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品的法規
有關葯品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列》、《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血液製品保護條列》、《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葯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列》、《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列》、《中葯品種保護條列》、《葯品行政保護條列》等。
有關葯品的行政規章主要有:
《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葯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葯品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CP)、《葯品注冊管理辦法》、《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條例、《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等。有關醫院配製制劑的《醫療機構制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等。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葯品廣告審查辦法》、《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葯品召回管理辦法》等等。
為了鼓勵葯品領域的研究開發活動和技術創新,規范新葯的研製和審批,加強葯品的監督管理,維護葯品市場的秩序,保障用葯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我國已經先後出台了許多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和行政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新葯審批辦法》、《新葯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㈡ 企業應當遵守哪些葯品監督法律法規
葯品經營企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外,還應遵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回》(答GSP)、《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等。
葯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葯品的專營企業或兼營企業。
《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葯品經營方式,是指葯品批發和葯品零售。
葯品經營范圍,是指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經營葯品的品種類別。
葯品批發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葯品銷售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葯品經營企業。
葯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葯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葯品經營企業。
㈢ 學習葯品法律法規
學習葯品法律法規可以要求我們嚴格按法規生產操作,生產出合格的葯品,讓人民用葯安全,安全用葯。如《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還可以知道什麼是假葯、劣葯等,學習法規很有必要的。
㈣ 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葯品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另外法規有:
1
國務院辦公廳搜索關於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1.10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2008.07.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全國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
2008.06.17
4
國務院關於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葯品安全監管情況的報告
2007.12.26
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4.1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7.03.31
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整頓和規范葯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6.07.30
8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2005.08.03
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葯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5.03.30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07.16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3.04.25
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葯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中醫葯局、中科院關於中葯現代化發展綱要的通知
2002.11.0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08.04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葯品管理法有關葯品標准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11.30
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整頓和規范葯品市場意見的通知
2001.03.10
16
國務院批轉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06.07
1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998.06.11
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0.10
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整頓和規范葯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04.16
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㈤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有哪些
葯品注冊專員:熟悉葯品注冊的管理法律法規和各種規定要求,熟練掌握葯品版注冊申報程序的、權從事葯品注冊申報工作的專業人員,即葯品注冊專員。
葯學方面專利代理人:從事葯物、葯品配方、技術方案的專利申請,專利權益維護。
兩者對於葯化、葯理、葯劑、生化制葯多個領域都要有所涉獵。兩者相輔相成,不存在本質沖突。
㈥ 葯品的儲存管理上都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地方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是以葯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深入論述了葯品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葯品生產經營管理、葯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葯學標准化管理、葯品稽查管理、葯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對醫葯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是由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8月4日頒布的第3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㈦ 葯品的法律法規中規定葯品距失效期多長時間禁售
一般葯品在距失效期3個月以內就禁止銷售了,就是距失效期3個月以上的,也不能銷售。但並非禁止銷售,在貨源充足時。
在消費者知情,一般葯品在距失效期3個月以內就不上櫃台了,且葯品短缺時,對用葯療程在有效期內的葯品,即使是距有效期1個月。
葯品的效期通常用有效期或失效期表示。其中,有效期是指葯品在規定儲存條件下質量能夠符合規定的期限。如葯品的有效期為2015年11月,是指本葯品在2015 年11 月30 日仍有效,而到2015 年12 月1 日則失效了。
失效期是指葯品從生產之日起到規定的有效期滿以後的時間。如葯品的失效期為2013 年11 月,是指本葯品可以使用的時間截至2015 年10 月31 日,到2015年11 月1 日就失效了。
(7)葯品的法規擴展閱讀:
葯品的有效期是指葯品在規定的貯藏條件下質量能夠符合規定的期限。如某葯的有效期為2002年2月,就是說該葯品至2002年2月28日前可以使用。
葯品不同,其有效期也不同,如果葯品的有效期巳過,不但原有的葯效不再,而且不良反應的發生率也增多。
三個月內到期的葯品下架不下架國家沒有明文規定,但醫院為保證用葯安全,採取較嚴格的管理,所以許多醫院不經營三個月過期的葯品。
葯品是特殊商品,不允許搞促銷的。一般醫院常用的葯品很少出現三個月就要過期的現象,除非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㈧ 葯監局有哪些規定是關於葯品銷售的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葯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葯品。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
第十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葯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葯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葯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葯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葯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葯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葯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葯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中葯飲片、化學葯品、中成葯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葯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葯品的,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葯品的;
(二)葯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葯品現貨銷售,是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葯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葯品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疫苗、軍隊用葯品的流通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同時廢止。
㈨ 請問我國現行葯品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葯品管理發>,<葯品實施條理.>,<葯品監管實施條理><產品質量法>都可以的,希望對你有幫助,詳細聊加785463711
㈩ 葯品經營的管理法規有哪些
涉及葯品經來營管理的法律法自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含特殊葯品復方制劑、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極其特殊管理葯品管理條例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