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基層
基層司法所屬於行政單位。
基層司法所,是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從性質上來講,屬於行政單位。其所長應當由公務員單位,人員一般為公務員,且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但也有一些地方因為公務員編制不足,使用事業編制普通工作人員的情況。
司法部
《關於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
司發通[1996]081號
二、努力創造條 件,積極組建司法所
當前,政府機構改革工作正在省、地(市)、縣、鄉鎮(街道)展開,給司法所建設提供了有利的機遇。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縣區司法局應抓住這個有利時機,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力爭把司法所建設列入政府的機構改革方案;主動與編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疏通、協商,解決司法所的機構編制和財政保障問題,積極、穩妥地加速組建司法所工作的進程。
司法所應當建成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是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在縣區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進行工作。
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員組成,設所長一人;根據需要可設副所長。在不具備條 件單獨建立司法所的鄉鎮(街道),可以實行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體制。司法所應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司法行政工作,身體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或相當學歷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組成。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司法所所長一般由司法助理員擔任,享受副主任科員待遇。司法所所長的任免,由縣區司法局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員的錄用、調動、調整,須經縣區司法局同意。
司法所主要承擔如下職能:(1)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2)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4)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5)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6)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7)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秉公執法,密切聯系和依靠群眾。司法所應建立健全請示匯報、調查研究、學習例會、工作登記、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司法局報告工作。
《山東省司法所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
司法所長必須具備公務員身份,大學本科或法律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突出的組織協調能力。其他工作人員一般應為公務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相應法律專業知識和一定工作經驗。
⑵ 基層司法所的職能有哪些
一、基層司法所的職能: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工作。
4.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6.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7.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2)司法行政基層擴展閱讀:
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二、司法所,在基層政法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
三、它與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共同構成我國鄉鎮(街道)一級的政法體系,成為中國基層司法運行機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在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員單位,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一線。
五、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量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⑶ 基層司法所日常工作是哪些怎麼做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的基層單位,是基層政法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落實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和法制宣傳等重要職能。
司法所主要工作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處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基層司法的前途:
1、 說是混日子的地方,其實並不盡然。一來司法所需要的法律含量一般,但也有許多實際的事務,經常在領導跟前,應該有領導認識的機會,就看你能否把握。
2、糾正一點司法所不辦公證,也不協辦公證。是鄉鎮法律服務所為公證處協辦公證。
3、實際地說:基層司法與派出所兩者沒有可比性,無論是鍛煉人,還是政治、福利待遇,均不可同日而語。
⑷ 司法行政基層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卸載了怎麼辦
應發有光碟,再重新裝上即可。如果沒有光碟,可去上級局或兄弟局所找軟體安裝上。
⑸ 現在的基層行政和基層司法都是做什麼工作待遇如何我現在在江蘇揚州
只能介紹那哥們說了 工作就是這樣,待遇參照當地公務員工資水準,不能算很有錢 還行吧,比上不足 比下多點
⑹ 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工作包含哪些具體內容
司法最基層的是鄉鎮司法所(從中央角度講縣一級就是基層),我就回答你最基層吧!
第一,做好調查研究,熟悉管內的黨政組織情況,村(居)委會和各組的設置劃分的情況,起碼知道村(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和分管治安的領導。對在群眾中有一定威性,善於管事的人要選做為自己的朋友和依靠對象,便於了解掌握情況,為各類問題的處理服務,熟悉掌握各類重點人員的情況。特別是常有挑起矛盾的人員的情況,做到對管內情況明、底數清、材料全。在群眾中樹立遵紀守法、通情達禮的社會風尚。
第二,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群眾講風格、講道理、樹正氣的自覺性。定期分析研究,針對有關地域,有關問題的特點,做好預防工作。
第三,發生問題時,及時趕赴現埸,防止事態擴大,掌握第一手材料,認真調查處理,對處理的問題登記在帳,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升司法工作的效果。
第四,加強自身學習,努力工作,在實踐中不斷提高本身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為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⑺ 如何做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鄉鎮司法所是我國基層政法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化解民間糾紛、普法依法治理、社區矯正和幫教安臵、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基層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
