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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13:42

1. 關於天然氣買賣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合同要點,以及天然氣施工中的管道、場站等相關規定。謝謝

一下子 肯定說不全 但是我能想到下面的條款,王律師再補充一下吧

1.首先是,安全問專題,風險屬什麼時候轉移。---------------約定清楚
2.你又問管道,氣站的,我建議你寫倆合同,一個是買賣的,一個是施工的
3.這倆合同都會有質量約定條款,約定好執行什麼標准。

你要是有合同草稿,可以發我郵箱我看看[email protected]

你可以網路hi我,很願意跟你聊這個問題

2. 天然氣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隨著天然氣運輸管線網在全美境內的發展,聯邦法律網也大有進展。立法活動一個接一個地展開,在近40年的時間內,政府已全面而緊密地控制了天然氣工業。在這40年的時間段臨近結束之際,法規與法律制定者們認識到,問題並不在於法律的細節,而在於天然氣工業本身。
天然氣法律是以授予各公司對來自某座城市中煤礦從事製造與分配天然氣的獨家代理權而開始的。然而,這些法律也是在發展的,它們涉及跨州邊境管線的關稅法,然後加入了對井口氣價的控制及在消費點的燃料選擇。天然氣的生產者們堅決反對這些法律,他們到處游說,但卻無功而返。回顧起來,這一點是很清楚的:對於將天然氣作為燃料以及生產或使用天然氣的實體的法規都是不利的。價格控制妨礙了天然氣資源的開發,而且,這種人為的刺激導致了經濟上的損失。在20世紀70年代中的幾個嚴酷的冬季,受到法律約束的一些跨州的天然氣市場出現了供氣短缺,而那些不受法律約束的州內的市場上的天然氣則極為豐富。人們為這些低效的行為付出了經濟代價。
1938年的《天然氣法》(Natural Gas Act簡稱NGA),1978年的《天然氣政策法》(NGPA),1989年的《外大陸架土地法》(OCSLA),以及1998年的《能源政策法》(EPA),都是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頒布的監督美國天然氣管線工業的一些基本法律(詳見本章附件)。

3. 2.0改燃氣的法律法規,有沒有相關條列

最大的好處對環境無污染 ,使用壓縮天然氣與汽油相比,可大幅度降低,一內氧化碳,二氧化容硫,二氧化碳等的排放。並且沒有苯,鉛等致癌和有毒物質危害人體健康。按照目前油價天然氣經濟。尤其對於計程車司機利好。燃燒穩定,不會產生爆震,並且冷熱起動方便。可減少發動機的機油消耗量。 天然氣汽車是以油改天然氣為燃料的一種氣體燃料汽車。天然氣甲烷含量一般在90%以上,是一種很好的汽車發動機燃料。壞處先期投入,改裝一次性投資幾千元,按照出租司機營運收入需要個把月收回。

4. 燃氣到戶的法律規定

開發商沒復有具備管道到戶的制交房條件。交樓時要經過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完成通水、通電、通煤氣、道路、綠化、要具備基本的入住條件才可以交樓的。發展商必須向業主提供以下法律文件:1、《住宅質量保證書》2、《住宅使用說明說》3、工程質檢部門出具的房屋質量認證文件4、土地局測繪大隊出具的房屋查丈面積匯總表5、土地局的小區規劃驗收證明書6、土地局的房屋竣工計可證7、消防、人防、環保部門的審批及驗收文件。

5. 天然氣保護參照那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四章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的保護,適用本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第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管道保護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 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全國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電信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並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並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管道建設使用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已報送備案並符合開工條件的管道項目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

第十六條 管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七條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設施、河道、航道、鐵路、公路、港口、電力設施、通信設施、市政設施的管道的建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九條 管道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審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鐵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需要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三章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並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管道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但是,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造成的農作物損失,除另有約定外,管道企業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管道企業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

第三十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採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一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下列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物、構築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築物;

