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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概念

發布時間: 2020-11-21 01:43:24

行政概念和行政管理概念的區別

行政概念和行政管理概念一個是職能概念,一個是工作概念,沒有可比性。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行政管理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

㈡ 行政關系概念

p榨mィf佗iГp榨mィmィnwんa』◎姚 第一u,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7自己y的名義i行使行版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權任的組織。比1如各級政府,工r商局,稅務局等。關鍵是必須享受行政職權。第二b,行政關系主體,是在某一z個j具體的行政關系中5雙1當當事人k的稱謂。行政關系就是指是指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2發)的各種權利義f務關系。這種關系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5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p行政相對人p之i間的行政法上v的權利義f務關系,也t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8發的救濟或監督關系。所以8行政關系的主體及v包括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也b包括一b般的法人w,個x人x,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t,這也h就是二v者的區h別所在。只要理解概念,也c就不n難辨別

㈢ 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3)行政概念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㈣ 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幾種主要分類

中國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最終確立於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該法亦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已廢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這一定義雖遭到學界諸多詬病,但從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徵卻與行政處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強調具體行政行為的「針對具體個案」、「對外發生效力」、「單方行為」、「產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學理論也視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由此可見,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學、行政訴訟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與行政處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5],但通過對不具有強制性的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內部獎懲、任免行為的排除,對具體行政行為概念作了擴大解釋,從而使其涵蓋的范圍「不僅包括法律行為,而且包括事實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而且包括雙方行為;不僅包括侵益性行為,而且包括賦權性行為;不僅包括剛性行為,而且包括柔性行為」。[6]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努力旨在擴大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尚未達致「廣泛地打開訴訟之門」的效果(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均未納入受案范圍),但在客觀上反映了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德國法為師的一貫立場。
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准,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准,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准,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准,分為授意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㈤ 在西方最早提出行政概念的人是誰

古希臘人亞里士多德

同柏拉圖一樣,他認為城邦高於公民,但是他也主張人有自己的權利,要求實現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他還確立了公平的正義和交換的正義的均衡正義原則。

一方面對於不同出身、財產、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對待,另一方面對於特殊的任務也可以給予特殊的優待。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結合,在立法問題上實行民主,行政上實行君主制。

他希望藉此在維護城邦整體利益時保證公民的各種利益,並提出了分權學說。《政治學》是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最重要的政治學論著。

(5)行政概念擴展閱讀

亞里士多德還是類型學大師,依據統治者人數多少和是否維護全體公民利益把城邦分為六大類。並論證了各種整體的演變,其演變是逐漸變壞,其原因則是那種綜合的正義原則被破壞。

亞里士多德是現實主義的鼻祖。不同於他的老師柏拉圖以自己假定的理想國衡量現實,他主張從現實的國家出發,防止國家墮落和促進國家的發展。

他對人性和理性持懷疑態度,主張法治,而法律的來源也不是人的理性或者學者的思考,而是來自於歷史和傳統中為人們所遵循和認知的東西,也就是歷史的理性。他對變法和改革持一種十分謹慎的態度,非到萬不得已不宜改革。

㈥ 行政行為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主體合法
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並且該行政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由於行政行為通常是由行政主體的具體工作人員實施的,因此這些工作人員應具備法定條件,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體合法除了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以外,還要求其行為必須在許可權范圍內。若行政主體的行為超出其許可權范圍,則其行為不合法。
(2)內容合法
內容合法要求:
A.行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充分的事實根據。
B.行為有明確的依據,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C.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所經過的步驟、時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為均須通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程序的行政行為。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響著行政行為實體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步驟和順序。
(4) 行為必須在行政機關的許可權內,越權無效
(5)符合法定形式

㈦ 行政是什麼意思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活動。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律。行政的涵義是行政法的基礎。在行政法上,行政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二者區別在於:其一,性質不同。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質,一般行政具有個別或局部的非公共性質。其二,目的不同。

公共行政的目的在於謀求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一般行政的目的是為了個別或局部的利益。其三,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具有許多特權,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一般行政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只能採取合同的方式。因而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2、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活動。從形式上看,行政限定於行政機關的活動。法律對於國家的活動按其表現機關的不同,規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行政只能是指行政機關的活動。

3、行政的實質在於組織管理國家事務,而非立法機關的制定法律,也非司法機關的裁決案件,這是從實質上對行政的界定。組織管理活動直接影響公民的權益,因而需要法律規范,並適用不同於其他活動的法律規則。

(7)行政概念擴展閱讀:

行政管理:

管理是伴隨人類社會產生而出現的一種活動。國家產生以後,國家政務逐漸從混沌的社會事務中分離出來,並逐漸出現了以國家政務管理為主要職責的專門機構和集團。但在國家的政務管理以外,還有多種多樣的管理領域以及由此形成的各各不同的管理主體和管理行為。行政與管理有著密切的關系。