但就目前的狀況來講,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落實問題不免讓人擔憂,鄉鎮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和作用的凸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受限,這其中不免有很多現在還無法排除的制約因素,比如說:基層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不穩,領導重視不夠,影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政治待遇低,工作條件差,影響基層司法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機構管理不順,業務素質不高,影響基層司法行政的工作效率等。由於種種原因,導致鄉鎮司法所的工作難以展開甚至不願展開,如此下去,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便無法彰顯,更甚者會形成越不實施越沒有效果、越沒有效果便越不實施的惡性循環。作為一名鄉鎮司法助理員,通過一年多的工作,我對鄉鎮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況及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現就結合自身經歷淺談一下如何將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發表些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一、正確認識工作職責,提高思想認識。要把工作落到實處,真正的展現自身工作的價值和意義,明確職責、提高認識是基礎。尤其是一些新進入基層司法行政系統的公務員和一些年輕公務員,首先應該盡快熟悉和習慣鄉鎮司法工作,明確自身工作職責,通過各種渠道,對本職工作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其次應該認識到司法工作的意義,結合自身的實際,提高思想認識,全心全意把工作做好,能真正體會到工作的快樂和價值,做到踏實工作和自我實現的統一。但在現在這個物慾橫流的社會,越來越的人只講享受,不講奉獻,甚至連自己的本職工作也不認真做好,總有這樣那樣的抱怨,思想產生了偏差,似乎拿工資是天經地義但卻忘了這工資得來的緣由。目前我國大多數鄉鎮司法所工作條件差、政治待遇底,這就要求鄉鎮司法工作人員能夠更加經得住考驗和鍛煉,能夠克服不利條件,確實意識到自身工作職責,能夠在其位謀其職做其事,踏踏實實的把工作做好。工作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各種工作有各種工作的運行開展方式,如果大家都能兢兢業業的把自己的本分工作做好,那麼其實他的工作就已經落到了實處,這也就是一種貢獻。我們不要總是只計較工作給了我們什麼,而要多想想在自己這個崗位上,真正的做了什麼。
二、加強業務學習,熟練的處理工作方面的問題。明確了自身的工作職責,有了較高的思想認識,還得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和技能,這是真真正正落實工作的有力保障。只有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不斷提高了,才能避免有心為之而無力的尷尬局面,才能避免成為雷聲大雨點小的映照。各司法所要承擔開展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臵幫教、普法和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多項工作,還要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黨委政府的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上級職能部門是多人在做同一工作,具體到司法所,是一人做著多項工作,要逐一履行上述職能,做到扎實有效,難度增大。故要能在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只有不斷的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才能有條不紊、游刃有餘的處理各項事務,不至於出現一片混亂的局面。如此,在知識日新月異、時代步伐不斷加快的今天,我們應該經常性地參加范圍不同、層次不同的專業培訓、業務交流等活動,通過活動,不斷加強學習、交流,不斷提高司法隊伍的思想素質、業務能力,為切實落實基層司法所的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戰鬥力。
三、加強交流合作,提高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可操作性。基層司法所工作,有的職能是司法所和其他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看似是司法所地位的提高,實則是司法所工作的難點,難在可操作性,如目前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與信訪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互相交織,難以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綜治辦、信訪辦、司法所分別要對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由於機構多頭設臵,具體工作分工不明,給工作協調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造成工作力量相互抵銷,無形中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又如安置幫教工作,單靠司法所是很難開展工作的,而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又規范得過於籠統,對由誰管、誰來抓、抓什麼、怎麼抓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並且缺少相應的制約措施,無法形成合力。故基層司法所更應注重與相關單位部門的協調溝通,可分工、可合作、可協助,以方便、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務為目標。除此之外,鄉鎮司法所還要處理、協調好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進一步理順、完善司法所管理體制,杜絕被出現「管事情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的不合理局面,雙重管理的體制會讓我們迷失方向。在局裡,要求我們和鄉鎮溝通,這是你們鎮上的事情;在鎮上,你們要請局裡想辦法,這是你們局裡自己的事情。從而,溝通交流協調、加強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可操作性對於基層司法所來說顯得尤為重要,這是落實工作必不可少的要素。
⑻ 如何開展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司法行政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司法所人員業務素質。
一、要有一種善於學習的心態。
這里的學習一種是學習好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二是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從實踐中去學習,向先進學習,向榜樣學習。在社會活動中,示範性的教育是一種較好的學習手段。墨子說:「人性如素絲,世事如染缸,染之蒼則蒼,染之黃則黃。」。「典型引路」就是通過樹立典型來督促。「以人為鏡,可以正衣冠」。塑造或樹立良好的典型就能為其他人員提供「芝蘭之室」的生活與工作環境,這樣就能夠使基層司法行政其他人員時刻都能用「典型者」所保有的高尚思想境界做自身的鏡子去學習。「與善人居」就能「與之化」。典型的榜樣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有助於基層司法行政人員內心職業道德信念的形成,有助於增強基層司法行政人員履行職責和義務的自覺性。
二、要培養一種責任意識。
基層司法行政人員肩負的責任是重大的,他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促進者,人民群眾了解、懂得與掌握法律知識的指導者和引領者、讓人民群眾通過法律維護自已權益的保護者與代言人。如若沒有工作責任心,其所產生和帶來的後果是嚴重的,它會積聚民怨造成事態的擴大;它會迫使人民群眾對基層司法行政產生懷疑;它會讓全社會的人對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作用冷言冷語。
人的一生不僅僅是悲歡離合、喜怒哀樂,更重要的是一種責任的體現,惟心存責任者,方可勝行於天下。讓人民群眾樹立社會主義的法治觀念就是基層司法行政人員的神聖使命。強化基層司法行政人員的責任性的教育,有助於我們紮根基層,緊緊圍繞服務民生、服務「三農」這一中心開展業務,有助於我們在工作中不斷規范服務行為,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三、要培養一種奉獻精神。
在當今體制轉軌,各種利益調整、碰撞的改革形勢下,倡導基層司法行政人員努力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一個和諧的環境,可以說是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現實要求。
服務就是奉獻,服務就要有樂於奉獻的精神,這是時代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開展奉獻性教育就是提倡為民服務的意識。一個處處把自己的私利放在首位的人,老百姓是不會買帳的。我們倡導基層司法行政人員清正廉潔甘於奉獻,是因為基層司法行政人員的道德修養的核心就是職業道德修養。一個人只要有了好的職業道德修養,他才能時刻牢記職責和使命,堂堂正正做人,乾乾凈凈做事;才能有效避免出現"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他才會在自已的崗位上盡職盡責爭創一流工作業績,任勞任怨履行職能處處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為群眾排憂解難,贏得群眾的支持。
⑼ 司法局基層工作處 具體工作內容
司法局是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業務處室 :
·辦公室 ·法制處 ·研究室 ·法制宣傳處
·律管處 ·公管處 ·基層處 ·司法考試處
·計財處 ·法援處 ·審計處 ·行政處
·組織處 ·人事警務處 ·宣教處 ·老幹部處
·紀檢委(監察處)
直屬機構 :
律師協會 公證處 老幹部活動中心 市律師培訓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門管理機構 :
·市監獄管理局 ·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代管機構
·市法學會 ·法學雜志社
⑽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包括哪些
辦公室
公律科
宣教科
基層科
法律援助處
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