(二)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前款規定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二條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採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第三十三條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採石、采礦、爆破。

在前款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採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未經管道企業同意,其他單位不得使用管道專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管道專用隧道等管道附屬設施。

第三十五條 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准作業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具備管道保護知識;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七條 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管道企業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第三十八條 管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並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採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

第四十二條 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管道重點保護部位,需要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並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後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第四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管道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道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管道通道或者預建管道通過設施,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管道建設工程的,管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其他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通道或者預建相關設施,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管道建設工程通過礦產資源開采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協商確定管道的安全防護方案,需要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按照管道安全防護要求預建防護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未按照約定預建防護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縫、沉降等地質災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遷或者採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鐵路、公路等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可能影響管道保護的,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並注意保護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

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功能受到影響,需要新建、改建、擴建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防洪、泄洪方案應當兼顧管道的保護。

需要在管道通過的區域泄洪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泄洪方案確定後,及時將泄洪量和泄洪時間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應當對管道採取防洪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管道與航道相遇,確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護設施的,應當進行通航標准技術論證,並經航道主管部門批准。管道防護設施完工後,應經航道主管部門驗收。

進行前款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區域內設置航標,航標的設置和維護費用由管道企業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給管道企業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

(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護距離內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搬遷、清理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遷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六十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具體情況,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 燃氣方面的法規,我想要一些燃氣管理方面的法規,哪裡有

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12日公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三章 設施和器具管理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六章 搶修和事故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燃氣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促進城市燃氣事業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燃氣事業的發展,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制定遠期規劃和近期計劃。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燃氣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燃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下達的城市燃氣氣源計劃指標,編制年度城市燃氣供氣計劃和用氣發展計劃,經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下達的氣源計劃和國家規定的供氣壓力與質量標准,進行安全生產,保障供氣。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燃氣的壓力、質量和安全進行定期檢查、監測,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業部門參加。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用戶(含單位用戶和居民用戶)應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燃氣設施的義務。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城市燃氣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擔,並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范、規定和標准。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竣工後,根據工程規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分別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在城市的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建時,應當按照規劃或者改建計劃同時建設城市燃氣設施,並預留城市燃氣器具的安裝位置,所需費用納入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建的總概算。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單位用戶新建、擴建或者改建項目需要增加用氣量的,應當向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交納氣源和燃氣設施建設增容費,用於城市燃氣的建設和開發。增容費的收費標准,由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建設資金除由國家和地方投資、城市燃氣經營單位自身積累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採取集資方式籌集。

第三章 設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負責管理調壓設備、煤氣表和中壓或者低壓管道支線閘閥和支線閘閥以內的燃氣設施;支線閘閥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調壓設備和煤氣表除外)由使用城市管道燃氣的單位用戶負責管理,無管理能力的,可以委託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管。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在管道支線閘閥至煤氣表之間的管道上享有發展用戶的權利。
使用城市管道燃氣的居民用戶負責管理其使用的生活燃具;城市燃氣經營單位負責管理生活燃具以外的燃氣設施和煤氣表。

第十五條 使用液化石油氣的用戶負責管理其使用的燃氣器具。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燃氣設施和煤氣表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並對城市燃氣用戶管理、使用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安全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明顯統一的標志。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范要求,處理好建設工程與施工地界內原有城市燃氣設施的關系,保障城市燃氣設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須遷移城市燃氣設施的,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安排施工,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影響或者危害城市燃氣設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業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派人到現場監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作業中損壞城市燃氣設施的,必須及時通知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生產、輸配和儲存城市燃氣的單位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在進行城市燃氣管道帶氣作業時;必須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並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二十一條 使用和管理液化石油氣儲罐、槽車、氣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范、規定和標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盜竊城市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二)在城市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存物品;
(三)向城市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四)在城市燃氣管道穿越河流的標志區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有損城市燃氣管道安全的作業;
(五)在調壓箱(櫃)、調壓站、配氣站、儲配站、壓送站的安全保護距離內和通往上述燃氣設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存物品;
(六)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的統一標志;
(七)出售沒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的燃氣器具。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城市燃氣的,應當向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准登記注冊。
禁止個人經營城市燃氣。

