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
根據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
二、關於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的具體標准
(一)關於合法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權的設定和實
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根據國務院決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國務院部
門文件,並不得與其相抵觸。
1.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我國立法體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統
一原則。即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文件必須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下位法不得與上
位法的規定及其精神相抵觸。
(1)法律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如加強管理、監督、指導、
負責、檢查等,下同),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行政法規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
項,應當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
政審批,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
項,應當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規設定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審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某一事項只是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
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地方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省、自治區政府規章對某一事項只是
作出原則的管理規定,但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較大的市的政府規章自行設定的行
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5)同一審批事項有多個依據並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審批依據屬於同一
效力層次的法律文件,則以新的規定為准;屬於不同效力層次的,以上位法為准;
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關系不明確的;適用《立法法》的規定。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審批,規章在法定的許可權范
圍內可以設定行政審批。
(2)我國參加或認可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只有通過立法程
序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才能在國內適用,因而未
經轉化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相應的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3)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是公開並
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的。
(4)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發布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可以設定行
政審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門文件及部門內設司(局)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及其所屬各部門文件和其內設機構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沒有規范性文件依據,僅僅根據領導的講話、批示、指示等設定的行政審批
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如果該項行政審批必不可少,則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
(二)關於合理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設
定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於政
府實施有效管理。
1.行政審批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手段之一,其適用主要限於以下范圍:
(1)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
源的開發利用;
(2)無線電頻率、公共運輸線路等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
(3)從事可能產生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或者產生其他公害的活動;
(4)電力、鐵路、民航、通信、公用事業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業中壟
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
(5)銀行、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
活動;
(6)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
和涉及調整產業布局、優化結構等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投資項目;
(7)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教育、文化等從業機構的設立和活動;
(8)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
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
(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
(10)確認婚姻、收養等特定民事關系的事項;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
運輸、使用、銷售等活動;
(12)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經營等活
動;
(13)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
(1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的其他事項。
對於以上所列事項,凡是通過市場能夠解決的,應當由市場去解決;通過市
場難以解決,但通過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應當通過中介組織、行業
自律去解決;即使是市場機制、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解決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
理的,也要首先考慮通過除審批之外的其他監管措施來解決。只有在這些手段和
措施都解決不了時,才能考慮通過行政審批去解決。
2.當前我國在行政審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是對市場主體資格的
前置性審批太多、太濫,手續繁雜,市場准入門檻過高;政企不分,干涉企業經
營自主權的行政審批大量存在,這些行政審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礙市場開放和
公平競爭,不利於增強市場經濟的生機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
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等過程中,經常因行政審批而產生不廉潔行為甚至腐敗
問題。因此,對於此類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決予以取消:
(1)設立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
定規定的前置性審批外,公司、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開業或者設立登記前辦
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
財政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投資的項目外,對企業的投資等經營活動設
定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3)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和產權交易,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採取拍賣、公開招標投標等
市場運作方式,相應的行政審批應當予以取消。
(三)關於效能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原則,是指行政審批作為行政管理
的手段之一,應當以較小的行政資源的投入實現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標。要努力改
進審批方式,積極推行電子政務,運用信息、網路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管理水
平和效率。
1.行政審批事項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則的同時,要與新的「三定」方案規
定的部門職能相一致,職能已經取消或者劃出的,該部門相應的行政審批事項應
當取消或者劃出。職能增加或者劃入的,通過市場、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加強
監管等手段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或者保留行政審批。本級政府應當創造條
件,打破部門界限,將分散在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審批事項相對集中;同級人民政
府兩個以上的部門行政審批職能交叉或者重復的,應當由職能最直接的部門審批,
該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
2.實施行政審批,應當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方便群眾,強化服務。一項
審批無論涉及部門內部幾個內設機構,都應當由一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統一對
外,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堅決避免多頭、重復審批。
3.對依法需要同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的部門分別審批的,應當由本級政府
確定一個主辦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後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
通過聯合辦公、集中辦公的形式作出決定。
4.能夠且已經由較低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上級行政機關不應審
批;必須由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下級行政機關進
行的審核應當取消。
5.行政審批機關實施行政審批,要規定合理的時限;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要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超過規定時限。
(四)關於責任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機關不履行、
不正確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監管職責或者違法審批等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設定行政審批,必須在賦予行政審批機關該項行政審批權時,相應規定
其對許可對象的監管義務。如果未賦予該行政審批機關相應的義務;或者該行政
審批機關不能履行該義務,則不能設定該項行政審批。
2、實施行政審批,要積極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監管職責,對許可對象是否真
正享有相關的權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許可時確定的范圍內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
許可對象有偽造材料騙取許可、超越許可范圍活動、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監管
等行為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變更、收
回、撤銷該項許可,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
應當制定審批技術規定;對保留的審批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
件有明確監管措施的,要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監管措施的,應當制定並嚴
