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間
⑴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什麼時間送達
1、簡易程序下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當場給當事人的。
2、一般程序下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在七日內送達給當事人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行政處罰時間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有效的依據
1、主體合法,即具備實施該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合法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徵:依法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行使職權的行為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級監督管理機構的內設部門、黨的機構不具備上述三個特徵,不能做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2、權力是法律,行政處罰必須在法律許可權范圍內實施。超過法定許可權是超越許可權並且無效。法定權力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賦予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權力;第二,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履行職責的需要,在系統內分配和安排現有的行政職能。
3、內容合法。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作出」;必須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必須適用當時有效通過的法律依據。作出處罰的決定必須以違法事實為依據,並且必須有足夠的,客觀的,法律上確鑿的證據證明非法事實。
4、程序合法。《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聽證制度、調查和做出決定相分離制度以及罰款決定和收繳相分離制度,在處罰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
⑵ 行政處罰法哪一年頒布的
根據我在互聯網上查詢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過和修正時間如下。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⑶ 行政處罰的時間是
在查處違法行為時,行政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據我所知,好回像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案答件在查處違法行為5日內要求立案,同時一個案件的處理期限,應該不超過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通過上述推斷應該不超過3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
交通部門從立案要多長時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具體部門的法規不熟悉,就不妄加推測了;可參考上個問題答案。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後,什麼時候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個月後。
⑷ 行政處罰立案期限應在多少時間內立案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專,在七日以內屬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上述期限的計算,是從公安機關接受線索或材料後,作出案件登記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機關,可能有更具體的立案審查期限,且因省(市)而異,但具體期限肯定等於或少於而絕不會多於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⑸ 一般行政處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你問的問題模糊, 行政處罰也分好幾種, 警告 罰款當天就完 拘留長點!
你又說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了,一般是3個月審理完畢
⑹ 關於行政處罰繳納罰款時間
《行政處罰法》中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這「十五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如果特別規定的,就是自然日。
有特別規定的,則是工作日。
⑺ 對行政處罰有沒有立案時間規定
行政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某些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部門有些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有的地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⑻ 行政處罰法當中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沒有規定調查取證時間,只對調查取證方式有要求,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8)行政處罰時間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⑼ 行政處罰案件多長時間辦結完
有權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單位,我國有不少,關於結案時間,並沒有統一的明確要求,對於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超過3個月。
一、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1條規定: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三、衛生領域,全國不統一。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規定: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1、予以沒收2000元以下的違法所得的;
2、予以沒收或銷毀標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罰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1、予以沒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違法所得的;
2、予以沒收或銷毀標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
(三)市衛生局審批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市衛生監督所於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行政處罰案件報送局法監科審查。經局法監科審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領導審批。局法監科審查認為不合格的案件,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將案件返回市衛生監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無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法定辦結時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個工作日報請自治區衛生廳批准延長案件辦結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