行政管理是面向社會、服務大眾的管理活動。這種管理活動首先和主要地是由在任何社會中都是最大和最具權威性的公共組織——政府來承擔和完成的。從這一意義上說,行政管理就是政府管理,行政管理學是研究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其規律的科學。

廣義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組織、非政府的公共組織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提供。

㈧ 行政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網路知道已經有人具體回答過這個問題了:

什麼是行政?自伍德羅·威爾遜創立現代意義上的行政學以來,對於「行政」概念的界定一直爭議未果[1]。在西方,關於行政概念的分歧主要有:其一,「三權說」,即從國家機構分工關繫上確認行政的內涵,認為只有政府的行政部門所管轄的事務才是行政。其實這種見解解釋不了國家立法、司法機關的行政活動的問題。其二,「二分說」,即從政治與行政分離的角度來確立行政的內涵,認為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其實這種見解迴避了政治的行政性和行政的政治性問題。其三,「功能說」,即從管理功能的角度來確立行政的內涵,認為協調眾人努力達到一定目的的一切管理活動都是行政。其實這種見解泛化了行政概念,撇開了行政活動中的政治因素,混淆了行政與管理之間的界限。在我國,也有三種觀點:其一,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指狹義的政府行政;其二,行政即國家機關的行政活動,指廣義的政府管理;其三,行政即包括政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內的行政管理活動。我認為以上各種見解和觀點因各有其不同的場景與論域亦都能成立。如果將國內外學者關於行政概念界定進行比較,找出共同點,可依次將行政分為「微觀行政」、「中觀行政」和「宏觀行政」三類。對於微觀行政來說,中觀行政和宏觀行政是其運作的行政生態,微觀行政最終取決於或受制於中觀和宏觀行政的運作狀況。對於中觀行政和宏觀行政來說,微觀行政對它們有巨大的能動的反作用,微觀行政亦即作為狹義政府行政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中觀和宏觀行政,從這個意義上說,微觀的政府行政應當居於優先地位。具體說來,行政,從字面理解就是行其政事,推行、執掌政務。政事、政務有是與非之分,大與小之別。大的政事、政務一般與國家組織相聯系,因此,行政與國家組織活動特別是國家的政府組織活動相聯系。對此,下面的這種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即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現國家目標和統治階級利益依法對社會事務、國家事務和自身內部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這個界定突出了行政的主體(行政機關)、客體(上述「三務」)、依據(法)及目的(目標利益)、價值(有效性)等內涵。我以為對行政活動的研究,要始終圍繞這樣幾個問題展開,即何謂政(治),誰來行,如何行,終其果。這四個問題貫穿於行政管理活動過程的始終。其中最為重要和關鍵的問題是何謂「政」的問題,行政分析研究的起點是「政」,而不是「行」,如果這個立於首位的問題不搞清楚,不解決好,勢必影響到其他幾個問題的研究和解決。然而「政」或「政治」的定義林林總總,其要義莫過於一是「公」或「共」,二為「正」。所謂「公」是指行政所推行、執掌的政事、政務具有政治、國家那種超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公共性」特質,它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分配、調適及其公共權力活動緊密相關。所謂「正」是指與「公」、「共」即公共性特質內在聯系的並能外顯的一種「德行」或「德性」,正如孔子曰:「政者,正也。」正是從說文解字意義上說,所謂行政即「行公」、「行正」,行政即行「公正」!可見,講政治、講公正,講道德本是「行政」題中應有之義。然則,與國家相聯系的行政都是具體的、歷史的、階級的,推行、執掌政務的行政人都具有自然的和社會的雙重屬性,實際行政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階級的偏見和利己主義的私慾而扭曲行政之本義。辦法只在於訴諸法律。無論是行「公」、還是行「正」,抑或是行「公正」,都要靠法與法律來維系。因此,法又是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法律首先關注的是社會的普遍的公與正。但是,一定的法律只是將一定的階級偏見和一定的行政人的私慾控制在一定的社會所能夠承受的度以內。稍有歷史使命感和責任感的研究者總是不應忘記提醒人們注意:只要有與國家相聯系的法律存在,任何法、法律都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為實體意義上的公正與正義的代名詞、同義語,因為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律總是具有既公而又非公的特質。無論是法律的公的特質,還是法律的非公的特質,法律都要求行政者必須行正。
回答者:Omygold - 魔法師 五級 12-21 16:56

㈨ 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行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具有法律意義、版產生法律權效果的行為。即行政主體的行為並不全是行政行為,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義並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才是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一是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二是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三是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並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㈩ 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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