第二十四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使用城市燃氣的管理制度,進行城市燃氣安全使用的宣傳,組織推廣有關節約用氣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二十五條 因城市燃氣設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氣量、降低供氣壓力或者暫停供氣時,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戶;但因突發事故需要調整用氣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使用城市燃氣的用戶,應當按照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城市燃氣價格收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計劃用氣的城市燃氣單位用戶應當按照計劃供氣。對超出計劃部分的用氣量,按照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加價標准收費。

第二十八條 經營城市燃氣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違反規定收費;
(三)出售不符合質量和重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
(四)違反規定減量、降壓、停氣;
(五)發現城市燃氣設施和煤氣表損壞或者泄漏,不及時報告和處理;
(六)不按時檢查、維修城市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七)不及時處理城市燃氣事故。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具備使用城市燃氣條件的單位和居民,可以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用氣申請,由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根據市年度城市燃氣供氣計劃和用氣發展計劃或者氣源情況統籌安排,並及時答復申請人。
城市燃氣單位用戶需要增加用氣量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城市燃氣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氣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三十一條 城市燃氣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使用地址、燃氣用途、燃氣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氣時,應當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或者停用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用戶使用的煤氣表、生活燃具等燃氣器具,應當有國家規定的出廠檢驗合格證,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同意後,由具有安裝城市燃氣器具資格的單位安裝,並由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城市燃氣用戶在燃氣設施或者燃氣器具漏氣時,不得動用電器設備,應當採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並立即通知城市燃氣經營單位。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單位用戶的操作、維修人員,必須接受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和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 城市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開啟旁通閥、使用抽氣設備或者其他方法盜用城市燃氣;
(二)擅自安裝、拆除、拆修、改裝、遷移城市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三)擅自改變燃氣用途和燃氣器具的規格、型號、數量;
(四)在設有城市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住人、放置爐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燒、砸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氣氣瓶,倒灌液化石油氣和排放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液;
(六)將城市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七)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第六章 搶修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損壞、泄漏或者因城市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泄漏引起爆炸、中毒的,應當立即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報告;發生火災的,應當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

第三十七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在接到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故障報修申請後,應當在六小時內派人到現場維修,並按照規定收取費用。因維修不及時造成用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接到用戶關於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漏氣的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內派人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接到其負責管理的城市燃氣設施和煤氣表損壞、泄漏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搶修,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影響搶修的樹木、園林設施、市政設施和其他設施,可以採取應急措施,並同時通知有關部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第三十九條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燃氣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區(縣)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燃氣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燃氣經營單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規定收取應交費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氣: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期交納氣費的;
(二)擅自安裝、拆除、拆修、改裝、遷移燃氣設施或者燃氣器具的;
(三)擅自改變燃氣用途和燃氣器具的規格、型號、數量的;
(四)倒灌液化石油氣或者擅自排放液化石油氣氣瓶內殘液的。
上述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用戶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減量、降壓、停氣,造成用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或者拆除城市燃氣設施統一標志的,責令賠償損失或者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一倍至三倍處以罰款。
(二)向城市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的,責令停止排放,並可根據其危害程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燃氣管道穿越河流標志區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有損城市燃氣管道安全的作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具有城市燃氣工程施工資格的單位承建城市燃氣工程的,或者將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城市燃氣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停建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以及通往調壓箱(櫃)、調壓站、配氣站、儲配站、壓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存物品的,由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其危害程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擅自經營城市燃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按照違法物品價值或者違法所得的三倍至五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出售沒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的燃氣器具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用城市燃氣或者盜竊城市燃氣設施、燃氣器具的;
(二)故意損壞城市燃氣設施和城市燃氣設施統一標志的;
(三)阻礙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阻礙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檢修、搶修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