格落實監管措施。
4.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審批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批的責任部門和責任
人。對行政審批機關不履行監管義務、監管不力、對審批對象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
處分。
5.行政審批機關違法審批,甚至濫用行政審批權、徇私舞弊、以行政審批
權為本部門及個人謀取私利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關於監督原則
《實施意見》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監督原則,是指通過法律手段,對行政
審批機關行使行政審批權進行監督制約;保證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審批
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L.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設定行政審批標准
和條件,辦理具體審批事項,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在行政區域、行
業、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設歧視性條件,應當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
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發揮行政審批的應有功能。
2.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要貫徹公開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應當公布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時限。行政審批結果一律公開。
3.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保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對行政審批的
監督權。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提出異議的,該行政審批機關必須作出書面說明,並
告卻相對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相對人對行政審批機關工作
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及時回復舉報人、投訴人。
㈡ 為什麼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客觀需要。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以增加有效制度供給為出發點,著力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優化,要有新作為
行政審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職能的一種重要形式。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是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體制的重點任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環節,更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客觀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政府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和抓手,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分批次取消、下放、調整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同時,統籌做好「放、管、服」工作,採取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了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也推動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設。各地方積極響應政策號召,進行了有益探索。以四川省為例,在2013年確定了行政審批項目最少、程序最簡、辦理最快、費用最低、服務最優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並開展了多次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清理編制了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取消調整了多項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要看到,當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以審批為中心的行政管理體制尚未根本改變,市場的開放程度有限等等。可以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任務依然繁重而艱巨,必須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不斷有新作為、新突破。
2017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一年,亦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繼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2017年經濟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其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明確政府權力的范圍和邊界,將行政審批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是有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個重要前提。只有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才能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從而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廣泛的制度空間。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以增加有效制度供給為出發點,著力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優化。
第一,在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同時系統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突破口,積極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簡政放權,理順中央與地方關系,優化行政組織體制,健全行政補償制度,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將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
第二,進一步加大投資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當前世界經濟增長乏力,國內經濟供需失衡主要是結構性失衡,要解決供給領域的問題,從長期看還要靠科技創新、結構調整和深化改革。而實現科技創新和結構調整,離不開投資的推動作用。加大投資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進一步降低高端製造業、高端服務業、城市基礎設施改造、旅遊、文化等新產業的投資審批門檻,對調整產業結構、實現經濟發展模式轉型有著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擴大投資領域負面清單的適用范圍,探索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同時要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加強協同監管。近年來,四川省大力推進投資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並逐步完善了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推進省、市、縣三級投資項目在平台上全面運行,實現了辦事渠道「一站式」、項目審批「零盲區」、服務辦理「零距離」。
第三,大力培育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提升基層政府的承接能力。要加大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培育力度,真正發揮其自律管理作用,同時要強化基層政府審批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推進基層事權、財權、人員同步匹配,提升基層政府的承接能力,更好地推動改革政策落地。比如,四川省開展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工作,提出了「五分離五規范」的要求。同時,加大培育行業協會商會的力度,專門出台文件,要求在逐步減少直至取消行業協會商會財政撥款的同時,省財政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為行業協會商會發揮政府和市場、社會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創造了有利條件。(作者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㈢ 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特點
一是行政審批來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自、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託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二是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
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為了限制不利於公共利益的行為,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
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五是行政審批屬於事前管理。
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㈣ 行政審批制度的含義是什麼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內機關對行政相對容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㈤ 對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有何意見,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發展環境,全面加快本地區振興發展,根據中央、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簡政放權
(一)最大限度向市場、社會、基層放權。堅持市場化改革導向,切實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及社會事務的過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的事項,堅決放權市場;凡是可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堅決轉移給社會組織;凡是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以及涉及公民個人的審批事項,一律下放到縣(市、區)審批。進一步理順市、區管理體制機制,賦予區一級更大的管理許可權;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試點,對龍南等具備條件的縣賦予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對國家級重點鎮和省級百強中心鎮、市級示範鎮賦予部分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推進擴權強縣、擴權強鎮。
(二)接住管好上級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對上級決定取消的審批事項,市、縣兩級在上級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審批。對上級下放的審批項目,由市、縣審改辦牽頭及時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市、縣各承接部門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聯系,自上級下放決定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接工作,向社會公布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理時限,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並在1個月內將項目承接落實和運行情況書面報告市、縣審改辦。對市政府下放給縣級政府的行政審批項目,市直、駐市有關單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放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及執法規范等事項通知縣(市、區)承接部門,並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三)堅決清理精簡審批事項。按照依法合理、應減盡減、分類研究、區別處理的原則,由審改辦牽頭組織,今年對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能委託的委託、能轉變管理方式的轉變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託、轉變管理方式等審批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將凡是能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放開、放到位,充分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
