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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1 01:36:48

㈠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什麼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

黨章是最根本的來黨內法源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㈡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提出逐步構建什麼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准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四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布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布。

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㈢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區別是制定主體不同

一、黨內法規與黨內制度的區別
從兩個概念產生時間看,先有黨內制度後有黨內法規;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只能由省級以上黨組織制定,而黨內制度的制定主體可以是黨的各級組織;從概念外延看,黨內制度的外延明顯大於黨內法規,黨內制度不僅包含黨內法規,還包括黨內規范性文件、黨內慣例等。
二、黨內法規與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區別
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只能是省級以上黨組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更為廣泛,既包括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還包括黨的其他組織;從文件名稱看,黨內法規的名稱是特定的,分別是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而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為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從表述形式看,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而規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從內容看,黨內法規通常要對違規責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則不一定要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從審核批准程序看,黨內法規更為嚴格,一般要求採用會議審議批准方式,而規范性文件多採用領導傳批方式;從效力看,同一主體制定的黨內法規與規范性文件,前者效力一般高於後者。
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區別
一是調整對象不同,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生活,國家法律法規主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二是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不同,黨內法規是由省級以上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等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是適用范圍不同,黨內法規適用於黨組織和黨員,國家法律法規適用於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是實施方式不同,黨內法規主要以黨的紀律作為實施保障,國家法律法規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所區別,但兩者之間是協調統一、良性互動的關系。一方面,黨內法規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另一方面,把黨內法規中成熟的制度規定適時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是立法的一個重要源頭。黨內法規的實施有利於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推進黨內法規建設,對國家法律來說不是削弱而是加強。我們黨依法執政,既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又要運用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二者統一於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宏偉事業中。

㈣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體系中共有多少個准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體系中共有2個准則,分別是《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2016年10月27日通過)》。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重在立德,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准,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對於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是為了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經受「四大考驗」、克服「四種危險」,由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制定的一部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准則。

(4)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是一部載明了黨對自己組織中各級成員要求的行為手冊,鮮明地將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標准昭告於眾,再一次以簡潔的詞句向世人闡明了中國共產黨的本質和宗旨,同時也是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崇黨章這一黨內根本大法的再次警醒與具體化要求。

從內容上看,准則對黨員對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這四對價值取向如何抉擇作出了具體規定,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用權、修身、齊家作出了具體要求,展現了共產黨人應有的道德追求。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分三大板塊。第一板塊是序言,屬於總論,闡述黨內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和歷史經驗、存在的突出問題、面臨的形勢任務以及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緊迫性,提出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目標要求。

第二板塊是分論,是主體部分,圍繞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12個方面分別提出明確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板塊是結束語,主要講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高級幹部帶頭示範,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㈤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規定涉及黨內重大事項由什麼規定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三重一大」最早源於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對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四條要求的第二條紀律要求。具體表述如下: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指出,什麼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指出,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中國共產黨章程》 是中國共產黨為實現黨的綱領、開展正規活動、規定黨內事務所規定的根本法規,是黨賴以建立和活動的法規體系的基礎,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和規定,具有最高黨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6)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擴展閱讀

黨章是黨的整體意志的體現。黨章內容包括黨的活動和黨的建設的基本規定,代表了全黨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是這些利益的集中體現,實際上也集中了全黨的信念和願望。

黨章是黨內的普遍行為規范。毛澤東曾經說:「政黨就是一種社會,是一種政治的社會。「黨內有大量的人與人的關系問題,有復雜的行使權力和承擔義務的問題。

像整個社會需要確立法律規范一樣,在共產黨內為了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正確高速黨內關系,也需用要確定一種適用於所有黨員的普遍行為規范,以指導和約不人們的行為,黨章就是這種規范。

㈦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的中央組織專屬制定哪些事項

黨的中央組織就下列事項制定中央黨內法規: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回指導思想和奮斗目答標;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制度;黨員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凡是涉及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事項,只能由中央黨內法規作出規定。

(7)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擴展閱讀: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全面從嚴治黨實際出發;堅持以黨章為根本,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堅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瑣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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