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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層級

發布時間: 2020-11-20 13:46:05

① 法律的層次等級如何劃分

體系是以憲法(或根本法)為核心,由不同層次或等級的法律有機結合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或根本法)屬於第一層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等基本法律屬於第二層次,基本法之下還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層次的法律等等。與此相適應,較低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應當是來自並服從於(即低於)較高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層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應當是來自並服從於第一層次的憲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論綱》,載《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第20頁。

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位階。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體;(2)適用范圍;(3)制定時間。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於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於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於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1)特別法效力優於一般法;(2)新法優於舊法;(3)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頁。

法的效力層次就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於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導致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
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1)憲法至上原則;(2)等差順序原則;(3)特別法優先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6)後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頁。

由於法律本身是有層次或等級劃分的,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我們都有一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於其所轄地方范圍內。全國性法律的效力層次高於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層次。
我國法律的效力層次是多層次性的結構體系。在法律效力層次結構體系中,各種法律的效力既有層次之分,又有相互聯系,從而構成一個龐大的我國法律效力體系。對於法律效力層次的具體劃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為四個層次。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第一層次。
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為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次:地方立法主體制定的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其法律效力的層次為地方層次。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頁。

可以根據法律的位階高低來識別法律效力的層次高低。識別法律效力層次高低的具體標准主要有三條:(1)根據主體識別。立法主體的地位高,其制定出來的法律的效力層次也相應比較高。(2)根據立法依據識別。一個法律依據另一法律而制定,則這個法律的效力層次低於另一個法律的效力層次。(3)根據效力范圍識別。如果是全國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於全國,法的有效條件是指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生效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法的有效條件就內部環境而言,有以下幾點:(1)必須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2)必須與上一等級的法律規范不相沖突或抵觸;(3)法律規范必須在它約束的時間、對象和范圍之內才有效。就外部環境而言,其條件為:(1)它必須是在合法政權機關的制定或認可下產生的;(3)它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國家強制力保障。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頁。

應然法律效力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第二個層次是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後失效日之前這一連續的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應然作用力。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後生效日之前這一時間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後因溯及力問題仍被適用而產生的某一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條件下的應然作用力。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頁。

由於法律規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為它是按照另一個法律規范決定的方式被創造的,因此,後一個規范便成了前一個規范的效力的理由。調整另一個規范的創造的那個規范和另一個規范之間的關系,用空間比喻語來說,可以表現為高級和低級的一種關系。
--[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頁。

凡是這樣一個承認規則被接受的地方,就為私人和官員提供了確認主要的義務規則的權威性標准……在一個有各種不同的法的「淵源」的現代法律制度中,承認規則相應地比較復雜:即確認法的標準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個成文憲法,立法機關的法規和司法判例。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將這些標准排列為相應從屬和優先的次序的方法,對可能發生的沖突作出規定。正是按照這種方法,在我們的制度中,「普通法」從屬於「制定法」。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張文顯、鄭成良、杜景義、宋金娜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頁。參考資料:http://www.haolawyer.com/wiki/doc-view-19923.html

② 中國的法律分為幾個層次

中國的法律分為幾個層次?

  1. 5個層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拓展資料

  1.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國家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領土的全境及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綜合作用的產物。它集中反映了一國之內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的成果,是實現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2.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 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 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3.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4.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5. 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准、准則等。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③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體系層級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
這個建造師書上有

④ 國務院辦公廳發文的效力在法律上處於什麼層級

1、性質為部門規章。
2、效力規定如下: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6)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7)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⑤ 法律法規規章等的層級和區別

全國人大:法律
國務院:行政法規
省級人大:地方性法規
省政府、部委:規章

⑥ 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體系的效力層級有哪些

  1. 縱向效力層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後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都不得同《招標投標法》相抵觸。《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招標投標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效力層級高於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於2012年2月1日施行後,此前制定和施行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中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抵觸的規定應當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法律的規定為准。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許可權范圍內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層級高於當地政府制定的規章。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法律效力高於《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2. 橫向效力層級

    按照《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的效力層級高於一般規定。因此,在同一層次的招標投標法律規范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特別規定。如《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程序、要約與承諾、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招標投標法》對於招標投標程序、選擇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別規定。招標投標活動要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更要執行招標投標法中有關特別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和具體要求,簽訂中標合同。

  3. 時間序列效力層級

    從時間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也就是說,同一機關新規定的效力高於舊規定。例如,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施行之前,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於2001年聯合制定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令第12號)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順序。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3年聯合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0號),將上述按照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所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施工招標都必須執行2003年的新規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2012年2月1日後須執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即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4. 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法律體系原則上是統一、協調的。但是,由於立法機關比較多,如果立法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難免會出現一些規定不一致情況。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區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⑦ 法律知識,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誰的效力層級高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兩者之間一般是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⑧ 我國立法分為法律法規和規章三個層次並有什麼的區別

法律是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規章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頒布的,上位法大於下位法。

⑨ 省級政府下面的部門發布的屬於哪個效力層級的法律法規

C. 地方性法規高於部門規章

相同效力層級的法律規范的沖突。
指法律規范的制定機關不同但法律效力層級相同的各種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
包括國務院不同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的沖突;部門規章與地方性規章之間沖突等。
送請主管機關解釋或者裁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認為國務院各部門的規章之間及規章與地方性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

《立法法》主要規定如下:
第七十九條 【法律與行政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A、B正確。
第八十二條 【規章的效力】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因此D正確。
根據「排除法」可以認定,C項錯誤。因此答案為C。

回答是否滿意???正確的話,!

⑩ 簡述我國各例法機關及制定的法律法規層次

憲法的立法抄機關是第一屆全國人大的第一次會議,具有最高效力。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效力低於憲法。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於法律。民族區域自治以及特別行政區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港澳特別法,屬於對法規和法律的變通性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規章,國務院部門也可以制定部門規章,效力低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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