1.取消:國務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及按照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長期未實際實施,取消後不影響社會管理的。
2.下放:國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確不可以下放的;在經濟管理許可權內能夠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能夠方便基層群眾辦事的;辦件量特別大的。
3.委託:暫時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授權委託審批的事項外,可通過授權委託方式向基層延伸服務。
4.轉變管理方式:暫時不能取消、下放或委託的,按國務院、省政府的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調整為轉變管理方式。
(四)大幅減少前置審批條件。全面清理前置審批條件,取消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和重復性的前置預審,最大限度減少預審和前置審批環節。可以採用事後監管或間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不設前置審批條件。市縣兩級政府應編制前置審批條件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機構出具檢測、鑒定、認證、評估報告或意見書等作為前置審批條件的,必須列入目錄。
(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積極通過政府采購、委託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有效解決一些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
二、創新審批機制
(六)加快推進「網上審批」。提前謀劃,加快推進包括網上辦事大廳、業務辦理系統、並聯審批系統、服務支撐系統、效能監察平台等內容的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並投入運行。在新的網上審批系統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礎設施、審批系統和應用平台,對各縣(市、區)和市直(駐市)部門現有服務資源和信息資源進行梳理、整合,實現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對口部門網上審批系統縱向相聯,部門網上業務審批系統與同級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審批系統橫向互通,並將全市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全程跟蹤監察。
(七)建立「受理、審批、監管」三分離工作機制。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受理。除省統一運作或涉及保密事項等特殊情況可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事項外,其他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按應進必進的要求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審批部門原則上應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統一收件受理行政審批事項,將受理信息即時錄入網上審批系統辦理。審批事項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或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違規論處;事後錄入受理信息的,視為違規操作,予以問責。規范行政審批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及以上且內設機構限額尚有空額的部門,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以下,或部門內設機構限額已滿的部門,指定某一業務科(股)室掛牌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各審批部門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專業技術性特別強的除外)集中到一個科(股)室負責,一名領導分管,成建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對辦件量小的審批部門,可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由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設立綜合窗口統一受理,再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發至相關審批部門辦理。各審批部門原承擔審批職能的業務科(股)室不再承擔審批職能,專司批後監管工作。
(八)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機構和服務事項,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切斷權力依附和利益輸送關系,實現中介活動與行政職能分離。仍在承擔中介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逐步實行職能剝離、管理脫鉤或改為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打破中介服務壟斷,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或借備案管理等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的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託中介服務機構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中介配套服務區,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進駐並設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務超市。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建立統一的中介機構信用平台,公開中介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服務項目、承諾期限、收費標准及依據。嚴禁掛靠、租賃、出借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等行為。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機制,根據企業和群眾滿意度、投訴率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情況向社會公示;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九)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各審批部門要按照「時間短、流程優、服務好」的要求,參照深圳等發達地區的審批流程,創新、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少審批層級和環節,對將一個審批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或步驟實施審批的,一律合並。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取消沒有法律依據、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項和同一審批鏈上重復提交的材料。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不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上報省和國家的事項,實行「一審一核」;備案、年檢事項以及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現場勘察的事項及其他能夠即時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在服務窗口即時辦結;凡是部門職權范圍內應該決定的事項,不得以提交上級領導會議決定等為由延長辦理時限。
(十)推行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並聯審批」窗口,統一負責「並聯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受理、協調、督辦等工作。「並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牽頭主辦部門,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分轉給主辦、協辦部門同步辦理,實行封閉運行、協同辦理、全程監管。制定《重點項目並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重點項目聯合踏勘、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制度,探索技術性審查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審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並行辦理、結果互認、提前介入」的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
三、大膽先行先試
(十一)開展開發園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選擇1-2個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把規劃參數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企業登記等審批許可權以及縣(市、區)的其他審批許可權下放給園區,實行「園內事園內辦結」。推進園區行政管理創新,以一定區域為單位,統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響評價、礦產壓覆、文物保護等前置審批,為園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十二)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建設試點。選擇若干項業務量較大、與公眾聯系緊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審批事項,開展行政審批標准化試點。按照「審批條件法定、審批環節精簡、審批時限縮短、申請材料精細」原則,建立行政審批服務標准,規范試點事項運作要素,推進審批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受理條件、申報材料、審批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准等要素標准化,統一標准實施審批。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全市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准化審批。
四、健全審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市、縣要按照依法設定、科學分類、統一規范、動態管理和信息公開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在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設置、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行審批事項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和審批事項編碼目錄管理。在調整變動行政審批事項時,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要在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編碼、審批部門、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所需材料、審批流程、承諾時限、收費標准及依據等。
(十四)推行行政權責清單管理制度。各審批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三定」方案,認真梳理本部門的職權、職責,科學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實行「兩單合一」並向社會公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機制,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十五)完善電子監察制度。結合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市、縣兩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網。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功能,對行政審批項目從受理到辦結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實時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預警超過審批時限的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網上舉報投訴系統,健全行政審批網上投訴受理、處理和結果公開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堅持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加強、權力下放與能力建設同步推進,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根據事項的性質、內容和要求,加強後續監管,完善監測體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實地檢查、定期檢驗、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批後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委託實施的事項,要加強服務指導,避免管理脫節。對轉移給社會組織、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事項,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加強監管,促進社會自治和行業自律。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食品葯品、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嚴格監管到位。
