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執法
❶ 森林公安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森林公安在林業行政執法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就是,這些物品都可版能是涉案財物和作案權工具,依法當然可以予以扣押。
如果扣押的不對後面予以退還就可以了,如果說這是登記保存也行,但是登記保存是公安可以保存,你自己也可以保存,這不是強制措施,只是對證據的一種固定,強制措施是指拘留這些措施的。
❷ 森林公安是干什麼的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2)森林執法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的職責
1、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穩定
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森林公安機關以「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穩定」為己任,長年戰斗在廣袤林區、邊遠山區和打擊涉林違法犯罪的一線,為保護自然生靈和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穩定無私奉獻,成功破獲了大批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重特大案件。
打擊處理了大批違法犯罪人員,收繳了大量林木樹木和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有力地打擊了獵殺、倒賣、走私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地遏制了盜伐、濫伐森林,哄搶、盜竊林木以及亂征濫占林地等現象。
為林業轉型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支撐,為彰顯中國責任、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穩定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2、保護野生動物
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相關議題是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全球野生動植物保護運動呈現政治化、高層化、外交化等趨勢,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已上升為代表國家意志、維護國家形象的重要行動,森林公安工作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為此,森林公安主動出擊,以每年1-2項的頻次,掀起一波又一波專項行動,破獲一大批大案要案,摧毀一個個涉林違法犯罪團伙。
1999年,著名的「可可西里一號行動」一舉打掉17個盜獵團伙,成為藏羚羊保護的里程碑,贏得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森林公安尤其重點關注涉及虎、豹、象、犀牛、熊等珍稀瀕危物種和團伙犯罪的大案要案,深挖徹查,樹立了森林公安執法權威。
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森林公安組織的各類專項行動更是從未間歇,「可可西里一號」「南方二號」「天保行動」「候鳥行動」「綠盾行動」「飛鷹行動」等一系列專項行動成功遏制了涉林違法犯罪的囂張氣焰,做到了哪裡有涉林違法犯罪行為,哪裡就有森林公安利劍出鞘。
3、保護動物製品
森林公安還會同國際刑警組織,開展了「老虎行動」「旋梯行動」等專項行動,組織和參與了多次執法檢查及查沒象牙銷毀活動,連續主導和組織實施了「眼鏡蛇1號、2號、3號行動」。
中國森林公安榮獲CITES秘書長嘉獎、克拉克·巴文野生生物執法獎、斯巴魯生態保護獎、「中國邊境野生生物衛士」等一系列榮譽。可以說,在野生動植物保護領域,我國光輝的國家形象和全球矚目的執法成就背後,森林公安這支生態尖兵立下了赫赫戰功。
為加強生態保護,促進森林公安事業健康發展,2005年,在國務院的關心推動下,我國從根本上解決了森林公安的政法專項編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和民警過渡為公務員問題等制約森林公安生存和發展的重大瓶頸問題。
2010年,中央財政建立了森林公安經費轉移支付政策,中西部森林派出所房建工程加快推進,市縣森林公安業務技術用房納入國家規劃,森林公安警務保障持續增強。
從高寒禁區的白山黑水到天涯海角的熱帶雨林,從車水馬龍的東部沿海到人煙稀少的西部內陸,都有了森林公安隊伍的長年駐防和守望。
❸ 林政資源執法稽查大隊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林政資源執法稽查大隊(也稱林業綜合執法大隊)是屬於林業局下設行政單位,具有執法權
以長沙市為例
長沙市林業和園林綜合執法支隊為長沙林業局直屬單位
機構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園林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定和實施本市有關林業、園林的政策法規;
2、受長沙市林業局委託,承擔城區(不含望城區和嶽麓山風景名勝區)內林業、園林行政執法工作;
3、負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年度計劃、綠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侵佔園林綠化用地、損毀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改變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等行為進行查處;
4、負責對違反全民義務植樹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城區內非法移植、損壞、砍伐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城區內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毀的行為進行查處;
5、對城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設計方案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不具有相應資質而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
6、負責對補綠還綠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協調各縣(市)和望城區、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的林業、園林行政執法工作。
(3)森林執法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局機構職能:
1、負責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
2、負責直接偵破、查處市五區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事、治安、林業行政案件;
3、協調、督促和直接查處全市重特大森林案件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重大案件;
4、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❹ 森林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案例分析5
你好,簡要回答一下:
1.王某鼓動孫某的行為理論上兩種觀點:一種是王某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教唆犯),同時刑法中規定了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還有一種觀點是王某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間接正犯,其利用孫某15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通過利用人達到預期的犯罪目的。
後到孫某家盜走4000餘元成立盜竊既遂。
2.根據以上分析,若認為孫某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共同犯罪的實行犯,則考慮其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若認為王某成立間接正犯,則孫某無罪,不負刑事責任。
3.王某到公安機關自首並退回贓物在量刑時應考慮自首情節酌情從輕或減輕盜竊罪的處罰。因其舉報制假窩點並提供有利於破案的線索,構成立功(根據具體情況看是否成立重大立功),在量刑時也應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❺ 森林公安執法人員可以進入民宅嗎
按照公安機關正常的辦案程序來說,公安民警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入公民住宅的,比如說民警對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贓物或者是作案工具的地點進行搜查,但是如果說沒有經過審批程序或者沒有遇到特殊情況,民警是不可以隨便進入公民住宅的。
❻ 各級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內設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林業行政處罰
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安發〔20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保證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現將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森林法》第39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案件,應以自己的名義查處,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屬的派出所應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部門按照誰先發現誰辦理的原則,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機關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三、對於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採取查處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類治安、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准和管轄范圍的規定》,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必須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森林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批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林業行政處罰。
四、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
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五、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以自己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屬的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❼ 有了解公務員崗位森林執法工作要做什麼好不好
森林公安局是屬於林業局和公安局雙重領導的,行政上以林業局為主,但業務上受公安局管理,一般是在林業局設置作為內設機構的森林公安局,並掛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的牌子,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模式。但今年全國正在推機構改革,森林公安好像已經直接劃歸公安局管理。
森林公安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還是不錯的,工作上沒有公安局那麼危險,主要做與森林相關的保護工作。
❽ 森林交警允許上道執法嗎
森林警察只能在自己的執法范圍內執法,比如林地和與樹木有關的運輸。
開心快樂每一天!哈哈哈!
❾ 森林公安的執法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類,具體如下:
(1)盜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3)非法佔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條);
(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5)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6)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7)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11)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12)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1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5)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16)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17)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18)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徵用或者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19)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20)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21)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2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條)。
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刑事執法職權:
森林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違法人員有盤查權、留置權等,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落實執法權的單位)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執法中依法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並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處理的,依法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