一)危害交通安全,(二)造成環境污染,(三)破壞自然資源。除此之外,均不是代履行的適用范圍。
議最多、分歧最大的問題,也是是否正確理解並實施代履行的最為重要和最為關鍵的問題。要想正確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析《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二條之間的關系。《行政強製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它解決了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由法律設定的問題,而《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解決了如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後採取哪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問題。這二者之間的關系也是顯而易懂的。但問題是代履行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方式之一,是否只能由法律設定呢?遺憾的是《行政強製法》沒有規定,而《行政強製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對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的設定依據規定得非常清楚。第二、要正確理解《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關於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中的依法一詞。這是解決代履行的重中之重的問題。據筆者所知,立法機關在法條中如使用依法一詞,應該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而狹義的如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依照法律、法規。據此,可完全推斷,這里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但有的人就此認為除了法律以外,法規、規章也有權設定代履行的實施機關和代履行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之一,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解《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的立法含義。《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是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政決定,而不是依法直接作出代履行的決定,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決定。在此,筆者把代履行的執法流程簡單繪制出來供大家思考: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代履行決定。因此,綜觀《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代履行應由法律設定,《行政強製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已經對代履行作了的設定,所以,我們應盡早從《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依法的陰影中走出來,正確理解代履行,正確有效實施代履行。
B. 代履行的條件包括:( )
代履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行政決定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是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
②當事人在行政決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該義務,或者沒有能力履行;
③經行政機關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
④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狀態或者後果具有現實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⑤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C. 代履行應當遒循哪些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採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D. 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什麼
行政代執行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間接方式強製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回種方法,是指行政機關自身或委託答第三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的方法。代執行的要件是:①代執行的內容一般都是作為義務,並可以由其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②須先有合法的行政決定,在法定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才能代執行;③代執行結束後,由行政機關向不履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收取代執行中所支出的費用。
E. 代履行和代執行的標準定義
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代執行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該義務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能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支付。例如,拆除違章建築時,人民法院可先請人代為拆除,再由義務人支付費用。
F. 簡述代履行的含義和條件是什麼
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G.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行政機關代履行是什麼意思
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
H. 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帶履行的范圍
法律未對可以代履行的范圍作出列舉式規定,而是作出了概括式規定。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只要是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當事人拒絕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都可以代履行。
I. 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代履行是什麼意思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