五、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十七)調整行政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將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並將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歸口同級政府辦公廳(室)管理。
(十八)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將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大力推進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便民服務平台建設。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建立便民服務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務代辦點,基本實現便民服務全覆蓋目標。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改進服務方式,通過提供咨詢、查詢、引導、義務代辦等服務,方便基層群眾辦事,並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訴、監督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六、強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地、各部門尤其是領導幹部要深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認識,主動轉變職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審改辦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工作計劃,細化分解任務,加強指導督辦。監察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問責。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審批執法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績效考評體系,細化、量化考評指標,明確獎懲措施,增強考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創新行政審批績效考評方法,以社會滿意度為重要評判標准,健全公眾評價和「第三方」評估機制。重視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運用,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對窗口的考評結果作為對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納入機關績效考核體系。行政審批績效考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二十一)嚴肅改革紀律。市政府每年組織兩次以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開展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對各地在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各審批部門違法拆分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違規收費、監管失職的,嚴格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㈥ 什麼是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批制度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而形成的特定的制度。
㈦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審改辦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
首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是還不完善。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政府還在管著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這些問題導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運行特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
其次,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約束和規范行政權力,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規范審批權和審批行為,有助於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三,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徑。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助於促使各級政府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正確政績觀,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全面發展;有助於提高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有助於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合理劃分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許可權和職責,在維護中央統一領導的同時,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地方的積極性。
第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舉措。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有利於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有利於增強行政審批的透明度,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
㈧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工作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39]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強化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到依法監管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政策法規、標准規范,加強日常動態監管,保證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進一步理順和規范政府與企業、與社會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政府的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㈨ 如何穩妥的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繼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適時組織開展行政審批事項集中清理工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和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必須調整的要求,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設立依據進行徹底清理,在此基礎上,准確把握合法與合理的關系,提出擬取消或調整的初步意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審核論證並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確認的基礎上,將擬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提請國務院審議,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其中由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按法定程序辦理。各省(區、市)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取消和調整工作。
(二)落實已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審批事項,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和審批內容等方面分類做出處理,防止出現以備案、核准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國務院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取消和調整的每一項審批事項落到實處。
(三)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對取消審批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事中檢查和事後稽查,防止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准、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路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總結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規范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的指導性意見。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嚴格審核論證機制,有關部門對新設由國務院部門實施或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充分聽取意見,嚴格審核把關。研究建立專家咨詢和民意徵集機制,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要進行聽證。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公示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以及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審批收費行為,對向相對人收取費用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通過適當方式將收費依據、標准和程序予以公開。加強對咨詢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禁止把指定機構的咨詢作為審批的必要條件。
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妥善調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認真落實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理順部門之間的審批職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審批事項。協調機構改革中職能發生變化的有關部門做好審批事項的轉移和銜接工作,認真解決審批職能交叉、權責脫節和多頭審批等問題。二是編制並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公開、透明、規范的原則,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機關、設立依據等進行嚴格審核。已明確屬於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但不適應實際管理需要的事項,按法定程序向設定機關提出不再作為前置審批的建議;但尚未明確是否屬於前置審批的事項,如確有必要確定為前置審批的,按程序提出作為前置審批的建議。在此基礎上,分別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提請國務院審議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省(區、市)也要編制並公布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㈩ 行政審批制度在行政管理中有什麼作用
1、確認有效性。
2、監督資格合理性。
3、確保市場准入後的公平、公正性。
4、規則的透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