第四十七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收費,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應當將多收費用或者財物退還本人,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玩忽職守,造成城市燃氣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煤制氣。其中,天然氣和煤制氣又統稱為管道燃氣。
(二)「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以外的壓送站、配氣站、儲配站、各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凝水缸、閥室、閥門井、陰極保護站等)、通訊電纜、調壓站、調壓箱(櫃)、液化石油氣儲罐、槽車、調壓器。
(三)「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熱水器、採暖器等生活燃具和煤氣表、液化石油氣氣瓶、工業燃燒設備。
(四)「燃氣工程」是指城市燃氣管網輸配的燃氣設施和工業燃燒設備的新建、擴建、改建。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7. 燃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規 1《輸配及驗收規范》 (CJJ33-20)
2《設計規范》 (GB50028-93-2002年版)
3《輸氣設計規范》( GB50251)
4 《採暖與衛生及驗收規范》(GBJ242-82)
5 《建築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評定標准》(GBJ302-88)
6 《檢驗評定標准》(GBJ302-89)
7 《鋼手工方法和結果分級》GB11345
8《鋼質管道及質量分級》SY4065
9《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0《供電規范》GB50052
11 《建築設計規范》GB50007
12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3 《現場設備、焊接及驗收規范》GB 50236
14 《輸油輸氣管道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Y0401
15《鋼質管道焊接及驗收》SY/T4103
16《鋼制焊接》SY/T0444
17 《檢驗方法》ASTM E709
18 《鋼制對焊》SY/T0510
19《鋼質管道及腐蝕設計規范》SY0007
20 《天然氣》GB17820
2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22《化工企業裝置設計規范》HGJ28
23 《供電規范》GB50052
24《鋼質管道及質量分級 》SY4056
25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26《天然氣計量 系統技術要求》GB/T18603
27《鋼制》GB150
28 《現場設備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98)
29 《及驗收規范》 (GB50235-97)
30《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9)
31法規 《石油跨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0)
32 《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
33《天然氣》 (SY/T7514-88)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 (2000-8-21)
35《施工現場用具及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建[98]146號)
36 《(工程)辦法》 (1990-08-18)
37 《鋼手工方法和結果分級》 (GB1134)
38 《輸氣設計規范 》(GB50251-94)
39 《鋼管環縫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透照工藝和質量分級 》(GB/T12605)
40 《鋼制》(SY5257-91)
41 《埋地鋼質管道設計規范》(SY/T0019)
42 《鋼制對焊件》
43 《輸氣設計規范》(GB50251-94)
44 《石油輸送鋼管交貨技術條件第一部分.A級管鋼管》(GB/19711.1-1997)
45 《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CJJ95)
其它規定1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課程》(CJJ51-2001)

8. 燃氣經營企業要遵守哪些法規

申請材料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二)驗資報告;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人代表(或者授權負責人)、董事長、經理、分管安全及技術的副經理、部門負責人的職務、職稱、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安全管理、搶險搶修和其他作業人員的職稱、任職資格證書;
(五)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六)燃氣工程項目規劃、施工許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文件和特種設備、安全及消防設施單項驗收文件等資料;管道經營企業還應提供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為其劃定的經營區域證明文件;
(七)氣源來源證明。供氣協議書或供氣意向書;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車輛及設備名錄;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經營策略、發展規劃計劃、服務規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供應站,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具備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工業企業內部生產工藝圖紙。
(二)省《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三)站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職務、職稱、崗位證書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書等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五)燃氣供應站規劃布點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和質檢、消防等單項驗收報告,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六)氣源來源情況。外購氣源的燃氣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七)有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資金、資產證明;
(八)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搶險預案和搶險設備名錄;安全技術崗位操作規程;經營方案,包括企業章程、服務規范和發展規劃計劃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9. 天然氣安全法規如何確定的

