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㈠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區別: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制定者不一樣: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在其許可權內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
2、效力不一樣:
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其次是法規,然後再到部門規章。
3、含義概念不一樣: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1)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三者發布:
1、國家行政法規的制發主體是國務院。
2、部門規章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
3、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
以上這些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可用「公布令」來發布。而其他一些地區和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不屬於法規、規章的「類規章性文件」,不能用「公布令」發布,只能用「通知」予以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法律
網路--法規
網路--規章
㈡ 什麼叫法律法規
簡述: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范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准則。 現在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准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法律體系 通常,法律體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另外還有第三種法律體系(依然存在於某些國家的部份或整個地區)-宗教法,是一種以經籍和其解譯為基本的法律。一個國家所使用的體系通常和其歷史、其和外國間的關連、以及其對國際標準的依附等有關。司法體系認同應遵行的法源為其法律體系的明確特徵。所以不同體系的差別多在於模式的不同,而不在於其內容,且每個司法體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類似的法條。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里,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103]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104]更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份;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㈢ 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生活中常用的法規有以下7條:
1、《婚姻法》:用於處理夫妻家庭關系,子女撫養關系,感情破裂離婚時必用。
2、《繼承法》:用於老人去世後遺產的分配與繼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於日常生活出行可能會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
4、《合同法》:用於生活中購買房產、汽車等物品時簽訂合同。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用於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處理鄰里關系糾紛。
6、《刑法》:用於受到傷害,如家中被盜、路遇搶劫等犯罪情況,如何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7、《勞動法》: 用於工作與單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於維護自己的權利 。
(3)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普法、懂法的好處:
落實好普法責任制,讓普法和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具體實踐攜手共進,不僅能把普法教育貫穿於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還有助於形成司法過程與社會的有機互動。
事實上,執法者同時是普法者,對於執法行為本身也是有好處的。一段時間以來,各地都在推進判決書、裁定書、抗訴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上網,不僅滿足了公眾知情權,也促使各級法院提升辦案水平。
同樣的,當每一個國家機關都需要向公眾普法,就會再一次審視自身行為的合理性,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各個部門理順了責任分工,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如未成年人保護等,才有望真正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合力。
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准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建設好法治中國,就必須讓法律的發展根植於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一起成長,與時代共同進步。當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照進現實,成為最好的普法教材,法律的力量就會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跟隨著每一個公民。
㈣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制定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都是當代中國法律淵源。
1、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㈤ 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㈥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1、范圍不同法抄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㈦ 中國基本三大法律法規是什麼
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范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79年7月1日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
三、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大基本實體法和三大基本程序法,三大基本實體法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7)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法律體系
現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體系,可粗略分為普通法系及大陸法系兩大類。由於歷史的因素,中國大陸和兩個特別行政區各自使用自己原來的法律體系,分別如下:
中國內地:大陸法系(主要受法國、德國和前蘇聯的社會主義法系所影響,並以數個大陸法系的國家為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通法系(源自殖民宗主國英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大陸法系(源自殖民宗主國葡萄牙);
法律體系的分別,會對司法及法律的解釋權帶來重大的沖擊。舉例說:就單就法官的職能這方面來看,中國內地也跟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一致,因此澳門的法系和中國內地的法系相近。但在香港,法官判案的案例,會成為同級及下級法院的規范,成為法律的延伸。
制度保障法官在判案時不會受任何(特別是來自政府及政黨)的影響。而另一方面,一旦下級法官判錯案件,法院亦要依從一個非常嚴格的制度,從法律觀點上駁斥。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