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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48:58

⑴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勞動法》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為用人單位不得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個勞動者版都有享受社權會保險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1)社保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者在繳納勞動保險後,出現以下情況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法》

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⑵ 勞動法對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離職當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⑶ 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有哪些具體說明下

國辦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 (2014-04-17)
·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2013-11-15)
·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2013-10-08)
·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2013-02-25)
· 關於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2013-01-15)
·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2013-01-04)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2-10-08)
· 國務院關於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2012-06-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05-10)
· 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01-19)
·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11-09-13)
·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011-07-01)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2011-07-01)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07-01)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2011-06-13)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2011-05-13)
·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1-01-17)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2011-01-0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12-08)
· 關於開展社會保險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0-05-27)
· 關於印發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強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和網路建設指 (2010-04-12)
· 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0-03-15)
· 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 (2010-01-07)
·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11-26)
· 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9-10-27)
·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2009-07-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2008-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宣傳提綱 (2008-10-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2008-04-25)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 (2008-04-24)
· 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2-28)
· 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 (2007-11-29)
· 勞動保障部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2007-11-14)
· 關於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10-08)
·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8-14)
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08-08)·
《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7-07-09)·
國務院關於城鎮勞動者合作經營的若干規定 (2007-07-09)·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2007-05-18)·
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意見 (2007-05-18)·
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有關工作 (2007-05-18)·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2007-05-18)·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 (2007-05-18)·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2007-05-18)·
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 (2007-05-18)·
關於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促進紡織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分流企業富餘人員的通知 (2007-05-18)·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7-05-18)·
關於妥善解決插隊知青遺留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能否受理原公務員身份職工訴機關補交社會保險金的復函 (2007-05-18)·
關於貫徹《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 (2007-05-18)·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007-05-18)·
勞動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勞動保障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 (2007-04-2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系統幹部隊伍作風建設的意見 (2007-04-11)·
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工作方案 (2007-04-10)·
關於實施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的通知 (2006-10-17)·
關於執行勞社部發〔2000〕13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復函 (2006-10-17)·
關於如何執行和解釋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規定的復函 (2006-10-17)·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6-10-1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06-10-17)·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2006-10-17)·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2006-10-17)

⑷ 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是什麼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 企業繳納社保依據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每個職工應該享受養老保險、回醫答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職工還享受生育保險,這五險就是平時所說的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保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步需要繳納。除了社會保險外,還有住房公積金也是法定的,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和個人繳納。

⑹ 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部門法分為憲法、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回訴訟與非訟程序法答等八個法律部門。社會法部門又有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的分類。在這兩個分類中,都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如:社會保險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

⑺ 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九章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建立養老基金對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是競爭。它既有激勵人們去獲取勝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風險。

為了克服市場經濟這種弊端,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建立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的一套失衡機制, 如稅收調節機制、企業破產機制、社會保險機制等,以分散國家和社會的負擔,其中尤以社會保險是最為完整的社會穩定器,是市場經濟體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而社會保險中又以養老保險涉及的人最多,花費的金額最大,影響最深,關繫到幾代人。由此可見,從一定意義上講,養老保險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現是現有離退休職工已達2600多萬人的龐大隊伍(而且這支隊伍每年還以較大比例日益增加),卻沒有養老基金積累,完全採取現收現付的辦法勉強予以維持。

而實際上,當前不少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其職工離退休費用已經處於難以為繼的境地,這種現象,顯然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相適應的。

為把《勞動法》規定的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精神落到實處,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7)社保法規擴展閱讀:

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採取以下列途徑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協商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此途徑有利於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

二、勞動爭議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有關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行政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違法事實。勞動者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

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給予賠償。

四、勞動爭議仲裁。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申請支付令。對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直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訴訟。提請仲裁後對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勞動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⑻ 關於社保有哪些法規政策

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比如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專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屬綱要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最低工資規定 第21號 、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35號) 等等,具體你可以到政策網路中進行查詢。集合了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

⑼ 社保承擔的法律規定

1、朋友你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第六章關於法律責任中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2、公司給員工補交社保是這樣操作的,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就可以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⑽ 社會保險有哪些法律規定

社保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以及有省以及政府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等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層面的法律,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而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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