在天然氣工業的早期階段,其關於公眾安全的條例是自我約束型的。考慮到天然氣生產過程中的爆炸與有毒排放物的可能性,天然氣配氣公司對公共設施的安全操作極為謹慎。美國標准化協會於 1942年出版了第一部關於輸氣管道壓力的標准。1952年頒布了關於天然氣運輸與配氣的獨立法律條款,而且,從那以後不斷地更新。美國天然氣協會負責關於天然氣管道標準的修訂。
1968年頒布的《天然氣管道安全法》是第一部關於天然氣系統操作、維護、設計與鋪設安全的國家法律。由美國運輸部授權提出了適應所有天然氣運營者的最低限度的聯邦安全標准。這些法律不斷地進行修訂,到1996年1月,該法令已經被修訂了74次。管道安全法的管理與落實由得到授權的州政府相關部門執行。
安全標准由新的立法程序重新確認。比如,1992年的《管道安全法》重新確認了原來的《天然氣管道安全法》和《危險品流體管道安全法》的基本條例及適用的最後期限,但具體要求則需要由運輸部批准。作為 1992年法令的一個顯著變化,管道安全辦公室被要求在修訂這些法律時將對環境的影響與安全問題放在同樣重要的地位。
公共安全也是州立法委員會首要關注的內容。用戶的燃料管線與燃氣設備的安全由地方政府法規所規定,該法令通常以《國家燃料天然氣法》作為標准。州委員會為這些法規負責,即在用戶的管道或設備的問題處理方面的服務。

10. 燃氣 法律法規 規范 資料庫

序號 類別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6-29)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11-0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12-2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08-30)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00-07-08)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8-27)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09-06)

1 法規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33-2005)
2 《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94-2003)
3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93-2002年版)
4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251)
5 《工程測量規范》 (GB50026-93)
6 《採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42-82)
7 《建築採暖衛生與煤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2-88)
8 《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2-89)
9 《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GB11345
10 《石油天然氣鋼質管道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及質量分級》SY4065
11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2 《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13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14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15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6
16 《輸油輸氣管道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Y0401
17 《鋼質管道焊接及驗收》SY/T4103
18 《常壓鋼制焊接油罐磁粉探傷技術標准》SY/T0444
19 《磁粉檢驗方法》ASTM E709
20 《鋼制對焊管件》SY/T0510
21 《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SY0007
22 《天然氣》GB17820
2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24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裝置設計規范》HGJ28
25 《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26 《石油天然氣鋼質管道對接焊縫射線照相及質量分級 》SY4056
2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
28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
29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30 《天然氣計量 系統技術要求》GB/T18603
31 《鋼制壓力容器》GB150
32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98)
33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5-97)
34 《石油天然氣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9)
35 法規 《石油天然氣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T4070)
36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8)
37 《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
38 《天然氣》 (SY/T7514-88)
39 《工程建設監理設定》(建[95]737號)
40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15號)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2000-8-21)
42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建[98]146號)
43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1990-08-18)
44 《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GB11345)
45 《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GB985-80)
46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251-94)
47 《鋼管環縫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透照工藝和質量分級 》(GB/T12605)
48 《碳鋼焊條》(GB/T5117-1995)
49 《鋼制彎頭》(SY5257-91)
50 《埋地鋼質管道犧牲陽極陰極保護設計規范》(SY/T0019)
51 《鋼制對焊無縫管件》(GB12459)
52 《管路法蘭及墊片》(JB/T74)
53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
54 《城鎮燃氣調壓器》 (GB16802-1997)
55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94)
56 《石油天然氣工業輸送鋼管交貨技術條件第一部分.A級管鋼管》(GB/19711.1-1997)
57 《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CJJ95)
58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1-2001)

1 其它規定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課程》(CJJ51-2001)
2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
3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001-7-26)
4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11-05)
5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01-30)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6-29 )
7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8-23)
8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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